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待遇审核表如何办理

2024-05-22 04:36

1. 生育保险待遇审核表如何办理

 生育保险待遇审核表如何办理
                         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怎么办啊?具体流程?
          一、申办程序 
         一用人单位应在女职工生育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流产(引产)之日起三个月内申报生育保险待遇。
         二用人单位申报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的须填报《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一式三份,并提供下列材料:
         1、女职工《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生育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出生医学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4、《独生子女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5、剖腹产、多胞胎或死胎引产(7个月以上)的;须提供有效病历和医院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用人单位申报女职工流产(引产)待遇的须填报《流产(引产)待遇审批表》一式三份,并提供下列材料:
         1、女职工《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医院流产(引产)证明及医疗费用单据的原件及复印件;
         3、女职工计划生育情况证明书。
          二、办理业务时间 
         每月1-25日受理单位申报生育或流产(引产)待遇的时间。
          三、服务承诺 
         一自受理单位申报生育或流产(引产)待遇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不符合规定的.,退回单位。对符合规定的,通知单位领取《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或《流产(引产)待遇审批表》第三联。
         二自受理单位申报生育或流产(引产)待遇的次月15日前,将核准的生育或流产(引产)待遇拨到单位银行帐户,单位负责按规定发放。
          四、办事管辖 
         参保单位办理上述有关业务时,按归属分别到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失业工伤生育待遇核法科或分中心待遇核发股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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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待遇审核表如何办理

2. 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怎么办啊?具体流程

办理生育保险待遇业务程序
一、申办程序
(一)用人单位应在女职工生育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流产(引产)之日起三个月内申报生育保险待遇。
(二)用人单位申报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的须填报《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一式三份,并提供下列材料:
1、女职工《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生育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出生医学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4、《独生子女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5、剖腹产、多胞胎或死胎引产(7个月以上)的;须提供有效病历和医院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用人单位申报女职工流产(引产)待遇的须填报《流产(引产)待遇审批表》一式三份,并提供下列材料:
1、女职工《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医院流产(引产)证明及医疗费用单据的原件及复印件;
3、女职工计划生育情况证明书。
三、办理业务时间
每月1-25日受理单位申报生育或流产(引产)待遇的时间。
四、服务承诺
1、自受理单位申报生育或流产(引产)待遇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不符合规定的,退回单位。对符合规定的,通知单位领取《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或《流产(引产)待遇审批表》第三联。
2、自受理单位申报生育或流产(引产)待遇的次月15日前,将核准的生育或流产(引产)待遇拨到单位银行帐户,单位负责按规定发放。
五、办事管辖
参保单位办理上述有关业务时,按归属分别到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失业工伤生育待遇核法科或分中心待遇核发股办理。

扩展资料:
申报办理

申报缴费
1、申报材料
(1)《社会保险登记表》;
(2)《参加基本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人员增减表》;
(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申报汇总表》。
2、办理程序:
(1)用人单位持申报材料到社会劳动保险处业务大厅申报;
(2)工作人员受理申报材料,核准后盖章返回汇总表、增减表各一份;
(3)用人单位于次月到当地地税部门办理缴费。

保险待遇
1、申报条件
(1)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的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并履行了缴费义务,且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累计满3个月的企业职工。
(2)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职工。
2、申报材料
(1)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医疗部门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育女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职工生育医疗证审领表》
(5)《企业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证申领表》
(6)《企业职工生育医药费报销申请单》
(7)《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核准结算表》
(8)《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外地就医申请表》
(9)生育医疗费用票据、费用清单、门诊病历、出院小结等原始资料
(10)收款收据

办理程序
(1)女职工怀孕后、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前,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
(2)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签发医疗证;
(3)生育女职工产假满30天内,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办理待遇结算;
(4)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支付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报销流程
参保职工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1、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2、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已为其参加生育保险且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
3、产前检查费和生产费用,当事人携带结婚证、社保卡(市民卡)及街道开具的计生证明到生育保险定点医院直接刷卡结算。
4、申报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贴,需填写《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并加盖单位公章,提供结婚证、独生子女证(孩子的)、出院小结等材料,于每月1-10日之间的工作日前往市医保中心生育科办理申报手续。(相关手续应在分娩后一年内办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生育保险

