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2024-05-19 05:54

1.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商业银行股权管理,规范商业银行股东行为,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维护股东的合法利益,促进商业银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法律法规对外资银行变更股东或调整股东持股比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应当遵循分类管理、资质优良、关系清晰、权责明确、公开透明原则。第四条 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拟首次持有或累计增持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应当事先报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核准。对通过境内外证券市场拟持有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行政许可批复,有效期为六个月。审批的具体要求和程序按照银监会相关规定执行。
  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应当在取得相应股权后十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报告的具体要求和程序,由银监会另行规定。第五条 商业银行股东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纳税记录和财务状况,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要求。第六条 商业银行的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各方关系应当清晰透明。
  股东与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第七条 商业银行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股权事务的管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商业银行股权进行监管,对商业银行及其股东等单位和人员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第八条 商业银行及其股东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第九条 商业银行、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对商业银行主要股东的管理。
  商业银行主要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商业银行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表决权,或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不足百分之五但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前款中的“重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向商业银行派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协议或其他方式影响商业银行的财务和经营管理决策以及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第二章 股东责任第十条 商业银行股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银监会规定履行出资义务。
  商业银行股东应当使用自有资金入股商业银行,且确保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一条 主要股东入股商业银行时,应当书面承诺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并就入股商业银行的目的作出说明。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股东不得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商业银行股权。
  商业银行主要股东应当逐层说明其股权结构直至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以及其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股东转让所持有的商业银行股权,应当告知受让方需符合法律法规和银监会规定的条件。第十四条 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参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控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
  根据国务院授权持有商业银行股权的投资主体、银行业金融机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主体入股商业银行,以及投资人经银监会批准并购重组高风险商业银行,不受本条前款规定限制。第十五条 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入股商业银行应当遵守银监会规定的持股比例要求。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被列为相关部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二)存在严重逃废银行债务行为;
  (三)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作不实声明;
  (四)对商业银行经营失败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负有重大责任;
  (五)拒绝或阻碍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依法实施监管;
  (六)因违法违规行为被金融监管部门或政府有关部门查处,造成恶劣影响;
  (七)其他可能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2.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1.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股权管理,规范商业银行股东行为,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维护股东的合法利益,促进商业银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2.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法律法规对外资银行变更股东或调整股东持股比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第三条:商业银行股权管理应当遵循分类管理、资质优良、关系清晰、权责明确、公开透明原则。 4.第四条: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拟首次持有或累计增持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应当事先报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核准。对通过境内外证券市场拟持有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行政许可批复,有效期为六个月。审批的具体要求和程序按照银监会相关规定执行。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应当在取得相应股权后十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报告的具体要求和程序,由银监会另行规定。 5.第五条:商业银行股东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纳税记录和财务状况,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要求。 6.第六条:商业银行的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各方关系应当清晰透明。股东与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7.第七条:商业银行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法定义务。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股权事务的管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商业银行股权进行监管,对商业银行及其股东等单位和人员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8.第八条:商业银行及其股东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3.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指什么?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11月16日,中国银监会为规范银行股东行为、弥补监管短板,发布了《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次征求意见稿最为醒目的是,“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入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控制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主要股东”指的是持有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或持有股份总额不足百分之五但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除了上述硬性规定外,征求意见稿还显示,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并拟首次持有或累计增持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当事先报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核准。银监会在答记者问中表示,基金、保险资管计划、信托计划等金融产品可以在证券市场通过公开交易购买商业银行股份,但是受同一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产品合计持有一家商业银行股份比例不得超过5%。此外,商业银行主要股东不得以其控制的金融产品同时持有同一商业银行股份。本条内容来源于:中国法律出版社《新编金融法小全书(第五版)》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指什么?

4. 股份制商业银行业务

对于股份制银行而言,能否把转型的目标变成现实,最关键的是要看实力——是否有足够的财务实力支撑转型所需要的巨大财务投入。 
在国有银行实施股份制改造、外资银行全面进入在即的情况下,受到冲击和挑战最多的就是处于内外夹击中的股份制银行。 

  招商银行把主要竞争对手视为完成股改之后的四大银行;民生银行则把全面进入后的外资银行视为最大的竞争对象。公认最好的两家股份制银行尚且有如此强烈的感受和压力,其他的股份制银行自不待言。 

  事实上,传统股份制银行“三甲”——招行、民生和浦发都在转型。 

  2005年招商银行行长从着手零售业务组织架构的事业部制开始改革试点;民生银行在2006年初把所有支行变成零售业务终端的同时,启动了公司业务的组织架构调整;2005年年中,浦发银行两个核心业务总部——公司业务总部和零售银行总部的组建完成,标志着在总行层面已经完成了组织架构的调整,不以而足。 

  根据中国交通银行3月份在香港公布的首份上市后年报,其战略转型成效初步显现的标志就是“零售业务收入、净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分别达到11.70%和6.00%。”目前,交行已将总行个人金融部分拆成四个独立部门——产品部、营销部、制度部和内控部,各部门总经理直接向副行长叶迪奇汇报。 

  中信银行也正在试图摆脱公司业务银行的形象,向零售银行转型。兴业银行、华夏银行、光大银行等,也纷纷提出战略转型的口号。 

  各股份制银行战略转型最核心内容就是:提高零售业务占整个业务的比重,提高中间业务收入占比。 

  当今国际银行业,零售银行已经占据主导地位。以香港恒生银行为例,2005年,在恒生银行133.58亿港元的税前利润中,来自个人银行业务的达到76.86亿元。占比高达57.5%,而国内银行中零售业务发展最好的招行,占比不过1/4左右。 

