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比伦奴隶的翻身记

2024-05-05 01:56

1. 巴比伦奴隶的翻身记

故事开始于巴比伦考古,英国美索不达米亚希拉城(Hillah)研究中心的一位考古教授富兰克林·考德威尔在考古时发现了五块泥板,由于泥板上刻有楔形文字,考德威尔于是想到可以寻求诺丁汉(Nottinham)大学考古系什鲁斯伯里教授的帮助,让他翻译这些五千年前的古物。
  
 在什鲁斯伯里教授的帮助下,五块泥板上的内容很快就被翻译出来了。内容是关于达巴希尔的个人传记,他写下了自己如何从奴隶最后成为巴比伦富翁。
  
 达巴希尔从叙利亚(Syria)逃脱奴隶的身份,回到了巴比伦。但此时的他已经是负债累累,沉重的负债让他自己活得很屈辱,内心的高傲让他想变成所有人尊敬的富翁,就这样他去寻求好友马松的帮忙。马松是位钱庄老板,没有资助他一笔钱,而是给了他一些建议,深受启发后,达巴希尔开始给自己制定一套完整的规划,并且严格执行。
  
 这项计划的主要内容有三点:
  
 1. 收入的1/10必须储存起来。
  
 2. 收入的7/10用来养家。多少钱办多少钱的事,绝不超额。
  
 3. 收入的2/10用来还债。
  
 为了开源,不断为主人购买骆驼,从而赚取差价。为了节流,严格执行计划,限制消费。
  
  理财之路是反人性的,需要严格自律。扼杀自己的欲望。不能随意挥霍享受了。。。。。

巴比伦奴隶的翻身记

2. 古巴比伦王国的奴隶处于什么样的社会地位?

奴隶完全是奴隶主的财产,属第三等级,是完全无权的人。
1、按拥有权力大小(非财产)将巴比伦人分为三个等级:
第一等级为“阿维鲁”,为有公民权的自由民,如国王及城内多数公民。
第二等级为穆什根努,为无公民权的自由民;如农村未登记的农民。
第三等级为奴隶,是完全无权的人。
2、三个等级的区分主要是在法律规定的地位上。而从经济上说,前两个等级的情况较为复杂,因为阿维鲁中有奴隶主,也有非奴隶主,穆什根努中同样也有这两种情况,而二者的区别在于穆什根努是依附于王室的人,包括部分小生产者,至于奴隶则完全是奴隶主的财产。

扩展资料:
古巴比伦时代土地制度较为复杂。
汉穆拉比时期王室占有的土地分为3类:供养(维持)宫廷之田;以供职为条件所授份地;以纳赋税(纳贡)为条件所授份地。以供职为条件领有份地者包括士兵、官吏、塔木卡(商业代理人、高利贷者)等。
除王室土地外,古巴比伦社会还存在神庙土地、城市土地及私人土地。高利贷业甚为活跃,神庙和酒店同时经营高利贷业。高利贷业的活跃促进债务奴役制的发展。债奴被称为基萨图。在家庭和婚姻关系方面,还保存父权和夫权的家长制残余。
父家长可将其妻或子女卖为奴隶或使之变为债奴,子女须为其父家长杀害的他人子女抵命。债务奴役制的发展导致债务人的反抗。这也是古巴比伦灭亡的重要原因之一 。

3. 古巴比伦王国的等级制度与奴隶制的发展

汉穆拉比统一后,王国建立中央集权的专制制度。国王独揽政治、军事、外交、司法和宗教等权力,直接任命中央和地方官吏。大行政区设总督,在较大的城市中任命被称为沙卡那库的官员,小城市则任命被称为拉比亚努姆的官员治理。
阶级关系与土地制度 古巴比伦社会分为3个等级:
①阿维鲁,为全权自由民,上层是统治阶级,下层多是纳税、服兵役和徭役的自耕农和士兵。
②穆什钦努,为依附于王室土地的无权自由民。
③瓦尔都(男奴)和阿姆图(女奴)是奴隶阶级。
古巴比伦时代土地制度较为复杂。汉穆拉比时期王室占有的土地分为3类:供养(维持)宫廷之田;以供职为条件所授份地;以纳赋税(纳贡)为条件所授份地。以供职为条件领有份地者包括士兵、官吏、塔木卡(商业代理人、高利贷者)等。除王室土地外,古巴比伦社会还存在神庙土地、城市土地及私人土地。
高利贷业甚为活跃,神庙和酒店同时经营高利贷业。高利贷业的活跃促进债务奴役制的发展。债奴被称为基萨图。在家庭和婚姻关系方面,还保存父权和夫权的家长制残余。父家长可将其妻或子女卖为奴隶或使之变为债奴,子女须为其父家长杀害的他人子女抵命。债务奴役制的发展导致债务人的反抗。这也是古巴比伦灭亡的重要原因之一 。

