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

2024-05-18 13:56

1.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外商来我省投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中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费,按下列标准从优计收:
  (一)凡外商投资举办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农林牧业、能源、交通建设项目以及社会公益事业的,均可免收土地使用费;
  (二)外商投资举办一般生产性企业的,在合同期50%的期限同,可免收土地使用费,以后年度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减半征收;
  (三)本规定发布之前签约并以土地使用费作为中方合作条件的项目,继续按原合同规定的标准征收土地使用费。第四条 鼓励外商承租和包片开发土地,从事基础设施项目和其它生产性建设项目的开发、利用和经营。土地使用期限最长可为七十年。在使用年限内,对已开发的土地,土地使用者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交换、继承。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手续,费用从优。第五条 外商可按下列方式投资:
  (一)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
  (二)开展补偿贸易、来样加工、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合作生产;
  (三)承包、租赁国营或集体工商企业;
  (四)购买小型国营、集体或个体企业;
  (五)法律、法规允许的其它投资方式。第六条 对外商投资举办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农林牧业、能源、交通建设项目和社会公益事业的,以及在省内不发达地区举办的各类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在西安市区投资举办一般生产性企业,在经营期开始起的60%的期限内免征地方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免税期满后,如纳税确有困难,报经税务部门批准,还可以酌情减免。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出口产品,使用合营中方单位生产的原材料和零部件,凡按企业内部调拨作价的,免征工商统一税。
  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纳税确有困难时,由企业提出申请,按隶属关系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免征工商统一税。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由于特殊原因,需要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由企业提出申请,按隶属关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允许加速折旧。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通过出口本企业的产品,达到外汇收支平衡。对利用外资引进先进技术的项目和农业、能源、交通、电讯设施等项目,外汇平衡暂时有困难的,可由各地在确保国家和省安排出口创汇任务的前提下,提出货单,报经省经贸委批准后,由外商投资企业利用外方合营者的销售渠道,以人民币收购国内产品出口,实行综合补偿。
  鼓励外商在批准的经济开发区、高技术开发区内投资建设基础设施,开发其它生产性项目。经批准,可实行综合开发,综合补偿,平衡外汇收支。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替代进口产品,在国内市场销售时,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部分或全部用外汇结算。
  外商投资企业在本省范围内与单位、个人之间的经济往来,除国家明确规定收取外汇的项目外,均可用人民币结算。
  外商投资企业需要调出、调入外汇,可通过省内外汇调剂中心进行调剂。调入的外汇可用于还本付息、购买设备和原材料、利润汇出以及外方工作人员的正当收入。
  外商投资企业之间或外商投资企业与国内企业之间,在外汇管理部门监督管理下,可以相互调剂外汇余缺。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水、电、运输、通讯等公用设施和统配物资,由有关部门优先安排,优先组织供应。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所需的生产物资,享受国营企业同等价格。使用外汇在国内购买的,可按出口离岸价格计价。
  外商投资企业的电话初装费、公路养路费和供水、供电、供气、货物运输、工程施工、设计、咨询服务及广告、医疗等收费,实行与国营企业同等标准。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除按法律、法规规定缴纳的各种税、费外,任何单位不得向其摊派和收取费用。对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收费和摊派,外商投资企业有权拒交。第十二条 在外商投资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港澳台同胞、华侨及其家属,可持长期居留证或省经贸委出具的证明,在本省范围内的食宿、交通、旅游费用,按照中国公民的收费标准收费,并可用人民币支付。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