3. 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怎么办啊?具体流程

办理生育保险待遇业务程序
一、申办程序
(一)用人单位应在女职工生育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流产(引产)之日起三个月内申报生育保险待遇。
(二)用人单位申报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的须填报《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一式三份,并提供下列材料:
1、女职工《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生育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出生医学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4、《独生子女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5、剖腹产、多胞胎或死胎引产(7个月以上)的;须提供有效病历和医院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用人单位申报女职工流产(引产)待遇的须填报《流产(引产)待遇审批表》一式三份,并提供下列材料:
1、女职工《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医院流产(引产)证明及医疗费用单据的原件及复印件;
3、女职工计划生育情况证明书。
三、办理业务时间
每月1-25日受理单位申报生育或流产(引产)待遇的时间。
四、服务承诺
1、自受理单位申报生育或流产(引产)待遇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不符合规定的,退回单位。对符合规定的,通知单位领取《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或《流产(引产)待遇审批表》第三联。
2、自受理单位申报生育或流产(引产)待遇的次月15日前,将核准的生育或流产(引产)待遇拨到单位银行帐户,单位负责按规定发放。
五、办事管辖
参保单位办理上述有关业务时,按归属分别到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失业工伤生育待遇核法科或分中心待遇核发股办理。

扩展资料:
申报办理

申报缴费
1、申报材料
(1)《社会保险登记表》;
(2)《参加基本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人员增减表》;
(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申报汇总表》。
2、办理程序:
(1)用人单位持申报材料到社会劳动保险处业务大厅申报;
(2)工作人员受理申报材料,核准后盖章返回汇总表、增减表各一份;
(3)用人单位于次月到当地地税部门办理缴费。

保险待遇
1、申报条件
(1)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的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并履行了缴费义务,且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累计满3个月的企业职工。
(2)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职工。
2、申报材料
(1)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医疗部门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育女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职工生育医疗证审领表》
(5)《企业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证申领表》
(6)《企业职工生育医药费报销申请单》
(7)《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核准结算表》
(8)《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外地就医申请表》
(9)生育医疗费用票据、费用清单、门诊病历、出院小结等原始资料
(10)收款收据

办理程序
(1)女职工怀孕后、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前,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
(2)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签发医疗证;
(3)生育女职工产假满30天内,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办理待遇结算;
(4)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支付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报销流程
参保职工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1、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2、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已为其参加生育保险且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
3、产前检查费和生产费用,当事人携带结婚证、社保卡(市民卡)及街道开具的计生证明到生育保险定点医院直接刷卡结算。
4、申报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贴,需填写《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并加盖单位公章,提供结婚证、独生子女证(孩子的)、出院小结等材料,于每月1-10日之间的工作日前往市医保中心生育科办理申报手续。(相关手续应在分娩后一年内办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怎么办啊?具体流程

4. 生育保险待遇如何审核?

    市 社保 中心有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每月10日前,定点医疗机构对上月已办结的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费进行复核,按规定汇总,打印拨付名单,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金拨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定点医疗机构上传的结算信息,并审验定点医疗机构提交的下列有关材料:参保职工本人身份证、《结婚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或婴儿死亡医学证明的复印件、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医学证明、医疗费用单据等。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掌握参保职工的缴费情况及生育医疗费用支出的相关信息。对欠缴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或个人),暂停由统筹基金向参保职工支付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上传的参保职工的参保情况和材料审核无误后,生成该职工的生育津贴和产前检查费。
     对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用,由参保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以下材料:参保职工本人身份证、《结婚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或婴儿死亡医学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住院病历、医疗费用单据和费用明细等。
     对在异地生育的参保职工,由所在用人单位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以下材料:驻异地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参保职工本人身份证、《结婚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或婴儿死亡医学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烟台市生育保险异地生育审批表》、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医学证明、住院病历、医疗费用单据和费用明细等。

5. 生育保险待遇经办业务流程

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在职工产后或手术后18个月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申办时应填报《职工生育待遇申领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生育保险待遇经办业务流程

