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费用包括管理人报酬

2024-05-15 01:03

1. 破产费用包括管理人报酬

(一)不超过一百万元(含本数,下同)的,在12%以下确定(二)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三)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四)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定(五)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定(六)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在1%以下确定(七)超过五亿元的部分,在0.5%以下确定。担保权人优先受偿担保物价值,不计入前款规定的财产价值总额。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参照上述比例在30%的浮动范围内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管理人报酬比例限制范围,并通过当地有影响的媒体公告,同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一、离婚纠纷的诉讼费谁承担
离婚诉讼费是人民法院向请求离婚诉讼当事人征收的费用,按《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诉讼费一般由原告预交,败诉方承担。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人民法院作出立案受理决定时,同时通知原告预交诉讼费,最后人民法院依原告预交,败诉方承担的原则确定诉讼费的承担方和双方责任的大小各自承担的比例,如果诉讼费交缴后原告又撤诉,人民法院只退还诉讼费的50%。
离婚案件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每件10-50元;如果涉及分割财产,财产的总额不超过一万元,不另收费用,超过一万元,超过部分增收1%作为诉讼费;该诉讼费由谁承担,在案件结束时,由人民法院确定。
家庭财产案件征收的费用,按双方争议财产的价值计算诉讼费:
1、价值在1000元以下,每件50元,
2、1000元至5万元,按4%征收,即标的×4%+10元;
3、5万元至10万元的,按3%征收,即标的×3%+510元;
4、10万元至30万元部分,按2%征收,即标的×2%+1510元;
5、20万元至50万元的,按1.5征收,即标的×1.5%+2510元;
6、50万元至100万元的,按1%征收,即标的×1%+5010元;
7、100万元以上的,按0.5征收,即标的×0.5%+10010元。
二、房产公证收费标准
根据我国相关收费标准规定,涉及经济合同的,证明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需按照下列标准来收取费用:
标的额五十万元及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0.3%,如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五十万元至五百万元部分,收取0.25%;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部分,收取0.2%;一千万元至两千万元部分,收取0.15%;两千万元至五千万元部分,收取0.1%;五千万元至一亿元部分,收取0.05%;一亿元以上部分,收取0.01%。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对于破产管理人的规定》
第三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破产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管理人分期或者最后一次性收取报酬。
第四条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后,应当对债务人可供清偿的财产价值和管理人的工作量作出预测,初步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管理人报酬方案应当包括管理人报酬比例和收取时间。
第五条人民法院采取公开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的,可以根据社会中介机构提出的报价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但报酬比例不得超出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限制范围。

破产费用包括管理人报酬

2. 破产管理人报酬规定

报酬收取管理人应当按照管理人报酬方案确定的计算标准和方式收取报酬。管理人收取报酬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管理人收取报酬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决定管理人收取报酬的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为公平、公正审理破产案件维护破产管理人、债权人及债务人的合法权益规范破产管理人收取报酬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一条报酬确定主体管理人报酬由审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据本规定确定。第二条报酬范围管理人报酬是指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管理人执行职务的报酬不包括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是指管理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第三条确定报酬原则和方法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按标的额计酬的方法确定管理人报酬。第四条报酬计算标准范围人民法院应当以可供清偿的全部债务人财产价值为标的额按照下列比例确定管理人报酬计算标准_一,不满一百万元含本数下同的按不超过15%计算;二,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12%计算;三,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10%计算;四,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6%计算:五,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按不超过3%计算六,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按不超过1%计算七,超过五亿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5%计算。

