特别提款权的主要用途

2024-05-17 01:29

1. 特别提款权的主要用途

根据《基金协定》和基金组织决议的规定,特别提款权目前可用于以下用途:(1)根据《基金协定》第19条第3款的规定,参加国基于国际收支平衡或储备地位的需要,可申请基金组织在特别提款权账户下安排向其他参加国兑换为可自由使用的外汇;基金组织在收到申请后,可协调指定某些参加国(国际收支情势好、国际储备地位强)为承兑特别提款权的对象,并在规定期限内与申请国兑汇;申请国的此种兑汇没有比例限制,可将其持有的全部特别提款权兑为可自由使用的外汇。(2)根据《基金协定》第19条第2款(b);的规定,某一参加国也可通过与其他参加国达成协议的方式,以特别提款权兑换为等值的其他通货(包括不可自由使用的外汇),而不必征得基金的批准,也不必遵循基金的相关规定与原则(包括有关兑汇”需要”的限制);但此类交易以不违反《基金协定》第22条规定的原则为准(改变国际储备结构)。(3)依《基金协定》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参加国可以申请将其在特别提款权账户下持有的特别提款权转入一般资源账户,以补足该参加国在一般资源账户下储备部分不足其配额25%所形成的债务,或者用于偿还其所欠基金的其他债务(如依《基金协定》第5条第6款所欠债务);基金特别提款权部收到该申请国的申请后,实际上须将该特别提款权向其他参加国兑换为所需的通货,并转入该申请国的一般咨源账户,故此过程中,基金须征得相关兑汇国的同意。(4)依基金组织目前的决议,特别提款权按照可调整的比例,集合表示着五种可自由使用货币的币值(称为”特别提款权篮”),其币值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可以作为货币定值单位。(5)根据《基金协定》第30条的规定,只要经基金组织《批准,特别提款权还可以用于基金成员国与非成员国之间的其他相关金融业务。从基金组织已有的决议和目前的实践来看,特别提款权已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之间被用于远期贸易付款、特定的贷款、国际金融结算、国际金融业务保证金、基金利息与红利支付、赠款等等。最后,特别提款权作为一种较为稳定的国际储备资产,又是一种货币定值单位,基金组织依《基金协定》第15条第2款的授权,可在任何时候改变特别提款权(SDR)的计价方法与原则。特别提款权在创立时曾与黄金直接挂钩 (ISDR价值为0.888671克黄金),《基金协定》第二次修订后,曾与十六国货币挂钩;根据1980年基金执行理事会通过的第6631号决议和第 6708号决议,特别提款权自1986年1月1日起将以国际出口贸易和服务贸易额最高的五个基金成员国的货币组成特别提款权货币篮,以后每五年调整一次,该五国货币被定为可自由使用的货币。按照1986年1月1日生效的特别提款权货币篮,特别提款权集合表示着美元、马克、法郎、日元、英镑五国货币的价值,即特别提款权篮。

特别提款权的主要用途

2. 什么是特别提款权


3. 什么是特别提款权


什么是特别提款权

4. 特别提款权是啥


5. 特别提款权的含义

  特别提款权,亦称“纸黄金,最早发行于1969年,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根据会员国认缴的份额分配的,可用于偿还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债务、弥补会员国政府之间国际收支逆差的一种账面资产。会员国在发生国际收支逆差时,可用它向基金组织指定的其他会员国换取外汇,以偿付国际收支逆差或偿还基金组织的贷款,还可与黄金、自由兑换货币一样充当国际储备。因为它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原有的普通提款权以外的一种补充,所以称为特别提款权。
  最初发行时每一单位等于0.888克黄金,与当时的美元等值。发行特别提款权旨在补充黄金及可自由兑换货币以保持外汇市场的稳定。
  2015年11月30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正式宣布人民币2016年10月1日加入SDR(特别提款权)。
  

特别提款权的含义

6. 什么是特别提款权和一般提款权

普通提款权又叫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成立时各成员国缴纳的会费,并由其管理,是国家外汇储备的一部分。储备头寸(reserve position)是指一成员国在基金组织的储备部分提款权余额,再加上向基金组织提供的可兑换货币贷款余额。储备头寸是一国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自动提款权,其数额的大小主要取决于该会员国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认缴的份额,会员国可使用的最高限额为份额的 125% ,最低为 0 。
  普通提款权(General Drawing Right缩写为GDR )与特别提款权 SDR相似,普通提款权也是分配给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成员国的。但与特别提款权不同的是,普通提款权是信贷,而特别提款权可以作为成员国现有的黄金和美元储备以外的外币储备。
  普通提款权是为了解决会员国经常项目逆差而发放的,期限一般为3至5年,最大限额为其份额的125%。
形象的说,普通提款权是信用卡,可透支,特别提款权是借记卡,有多少用多少

7. 特别提款权的介绍

特别提款权(Special Drawing Right,SDR),亦称“纸黄金”(Paper Gold),最早发行于1969年,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根据会员国认缴的份额分配的,可用于偿还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债务、弥补会员国政府之间国际收支逆差的一种账面资产。1其价值目前由美元、欧元、人民币、日元和英镑组成的一篮子储备货币决定。2会员国在发生国际收支逆差时,可用它向基金组织指定的其他会员国换取外汇,以偿付国际收支逆差或偿还基金组织的贷款,还可与黄金、自由兑换货币一样充当国际储备。因为它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原有的普通提款权以外的一种补充,所以称为特别提款权。最初发行时每一单位等于0.888克黄金,与当时的美元等值。发行特别提款权旨在补充黄金及可自由兑换货币以保持外汇市场的稳定。2015年11月30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正式宣布人民币2016年10月1日加入SDR(特别提款权)。2016年10月1日,特别提款权的价值由美元、欧元、人民币、日元、英镑这五种货币所构成的一篮子货币的当期汇率确定,所占权重分别为41.73%、30.93%、10.92%、8.33%和8.09%。

特别提款权的介绍

8. 请简述特别提款权的特点。

1、特别提款权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分配给成员国的一种用来补充现有储备资产的手段。它是一种有黄金保值的记账单位,创设时每一单位含金量为0.888671克,与当时的美元等值。2、特别提款权由基金组织根据各成员国上年年底在基金组织缴纳的份额按同一百分比进行分配。成员国可把分配到的特别提款权,与黄金、美元一起作为自己的储备。3、基金组织IMF用各成员国名义开立特别提款权账户,办理有关收付业务(如借记:甲国、贷记:乙国)。当成员国发生国际收支逆差时,可动用特别提款权,把它转让给另一成员国,换取可兑换货币,偿付逆差,并可直接用特别提款权偿还基金组织的贷款。4、成员国可以实际动用的特别提款权数额,平均不能超过其全部分配额的70%,如果超过,则必须把超支部分赎回。就是说,每一成员国手中至少必须保持30%的分配到的特别提款权。5、任何成员国,只要本身愿意,最多可以持有3倍于它本身分配额的特别提款权。成员国使用所分配的特别提款权需付年率1.5%的利息。6、特别提款权是用来作为一种补充的储备手段,它同各成员国原来享有的普通提款权的不同点在于,普通提款权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偿还基金组织而特别提款权的70%无需偿还,可以继续使用下去。但它必须先换成其他货币,不能直接用于贸易或非贸易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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