2. 陕西省鼓励发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扩大外派劳务数量,增加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外派劳务人员,鼓励以下几种劳务输出形式:
  --向发展中国家劳动密集型的行业投资或进行合作和合营,带动劳务输出;
  --在向国内三资企业和外商驻陕机构提供劳务服务的同时,向其国境外的企业或机构提供劳务服务;
  --利用个人在国外的各种关系,通过合法手续,向国外的企业和机构提供劳务服务;
  --能够学到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外派劳务人员专业水平和技能的劳务输出;
  --有利于促进整个社会经济发展和实施“五七扶贫攻坚计划”的劳务输出。第二条 由外经贸主管部门根据各地市、各部门开展对外承包劳务的实绩和实力,为其所属的外贸、工贸、技贸和其他有实力的企事业单位申报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
  对经营不善,连续三年不能完成省政府下达指标的外经企事业单位,实行限期整顿。第三条 鼓励和支持有实力的外贸、工贸、技贸、出口生产企业、企业集团以及高新技术企业等经济实体,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发展跨国经营,以多种多样的投资比例、投资方式和经营方式组建海外企业。国内投资者从海外企业分得的利润或者其他外汇收益,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第四条 支持有外经经营权的企事业单位与没有外经经营权的企事业单位通过联合、协作,将对外优势集成、组合起来,增强群体竞争实力,承揽从咨询、勘测、设计、施工、安装、经营到维护和技术支持服务的总承包工程项目,带动国内机电产品特别是成套设备出口,提高对外承包劳务的经济效益。
  加强和扩大同国内外大承包商的联系,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促进对外承包劳务向高层次发展。第五条 鼓励设计院所走向国际市场,承揽各类设计任务,以设计为“龙头”,带动劳务输出和产品出口、技术出口。对承包建设项目,推动本省对外经济贸易发展的有功人员予以奖励。第六条 根据外经企事业单位业务实际需要,每年为其有关人员办理“一次审批、多次有效”的出国手续。中央驻陕外经企事业单位的人员出国,经主管部门同意,按有关规定办理外派工程劳务人员出国审批手续。第七条 以援外为先导,拓宽外经业务,把援外工作同整个对外经济贸易工作紧密结合起来。鼓励外经企事业单位在积极承揽、认真完成援外建设项目的基础上,利用政府贴息、银行贷款,以合资、合营、合作等多种方式,带动国内机电产品、成套设备的出口和海外企业的发展。第八条 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贷款指标,扶持对外承包劳务。由银行根据外经企事业单位的业务实绩,并征求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意见,核定其贷款规模。对于带动机电产品出口和经济效益明显的建设项目,实行信贷优先。第九条 积极支持争取国际援助项目。对争取到的援助项目,优先落实配套资金,在实施过程中提供各种便利条件。第十条 加强对受援项目的管理和监督执行。受援的设备、物资和车辆不得随意上调或挪作它用,并按照援助方的要求,做好使用和维修保养的详细记录。省上的配套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确保项目按国家同援助方的签约顺利完成,为争取新的受援项目打好基础。第十一条 由银行对有业务往来的外经企事业单位的资产和经营状况进行评估,确定对外开具保函的信誉等级。对实力强、资信好的企事业单位,核定信誉担保额度,在此额度内,银行为其出具对外投标、履约和预付款等保函;对其他资信等级的外经企事业单位,由银行确定开具对外保函的抵押金比例;对个别企事业单位和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解决对外开具保函问题。第十二条 放宽外经企事业单位对外融资担保权。省外汇管理部门根据外经单位的资信情况,为企业核定一定数额的对外融资担保额度,由企业自担风险,在外融资。第十三条 加强外派劳务培训管理工作,由各外派劳务培训中心根据全省对外承包劳务发展和国际工程劳务市场的需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培训计划,造就一支过硬的劳务储备队伍。第十四条 凡在对外承包劳务中能带动国内机电产品出口的外经企业,享受鼓励出口的优惠规定。对有实力、有开展外贸业务基础的外经企业,由省外经贸主管部门为其申报外贸经营权。第十五条 为鼓励省内外各单位、中介机构和个人为本省联系介绍外经业务,对实施的对外承包劳务项目,由具体承办单位按合同额0.3-0.5%的比例,奖励单位或个人。国际援助项目按外方援助金额2-5%的比例,由项目受益单位奖励单位或个人。

