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的章程包括有哪些部分

2024-05-17 22:12

1. 基金会的章程包括有哪些部分

总则
第一章  基金来源
第二章  基金管理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四章  理事会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章 会员的权利、待遇与责任、义务
第六章 会员资格注销及惩罚事项
第七章  会议召开
第八章  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一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三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会的章程包括有哪些部分

2. 基金会章程包括什么

一、基金会指的是什么
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基金会分为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和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公募基金会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围,分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
基金会是对兴办、维持或发展某项事业而储备的资金或专门拨款进行管理的机构。一般为民间非盈利性组织。宗旨是通过无偿资助促进社会的科学、文化教育事业和社会福利救助等公益性事业的发展。基金会的资金具有明确的目的和用途。
基金会取得成熟发展最早是在美国。美国基金会在20世纪后开始蓬勃发展。1900年的卡耐基基金会和洛克菲勒基金会是最早成立的一批基金会中比较知名的两家。1936年成立的福特基金会由福特家族资助拥有数十亿美元。已成为世界最大的基金会,项目遍布全球,影响范围很广。其他世界性的大型基金会还有约翰·古根海姆纪念基金会、丹福思基金会、凯洛格基金会等。2000年,比尔和梅琳达·盖茨基金会成立,成为全球最大的慈善基金会,旨在促进全球卫生和教育领域的平等。80年代以后中国基金会也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国务院常务会议在1988年9月通过了基金会管理办法
对基金会的性质、建立条件、筹款方式、基金的使用和管理等一系列事项作出了规定。中国已建立的基金会有中国老年基金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福利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等。
二、基金会章程包括什么
基金会都有自己的章程,一般来说,《章程》共分总则,业务范围,组织机构、负责人,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章程修改,附则等,或者总则,业务范围,理事,机构负责人的产生、罢免,基金和资产的筹集、使用、管理,章程的修改程序,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财产处理,附则。大致上就是由这些部分组成。

3. 基金会章程包括什么

法律分析:基金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名称及住所;2、设立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3、原始基金数额;4、理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理事的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5、法定代表人的职责;等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十条 基金会章程必须明确基金会的公益性质,不得规定使特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益的内容。基金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名称及住所(二)设立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三)原始基金数额(四)理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理事的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五)法定代表人的职责(六)监事的职责、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七)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审定制度(八)财产的管理、使用制度;(九)基金会的终止条件、程序和终止后财产的处理。

基金会章程包括什么

4. 基金会章程包括什么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十条,基金会章程必须明确基金会的公益性质,不得规定使特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益的内容。
	基金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及住所;
	(二)设立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三)原始基金数额;
	(四)理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理事的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
	(五)法定代表人的职责;
	(六)监事的职责、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
	(七)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审定制度;
	(八)财产的管理、使用制度;
	(九)基金会的终止条件、程序和终止后财产的处理。

5. 基金会章程核准的条件

民政部负责下列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工作:
(一)全国性公募基金会;
(二)拟由非内地居民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基金会;
(三)原始基金超过2000万元,发起人向国务院民政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的非公募基金会。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都可以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可以是基金会的捐赠人,也可以是其他热心公益事业的公民或组织。基金会分为公募基金会(可以面向公众募捐)和非公募基金会(不得面向公众募捐)。公募基金会按照可以开展募捐的地域范围,分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设立基金会应满足如下条件:
1、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其业务必须在公益范围内;
2、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到民政部申请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原始基金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3、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4、有固定的住所;
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一、基金会设立的流程相关问题
(1)办理流程: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全部有效的申请材料;
2、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后准予登记的,申请人在网上完成设立登记的填报程序,经审查同意后,将填报内容打印并按相应要求签字盖章后提交给登记管理机关,之后发给成立登记批复和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
3、基金会登记后,应在民政部民间组织服务中心申请刻制印章,在全国组织机构代码中心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在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在银行开立银行账户,办理完毕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2)办理时限:
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基金会章程核准的条件

6. 什么是基金公司章程 其主要内容是什么

——什么是基金公司章程 其主要内容是什么
 
 基金公司章程是公司型投资基金的根本性文件,是基金公司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的规范公司行为准则、保障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文件。它要载明有关公司型基金运行情况的各种资料,说明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政策、行政及管理等事项。
 
 主要内容包括:
 
 ①基本情况说明:
 
 基金的名称。
 
 基金的注册地址。
 
 基金的基本性质、目的和组织结构。
 
 基金的资本总额。
 
 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的名称、地址及其代表,以及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等相关人员或机构的详细资料。
 
