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2024-05-13 08:26

1. 海南: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近日,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求意见时间:2021年11月12日-2021年11月22日,主要涉及建设规范、租金标准、筹集方式、加强土地政策和金融支持等几个方面。
据观点地产新媒体了解,该征集意见稿的主要内容有:
一、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可结合人才引进和三孩生育政策实施,适当建设少量三居室、四居室房源,满足多元化住房租赁需求。
新开工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原则上应为独立可封闭管理的单元,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或30套(间),且项目中70平方米以下的小户型要占到70%以上。建设集中式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建办〔2021〕19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按照“租户收入可负担、租赁经营可持续”的原则,建立科学合理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定价机制。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原则上不超过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平均租金的90%。市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市场租金定期评估发布制度,每年11月底前评估发布一次。
三、保障性租赁住房采取新建、改建、配建、改造、租赁补贴和将闲置住房(含政府闲置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多种方式筹集,切实增加供给。居住需求较大的城市(镇)中心城区,可采用商品房和安居房项目配建、盘活存量房屋改建、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
科研院所、学校、医院等企事业单位集中的片区,可通过盘活企事业单位存量闲置土地和房屋、拆除危旧房重建等方式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省级重点产业园区,可通过利用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园区周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集中式保障性租赁住房。
四、加强土地政策支持。海口市、三亚市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市县,在尊重农民集体意愿的基础上,经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可探索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对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经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并换发新的划拨决定书。
经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将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到30%。
五、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房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赁企业提供贷款。
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贷款投放。支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支持在保障性租赁住房领域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鼓励不同主体通过多种方式整合规模较小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资产共同组建适度规模的REITs资产包,按照规范程序推动上市。

海南: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2. 海南省今年计划筹集保障性租赁房2000套

4月25日,澎湃新闻从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2022年海南全省计划新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2000套(间),新筹集公租房900套,发放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公租房保障)11798户,棚户区住房改造开工3907套,其中城市棚户区改造3460套,国有垦区危房改造447套。
根据海南省《2022年保障性租赁住房、公租房保障和城镇棚户区改造计划任务分解表》,海口市和三亚市分别计划新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1000套(间);900套新筹集公租房均位于三亚市;棚户区住房改造开工最多的是陵水县的1549套,其次是三亚市的1400套。

海南省住建厅表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是助推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重要民生工程、民心工程、发展工程,各市县要深化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扛起主体责任,抓好工作统筹,明确工作责任单位、责任人和推进计划,完善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服务保障机制,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按照时间节点要求推进项目开工前期工作,确保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9月底前全部开工。
海南各市县已申报2022年计划但因项目开工前期准备不充分无法确定年内开工等原因未列入国家和省2022年计划项目,列入我省“十四五”期间棚户区改造储备项目库。各市县要抓紧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办理项目前期审批手续,条件成熟的项目,可列入省年度计划后开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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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十四五”规划(征求意见稿)》提到,到“十四五”末,全省建设安居房25万套,实施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5万户,完成城镇棚户区住房改造2.5万户,改造城镇老旧小区21万户。
海南省在今年2月15日举行的2022年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上提到,今年将持续加强全省房地产市场调控,全力推进安居房建设,确保完成51728套安居房建设任务。
海南省将继续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将牢牢坚持“房住不炒”的定位,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保持调控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不断完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商品房网签备案全过程监管、房地价联动等房地产市场调控长效机制。进一步规范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推动空置住房资源盘活利用。
另外,全力推进安居房建设。海南省住建部门建立安居房项目台账,实行按月调度、按季检查的工作监督机制,加大督促协调力度。市县政府落实主体责任,强化项目规划、土地、审批等要素保障。利用新供应土地建设的安居房项目,将于4月底前完成项目地块土地征收工作,具备净地出让条件;6月底前完成项目建设用地出让工作。利用非住宅存量建设用地建设的安居房项目,6月底前完成依法改变土地用途、完善用地协议等相关手续办理。
大力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海南省将以人口净流入的城市和产业园为重点,以盘活闲置住房为主,以新建、改建、改造为辅,稳步有序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新建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确保在9月底前实现100%开工。坚持租赁补贴与实物供给并举,完成提供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1.4万套的年度计划任务。

3. 海南:计划到2025年新增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3万套

11月19日,澎湃新闻从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海南省住建厅于11月12日公布了《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11月22日截止。
按照《征求意见稿》的目标任务,到2025年,海南省计划新增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3万套(含租赁补贴),基本解决重点城市、省级产业园区人口集聚带来的住房困难问题。

