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发行的股票发行价格

2024-05-07 02:04

1. 股份发行的股票发行价格

股票的发行价格是指股票发行时所使用的价格,也是投资者认购股票时所支付的价格。股票的发行价格可以分为平价发行的价格和溢价发行的价格。平价发行是指股票的发行价格与股票的票面金额相同,也称为等价发行、券面发行。溢价发行是指股票的实际发行价格超过其票面金额。我国公司法第128条规定,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即股票溢价发行,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发行股票。以超过票面金额发行股票所得溢价款,应列入公司资本公积金。

股份发行的股票发行价格

2. 公司上市,发行多少股票,公司的总股份是多少,自己发行价,自己公司股东安多少价算的

1、发行多少股票实在符合证券法规的范围内自行确定,你向外发的越多,发起人持股比例就越低,同时因发行量大稀释每股净利,所以造成发行价减少,要综合权衡。
2、发行价是询价的产物,就像市场上卖商品,发高了没人买,发低了筹集资金少,股票定价一般按市盈率作为估值参考,假设某行业一般市盈率在20倍,发行价基本等于每股盈利*20(上下浮动)一般新股发行估值会比二级市场高些。
3、没有自己公司股东这一概念,你指的应该是发起人,即股票上市前的原始股东,理论上最早的创始人出资时是没有任何溢价的,假设历史上没有任何分配的话,理论上1元1股。后期也可能会引入新股东(在发行前)那他投资时的溢价就看当时公司状况,一般情况下投资越早溢价就越低。因为公司不上市股票没有流动性,价格会大打折扣的,肯定是比发行价低很多,否则不会有人投。

3. 上市公司发行股票每股价格是谁规定的

  现在是实行“询价制”,不是由证监会规定,当然也就没有公式了。
我们根据询价第一股--华电国际,来了解一下新股询价的操作流程。 
1、所有新股皆采用询价制 
  询价制度推出后,今后对所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人,包括目前通过发审会审核、等待发行的公司,都要求采用询价方式发行。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根据询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区间(询价区间),询价区间的上限不得高于区间下限的20%。华电的发行价格区间确定为2.3元/股-2.52元/股,按照华电国际2003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得出的每股收益计算,该价格区间对应的市盈率为13.5倍至14.8倍。 
2、机构参与询价与配售 
  询价对象包括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等六类机构投资者。询价对象应以其自营业务或其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分别独立参与累计投标询价和股票配售。1月22日,中金公司公布了华电国际网下累计投标询价配售结果,共有84家配售对象获得配售,获配比例为3.110%,超额认购倍数为32.147倍。据统计,此次网下申购的总股数达到了132.8577亿股,共冻结资金332.6亿元。 
3、社会公众网上市值配售 
  试行询价制度后,目前采用的网上市值配售的发行方式没有变化。累计投标询价完成后,除向机构投资者配售部分外,其余股份以相同价格按照发行公告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已获得询价配售的机构也可参与。据悉,华电国际将于1月24日上网市值配售发行,1月27日为市值配售缴款日,并预计于2月3日上市。

上市公司发行股票每股价格是谁规定的

4. 上市公司持股多少算控股

控股子公司是指其公司出资或股份的50%以上被另一家公司所控制,但未达到100%。公司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上市公司规范化运作以及上市公司资产控制的要求,以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身份行使对控股子公司的重大事项监督管理权,对投资企业依法享有投资收益、重大事项决策的权利。同时,负有对控股子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
一、控股股东的义务有哪些
1、不得滥用控股股东的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实践中滥用股东权利的行为主要是控股股东实施的。除控股股东外,还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2、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所谓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3、滥用股东权利的赔偿义务。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滥用股东权利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控股股东有什么权力
控股股东能对公司运作施加重大影响,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规定,控股股东的权利主要为:
1、控股股东对股份有限公司改制重组时应当确保分离社会职能、剥离其非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机构和福利性机构及设施不得进入股份有限公司。
2、控股股东对股份有限公司与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对其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损害股份有限公司与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谋取额外利益。
3、控股股东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监事候选人提名,应当严格遵循法律和法规与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4、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决议及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不得越过股东大会与董事会任免股份有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5、股份有限公司的重大决策应由股东大会与董事会依法作出。控股股东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决策及依法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损害公司与其他股东的权益。
6、控股股东和股份有限公司应实行人员与资产、财务、机构和业务分开、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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