6. 参保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领经办流程

一、参保女职工正常生育参保女职工怀孕后需携带《生育服务证(准生证)、本人社会保险IC卡、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银行卡存取款凭证(目前仅包括本市的工商银行卡、建设银行卡及邮政储蓄卡),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填写《参保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和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代付代缴)申报表(一式二份),由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为参保女职工办理生育登记手续,建立本人生育保险信息档案。
二、男职工配偶无劳动收入,享受正常生育保险待遇参保男职工配偶怀孕后,应及时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登记手续。男职工需携带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生育服务证(准生证)、男职工社会保险IC卡、男职工银行卡存取款凭证(目前仅包括本市的工商银行卡、建设银行卡及邮政储蓄卡)和男职工工作单位出具的配偶无劳动收入证明,在街道办事处填写《参保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和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代付代缴)申报表(一式二份)。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首先为男职工配偶做就业信息登记(就业平台登记无劳动收入),再建立男职工生育保险信息档案。
三、享受流(引)产生育保险待遇参保女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做流(引)产手术时,应出示本人社会保险IC卡及本人身份证原件。手术后持本人社会保险IC卡、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银行卡存取款凭证(目前仅包括本市的工商银行卡、建设银行卡及邮政储蓄卡)、医院诊断证明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填写《参保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和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代付代缴)申报表(一式二份),申领生育产假津贴。参保男职工配偶无劳动收入享受流(引)产生育保险待遇的,应先携带生育登记资料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备案。做流(引)产手术时,需向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示男职工社会保险IC卡及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在本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做流(引)产手术,对符合生育保险规定限额以内(含限额)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超过限额的部分由参保职工本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四、享受计划生育手术生育保险待遇。参保女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做计划生育手术时,应出示本人社会保险IC卡及本人身份证;参保男职工配偶无劳动收入享受计划生育手术生育保险待遇的,应先携带生育登记资料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备案。做计划生育手术时,需向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示男职工社会保险IC卡及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在本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做计划生育手术,对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限额以内(含限额)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超过限额的部分由参保职工本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7. 生育险审核是审核什么材料

一、生育保险待遇审核(一)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审核1.申报登记(1)申报登记岗受理定点医疗机构报送的医疗费用申报资料,确认申报资料的真实、准确和有效性。填写《医疗费用申报交接单》一式两份,经申报、接收双方签字后,一份留存,另一份交定点医疗机构。(2)依据定点医疗机构提交的申报资料,查对信息系统上传的数据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初审。定点医疗机构在申报时需提供《乌鲁木齐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申报汇总单》、《乌鲁木齐市生育保险产前产后检查费用申报汇总单》、《乌鲁木齐市生育保险门诊医疗费用申报汇总单》《乌鲁木齐市生育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申报汇总单》、《乌鲁木齐市生育保险并发症住院费用申报单》。申报资料包括:①生育住院: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出院证明书或诊断证明书原件、住院费用结算统一票据、生育出院结算单(加盖医院专用章)。②生育门诊:医院门诊统一票据原件、医院门诊统一票据对应明细、生育门诊结算单(加盖医院专用章)。③生育并发症:出院证明书或诊断证明书原件、住院费用结算统一票据原件、住院费用清单、住院病历。(3)对申报资料进行分类登记,将申报材料交待遇审核岗审核。2.费用审核(1)生育审核岗依据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的资料,认真核对社保系统内医疗机构住院及门诊上传信息;严格按照《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目录、服务设施目录》范围及标准审核参保人员就医的医疗费用、住院天数、费用明细等数据信息。审核无异议的,建立对应的医疗费用支付审核帐;对审核存在疑义的,提交科室讨论或书面告知稽查审计科协助实地核查。(2)经审核准予支付的费用,打印《医疗费用审核单》一式两份,由审核人签字并加盖“生育保险待遇审核章”,同时将《医疗费用审核单》及申报资料一并提交工伤、生育保险待遇复核科复核。审核未通过的及时与定点医疗机构沟通了解情况,对确属违规的费用,填写《医疗费用拒付通知书》,按拒付处理。(3)按申报单位建立相应医疗费用审核台帐,同时做好记录。审核中要求每笔医疗费用的申报汇总金额、拒付金额、结算支付金额等数据要逐一对应。(二)个人现金医疗费用审核对参保单位、托管单位或个人申报的住院、门诊等医疗费用,通过审查资料和查询系统内相关信息,符合初审条件的予以申报受理。对不符合现金申报条件的,应拒绝受理并告知政策规定。对不完全符合报销政策,医疗费用异常等有疑问的费用,申报后提交生育专家会议确定。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报销规定及经办流程予以支付结算。1.申报登记。申报登记岗对管理单位或申报人提交的就诊发票及对应清单、住院发票、费用清单、出院诊断证明,参保缴费、医疗备案等信息进行审查,手续齐全且符合规定的,由工伤、生育保险待遇审核科及时办理。2.费用审核。生育审核岗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生育目录”范围的医疗费用,建立审核帐,对有疑问的医疗费用,提交科室讨论或书面提交生育专家医疗费用会审会议确定。打印《医疗费用审核单》一式两份,由审核人签字并加盖待遇审核章,交申报登记岗登记并将《医疗费用审核单》及申报材料一并提交工伤、生育保险待遇复核科。审核未通过的,填写《医疗费用拒付通知书》,将申报材料退回管理单位、社区或个人,并说明理由,给予拒付处理。二、生育保险待遇复核(一)生育待遇复核受理工伤、生育保险待遇复核科对审核部门提交的生育费用证明材料进行复核,发现审核有误的费用,应将有关凭证资料退回待遇审核部门重新审核,复核内容如下:1.参保人员申报资料是否齐全;申报是否超过期限;申报资料的个人信息与社保信息系统的个人信息是否一致。2.查看申报的生育医疗费用与已支付的记录是否重叠;就医的医疗机构是否生育定点医疗机构;报销的生育医疗费用人员是否符合政策规定范围;特殊情况报销生育费用有无审批依据。3.核查《生育医疗待遇审核单》,《生育保险住院医疗费用汇总表》审核人员是否签字盖章。(二)生育医疗费用复核1.待遇复核岗依据《生育医疗费用申报交接单》、《生育保险住院医疗费用汇总表》、《生育待遇医疗审核单》及申报材料进行复核,检查生育人员基本信息、发票和诊断证明注明的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类别的真实性,确认凭证材料无误。2.待遇复核岗复核人员在《生育待遇医疗审核单》、《生育保险住院医疗费用汇总表》上签字,建立支付计划,打印《生育待遇医疗支付计划单》一式两份,由复核人、科长签字并加盖生育保险待遇复核专用章。将支付计划单及一份待遇审核单交生育定点医疗机构办理结算手续。3.工伤、生育保险待遇复核科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生育定点医疗机构每月的20日至30日,凭《生育医疗费用申报交接单》到工伤、生育保险待遇复核科领取《生育待遇医疗支付计划单》办理财务结算业务。(三)生育津贴待遇复核1.按照《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及费用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乌劳[2009]119号)的要求,每月1号到10号协助生育保险处、审核科、稽查科到街道办事处、社保分局、生育定点医疗机构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个人生育保险待遇电子发放信息的准确性,发票和诊断证明上注明的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类别的真实性进行抽查核实。2.根据工伤、生育保险待遇审核科提交的《生育待遇津贴批量审核单》进行交接和批量复核工作,待遇复核人员依据《生育待遇津贴批量审核单》检查生育人员基本信息、单位缴费、单位上一年度基数等信息确认无误后,复核人员在《生育待遇津贴批量复核单》上签字,建立支付计划,打印《生育待遇津贴批量支付计划单》一式两份,由复核人、科长签字并加盖生育保险待遇复核专用章。3.将《生育待遇津贴批量支付计划单》提交基金管理科做批量发放,将支付计划单及一份待遇审核单交单位或个人留存。(四)资料凭证交接及内审档案管理1.复核登记岗将《生育待遇支付计划单》、《生育待遇津贴批量复核单》、《生育待遇医疗审核单》及有关申报材料进行登记后,与科室档案管理员交接。2.档案管理岗对档案材料进行内审,内审无疑义的整理装订后,按时移交档案管理科。3.每月待遇复核岗与待遇审核岗核对生育待遇享受人数及发放金额,并与基金管理科对帐,建立《生育保险待遇支付台帐》,做好当月《生育保险金支付平衡表》。(五)支付结算基金管理科支付结算(发放)岗依据工伤、生育待遇复核科提交的《支付计划批量汇总单》或《生育待遇支付计划单》,《生育待遇医疗支付计划单》,做生育保险待遇的支付结算及发放。打印《交接单》或《交接汇总表》一式两份,由经办人、科长签字,报分管领导签字后,方可将生育待遇提交做支付结算和发放处理。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生育险审核是审核什么材料