《征求意见稿》提出,海口市、三亚市两个人口净流入城市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重点城市;其他符合人口净流入条件的市县和省级重点产业园区,由市县人民政府统编制区域内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确定后纳入实施范围。
《征求意见稿》显示,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原则上不设收入门槛,准入和退出的具体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对相关法规政策规定的符合条件的优先保障对象、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住房困难群众应在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中予以优先安排。
《征求意见稿》规定了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规范,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可结合人才引进和三孩生育政策实施,适当建设少量三居室、四居室房多元化住房租赁需求。
在租金标准方面,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按照“租户收入可负担、租赁经营可持续”的原则,建立科学合理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定价机制。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原则上不超过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平均租金的90%。市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市场租金定期评估发布制度,每年11月底前评估发布一次。
按照规定,保障性租赁住房可采取新建、改建、配建、改造、租赁补贴和将闲置住房(含政府闲置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多种方式筹集,切实增加供给。
居住需求较大的城市(镇)中心城区,可采用商品房和安居房项目配建、盘活存量房屋改建、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科研院所、学校、医院等企事业单位集中的片区,可通过盘活企事业单位存量闲置土地和房屋、拆除危旧房重建等方式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省级重点产业园区,可通过利用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园区周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集中式保障性租赁住房。
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公租房、棚户区改造等城市更新活动建设的安置住房在满足原来设定的保障任务后,可将剩余闲置房源调整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管理。
市场化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可适当增加该项目年度商品住宅建设计划指标。安居房中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在加强土地政策支持方面,海口市、三亚市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市县,在尊重农民集体意愿的基础上,经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可探索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利用城区、靠近产业园区或交通便利区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
同时,海口市、三亚市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市县,保障性住房项目用地选址主要安排在产业园区、科研院所、学校及其周边和城市(镇)建设重点片区等租赁住房需求旺盛的区域,引导产城人融合、人地房联动,促进职住平衡。

海南:计划到2025年新增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3万套

4. 海南今年将建设5万套安居房 合理安排商品住房供应

中新网海口1月21日电 (符宇群 王子谦)海南省省长冯飞21日在海南省六届人大五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时说,今年海南将建设安居房5万套,提供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1.4万套。有计划、有节奏地合理安排商品住房供应,因城施策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
冯飞介绍,2021年海南民生社会事业取得长足进步。全省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支出72.9%用于民生保障。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监测对象全部落实防返贫帮扶措施。1.3万户城市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全部完成。开展平价菜保供惠民行动,“15 N”种基本蔬菜价格显著下降,其中15个可比品种平均价格降幅全国居首,多年以来百姓反映强烈的菜价偏高、上涨偏快的问题开始破解。
他表示,2022年,海南将继续改善硬件措施,更加注重软硬件配套、体制机制创新、专业人才下沉,构建优质均衡的公共服务体系。
针对海南百姓多发高发疾病,开展“2 3”健康服务包防治项目试点。全面推进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建设,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技术、诊疗、药品和人员配备四个标准,构建网格化紧密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为7.1万名在校适龄女生免费接种HPV疫苗。
在办好公平优质教育方面,支持海南大学世界一流学科建设。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扩大“旺工淡学”规模。完成中高职贯通人才培养项目招生2万人。确保陵水黎安国际教育创新试验区年内全面招生,争取新引进2-3所知名高校。推动境外高校在海南设立的首批2所理工农医类学校落地。
冯飞说,今年海南将推出更多民生改善活动,办好更多民生实事,让百姓有更强获得感。建设农光互补蔬菜大棚4万亩,全省蔬菜平均自给率达到60%,国有平价蔬菜市场销售份额提高到50%以上。

5. 海南:支持住房租赁经营

《通知》显示,从鼓励多主体参与住房租赁经营、多渠道支持住房租赁经营、提供住房租赁市场服务、规范用地供应管理、建立健全行业监管机制等五个方面支持住房租赁经营。
观点地产网讯:4月26日,海南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公安、税务、金融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支持和规范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通知》,从财政、金融、用地及服务管理支持住房租赁经营。
观点地产新媒体查阅公告显示,该政策旨在推动建立符合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发展要求的租购并举住房制度,进一步支持和规范租赁住房土地供给和建设管理工作,盘活闲置社会房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通知》显示,从鼓励多主体参与住房租赁经营、多渠道支持住房租赁经营、提供住房租赁市场服务、规范用地供应管理、建立健全行业监管机制等五个方面支持住房租赁经营。