扩展资料:
历史概况
公元前21世纪下半叶,埃兰人灭乌尔第三王朝后,阿摩利人由西北乘虚而入,在苏美尔建立伊新和拉尔沙两个国家,其创立者均为阿摩利人的氏族酋长。伊新和拉尔沙对峙达200余年 。公元前19世纪初 ,阿摩利人的阿姆纳努姆部落在巴比伦 摆脱伊新的控制, 其首领苏木阿布( 前1894~前1881在位 )建立巴比伦王国,又称古巴比伦第一王朝。
由于其位于两河流域商路的枢纽地区,境内水源丰富,土地肥沃,政治和经济力量不断增强。第六代国王汉穆拉比在位时期,先后征服伊新、乌鲁克、拉尔沙等国,并占据亚述南部,建立起从波斯湾至地中海沿岸的中央集权制奴隶制帝国,自称世界四方之王。
但汉穆拉比的统治并不巩固,其继承者萨姆苏伊卢纳在位时,先后遭埃兰和加喜特的侵袭,内部也发生反债务奴役斗争,导致了巴比伦第一王朝的衰微。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古巴比伦王国

古巴比伦王国的等级制度与奴隶制的发展

4. 古巴比伦在什么时期建立了奴隶制国家?

早在公元前4000年左右,“美索布达米亚”地区开始从氏族社会末期向奴隶社会过渡。大约在公元前2800年(或更早些时候),苏美尔人建立了自己的王朝。大约到了公元前2350年,阿卡德人又建立了阿卡德王朝。他们继承了苏美尔人的文化并取得新的惊人成就。大约在公元前1900年,古巴比伦建立了奴隶制国家,国势盛极一时,著名的汉谟拉比王(前1792年—前1750年在位)统一了苏美尔和阿卡德。此时的巴比伦已成为西亚的经济文化中心之一。

5. 古巴比伦王国的等级制度与奴隶制的发展

古巴比伦王国是公元前十九世纪由阿摩利人建立于两河流域的国度,是奴隶制国家,四大文明古国之一,现其文明已殆灭。主要文献为希罗多德的旅行及《汉漠拉比法典》。以下为制度规定:
  1 等级制度
  按拥有权力大小(非财产)将巴比伦人分为三个等级:第一等级为“阿维鲁”,为有公民权的自由民;如国王及城内多数公民。第二等级为穆什根努,为无公民权的自由民;如农村未登记的农民。第三等级为奴隶,是完全无权的人。
  三个等级的区分主要是在法律规定的地位上。而从经济上说,前两个等级的情况较为复杂,因为阿维鲁中有奴隶主,也有非奴隶主,穆什根努中同样也有这两种情况,而二者的区别在于穆什根努是依附于王室的人,包括部分小生产者,至于奴隶则完全是奴隶主的财产。
  2土地制度
  这个时期,土地主要归自由奴隶主(土地为自己开垦购买或继承所得)和王室所有,王室土地主要依对国家贡献而分配。
  据法典规定,主要有三种情况:第一种为祭司、商人之类,他们领得土地,作为替国王服务的报酬,这种土地可以买卖,但买者必须替卖者为国王服务,这类人大都是富有的奴隶主。第二种为负担兵役义务的人,他们领取土地作为服役报酬。第三种为纳贡人,他们领取土地耕种,向国王交纳租税。这两种人都无权出卖、转让他们从国王处领取的土地,但他们对于自己买得的土地有权出卖,属于阿维鲁个人的土地也可以出卖、转让、抵押、出租,这说明当时国家对这种私有土地的让渡也完全承认。

古巴比伦王国的等级制度与奴隶制的发展

6. 新巴比伦对奴隶的称呼是什么?