8. 生育险审核什么资料

生育险办理流程:生育保险属于强制性保险,由本人所在单位进行交纳,而且是用人单位必须为你交纳,个人是无法交纳的,生育保险是国家立法对女职工权益保障的一种社会政策,而且不论胎儿是否正常产下,即使胎儿死亡,流产等均能享受生育保险。1.在享受生育津贴前,单位需要为本人申缴生育保险,需要准备三个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申报汇总表、社保登记表、养老、工作和生育保险人员增减表,些三表由企业准备;2.由单位持此三表前往社会劳动保险部门进行申报,劳动保险部门受理后,会返回两个盖章后的表;3.等到下个月,单位就可以正常缴纳新增员工的生育保险费用,这个要去税务部门交纳;4.办理医疗证:怀孕后,由用人单位携带相关材料到社会劳动保险部门进行办理;5.女职工生完孩子,产假满30内前(注意时间哦,逾期办理比较麻烦)向社会劳动保险部门提交材料进行保险支付的办理;6.等待审核后,工作人员开据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费申请表;7.在进行保险支付办理的材料主要有:城镇企业职工生育情况表、身份证明信息、出生证、医院的医务证明、医务结算的单子等;8.等待社会劳动保险部门审批完成后,本人可以携带相关证件到社保部门领取生育保险的报销金。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