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金额是什么意思

2024-05-13 13:01

1. 担保金额是什么意思

担保金额是指担保主合同的标的金额。担保金额是保函的核心,通常所担保的金额与合同金额相等或稍高。贷款担保流程:
1、申请:企业提出贷款担保申请。
2、考察:考察企业的经营情况、财务情况、抵押资产情况、纳税情况、信用情况、企业主情况,初步确定担保与否。
3、沟通:与贷款银行沟通,进一步掌握银行提供的企业信息,明确银行拟贷款的金额和期限。
4、担保:与企业鉴定担保及反担保协议,资产抵押及登记等法律手续,并与贷款银行签定保证合同,正式与银行、企业确立担保关系。
5、放贷:银行在审查担保的基础上向企业发放贷款,同时向企业收取担保费用。
6、跟踪:跟踪企业的贷款使用情况和企业的运营情况,通过企业季度纳税、用电量、现金流的增长或减少最直接跟踪考察企业的经营状况。
7、提示:企业还贷前一个月,预先提示,以便企业提早作好还贷准备,保证企业资金流的正常运转。
8、解除:凭企业的银行还款单,解除抵押登记,解除与银行、企业的担保关系。
9、记录:记录本次担保的信用情况,分为正常不正常、逾期、坏帐四个档次,为后续担保提供信用记录。
10、归档:将与银行、企业签定的各种协议以及还贷后的凭证、解除担保的凭证等整理归档、封存、以备今后查档。知识延伸阅读:
1、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其受到的损失应得到怎样的赔偿?无论是一般担保责任还是连带担保责任,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进行等额的追偿来弥补自己的损失。
2、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如期还款,担保人应怎样承担责任?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担保责任分为一般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一般担保是指在债务人通过诉讼仍不能承担债务时,担保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连带担保责任是指,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债务人和担保人任何一方承担责任,不受债务人有无能力的限制。以上便是担保金额的意思,其实就是贷款人实际贷款的数目,不过担保金额实际可能会更高,但是,可以进行相关的约定。

担保金额是什么意思

2. 担保金额是什么意思?麻烦大家告诉我,谢谢

担保金额是担保人拟代为清偿的本金数。但实际可能的代偿金额一般会超过本金数,还包括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
当然,担保人和主债权人可以约定担保金额的范围与绝对数量。

3. 担保金额和担保范围

《工程保函示范文本》本月起执行!住建部全面修订工程担保合同-工保网



落实2019年7月六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的“修订保函示范文本”要求,近日住建部区分独立保函与非独立保函,发布了投标保函、预付款保函、支付保函、履约保函共8个示范文本。

示范文本为住建部推荐使用的非强制性使用文本,其对保证担保的范围、金额、方式、期间等作出规定,并对保证担保责任的承担与解除、代偿等作出安排,将在维护工程担保市场秩序、完善工程担保市场监管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1、保证担保的范围与金额

工程保函是保证人基于债务人的请求,同意就债务人履行与担保权人签订的合同项下的义务,向担保权人提供的保证担保。故示范文本明确:保证担保的范围即债务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应当向担保权人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利息、律师费、诉讼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担保金额由债务人与保证人根据不同建设项目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确定,并在保函中载明上限。

在投标保函下,投保人(债务人)需履行招投标文件项下的义务,包括在开标后和投标有效期满前不撤销投标、收到中标通知后及时签订合同、签订合同后提交履约担保等;在履约担保下,承包人(债务人)需按照主合同(独立保函称之为基础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在预付款保函下,承包人(债务人)需按照合同约定正确和合理地为合同目的使用预付款,不将预付款挪作他用;在支付保函下,发包人(债务人)需履行主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工程款付款义务。



首先需要注意的是,非独立保函和独立保函对当事人有不同的称谓:非独立保函的保证人对应着独立保函的开立人,非独立保函的债务人即独立保函的申请人,非独立保函的担保权人则指代独立保函的受益人。

其次需要明确的是,示范文本未对独立保函的免责情形作出规定,却统一了非独立保函的免责条款:因担保权人原因或不可抗力造成债务人未履行义务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担保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或担保权人与债务人的另行约定,免除债务人部分或全部义务的,保证人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担保责任。



2、保证担保的方式与期间

示范文本明确非独立保函的保证方式皆为连带责任保证,即要求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因此,非独立保函的保证人不能以先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为由而拒绝履行保证义务;只要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哪怕债务人具有履行能力,担保权人都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对于独立保函,示范文本则强调其为见索即付独立保函,因此有别于《担保法》规定的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两种方式,独立保函的开立人只要收到受益人发来的书面付款通知便需承担保证责任。



无论独立保函还是非独立保函,都自保证人/开立人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保证期间(非独立保函的保证期间对应着独立保函的有效期)即自保函出具之日起至债务人的义务履行期(投标保函中,投标有效期延长的,保证期间相应顺延)届满后数日,具体期限和截止日期皆由债务人与保证人协商确定,并在保函中载明。