新巴比伦的奴隶称呼有很多种,根据奴隶主的不同而称呼不同。
其中属于神庙的奴隶被称为喜尔库,被压榨的最厉害。


普通的奴隶被称为瓦尔杜姆,直接为“卑贱者”,在法律上不仅无任何权利可言,而且被视为奴隶主的财产。奴隶主有权任意将奴隶出卖、转让、抵押,甚至杀死。

7. 巴比伦人的律法制度

 收养是古巴比伦人一种常见的社会行为。古巴比伦人的收养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收养,收养的目的和形式复杂多样。对成年男子的“经济收养”更体现了收养赤裸裸的经济目的。作者不揣浅陋从收养的目的、类型和收养关系的解除三个方面对古巴比伦人的收养制度进行了探讨。收养制度,作为社会亲属关系的一项重要制度在古代各个民族中普遍存在。由于各个民族的民族文化和礼教传统不同,收养的目的、类型也就存在着众多的差异。两河流域出土了众多属于古巴比伦人(Old-Babylonians)的收养契约,通过对这些契约以及《汉穆腊比法典》中有关收养条款的研究,我们可以对古巴比伦人的收养制度得到更进一步的了解和认识。一、收养契约的基本模式及收养的目的 研究古巴比伦人收养问题,最重要的材料便是收养契约。古巴比伦人具有很强的契约观念,收养关系发生时他们一定要签订契约,并在泥板上盖上双方的印章。如果收养没有签订契约,那么收养关系便得不到法律的保证。在一个案例中,一个那迪图(nadītu)女祭司 被一对夫妇收养并被指定为继承人。然而,她的证人却说不知道这件事,那个妻子发誓说收养的契约没有被签订,那个那迪图没有被指定为继承人 。由于没有签订收养契约,那么收养关系不被法律承认,那个迪图女祭司便得不到继承权。在古城尼普尔(Nippur)和西帕尔(Sipper)等地挖掘出了大量属于古巴比伦人的收养契约,这为我们他们的收养制度提供了宝贵的原始材料。古巴比伦人各个地区的收养契约在内容和形式上有所不同,但大体上这些契约包含以下几个要素:1、 收养人和被收养人:A收养了B(或B、C等两人或多人)2、 收养双方的义务或保障养子的权利条款3、 对否认收养关系的惩罚4、 证人、誓言、年名(契约签订的时间)为了便于理解,试举一例:沙马什穆什台舍尔和基努尼图姆收养了吉米勒伊里。他们把吉米勒伊里交给伊巴鲁特和伊瑞什图姆喂奶,……。即使沙马什穆什台舍尔-他的养父和基努尼图姆-他的养母以后有了10个儿子,吉米勒伊里仍然是他们的长子继承人。如果吉米勒伊里对沙马什穆什台舍尔-他的养父和基努尼图姆-他的养母说:“你不是我的父亲,你不是我的母亲”,他们将要给他剃发为奴隶发型,把他卖为奴隶。如果沙马什穆什台舍尔-他的养父和基努尼图姆-他的养母对吉米勒伊里说:“你不是我的儿子”,他们将要丧失他们的房子和财产。他们以沙马什神 、马尔杜克神 和国王辛穆巴里忒的名义起誓。基埃阿等10个证人,年名 :伊辛城被(攻陷)(穆巴里忒第16年)。 通过对收养契约以及其它一些材料的研究,可以发现古巴比伦人的收养不同于一般意义上出于立嗣需要的收养(如古代中国),其收养的目的要复杂的多。除了立嗣的需要以为,经济利益的需求也是古巴比伦人收养的一个重要因素。古巴比伦人收养的主要目的,一是得到一个儿子来继承家业,延续世系。二是进行不动产和动产之间的财产转移。此外,传承自己的手艺 、把姘妇生的儿子立为合法化(立为嫡嗣),给丈夫提供姘妇等等也都是收养的目的。通常的收养原则-没有自己的儿子才能收养,古巴比伦人也不执行。很多情况下,收养人已经有了自己的孩子,但他同样还可以收养一个或多个养子。收养人在收养了养子之后仍然可以生养自己的孩子,但养子的长子地位不能被剥夺。由于收养的目的和类型的不同,也就造成了收养双方身份的多样化。收养人一般都是普通的自由人,禁止生育的女祭司、宫廷侍女和没有生育能力的太监也往往成为收养人。被收养人的成分则更加复杂多样,婴儿、孤儿、富有的自由人、女祭司、男女奴隶等都可以被收养。在中国古代,一般养子来自同宗、同姓、后辈,而古巴比伦人对养子的来源没有任何的限制。养子可以来自同宗、同姓、后辈,但更多的是来自本家族之外的人。既便是在本家族之内收养,养子更多的是来自收养人的同辈。 二、收养的类型根据被收养人的身份和收养目的的不同,我们可以把收养分为对婴儿的收养、对成年男子的“经济收养”和对奴隶的收养三个基本的类型。(一) 对婴儿的收养古巴比伦人常见的一种收养类型,便是没有孩子的夫妇对别人婴儿进行收养,以延续世系,为去世的养父母举行葬礼和相关的宗教仪式 。