实力决定转型 
  事实上,提高零售银行业务的占比和向零售银行转型是两个概念。多数股份制银行目前做的是提高零售业务占比的工作,距离向零售银行转型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所谓的转型为零售银行,并不是指商业银行仅仅从事零售银行业务,而是指在整个银行的业务构成和利润构成中,零售银行业务占有重要甚至主要的地位。国际银行业对此的衡量标准是:零售银行业务的收入比重和利润比重应占到整个银行收入和利润的40%以上。目前国内绝大多数银行都是“公司银行”,公司银行业务占绝对比重,而零售银行业务占比多在10%左右,即使占比最高的时候也不过20%左右。 

  而在贵宾理财、信用卡等零售业务产品方面进行突破,或者加大个人消费贷款的发放力度,以增加个人储蓄存款或者个人贷款的比重,这只是向零售银行转型的初级阶段。 

  要实现向零售银行的转型,需要建立先进的信息技术平台;需要进行组织架构的调整,变各家银行现行的总分支行块状架构为国际通行的事业部制条线架构;需要进行激励机制的重新设计,鼓励各级机构开拓在初期并不盈利的零售业务。 

  此外,虽然网上银行近年来发展迅速,但是对于开展零售业务而言,通过更多的零售网点、更多的自助设备为个人客户提供更加快捷便利的服务,在现阶段仍然至关重要。而增设网点就需要增加很多人工的成本。这些都需要在零售银行转型前期进行大量的财务资源投入。与传统的公司业务不同的是,零售银行业务的盈利周期很长,就以信用卡业务为例,要想实现盈利,至少也要在三年之后。因此,要想实现向零售银行转型,必须做好前期进行大量投入并承担大量亏损的心理准备和财力准备。 

  “并不是每家银行都能够实现转型的,关键要看哪家银行有实力进行转型”,某股份制银行的一位高层人士指出。在他看来:“具备转型实力的股份制银行,只有招行、民生、浦发以及交行这几家”。在这位人士看来,在这些股份制银行中,民生和浦发的公司业务盈利能力最强、资产质量最好,具备了为转型持续提供大量财务支援的实力;招行的零售业务在2005年已经实现了11亿元的利润,再加上公司业务给予一定的支持,有实力完成转型。而交行一方面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汇丰和上市筹集了大量资金,另一方面自身的盈利能力也在提高,具备了转型的财务实力。 

  相比之下,其他股份制银行就没有这样的实力了。沉重的历史包袱或者微薄的公司业务盈利使得他们不具备转型的财务实力,只能在信用卡等某些零售银行产品上实现突破,全面转型为时尚早。

5. 商业银行股权转让流程是什么

	按照《商业银行法》和《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有关办法》规定,流程如下:
	一、向金融机构入股要进行股东资格审查;
	二、受让方的资格要求;
	三、股东申请转让本行股权时转让、受让双方应向本行董事会提交以下材料。

商业银行股权转让流程是什么

6. 商业银行股权转让流程是什么?

商业银行股权转让的具体流程主要步骤如下:1、转让人依法向银保监会申请批准;2、对受让股东进行股东资格审查;3、经本行董事会通过受让股东进入;4、签订股权转让协议;5、办理变更登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三条中资商业银行申请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内法人金融机构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健全有效;(三)具有良好的并表管理能力;(四)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五)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六)具有完善、合规的信息科技系统和信息安全体系,具有标准化的数据管理体系,具备保障业务连续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七)最近2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但为落实普惠金融政策等,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内法人金融机构的情形除外;(八)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九)监管评级良好;(十)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7. 商业银行股权转让流程是什么

法律分析:流程如下:
一、向金融机构入股要进行股东资格审查;
二、受让方的资格要求;
三、股东申请转让本行股权时转让、受让双方应向本行董事会提交以下材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六十五条 接管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并组织实施。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接管决定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接管的商业银行名称;
(二)接管理由;
(三)接管组织;
(四)接管期限。
接管决定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公告。
第六十六条 接管自接管决定实施之日起开始。自接管开始之日起,由接管组织行使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权力。

商业银行股权转让流程是什么

8. 商业银行股权转让流程是什么?

一、向金融机构入股要进行股东资格审查 根据有关规定股份制商业银行进行股权转让时如股权比例低于股份总额的5%股权受让方的股权资格由本行董事会按照《 商业银行法 》和《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有关办法》审核,股权比例超过股份总额的5%经本行董事会审核后报银监会审批。故股份制商业银行股东股权转让时要报经本行董事会批准。 二、受让方的资格要求 《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有关办法》对受让方的资格规定要求如下 1、股权受让方为境内非金融机构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1)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2) 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3)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能按期足额偿还机构的贷款本金和利息; (4)具有较长的发展期和稳定的经营状况; (5)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6)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7)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30%; (8)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 (9)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 2、股权受让方为境内金融机构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1)银行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 (2)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净资产的50%; (3)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4)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5)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3、境外金融机构的条件另行规定。 三、股东申请转让本行股权时转让、受让双方应向本行董事会提交以下材料 1、 转让、受让双方的《 股权转让协议 》; 2、 转让方股权转让申请、公司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股权转让的决议、转让方证明股权状态良好的声明函、转让方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 、转让方所持本行股权证复印件; 3、 受让方股权转让申请、公司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受让股权的决议、受让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受让方法人 身份证 复印件受让方最近三年的财务报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受让方股东资格专项审计报告。其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受让方股东资格专项审计报告要对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有关办法》中所列的条件作出肯定性的说明。 以上是关于 商业银行股权转让流程 是怎样的呢的解答,进行股权转让时要先对股权受让方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必须符合上述规定的资格才可以,如果是境外金融机构则另行规定,申请股权转让时转让和受让双方提交材料要齐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