3、保证责任的承担与解除

与连带责任保证相对应,在非独立保函中,示范文本要求预付款保函、支付保函的保证人在收到担保权人发来的书面索赔通知并核定后,代债务人履行支付义务,并赔偿因此给担保权人造成的损失,以及利息和律师费、诉讼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投标保函的保证人既需代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又需赔偿损失;而在履约保函中,保证人则需按照担保权人要求,援助原承包人、委托新承保人或亲自履行合同义务,亦或承担赔偿责任。



相应的,示范文本明确:在保证期满(独立保函中则指保函到期)、保证人支付金额达到最高担保金额以及依法应解除保证担保责任的情形下,保证担保责任解除;无论担保权人是否按照约定将保证担保原件退回,保证人在保函项下的义务和责任自动消灭。

而对于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而言,保函项下的基础交易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不影响保函的独立有效。因此在独立保函中,示范文本要求保函开立人在收到受益人发来的书面付款通知后无条件支付,支付期限由申请人与开立人协商确定,并在保函中载明。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独立保函还是非独立保函,示范文本都强调“本保证担保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并明确“贵方未经我方书面同意转让本保证担保或其项下任何权利,对我方不发生法律效力”,这旨在禁止转让、抵押、质押或以其它任何方式处置保函项下的权益,充分保障保证人追偿权的实现。

不难发现,修订后的工程保函示范文本更加贴合当前建筑市场的需要,有助于解决当前工程担保业存在的突出问题;且有助于明确各方权责,为工程担保的健康发展带上“紧箍咒”。这与2019年9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四项建设工程领域保证保险行业示范条款相承接,将有力推进工程建设领域担保制度建设,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

担保金额和担保范围

4. 我国的担保金额是什么意思

在我国的民事法律中,规定了诸如担保、 抵押 、保障金等一系列的法律概念,这是在我国的民事活动当中不可缺少的保障方式,这样可以保障民事活动更加高效和安全。那么,在我国民事法律当中所规定的担保金额到底是什么意思?有什么相关法律条款?  担保金额是指担保主合同的标的金额。担保金额是保函的核心,通常所担保的金额与合同金额相等或稍高。  担保金额条款  担保金额条款关系到银行担保责任的范围,在审查见索即付保函担保金额条款时,应注意是否存在以下情形: [1]  未约定担保金额或担保金额敞口;  担保币种、数额约定不明确;  担保金额与基础交易合同金额不一致;  担保金额中含有不合理费用;  未根据需要明确约定担保金额递减条款。  对于前四种情形,应补充约定担保的最大限额,尽可能避免出现金额敞口的情形,担保金额的币种、数额必须明确、清楚;对于最后一种情形,在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建设工程履约保函和 融资租赁 保函中,可考虑增加担保金额递减条款,明确约定度金额递减的依据,如可约定“随受益人签发的收货单上载明的金额递减,当金额递减到零时,该保函即失去效力”等。  等额本息法与等额本金法的主要区别:  等额本息法的特点是:每月的还款额相同,在月供中“本金与利息”的分配比例中,前半段时期所还的利息比例大、本金比例小,还款期限过半后逐步转为本金比例大、利息比例小。所支出的总利息比等额本金法多,而且贷款期限越长,利息相差越大。但由于该方式还款额每月相同,适宜家庭的开支计划,特别是年青人,可以采用等额本息法,因为随着年龄增大或职位升迁,收入会增加。  等额本金法的特点是:每月的还款额不同,它是将贷款额按还款的总月数均分(等额本金),再加上上期剩余本金的月利息,形成一个月还款额,所以等额本金法第一个月的还款额最多 ,尔后逐月减少,越还越少。所支出的总利息比等额本息法少。但该还款方式在贷款期的前段时间还款额较高,适合在前段时间还款能力强的贷款人,年龄大的可采用等额本金法,因为随着年龄增大或 退休 ,收入可能会减少。 当事人选择承诺担保,签订担保主合同以后,就需要缴纳担保金额作为合同的标的物。担保金额是一种常见的担保方式,合理的运用担保金额,既可以保障自己的盈利,又可以给合作的对方一剂安定丸。

5. 担保金额与担保范围的区别是什么?

我国司法实务混淆了担保金额和担保范围的概念,对两者的关系认识不清,导致担保法律适用错误并产生诸多危害。

 

本文认为担保金额和担保范围是两个具有完全不同含义的法律概念。担保金额确定的是具有优先受偿权的债务数量,而担保范围控制的则是有优先权的债务内容。两者之间的适用关系应当是担保范围必须受限于事先确定的担保金额。唯有厘清了上述两概念,担保法律制度才能发挥其应有意义。

 

一、引题:案例一则

 

A公司以C公司名下厂房土地向B银行申请贷款,该厂房土地经过评估,作价1000万,抵押率70%。于是B银行贷给A公司700万(被担保债权的数额,亦是抵押登记金额),并且与C公司约定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和诉讼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借款期限为一年。后A公司贷款逾期,经过诉讼,本息加上诉讼等费用合计780万元。问:(1)B银行对A公司债权有多少?(2)B银行的优先受偿权有多少?