海南:支持住房租赁经营

6. 海南拟将闲置存量房改造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7月19日电 据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消息,为盘活闲置存量房屋资源,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力度,切实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起草了《关于做好闲置存量房屋改造和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7月18日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改造和改建的适用范围:
(一)闲置存量住房。各市县城区、产业园区已建成并具有一定规模的闲置商品住宅,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闲置的公租房、直管公房、周转房、职工宿舍和棚户区改造、城市更新等安置住房,可纳入改造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范围。
(二)闲置非居住存量房屋。各市县城区、产业园区已建成并具有一定规模的闲置商业、办公、旅馆(酒店)、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可纳入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范围。工业用地或者物流用地上厂房、仓储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应当在保障产业发展需求,满足环保安全要求的前提下进行改建。
(三)有下列情形的闲置存量房屋不得纳入改造和改建范围:
1.拟改造或改建的闲置存量房屋所在地块已纳入政府土地征收或储备计划的;
2.拟改建的非居住存量房屋用地性质为三类工业用地和三类物流仓储用地的,或经环境影响评估发现土地、环境和建筑有污染不满足居住条件的;
3.根据国家和本省相关规定,或经技术论证禁止改造或改建的;
4.拟改造或改建的闲置存量房屋存在违法违规建设行为,且尚未依法依规查处整改到位的。
《征求意见稿》提出改造和改建的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加强财税、金融、土地等方面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积极引导市场主体将闲置存量住房改造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非居住存量房屋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调整规划用途,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土地使用年限以及不动产登记信息,不补缴土地价款。
(二)合理选址,供需匹配。闲置存量房屋改造、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应当符合规划原则、区域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等要求,重点在产业功能区、商业商务聚集区、城市建设重点片区等就业岗位集中、人口聚集、交通便捷的区域开展和实施,缓解供需匹配问题,促进职住平衡、产城融合发展。
(三)尊重民意,依法依规。推进存量闲置房屋改造、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尊重群众意愿,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开展工作,切实保护产权人合法权益,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四)政策从优,不叠加享受。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的存量房屋,其原来享受的支持政策优于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政策的,可选择最优惠政策执行,但不叠加享受。
《征求意见稿》要求闲置存量房屋改造或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权属清晰合法。申请改造或改建的项目应为依法取得土地且批建手续齐全的合法建筑,不存在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等限制转移登记的情形;存在抵押登记等他项权益的,应当取得所有他项权益人同意。
(二)实施主体明确。实施改造或改建的主体应为房屋产权人或受房屋产权人委托的实施单位、受委托代理的整体运营承租人等。
(三)项目规模合理。闲置存量住房改造原则上以整栋、整单元或整层为基本改造单位,以原规划设计的最小单元和现有户型为基础实施改造,不得改变原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闲置的商业、办公、旅馆(酒店)、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应以栋、座或者层为单位进行改建;厂房、仓储应以栋或者座为单位进行改建,单个项目改建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
此外,《征求意见稿》明确改造和改建的相关要求:
(一)结构安全要求。实施闲置存量房屋改造或改建前,项目实施主体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确定房屋结构安全现状,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出具施工图,并委托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实施,确保房屋结构安全。涉及结构改动或者荷载增加的项目,项目实施主体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设计方案进行技术论证和可靠性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确认结构安全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后,再组织施工。
(二)消防安全要求。实施闲置存量房屋改造或改建前,项目实施主体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根据设计方案开展房屋消防安全评估。闲置存量住房原来已通过消防验收且项目改造工程不影响消防功能的,可使用原来的消防审批手续;项目改造工程影响消防功能的,应按照住宅建筑的相关标准和防火要求优化设计、施工,重新办理消防审批手续。闲置存量非居住房屋改建项目应按照非住宅类(公寓或者宿舍)居住建筑的相关标准和防火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办理消防审批手续。
(三)建设标准要求。改造和改建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现行相关标准和规范。闲置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户型建筑面积以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改建为宿舍型租赁住房应当执行《宿舍建筑设计规范》或《旅馆建筑设计规范》及相关标准。闲置存量住房改造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可适当放宽住房建筑面积和户型比例要求。
(四)入住条件要求。闲置存量房屋改造和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其供水、供电、供气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市相关标准、规范,且应当具备良好的卫生、通风、采光等居住条件,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按照《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GB50325-2020)进行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符合规定标准后方可对外出租。(中新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