3. 破产企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清算组在处理清算事务时耗时费力,责任重大,且有负担财产责任的风险,因此,立法多规定其享有取得报酬的权利。而取得报酬的依据,一般应结合清算案件的繁简、清算财产的规模、财产的分配情况、清算组耗费的时间、精力及努力程度、同业标准等因素综合判定。
一、逾期未申报债权如何处理
逾期未申报债权处理方式如下:
1、公司财产开始分配时。债权人未在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但在公司财产分配开始向公司补充债权的,清算组应当调整公司财产分配计划,将债权人的债权纳入清算范围;
2、公司财产分配未结束时。债权人在财产分配开始后,在财产分配结束前向清算组提出清偿要求的,公司仍应当清偿。但逾期债权人的清偿应列入其他已申报债权人后,以剩余财产清偿逾期债权;
3、公司财产分配完成后。债权人主张债权时,公司财产已经分配,债权人因重大过错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视为债权人放弃权利,债权人不能要求公司清偿;
4、当公司知道债权存在时。债权人可以证明清算组知道其债权的存在,只要债权人不能从公司清偿或者不能全额清偿,就有权向清算组成员要求侵权损害赔偿;
5、程序未依法履行的。清算组未通知公司法规定的方式明显逃避债务的,即使公司财产分配完成后,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股东返还公司取得的剩余财产清偿债权,并要求清算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有限责任公司有什么清算的程序
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的程序有:
一、建立清算组。人民法院应当自企业破产宣告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由股东、有关机关和专业人员组成;
二、清算组接管破产公司。人民法院宣布破产后,破产企业由清算组接管,负责管理、清理、估价、处理、分配破产企业财产,代表破产企业参与民事活动,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其行为;
三、破产财产分配。破产财产财产,由清算组提出分配方案,在债权人会议上讨论通过,报人民法院批准后由清算组实施;
四、结束清算。破产财产清算分配完成后,清算组应当向人民法院报告清算分配情况,并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终止,未清偿的债权不予清偿;
五、注销登记。企业破产,破产财产分配完毕,企业法人依法终止民事行为能力,清算组向破产公司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原公司登记。
三、清算组成立文件规定是怎么样的
按照我国当前《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而严重资不抵债后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企业的债权人也可以向债务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破产清算的偿债程序。人民法院在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便可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可见,与非破产企业清算组织不同的是,破产企业清算组成立的时间和条件具有如下特殊性:
1、破产企业清算组是在企业已经严重资不抵债进入破产程序后成立的;非破产企业清算组织是在企业出现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且在企业资产足以偿还其债务的前提下成立的。当然,若通过清算程序,发现企业已实际资不抵债时,企业可宣布进入破产清算程序,重新成立清算组织。
2、破产企业清算组是在企业进入破产宣告阶段后成立的;非破产企业清算组织则由企业根据其具体情况可随时成立。
3、破产企业清算组是由人民法院来组织成立的;非破产企业清算组织则是由企业的投资人、股东或上级主管部门来组织成立的,一般由企业内部机构或委托中介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清算人员因为业务关系而相互配合,其作为独立机构的特性不像破产企业清算组那样明显。
破产企业清算组的职责或功能具有特殊性
依据《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破产企业清算组的主要职责是:
1、接管破产企业。向破产企业原法定代表人及留守人员接收原登记造册的资产明细表、有形资产清册,接管所有财产、帐册、文书档案、印章、证照和有关资料。破产宣告前成立企业监管组的,由企业监管组和企业原法定代表人向清算组进行移交;
2、清理破产企业财产,编制财产明细表和资产负债表,编制债权债务清册,组织破产财产的评估、拍卖、变现;
3、回收破产企业的财产,向破产企业的债务人、财产持有人依法行使财产权利;
4、管理、处分破产财产,决定是否履行合同和在清算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确认别除权、抵销权、取回权;
5、进行破产财产的委托评估、拍卖及其他变现工作;
6、依法提出并执行破产财产处理和分配方案;
7、提交清算报告;
8、代表破产企业参加诉讼和仲裁活动;
9、办理企业注销登记等破产终结事宜;
10、完成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其他事项。可见,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其对外代表机关(一般为法定代表人)和内部执行机关(一般为董事会、总经理和各业务科室)依法已不能再继续履行企业正常管理职责,其代表机关和执行机关的职责由清算组接管后代为履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八条管理人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

破产企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4. 破产管理人报酬规定

报酬收取管理人应当按照管理人报酬方案确定的计算标准和方式收取报酬。
管理人收取报酬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管理人收取报酬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决定管理人收取报酬的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为公平、公正审理破产案件维护破产管理人、债权人银销慧及债务人的合法权益规范破产管理人收取报酬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报酬确定主体管理人报酬由审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据本规定确定。
第二条报酬范围管理人报酬是指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管理人执行职务的报酬不包括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斗嫌。
管理人执行职务是指管理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确定报酬原则和方法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按标的额计酬的方法确定管理人报酬。
第四条报酬计算标准范围人民法院应当以可供清偿的全部债务人财产价值为标的额按照下列比例确定管理人报酬计算标准_
一,不满一百万元含本数下同的按不超过15%计算;
二,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12%计算;
三,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10%计算;
四,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6%计算:
五,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按不超过3%计算锋答
六,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按不超过1%计算
七,超过五亿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5%计算。

5. 破产管理人详细报酬规定

破产管理人报酬规定有: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法定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
2、第三条,管理人收取报酬的方式由人民法院确定;
3、其他法律规定。
一、公司倒闭欠款怎么办
企业破产后,在债务偿还前,要先从公司的财产中除去破产费用,剩余的财产再来偿还债务。当企业破产后的资产不足以偿还所有的费用时,可以按比例,优先偿还破产费用。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
(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二、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有哪些呢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核查债权;
(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三)监督管理人;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通过重整计划;
(七)通过和解协议;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三、公司债务偿还顺序是怎么规定的
一般按照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职工工资、税款、普通债务的顺序进行清偿。
1、破产费用
破产费用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2、共益债务
共益债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产程序顺利进行而发生的债务。
共益债务包括: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即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3、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额清偿要求的,按比例分配。