通常孩子在刚出世的时候便被收养,如果孩子长大一点时被收养,这时养父母通常要付给孩子的亲生父母一定的财物作为扶养孩子的补偿。孩子被收养以后便离开他的亲生父母到养父母家里去住,不再是原来家庭中的一员,丧失了对亲生父母遗产的继承权。但是,在这种收养关系下,养子在养父母家里的地位得到了保障,即使养父母以后有了自己的亲子,养子仍然具有长子的地位,得到养父母的继承权。如果养子解除收养关系,那么他常常被卖为奴隶,如果养父母解除收养关系,他们要付出一定数量的银子或者丧失他们的房屋、土地等财产。试举一例:“埃台勒皮沙马什之子、塔波巴拉图和他的妻子贝勒提亚收养了哈比勒阿黑作为他们的养子。…….。如果塔波巴拉图和他的妻子贝勒提亚对他的养子哈比勒阿黑说:“你不是我们的儿子”,他们要赔偿1/3米那(mina) 银子。如果哈比勒阿黑对塔波巴拉图和贝勒提亚说:“你不是我的父亲,你不是我的母亲”,他们要给他剃发成奴隶发型,并把他卖为奴隶。” 此外,丈夫对自己姘妇所生的孩子进行收养,也属于这种收养关系。在一个文献中,一个男人娶了一个女祭司和一个姘妇,姘妇应该是一个女奴隶,她为他生了5个儿子。父亲收养了其中最大的一个作为他的儿子,这个文献同时也显示了姘妇生的儿子没有合法的身份。(二) 对成年男子的“经济收养”古巴比伦人对成年男子的“经济收养”,体现了收养的经济目的。这种收养的目的不是为了延续世系,而是追求经济利益的互惠,实质是不动产和动产之间财产的转移。古巴比伦时期虽然存在着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买卖行为,但不动产的买卖有着很大的限制,比如兵役田不得买卖、家族地不得卖于本家族之外的人。一些拥有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人,由于对土地经营不善,或者欠债逐渐贫困,他们需要大量的银子、粮食等动产来维持生活,但他们的土地等不动产又不能随意买卖。同时,社会上也存在着一些富有的商人或手工业者,他们拥有大量的金银、粮食等动产,但他们缺乏土地等不动产,他们希望能买到土地进行投资经营,以获取更大的财富。为了各自经济利益的需要,上述两种人便结成了收养关系,拥有土地的人收养拥有财富的人为养子,养子给他提供金银、粮食、羊毛等生活必需品,而养子得到养父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这种收养方式在古巴比伦早期的尼普尔大量存在。从尼普尔地区挖掘出的一些收养契约体系了这种收养关系,试举一例:“伊拉波腊特塔亚尔收养了帕提亚作为他的儿子。伊拉波腊特塔亚尔把他所有的房子、土地、果园赠给了帕提亚-他的养子。如果帕提亚对伊拉波腊特塔亚尔-他的养父说:“你不是我的父亲,”他要赔偿1/3米那银子;如果伊拉波腊特塔亚尔对帕提亚说:“你不是我的养子,”他要赔偿1/3米那银子,并且丧失他的房子和他的所有财产。帕提亚每月要给伊拉波腊特塔亚尔1 古尔(gur) 1皮(pi) 大麦、[x]米那羊毛和6希拉(sila) 油。” 从契约中可以看出,养子帕提亚从被收养时便获得了养父的房屋、土地和果园等不动产,这和一般的收养并不同。一般的收养是当养父去世时,养子可以继承养父的财产。从对否认收养关系的惩罚来看,如果养子帕提亚否认收养关系,对他的惩罚仅仅是1/3米那银子,而养父否认收养关系不但要交出1/3米那银子还有失去他所给予的全部财产,对养父的惩罚远远要比对养子的惩罚严厉,这也暗示了养子的社会地位要高于养父,养父收养养子往往是被生活形式所迫。这种收养关系纯粹是一种经济关系,是经济利益促成的,我们可以把这种收养称为“经济收养”,类似与努西地区的“虚假收养” 。在这种收养关系下,养子不必住养父家里和养父一起生活,他们之间也没有任何感情。经济利益是他们之间唯一的联系纽带。(三)对奴隶的收养很多契约显示,普通夫妇和那迪图女祭司收养奴隶作为养子(女) 。作为养子(女)享有的人身自由是有条件,取决于对养父母赡养义务的完成。主人和奴隶之间,特别是那迪图女祭司和她的奴隶之间,特别的关爱和信任是主人释放他的奴隶并把他收为养子(女)的关键原因。一个收养文献充分表明了这种关系“因为她(女奴隶)像对待母亲似的对待她,她收养了她作为女儿。”被收养的奴隶必须在养父母年老的时候给予照顾。