3. 陕西省鼓励发展对外贸易的若干规定

一、调整出口产品结构,加大技改投入力度,建立有竞争力的出口支柱产业体系第一条 调整和优化出口商品结构,发展以机(机电产品)、纺(纺织产品)、煤(煤炭等资源性商品)、技(技术)和创汇农业为支柱的新的出口商品体系。集中力量扶持和发展一批“出口导向型”的生产基地、创汇大户、拳头产品,促其上质量、上规模、上效益。第二条 大力扶持出口类机电产品的生产,认真组织实施机电出口重点产品、重点企业、重点项目的发展规划,其技术改造优先立项,配套资金优先保证,技改贷款优先安排。对地方所属出口类机电产品生产企业外销收益低于内销收益的部分,由财政部门从企业上缴的所得税中予以相应数额的返还。第三条 企业为提高出口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而进口的设备,项目效益好的,所需信贷资金由开户银行优先安排。允许企业以其出口产品收汇直接偿还进口设备的外汇贷款。企业为出口机电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按进料加工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四条 积极推进纺织、印染、服装加工、丝绸行业的技术改造和工贸联合。筛选一批重点项目,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加快产品结构的调整和升级,努力实现由出口初级产品向出口精深加工的高附加值产品转变。第五条 进一步扶持煤炭等矿产资源性商品出口。按照既定规划,协调组织好重点厂矿、骨干品种的生产、加工和供货工作。及时解决煤炭出口计划和运输问题,确保煤炭出口再上新台阶。第六条 把发展技术出口做为一项战略性任务来抓。继续推动技贸结合,赋予有技术出口能力的科研机构、科技企业、大专院校以技术出口权;鼓励高技术企业和有实力的科研单位在国外、境外创办分支机构,开展技术贸易。技术出口计划实行单列下达与考核,对效益突出的技术出口项目给予专项奖励。第七条 加快培育和引进农牧新品种。搞好农牧产品的精深加工和保鲜储运,提高品质和附加值。增加对港澳地区的鲜活商品供应。第八条 为确保出口拳头商品质量,体现公平竞争原则,今后出口拳头商品不搞终身制,坚持定期考核,优胜劣汰,滚动更新,做到规模上有新发展,档次上有新提高,换汇上有新突破。二、鼓励外贸企业经营上规模、增效益,朝着实业化、集约化、集团化、国际化、多元化方向发展第九条 增强外贸企业出口创汇与经济效益并重的观念,消化亏损挂帐,扩大出口创汇。实行外贸专业公司年出口创汇的规模和利润指标、减亏指标与其法人代表的政治、生活待遇及全体职工的工资奖金标准挂钩,同时,搞活外贸企业的内部分配机制。具体实施办法由省外经贸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制定。第十条 凡承担并完成当年出口创汇计划的外贸企业、自营进出口企业,出口收汇当年比前三年平均值每增加1美元、每盈利5分钱人民币的,省政府按出口商品大类给予人民币奖励:一般商品奖1分,机电产品奖2分,开发的新商品奖3分。出口本省产品奖励额可适当提高。奖金从外贸企业年营业额中计提。第十一条 鼓励外贸企业实行进出口结合,以进养出,提高综合运筹能力。国家分配的地方进口计划商品(除国家统营者外),可按照同等优先的原则,安排本省有关外贸企业经营或代理进口。在符合国家进口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外贸企业有权自主进口,有权自主确定进口商品内销价格。
  外贸企业开展来料、进料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免交海关保证金,大宗进口料件所需资金由企业开户银行予以安排。第十二条 采取鼓励政策扶持高新技术及产品出口。每年要安排一定规模的人民币贷款和外汇贷款,用于新兴产业和机电类产品的出口,尤其是高新技术和成套设备的出口。积极争取国家进出口银行的中长期低息贷款、票据贴现等业务支持。
  外贸企业高新技术产品和机电产品年出口额达到500万美元以上或其出口额占到本企业现汇出口额60%以上的,三年内按其实际缴纳所得税额的50%返还。第十三条 继续支持和鼓励具备条件的生产企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和商业、物资、旅游企业申报进出口经营权,使全省自营进出口企业两年内突破100家。
  自营进出口企业扩大出口创汇,在配额招标、许可证申领等方面与外贸企业享受同等政策和待遇。
  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扩大出口,不断提高其在全省出口中所占比重。

陕西省鼓励发展对外贸易的若干规定

4. 在陕西省外商投资实施什么制度

法律分析:为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外商来我省投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
法律依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费,按下列标准从优计收:
(一)凡外商投资举办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农林牧业、能源、交通建设项目以及社会公益事业的,均可免收土地使用费;
(二)外商投资举办一般生产性企业的,在合同期50%的期限同,可免收土地使用费,以后年度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减半征收;
(三)本规定发布之前签约并以土地使用费作为中方合作条件的项目,继续按原合同规定的标准征收土地使用费。
第四条 鼓励外商承租和包片开发土地,从事基础设施项目和其它生产性建设项目的开发、利用和经营。土地使用期限最长可为七十年。在使用年限内,对已开发的土地,土地使用者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交换、继承。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手续,费用从优。
第五条 外商可按下列方式投资:
(一)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
(二)开展补偿贸易、来样加工、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合作生产;
(三)承包、租赁国营或集体工商企业;
(四)购买小型国营、集体或个体企业;
(五)法律、法规允许的其它投资方式。