破产管理人详细报酬规定

6. 破产管理人报酬谁支付

应当由清算组支付。由企业的剩余资产支付,与法院的诉讼费用处于同等地位,是第一批偿还债务。
一、破产管理人报酬的来源
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从事的工作,并非为某一方面或是单个权利主体服务,而是为破产程序中所有的利害关系人服务,所以就其工资报酬的性质而言,应是一种共益费用。既然是共益费用,就应从各利害关系人共同利益的客观载体——破产财产中优先支付。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为破产费用。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在破产清算程序中,是以债务人的财产清偿其债务,产生的破产费用应当有破产人承担,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支付。
二、破产管理人的职责
1、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就成为破产人,企业法人就沦为了清算法人,破产人所有的全部财产被作为概括执行的客体,应全部移交破产管理人管理和处分。破产管理人接受的破产财产包括破产人的有形和无形财产、动产和不动产、知识产权、对外的债权、持有的股份和债券以及破产人对外应履行的债务。
2、保管和清理破产财产。接管破产财产后,破产管理人应当予以妥善保护和管理,防止破产财产遭受意外或人为的损失。破产管理人应对破产财产进行登记造册,详细说明财产种类、性质、原值、现值、保存地点等,对债权债务进行核对,对营业状况予以了解掌握。其中最主要的工作是追回被他人占有的财产,收回破产人未收回债权和要求未激纳或足额缴纳出资的出资人补足出资额,从而为更好地保全破产财产,为随时顺利地处理和分配破产财产作准备。破产管理人独立保管破产财产不受他人非法干涉,如由于其疏于管理,未尽注意义务而使破产财产损失的,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3、代表破产人进行必要的民事及其它活动。破产人将破产财产移交给破产管理人后,破产人并不丧失对破产财产的所有权,但丧失了对破产财产的占有、支配和处分权,也丧失了对破产财产以自己的名义开展适当民事活动的权利。而破产管理人就取得了以破产管理人名义实施必要的以破产财产为标的民事活动的权利。一般来说,破产管理人可依法实施以下民事及其它活动:聘任必要的清算工作人员;为清算之目的,继续破产人的营业;参加诉讼、和解或仲裁;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破产宣告时尚未履行的合同;询问破产人等。
4、对破产财产进行估价、处理、变价和分配。破产管理人对破产财产应当重新估价,已经折旧完毕的固定资产,应对其残值重新估价,残次变质财产应当变价计算,不需要变价的,按原值计价。破产管理人应根据清算结果制作破产财产明细表、资产负债表,并提出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交给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破产管理人应即通知债权人限期领取财产,逾期不领取的可以提存。
5、办理破产人的注销登记。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破产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终结后,破产管理人应当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破产企业注销登记,并将办理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法院。此外,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时,破产管理人应及时申请终结破产程序。

7. 破产管理人费用包括哪些费用

(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这一费用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主要包括破产案件受理费、职权调查费、公告费、送达费、法院登记申报债权的费用、法院召集债权人会议的费用、证据保全费用、财产保全费用、鉴定费用、勘验费用,以及法院认为应由债务人财产支付的其他诉讼上的费用。
破产费用所包括的案件诉讼费用必须是为破产债权人共同利益而支付的费用,不包括在破产程序进行中个别债权人因其他争议而发生诉讼的费用。
(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债务人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权利,自破产案件受理后而丧失,债务人所有财产由破产管理人接管。当然,重整程序中债务人自行管理的除外。破产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进行管理、变价和分配,必然要支出相应的费用,这些费用也就是债务人财产的管理费、变价费和分配费。
(3)管理人执行费用报酬、聘用工作人员费用。
一、破产管理人与清算组的区别有哪些?
1、机构成立时间不同
清算组成立于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破产管理人成立于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时。
2、机构功能不同
清算组仅仅关注破产清算功能;破产管理人不仅关注破产清算功能,还关注破产重整与和解等程序功能。
3、组成成员不同
清算组的组成人员必须是2人以上,且主要是政府机构人员;破产管理人的组成人员可以是1人,且以社会中介机构的人员为主。
4、成员工作报酬不同
一般而言,清算组工作人员的工作是无偿的,他们没有权利要求支付报酬;破产管理人有权要求支付报酬。
5、法律责任承担不同
清算组违反法律规定造成当事人利益损害的,一般仅承担被解任的责任,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破产管理人违反法律规定造成当事人利益损害的,应以自己的财产承担赔偿责任。

破产管理人费用包括哪些费用

8. 破产管理人报酬规定

(一)不超过一百万元(含本数,下同)的,在12%以下确定;(二)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三)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四)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定:(五)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定;(六)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在1%以下确定;(七)超过五亿元的部分,在0.5%以下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以下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一)不超过一百万元(含本数,下同)的,在12%以下确定;(二)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三)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四)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定:(五)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定;(六)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在1%以下确定;(七)超过五亿元的部分,在0.5%以下确定。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前款规定的财产价值总额。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参照上述比例在30%的浮动范围内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管理人报酬比例限制范围,并通过当地有影响的媒体公告,同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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