当养父母去世的时候,被收养的奴隶得到了完全的人身自由,成为自由人,收养人的任何亲人不得向他们提出任何要求,把他们收为奴隶。相对于自由出身的被收养人来说,被收养的奴隶没有权利从他(她)养父母那里继承财产 。在一个文献中 ,一对年迈的夫妇收养了他们的奴隶,虽然他们有自己的儿子和作那迪图的女儿。如果被收养的奴隶不认他们的养父母,他就要重新作为奴隶。在另一个文献中 ,一个奴隶被收养,虽然养父已有了一个儿子。被收养的奴隶和他的亲子共同承担养父的债务,完成养父的劳役。当养父去世以后,养子不必在承担任何义务,成为自由人。在一些收养奴隶的契约中,还提及了释放奴隶的仪式,在仪式中奴隶要面向东方。 那迪图女祭司经常收养女奴隶作为自己的养女,被那迪图收为养女的女奴隶享有和自由人一样的地位,她们可以出嫁,甚至可以嫁给她养母的哥哥。那迪图女祭司可以从养女的新郎那里得到一笔嫁妆,这可能也是那迪图女祭司允许她的养女出嫁的一个原因。在一个文献中,养母把她收养的女奴隶嫁了出去,得到了15舍克勒(šiqlu) 银子 。那迪图从她的奴隶出身的养女身上得到的的彩礼和其他父母从他们的自由人身份的女儿得到的彩礼女儿财礼在数量上没有什么差别,一般为5舍科勒银子。马尔杜克的那迪图女祭司,还经常收养女奴隶送给他丈夫作姘妇,来得到孩子。在一个文献中,阿胡图姆收养了一个属于她姐姐萨那克腊图姆的女奴隶,并把他送给了他的丈夫 。在另一个文献中,一个女奴隶被阿哈苏努收养 。被收养的女奴隶作为丈夫的姘妇,她的地位非常低下,如果她企图和收养人(丈夫的妻子)的地位平等,那么她将被卖掉,但是如果被收养的女奴隶为丈夫生了孩子,那么她不能被卖掉,但被重新降为奴隶。此外还存在着其它的一些收养类型。没有生育能力的太监和禁止生育的宫廷侍女也常常采取收养的方式得到孩子。在这类收养中,对于否认收养关系的养子的惩罚非常严厉,往往要被割断舌头或剜去眼睛。 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收养也常常出现在收养契约中,如果继子被继父收养,那么他就可以得到继父财产的继承权,否则便不能继承继父的财产。三、收养关系的解除收养关系确立后,一般情况下不能解除,在收养契约中大都规定了对解除收养关系的惩罚条款。但在特定的情况下,收养关系也可以解除。对于收养关系的解除问题,我们可以分以下三种情况来讨论:1、 收养关系确立后,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解除当养父把养子扶养成人,尽了扶养的义务,那么养子必须要尽赡养义务,收养关系不得解除。没有生育能力的太监和禁止生育的宫廷侍女,由于他们对皇室人员负有特殊的义务,他们收养孩子的权利受到特殊保护,他们的收养关系不能被解除。当养父把他赖以生存的手艺教了他的养子时,收养关系也不能被解除,这也可能是一种出于行业保护的行为。《汉穆拉比法典》做了如下规定:第185条:如果一个人收养了一个出售婴儿做儿子,把他养大,那个养子不得被要回去;第186条:宫廷侍者(太监)及宫廷侍女的养子不可以被要回去;第188条:如果一个手工匠收养了一个孩子,交给了他自己的手艺,那么他不得被要回去。 2、收养关系自动解除当违背养子的意志强行收养,或收养人没有履行他的职责,或收养人虐待养子时,养子可以回到自己的家里,收养关系自动解除,被收养人不用付出任何赔偿。《汉穆拉比法典》做了如下规定:第186条:如果一个人收了一个养子,当收养他时,他总要找他父母,那么那个养子应回他父亲家里去;第189条:如果他没有教他手艺,那么那养子可回到他的父亲家里去;第190条:如果一个收养了养子的人没有把他与他的孩子同等看待,那么那个养子可回到他父亲家里。3、收养关系强制解除这主要是指通过官府判决,强制解除收养关系。这种情形一般发生在养子没有尽赡养父母的义务或抛弃养父母,那么养父母可以通过官府解除收养关系,解除养子的继承权。在一个案例中,那迪图女祭司的一个养子,由于抛弃了他的养母三年,养子的哥哥(可能为那迪图的另一个养子)把他告到城市长老那里,因为养子抛弃养母,所以他的继承权被剥夺,收养关系解除。可以看出古巴比伦人的收养可以说是目的各异,类型多样。对古巴比伦人收养制度的研究不仅可以使我们了解到古巴比伦人的社会亲属关系,宗族礼教观念,同时也使我们从另一个角度深入的了解了古巴比伦人的社会经济状况、阶级状况以及宗教状况,对古巴比伦人收养关系的研究无疑具有重大的意义。

