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保税区的基本概况

2024-05-19 15:00

1. 汕头保税区的基本概况

目标是借鉴国际自由贸易区的成功经验,建成现代化、国际性的对外开放新区。汕头保税区管理委员会是汕头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行使市一级管理权限,实行“精简、高效”管理机制,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管委会属下设置5个职能部门,海关、检验检疫、工商、税务、公安等派出机构均进区办公。实行简便、快捷、优质、高效的“一站式”管理,提供全程、全方位“一条龙”服务,凡客商投资一应事务均能在区内“一站”办妥,是海内外有识之士投资兴业的理想场所。汕头保税区致力营造适宜客商投资的硬件环境。自开发建设以来,累计投入基本建设资金13.5 亿元,实现全区土地工业标准化的“五通一平”,配套建设一个11万伏变电站和一个1万伏开关站,供电、供水与排水、排污分流管道自成网络。完成首期填海造地1平方公里。建成40多万平方米各类厂房、仓库。1999年5月,海关总署批复同意将广澳深水港码头作为保税区专用码头。目前已配套一个3万吨级专用码头,2个5万吨级泊位码头2007年可投入使用。建成一个移动通讯基站,程控电话、IDD、ISDM、ADSL、DDM等通讯服务俱全,光纤网络直达各企业。园林绿化率达36%以上。

汕头保税区的基本概况

2. 汕头保税区的介绍

汕头保税区位于广东省汕头市南区,面积2.34平方公里。1993年1月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同年12月监管设施通过海关总署验收开关运作。功能主要是发展出口加工、仓储物流、国际贸易和金融信息业。

3. 汕头保税区的态势良好

目前,汕头保税区以跨国公司为主体的仓储物流产业经营发展势头良好,获利颇丰;以中国科学院、清华大学和北京大学等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为依托,以民营企业为主体,以生物医药工程技术和人工合成氟金云母新材料为突破口的产、学、研一体化高科技产业正逐步深化发展;以外资、民资为主体的食用油脂、覆铜板、化纤纺织、高级包装材料等大型企业生产经营态势良好,正不断追加投资扩大规模。

汕头保税区的态势良好

4. 汕头经济特区保税区管理委员会行使市一级管理权限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汕头经济特区保税区(以下简称保税区)的建设和发展,扩大开放,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保税区及其配套建设区域从事经济和行政管理工作,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税区管委会)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市人民政府行使市一级管理权限,以保税区各项行政、经济事务实行统一管理。第四条 保税区管委会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职能部门负责行使市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权限,业务上接受市人民政府相应职能部门的指导。第五条 保税区管委会及其职能部门行使本办法赋予的市一级管理权限,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属其权限和职能范围内的事项,经管委会或其职能部门批准,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备案;
  (二)需向上级转报的事项,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予以优先办理,或由保税区管委会直接上报;
  (三)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的发证工作,转由保税区管委会及相应职能部门负责直接核发。第六条 保税区管委会及其职能部门行使市一级管理权限,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二)在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职权;
  (三)核发市一级有关证件时,使用市有关职能部门提供盖齐印鉴、统一格式、统一编号的证书,报市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备案。第七条 保税区管委会可以依法制定行政管理规定,按照国际惯例试行自由区政策,进行经济体制改革试验。第八条 保税区管委会应根据保税区的功能,编制保税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第九条 保税区管委会行使以下计划管理和企业管理权限:
  (一)负责下达基建项目和技术改造年度计划;
  (二)审批市一级限额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发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书;
  (三)审批工业、农业、商业、交通、能源、房地产以及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社会公共事业项目;
  (四)审批工业技术改造项目,按规定办理立项手续;
  (五)审查发放企业工业产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书;
  (六)发放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全省统一编码。第十条 保税区管委会负责组织编制保税区总体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实施。第十一条 保税区管委会行使以下规划、建设管理权限:
  (一)依据保税区总体规划,编制保税区详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审批各类工程的规划、设计;
  (三)审查进入保税区的建筑设计、施工、监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四)依法组织建设工程招投标(由政府直接投资、政府参股投资和政府提供保证性质的使用国外贷款进行转贷的投资,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和公有产权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投资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除外);
  (五)管理各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程,并按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组织质量验收;
  (六)核发建设项目初步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证书。第十二条 保税区管委会行使以下国土房产管理权限:
  (一)按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办理土地征用手续;
  (二)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土地使用权自行定价出让、抵押、折价入股,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三)对土地利用进行监督检查及执法;
  (四)审批和管理房地产单项开发,办理商品房的预售、预购等批准手续;
  (五)管理土地房屋产权、产籍以及房地产市场,办理房地产出租、转让、抵押登记手续;
  (六)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非农建设用地许可证、房地产权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外销许可证等证书。第十三条 保税区管委会行使以下环境保护管理权限:
  (一)编制保税区环境保护规划,并纳入保税区总体规划;
  (二)根据环境保护规划,合理布局工业项目;
  (三)审批环境保护设计、建设项目;
  (四)征收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及进行环保执法;
  (五)核发环保施工许可证、环保设施验收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等证书。第十四条 保税区管委会负责保税区市政、绿化、供水、供电、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