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科学技术投入条例

2024-05-12 06:22

1. 洛阳市科学技术投入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科学技术投入,规范科学技术投入行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科学技术投入,是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以资金、实物或其他形式用于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服务,科学技术普及以及其他科学技术发展的投入。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科学技术投入和管理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科学技术投入工作的领导,将科学技术投入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五条 市、县(市、区)科学技术委员会是同级人民政府科技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科学技术投入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综合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编制本级科技经费的财政预算,监督、检查财政科技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科学技术投入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洛阳分行依法对各金融机构的科技信贷和投资活动,进行协调、监督和指导。第六条 建立和完善以财政投入为引导,企业事业组织投入为主体,银行贷款为支撑,社会集资、引进外资为补充的科学技术投入体系,逐步提高科学技术投入的总体水平。第七条 政府对在科学技术投入、使用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对科技事业捐赠数额较大的组织的个人,可按有关规定颁发荣誉证书,授予荣誉称号。第二章 科学技术投入第八条 科学技术投入的主要来源:
  (一)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科学事业费、科技三项费用、科研基本建设费、科学技术普及活动经费、科技专项经费和其他用于科学技术的经费;
  (二)以政府名义设立的科技开发基金和科技成果转化基金;
  (三)政府有关部门把生产建设发展资金用于开发新产品、设备改造等发展科学技术的资金;
  (四)企业事业组织自筹以及国家规定留给企业事业组织用于发展科学技术的资金;
  (五)金融机构用于支持进行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产品更新换代、设备改造等发展科学技术的信贷资金和其他科技资金;
  (六)国内外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以发展科学技术为目的投资或捐赠;
  (七)其他用于科学技术发展的投入。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科学事业费、科技三项费用、科研基本建设费、科学技术普及活动经费和其他科技专项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的增长幅度,应高于财政收入增长的幅度。
  市科技三项费用应占本级年度财政预算支出的1%以上,县(市、区)科技三项费用应占本级年度财政预算支出的5‰以上。
  市人民政府每年从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中划拨2%的科研基本建设费,用于一般科研基础设施建设。重大的科研基础设施建设费另行划拨。
  市、县(市、区)要有专项经费用于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每年用于科普工作的经费不得少于本年度财政预算支出的3/10000。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组织可根据需要建立科技开发基金和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其资金来源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第十一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将一定比例的生产建设发展资金用于科技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第十二条 政府对企业事业组织从事下列科技活动的,应按照国家规定落实优惠政策,并予以扶持:
  (一)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二)新产品开发、中间试验、科研中间试验基地建设、用于科研的仪器设备及其零配件;
  (三)农业技术的示范与推广;
  (四)高新技术及其产品进出口;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可以享受优惠政策的科技活动。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应增加科技贷款规模,提高科技贷款比例。每年科技贷款余额可按全市贷款余额的4%左右的比例安排,由市人民政府与中国人民银行洛阳分行及各商业银行研究确定。
  投放资金安排在本市的重大科技项目,政府应按规定给予支持。
  本市承担的国家级科技项目,符合贷款条件的,银行应按规定投放科技贷款。
  经认定为高新技术或科技型的企业事业组织,符合贷款条件的,银行应按规定优先给予流动资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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