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是否规定公务员不得担任公司高管

2024-05-13 01:14

1. 新公司法是否规定公务员不得担任公司高管

《公司法》中没有规定公务员不得担任公司高管的相关内容,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有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规定:
第五十九条: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三)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参加民族分裂活动或者组织、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四)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五)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六)对批评、申诉、控告、检举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七)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八)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九)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十)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一)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二)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三)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十四)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 
(十五)违反有关规定参与禁止的网络传播行为或者网络活动; 
(十六)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十七)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十八)违纪违法的其他行为。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规定:
第十四条: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于宪法,模范遵守、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 
(二)忠于国家,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三)忠于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四)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五)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六)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守法治,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 
(七)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三)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四)参加培训; 
(五)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提出申诉和控告; 
(七)申请辞职;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新公司法是否规定公务员不得担任公司高管

2. 新公司法为何删除“第五十八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

原公司法“第五十八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是针对公务员兼职问题而定的,既是对公务员而定的就应在《公为员法》中制定,而不是在《公司法》中制定.《公务员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 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因而,新《公司法》删除了原第五十八条.

3. 新公司法下,公务员能否任董事、监事?

不可以,看公务员法就知道了!

新公司法下,公务员能否任董事、监事?

4. 公务员能否当上市公司的董事长

2005年以前的《公司法》有明确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005年新《公司法》删除了这一条。但是并不是说公务员可以兼任公司高管了。而是因为《公务员法》中已经有了明确规定,在《公司法》中再重复规定没有必要。

《公务员法》(2005年4月颁布)
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所以,公务员兼任公司高管(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违法的。
但是,虽然违法,公务员兼任公司高管的情况仍然大量存在,这也是事实。

5. 村干部考取公务员后怎样退出公司股份

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不得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因此,在此情况下您需要退股,或放弃公务员职务。
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通过股权转让、退股两种方式退出公司。
《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但这并不是说公司股东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退出公司。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通过股权转让、退股两种方式退出公司。
另外,在公司被依法解散的情形下,公司股东也可在依法履行相关清算程序后分配公司财产,因而股东同样可以获得实际上退出公司的法律目的。

村干部考取公务员后怎样退出公司股份

6. 考上公务员后能否继续持企业股份

不可以,优先转让给股东,但可以转让给自己的家人。 发文单位:国家体改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文    号:体改生[1996]122号发布日期:1996-9-3执行日期:1996-9-3 
 
