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财税35号 有效么
根据你的问题,共查到以下答案,请对照使用:
1、财税[2005]3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仍在使用,继续有效
2、财税[2011]3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网企业接受用户资产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仍然有效,继续执行中。
3、财税[2016]3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政策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继续有效,仍在使用。
4、财税[2017]3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有线电视收视费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仍然有效,继续执行中。
2. 如何理解财税87号
关于调整铁路和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名单的通知
财税[2015]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我们对铁路和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名单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铁路运输企业
(一)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13]111号)的附件1,增补本通知附件1所列的分支机构。
(二)对财税[2013]111号文件的附件2,增补、取消和更名本通知附件2所列的分支机构。
上述增补和更名的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自提供铁路运输服务及相关的物流辅助服务之日起,按照财税[2013]111号文件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4号)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上述取消的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自本通知附件2列明的取消时间起,不再按照财税[2013]111号和财税[2014]54号文件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航空运输企业
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航空运输企业总分机构增值税计算缴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86号)的附件2,增补本通知附件3所列分支机构。
上述增补的航空运输企业分支机构,自2015年4月1日起,按照财税[2013]86号文件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附件:1.分支机构名单(一)
2.分支机构名单(二)
3.分支机构名单(三)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