 

该案例显示出的是我国多数商业银行在下放抵押贷款时最典型的操作模式,其实并不复杂,法律关系甚为清晰,即:B银行对A公司的债权是780万,但优先受偿权仅有700万;另外的80万元只能作为普通债权,不能从抵押物的变现款项中优先受偿。

 

然而在我国实践中,银行却普遍认为其有权从抵押物的变现款中全部优先受偿对借款人的债权。具体到该案例即是B银行对A公司债权有780万,优先受偿权同样是780万。如果说银行的上述认定是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或是对法律未有精通而得出,尚能被我们理解。但令人诧异的是,通常法院也会支持银行这种诉请。此中缘由为何,着实令人费解。

担保金额与担保范围的区别是什么?

6. 什么是担保债权金额

担保债权一般是指,由于担保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一般担保通常是指,债务人一定要用所有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总担保。而特别担保是相对一般担保来说的,它并不是用债务人的一般财产作为债权担保,担保债权而是用债务人、第三人的特定财产或特定的人一般财产作为债权担保,就为了保障特定的债权。
一、担保物权的特征有哪些
担保物权是传统典型的物权形式。在我国社会经济条件下,担保物权制度的目的就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担保物权是以确保债务履行为目的,在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有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一种物权。其特征在于:
1、目的特殊:
担保物权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担保物权的设立,是为了保证主债债务的履行,使得债权人对于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所以它是对主债权效力的加强和补充。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对象特殊:
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必须是特定物(抵押物可以为不动产,质权、留置权则为动产),否则就无从由其价值中优先受清偿。这里的特定,应解释为在担保物权的实行之时是特定的。所以,于将来实行之时为特定的标的物上设定担保物权仍然有效,如以流动仓库中的货物为质权标的物。
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3、内容特殊:
担保物权以支配担保物的价值为内容,属于物权的一种,与一般物权具有同一性质。所不同的是,一般物权以对标的物实体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为目的;而担保物权则以标的物的价值确保债权的清偿为目的,以就标的物取得一定的价值为内容。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4、性质特殊:
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所谓从属性,是指担保物权以主债的成立为前提,随主债的转移而转移,并随主债的消灭而消灭。例如,抵押权人就债权的处分必须及于抵押权,抵押权人不得将抵押权让与他人而自己保留债权;也不得将债权让与他人而自己保留抵押权;更不得将债权与抵押权分别让与两人。
二、担保方式都有什么种类
担保方式有下列几类:
1、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主合同的义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2、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抵押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3、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或者将其财产权利交由债权人控制,将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
4、留置,指债权人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规定,对占有的债务人财产进行留置直到债务人所欠的债务全部还清时再返还债务人。
5、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担保合同的履行,预先支付另一方一定数额的金钱的行为。
三、质押权留置权抵押权区别最大的区别是什么
抵押权: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质权: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债权人享有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指债权人享有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对其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予以留置,并就该动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是法定担保,抵押和质押是约定担保。法定担保优先于约定担保。质押,留置是移转占有,而抵押是不移转占有。留置担保的是动产,抵押担保的是动产和不动产,质押担保的是动产和权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七条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百八十八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百八十九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百九十条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第三百九十一条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7. 担保范围和担保金额是什么关系?

我国司法实务混淆了担保金额和担保范围的概念,对两者的关系认识不清,导致担保法律适用错误并产生诸多危害。

 

本文认为担保金额和担保范围是两个具有完全不同含义的法律概念。担保金额确定的是具有优先受偿权的债务数量,而担保范围控制的则是有优先权的债务内容。两者之间的适用关系应当是担保范围必须受限于事先确定的担保金额。唯有厘清了上述两概念,担保法律制度才能发挥其应有意义。

 

一、引题:案例一则

 

A公司以C公司名下厂房土地向B银行申请贷款,该厂房土地经过评估,作价1000万,抵押率70%。于是B银行贷给A公司700万(被担保债权的数额,亦是抵押登记金额),并且与C公司约定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和诉讼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借款期限为一年。后A公司贷款逾期,经过诉讼,本息加上诉讼等费用合计780万元。问:(1)B银行对A公司债权有多少?(2)B银行的优先受偿权有多少?

 

该案例显示出的是我国多数商业银行在下放抵押贷款时最典型的操作模式,其实并不复杂,法律关系甚为清晰,即:B银行对A公司的债权是780万,但优先受偿权仅有700万;另外的80万元只能作为普通债权,不能从抵押物的变现款项中优先受偿。

 

然而在我国实践中,银行却普遍认为其有权从抵押物的变现款中全部优先受偿对借款人的债权。具体到该案例即是B银行对A公司债权有780万,优先受偿权同样是780万。如果说银行的上述认定是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或是对法律未有精通而得出,尚能被我们理解。但令人诧异的是,通常法院也会支持银行这种诉请。此中缘由为何,着实令人费解。

担保范围和担保金额是什么关系?

8. 担保公司担保额度有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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