国务院有关部、委、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16个副省级城市体改委(办)、工商行政管理局、国有资产管理局: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规范的通知》(国发〔1995〕17号)精神,各地体改委(办)及相关部门正抓紧进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工作。总的说来这项工作进展是顺利的,但也遇到一些疑难问题,给规范工作带来困难。现就解决股份有限公司规范中的一些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按照执行。一、关于公司设立方式问题此次重新登记,按公司登记机关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要求,要明确设立方式。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本法施行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登记成立的公司继续保留”的规定和公司发起行为已在《公司法》生效前完成的实际,公司设立方式不再做根本性的修改。根据《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第七条“公司可以采取发起方式或募集方式设立”、“募集方式包括定向募集和社会募集两种”的规定,定向募集公司的设立可以归纳为募集方式。因此,在重新进行公司登记时,定向募集公司的设立方式应按募集方式设立处理。二、关于非经营性资产的剥离问题公司非经营性资产未剥离的,要认真进行剥离。这些非经营性资产一般分为三类:一是承担社会管理职能所占用的非经营性资产,主要包括法院、检察院、派出所、交通队、社区政府等;二是承担社会公益性事业所占用非经营性资产,主要包括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医院等;三是为公司自身经营服务所占用的非经营性资产,主要包括研究所、职工培训学校、职工食堂、职工浴室、倒班宿舍、娱乐设施等。第一类非经营性资产,在规范时必须从公司中剥离出去。第二类非经营性资产,原则上予以剥离,有困难的企业应先在内部分离,独立核算,待条件具备后再逐步推向社会交由政府管理。第三类非经营性资产,如数量较少,原则上可以不剥离。凡进行资产剥离,涉及公司分立、合并,增减股本,国有股权变动等事项的,要依法办理审批事宜。非经营性资产在本次规范中或以前已经剥离的,该资产所需的支持费用,不得再由公司负担。三、关于对不符合续存条件公司的处置问题对于那些股本总额、股东人数达不到公司条件的,可转为有限责任公司。对其中股本总额不足1000万,股东人数超过50人的公司,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续存和转为有限责任公司都有困难,可采取如下方法处置:一、与其他公司合并;二、引入法人股东,增加注册资本;三、对于不愿意与其他公司合并,又无力增加法人股东的公司,也可依法变更登记为其他类型的企业。四、关于重新验资问题对原有公司进行规范,应依照国务院国发〔1995〕17号文件第二条的有关规定,以重新登记的上一年末公司资产负债表为准进行验资。五、关于公司上缴管理费、监管费问题一些公司目前仍被要求向原主管部门交纳管理费,向相关部门交纳监管费。本次规范中重申,公司与政府之间不存在以行政隶属关系为主要特征的主管部门,公司不再向政府部门上缴管理费;相关机构履行监管职能,公司也不向该机构交纳监管费。六、关于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确定问题根据《公司法》,公司董事、监事须经股东会选举产生,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须由董事会聘任。任何组织和机构不再任命以上人员,亦不对公司股东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履行批准手续。有关组织和机构可在履行法定程序前,对国有股股权代表拟提出的公司董事、监事人选表示意见。七、关于处理国家公务员兼职的问题本次规范中,处理国家公务员兼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事宜,难度较大,进展缓慢。这里重申,根据《公司法》第五十八条“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的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职务。某些机构中,国家公务员身份不宜判断的,应由人事部门出具意见。国家公务员凡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经理职务的,必须或辞去国家公务员职务,或辞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职务,两者不可兼任。国家公务员出任公司职务的,必须在公司股东会选举为董事、监事,或董事会聘任其为经理后,辞去国家公务员职务。八、关于原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养老、医疗及富余人员的安置费用问题一些企业改制为公司时,将原企业中的大批不该进入公司的离退休人员的养老、医疗及富余人员的安置费用转给公司承担。通过本次规范,这种状况应予终止。企业改制为公司的,在这次规范中,要重新确定离退休人员和富余人员的去向,凡公司成立时,不应进入公司的离退休人员,要明确其养老、医疗及安置费用,由原企业资产所折股权的股份持有单位承担。九、关于法人股个人持有的处理问题在定向募集公司中,有一部分应向法人发售的股份,实际上是发向社会公众,也就是法人股的股东实际上是自然人。它的主要特征是:从股份发行的批文中看,明确的股权性质是法人股,发行对象是法人。从发行结果看,有三种情况,一是股份持有人是自然人,股东名册登记的股东名称是法人;一种是股份持有人是自然人,股东名册登记的股东名称也是自然人;还有一种股东名册登记的股东是法人,但后面列有自然人名单。对以上法人股个人化问题的处理,可采取如下方法:一、由公司回购后注销该股份;二、由法人股东收购。公司或法人股东无回购或收购能力的,按国家体改委《关于清理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不规范做法的通知》要求,发行的股权证,要由主管部门认可的证券经营机构实行集中托管。十、关于符合公司条件的企业选择其他企业形态的问题具备《公司法》条件的企业拟从公司形态退回原企业形态,一般是不允许的。如股东会议决议退回原企业,须依据《公司法》,办理公司终止手续。公司终止只能采取破产和解散两种方式。公司破产和解散,应履行清算程序,清算结束后,要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不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其公司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不履行破产或解散程序,公司不允许退回原企业形态。

7. 农民考取公务员后如何退出入股经营

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不得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因此,在此情况下您需要退股,或放弃公务员职务。
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通过股权转让、退股两种方式退出公司。
《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但这并不是说公司股东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退出公司。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通过股权转让、退股两种方式退出公司。
另外,在公司被依法解散的情形下,公司股东也可在依法履行相关清算程序后分配公司财产,因而股东同样可以获得实际上退出公司的法律目的。

农民考取公务员后如何退出入股经营

8. 病退公务员能当股份制公司的大股东吗

股份制企业由两个股东以上组成 股份制企业内部机构一般为:股东会 监事会 经理层 、股份制成立后,进行资产评估及产权界定,资产评估是由专门的资产评估机构和人员来完成的,它为下一步的产权界定提供了基本的价格依据。  2、由发起人认购评估后的股份,发起人通常都是公司的高管,认购有最低限额的,同时公司员工和社会人员也能认购,被认购的资产就成为原始股了;  3、连续三年盈利20%以上时,公司就可以要求上市,上市如果成功,就会有保举券商代为发行股票了,这样原始股就变成流通的限售股,到期后就可以在二级市场套现了;  4、由于其它因素较多相对复杂,也不是每个公司都能上市成功的,所以在没有上市的这段时间,如果公司经营不善、资不抵债或破产倒闭,那么股市的财产就会遭到清算,这样的话投资人认购的股份就会血本无归了  股东是股份制公司的出资人或叫投资人。股东是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中持有股份的人,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有表决权,也指其他合资经营的工商企业的投资者。 股东是公司存在的基础,是公司的核心要素;没有股东,就不可能有公司。从一般意义上说,股东是指持有公司股份或向公司出资者。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股东的出资额、出资证明书编号等事项。《公司法》同时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应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据此,非依上述规定办理过户手续者,其转让对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由此可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为向公司出资,并且其名字登记在公司股东名册者。  至于股份有限公司,我国《公司法》既允许发行记名股票,也允许发行无记名股票;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并规定了记名股票的转让,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据此应理解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无记名股票的持有人即为公司股东,而无记名股票的持有人则同时须将其姓名或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方为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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