 ②投资基金的管理人、托管人的职责。
 
 ③基金的受益凭证的发行与转让。
 
 ④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政策和投资限制。
 
 ⑤基金资产估值。
 
 ⑥信息披露。
 
 ⑦费用、收益分配与税收。
 
 ⑧公司股东大会与董事会。
 
 ⑨基金终止与清算

7. 协会的章程举例

江苏省建筑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江苏省建筑行业协会,英文名称为:JIANGSU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JCIA。第二条 江苏省建筑行业协会是江苏省境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建筑装修装饰、咨询监理、工程监督、建筑科学研究、勘察设计及建筑院校等企业、事业单位自愿组成并经省民政厅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非盈利性、行业性社会团体。第三条 江苏省建筑行业协会的宗旨: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总方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程中,联合全省建筑界各方面力量,坚持双向服务,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速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推进行业健康发展,提高经济效益,为促使我省建筑业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做出积极的贡献。第四条 本协会受业务主管单位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登记管理机关江苏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江苏省建筑行业协会住所设在定淮门大街15号(江东北路388号)正泰大厦3单元21楼。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一)研究探讨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接受政府委托进行专题调研,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建议;(二)开展行业基本情况调查,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法规,推进行业管理,协调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三)引导和推动建筑业企业面向市场,转换经营机制,发展横向经济联合和技术进步,争创优质工程,不断提高工程质量、经营管理水平和企业的竞争力;(四)组织信息交流,制订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行为,促进行业精神文明建设;(五)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运用法律手段,开展咨询服务;(六)积极推广与展示建筑科技,开展技术与管理人才的培训,不断提高企业素质;(七)发展与外界的友好往来,组织企业间技术、科学管理等方面的经验交流,推动横向经济合作与技术进步,收集、编辑、出版行业有关政策法规、市场信息、有利行业发展的刊物和有关资料;(八)承办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表彰和奖励行业中的优质工程项目、优秀企业、优秀人才;(九)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开展有利于本行业的其它活动和公益事业。 第七条 本会只吸收单位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凡在江苏省境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修装饰、工程勘察设计、科研院所、建筑院校等企事业单位,以及具有社团法人资格,与建筑业相关的行业组织,承认本章程,自愿申请参加,经批准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第九条 会员入会需提交入会申请书,报常务理事会通过,由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并颁发会员证书。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有权反映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并向有关政府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三)有权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四)优先取得信息服务及书刊文献资料;(五)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三)积极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四)依照规定按时交纳会费;(五)关心本会工作,积极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书。会员不履行义务或无故一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罢免协会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理事会任期四年,理事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或工作调动以及其它原因需要更换时,由所在单位另行提出理事人选,报常务理事会确认,秘书处备案。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常务理事;(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八)秘书长提名副秘书长,由理事会任命;(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一)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十二)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每一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需要,亦可召集临时理事会会议。理事会由会长主持召开。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二)推荐选举或建议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理事会;(四)审议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状况;(五)建议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六)建议会员单位的吸收或除名;(七)建议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八)审议、决定其它重大事项。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亦可召集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由会长主持召开。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从理事单位(或常务理事单位)中提名,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民主协商,选举产生。大、中型骨干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在副会长人选中应占较大比例。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七)团结群众,善于听取不同意见,特别是会员单位意见,积极为会员单位服务;(八)善于思考,为行业发展和主管部门的中心工作献计献策;(九)有一定的组织工作能力,在“双向”服务中,起到纽带、桥梁作用;(十)清正廉洁,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实干精神强。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但不超过两届。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提名本会秘书长人选,经过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后正式聘任;(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免除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职务;(一)会员资格被取消的;(二)被会员单位取消其会员代表人资格的;(三)不能胜任其职务的;(四)有损害协会名誉或违背协会宗旨行为的;(五)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六)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设秘书处。秘书处负责处理协会日常工作,秘书长负责秘书处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协会工作计划;(二)协调本协会各分支机构工作;(三)决定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聘任;(四)主编协会会刊、简讯;(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三十条 本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分支机构(分会),代表机构的设置和职责由理事会决定。 第三十一条 本会主要经费来源:(一)会费;(二)企业赞助;(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有偿服务的收入如评优评奖、会刊、培训、出书、宣传等;(五)所办经济实体的收入;(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得要求退还已缴纳的会费或资助、捐赠的财产。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应在每一会计年度制作财务预决算报告,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并报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和省民政厅备案。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提出修改意见,经理事会三分之二理事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一条 由会员代表大会作出终止决议或由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作出决议,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2年4月2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协会的章程举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