巴比伦人的律法制度

8. 古巴比伦和古印度的奴隶制各有什么特点

古巴比伦奴隶制:古巴比伦国家处于奴隶社会的早期阶段——家庭私有奴隶制阶,很早就出现债务奴隶制,汉莫拉比法典有相关规定。
古印度奴隶制:其特点是普遍存在着家庭奴隶制,似乎并没有大规模地使用奴隶,只是在村社、矿山和行会中使用奴,最普通的奴隶称之为达萨-布尔塔卡。
印度奴隶制社会的主要特征是种姓制度和宗教制度;古巴比伦的奴隶制度写入汉谟拉比法典中,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扩展资料:
古巴比伦时期,买卖奴隶的现象很普遍。王室拥有大量奴隶,一般富裕 的阿维鲁(全权自由民)和穆什钦努(非全权自由民)也都有奴隶。
奴隶的 来源除战俘外,也有从外地买来的奴隶。奴隶同牲畜一样被视为主人的财产, 但在某些情况下,也可通过婚姻、收养、交纳赎金等方式获得解放。
《法典》规定:拐带、帮助奴隶逃跑或窝藏奴隶者,都要处以死刑;奴隶打自由民的嘴巴或不承认自己的主人,要处以割耳之刑。这种严刑,目的在于遏制奴隶的反抗,维护奴隶主阶级的利益。
印度奴隶来源是很多的。除战俘奴隶外,还有债奴、罪奴、家生的、继承的、赠予的、买来的以及由于饥荒为食物而服役的,数量非常庞大,奴隶有国有的,有属于私人的。
国有奴隶大都从事建筑、采矿和兴修水利等劳动。在王室的农庄和手工作坊中也有很多奴隶,主要是耕地和纺织,不过这些奴隶的口粮由国家发给。
私人占有的奴隶数量不等,有的“僮仆万千”,有的仅有一两个。这些奴隶除从事生产劳动外,更多的是从事家务劳动或生产辅助劳动,奴隶不仅可以被买卖,毒打和虐杀他们都不犯法。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奴隶制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印度奴隶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