5. 陕西省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依法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保障投资各方及其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商)在陕西省境内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第三条 各级外经贸部门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第二章 管理部门与职责第五条 各级外经贸部门在管理外商投资企业方面的职责是:
  (一)依照权限审查、批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二)负责检查各项政策落实,监督外商投资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合同、章程的执行;
  (三)接受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帮助外商投资企业调解纠纷;
  (四)指导、协助各主管部门和监督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和提供服务;
  (五)负责外商投资企业中方人员出国审批、申报;
  (六)制订发展外商投资企业规划,协调解决外商投资企业发展中的有关问题。第六条 外商投资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由计划、经贸、外经贸部门按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进行审批、申报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交付生产后,各级经贸部门(经委)要加强管理、服务,负责企业生产所需水、电、气、原材料的供应和运输、通讯等的调度衔接,协助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其他实际困难。第八条 中外合营企业(合资、合作)的主管部门是指中方合营单位的政府主管部门。如果外商投资企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中方合营者参与合营,并属不同地区或部门的,在报批合同章程时由外经贸部门确定一个部门作为企业的主管部门。
  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为企业提供便捷有效的服务;
  (二)帮助外商投资企业解决筹建、生产和经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三)指导监督外商投资企业依法经营,严格履行合同章程,协同解决中外双方在合作中所发生的矛盾和纠纷;
  (四)协调督促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委派、借聘人员原单位,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做好未脱离(原单位)人员的档案工资调整、技术职称评定、职务晋升等工作;
  (五)企业主管部门应确定一位领导和办事机构,负责与同级外经贸和经贸(经委)部门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联络,处理有关事务;
  (六)外商投资企业主管部门,应按要求定期向利用外资的归口管理部门汇总上报本系统外商投资企业季度和年度统计报表,并就企业存在的重大问题向归口管理部门及时通报情况。第九条 外商投资服务中心为外资(独资)企业和外省市中方投资者在我省举办的三资企业的主管部门。外商投资服务中心在对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服务工作方面,所承担的主要业务是:
  (一)为外商投资提供法律、政策咨询;
  (二)为外商介绍合作伙伴;
  (三)代办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报批手续;
  (四)培训外商投资企业管理人员;
  (五)归口管理外资企业及无主管上级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
  (六)承办各类展销、业务洽谈;
  (七)负责受理外资企业设立、营运和统计等综合管理服务工作。第十条 设立陕西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负责接受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事宜,指导全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须指定受诉工作机构,各级外经贸部门须设立三资企业投诉“窗口”,视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第三章 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第十一条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应按规定报审批部门批准,领取批准证书。
  审批部门自接到按规定报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外商投资企业应自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符合规定的有关文件和证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理申请后八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

陕西省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办法

6. 西安市鼓励引荐外商投资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新形势下对外开放的需要,进一步扩大招商引资渠道,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中介人引荐外商(包括港、澳、台企业及个人,下同)来本市投资,促进西安经济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介人,是指引荐外商来本市投资,发挥了媒介作用的国内外中介机构、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第三条  从事引荐外商投资的中介活动时,中介人应与委托方签订协议并报市外经贸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协议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内容主要包括中介人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第四条  奖励标准:
    (一)生产性项目、农业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确认后,按外商实际进资额(含实物及工业产权折价部分,外币汇率按进资当日国家外汇牌价折人民币)的千分之三奖励中介人。
    (二)非生产性项目,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确认后,按外商实际进资额(含实物及工业产权折价部分,外币汇率按进资当日国家外汇牌价折人民币)的千分之二奖励中介人。其中房地产、餐饮、娱乐项目,待建成、营业并形成固定资产后,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审计确认,按外商实际进资额(含实物折价部分,外币汇率按进资当日国家外汇牌价折人民币)的千分之一奖励中介人。第五条  经中介人引荐的项目已注册登记,且外商实际资金到位的,中介人可申领奖励金。申请时应填写《引荐外商投资申请奖励表》,并提供引荐外资中介协议书、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等文件和材料。奖励申请由市、区、县或开发区外经贸行政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分别报同级政府或开发区主管领导审批。第六条  经批准对中介人奖励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外商以现金和实物出资部分的奖励金,外商实际进资到位后,先兑现奖励金的30%,待项目建成投产开业后再兑现全部奖励金;
    (二)外商以工业产权出资部分的奖励金,待企业开始盈利后,一次性兑现;
    (三)对于房地产、娱乐、餐饮项目的奖励,待项目建成、营业并形成固定资产后,一次兑现。第七条  因履行公务引荐外商投资的,按本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的规定奖励中介人所在单位或部门。第八条  奖励中介人的资金本着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按项目的税收归属,分别由市、区、县、开发区财政支付。各级财政部门应将奖励金列入每年的财政预算。第九条  中介人依照本办法获得的奖励金,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外籍中介人员获得的奖励金,可按照有关规定汇出国外。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3年7月10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9年6月15日发布的《西安市鼓励引荐外商投资奖励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