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项目管理办法

2024-05-06 20:49

1. ppp项目管理办法

法律主观:PPP项目常见知识解答   目前国内PPP领域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答:和PPP相关的法律法规太多了,后续我们会专门出版文件汇编,以方便大家学习。当各项法律法规太多而找不到头绪时,可先重点阅读6份关于顶层设计的文件:2014年11月16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2014年11月29日发布的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财金〔2014〕113号)、2014年12月2日发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含通用合同指南)、2014年12月30日发布的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14〕156号)(含合同指南(试行))、2015年4月27日发布的经国务院同意的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建部、交通部、水利部、人民银行《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5号令)、2015年5月19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国办发〔2015〕42号)。请忽略它们之间的个别矛盾,相信设计者们都已经尽力了,智慧在民间,真理越辩越明,顶层设计也需要万众创新!  政府方组织实施PPP项目时,需要哪些组织机构?  答:根据42号文相关精神,地方政府在推进PPP项目落地时,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落地实施。因此,各地除了需明确一个部门作为实施机构以外,还需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一般会在本级政府层面设立PPP领导小组,用来指导一个重点PPP项目或者当地所有PPP项目的推进,然后下设PPP工作小组,用来落实具体事项。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当地已成立PPP中心,那么PPP工作小组的办公室可以设在PPP中心,由PPP中心负责PPP项目的统筹协调和落地实施。  经财政部门政府采购选择的企业做PPP项目,如地下管廊,建地下管廊还需再通过投标吗?如果投标没中标怎么办?  答:这是关于“两标并一标”的问题。根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库〔2014〕215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 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九条有关规定,PPP项目通过 招标 方式确定了社会资本后,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理论上,经过招标确定的社会资本当然可以自行施工地下管廊。当然了,所有办法都是游戏规则,没有事前通知各方参与游戏的人就会存在扯皮风险。因此,即使是通过财政部门用招标方式走政府采购的流程确定的社会资本,也需要当地发改部门、住建部门等认同,游戏规则才会真正发挥作用。  为化解政府既有债务压力,很多地方政府希望通过PPP模式将存量公共服务项目转型为PPP项目,请问政府的存量项目如何采用PPP模式?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等相关内容,存量公共服务项目转型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过程中,应依法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价值,防止公共资产流失和贱卖。项目实施过程中政府依法获得的国有资本收益、约定的超额收益分成等公共收入应上缴国库。常见的模式有转让—运营—移交(TOT)、改建—运营—移交(ROT)等,其中TOT是指政府将存量资产所有权有偿转让给社会资本,并由社会资本提供公共服务,政府依据公共服务 绩效 评价结果向社会资本支付相应对价,保证社会资本获得合理收益,合同期满后社会资本将资产等无偿移交给政府指定部门,而ROT是在TOT模式的基础上增加改扩建投资合作内容。  PPP项目财务测算中为什么需要安排流动资金?  答:我们将会出版财务测算教材供大家学习,现在先做简要回答,一个PPP项目的财务测算是需要为了确定投资回报率、合作期限、单价、数量等经济技术条件,财务测算的内容也包括投资表、成本表和收入表,测算的结果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分析。那么在投资表测算的过程中,需要考虑PPP项目 公司 未来的固定资产投资、更新改造投资、追加投资等,而为了维持一个公司的运作还需配备一定流动资金及相应铺底流动资金。一般,一个项目公司的流动资金量视项目公司的3-6个月的运营成本(不含折旧摊销)来确定。(来源: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网,原标题《PPP项目总监问答录》)

ppp项目管理办法

2. ppp项目资本金的规定都有哪些?

资本金是指在投资项目总投资中,由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对投资项目来说是非债务性资金,项目法人不承担这部分资金的任何利息和债务;投资者可按其出资的比例依法享有所有者权益,也可转让其出资,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管理的通知》
第一条 进一步完善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一)明确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适用范围和性质。该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企业投资项目和政府投资的经营性项目。投资项目资本金作为项目总投资中由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对投资项目来说必须是非债务性资金,项目法人不承担这部分资金的任何债务和利息;投资者可按其出资比例依法享有所有者权益,也可转让其出资,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党中央、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分类实施投资项目资本金核算管理。设立独立法人的投资项目,其所有者权益可以全部作为投资项目资本金。对未设立独立法人的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设立专门账户,规范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对拨入的资金和投资项目的资产、负债进行独立核算,并据此核定投资项目资本金的额度和比例(三)按照投资项目性质,规范确定资本金比例。适用资本金制度的投资项目,属于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部门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要对投资项目资本金筹措方式和有关资金来源证明文件的合规性进行审查,并在批准文件中就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筹措方式予以确认;属于企业投资项目的,提供融资服务的有关金融机构要加强对投资项目资本金来源、比例、到位情况的审查监督。
第二条 适当调整基础设施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四)港口、沿海及内河航运项目,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由25%调整为20%。(五)机场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维持25%不变,其他基础设施项目维持20%不变。其中,公路(含政府收费公路)、铁路、城建、物流、生态环保、社会民生等领域的补短板基础设施项目,在投资回报机制明确、收益可靠、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以适当降低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但下调不得超过5个百分点。实行审批制的项目,审批部门可以明确项目单位按此规定合理确定的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实行核准或备案制的项目,项目单位与金融机构可以按此规定自主调整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鼓励依法依规筹措重大投资项目资本金(七)对基础设施领域和国家鼓励发展的行业,鼓励项目法人和项目投资方通过发行权益型、股权类金融工具,多渠道规范筹措投资项目资本金。(八)通过发行金融工具等方式筹措的各类资金,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应当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可以认定为投资项目资本金,但不得超过资本金总额的50%。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投资项目资本金:1. 存在本息回购承诺、兜底保障等收益附加条件;2. 当期债务性资金偿还前,可以分红或取得收益;3. 在清算时受偿顺序优先于其他债务性资金。(九)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统筹使用本级预算资金、上级补助资金等各类财政资金筹集项目资本金,可按有关规定将政府专项债券作为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资本金。
第四条 严格规范管理,加强风险防范(十)项目借贷资金和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股东借款、“名股实债”等资金,不得作为投资项目资本金。筹措投资项目资本金,不得违规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不得违反国家关于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相关要求。不得拖欠工程款。(十一)金融机构在认定投资项目资本金时,应严格区分投资项目与项目投资方,依据不同的资金来源与投资项目的权责关系判定其权益或债务属性,对资本金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投资收益、贷款风险进行全面审查,并自主决定是否发放贷款以及贷款数量和比例。项目单位应当配合金融机构开展投资项目资本金审查工作,提供有关资本金真实性和资金来源的证明材料,并对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十二)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凡尚未经有关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办理备案手续的投资项目,均按本通知执行。已经办理相关手续、尚未开工、金融机构尚未发放贷款的投资项目,可以按本通知调整资金筹措方案,并重新办理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已与金融机构签订相关贷款合同的投资项目,可按照原合同执行。

3. ppp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法律知识

法律分析:
(一)对批准列入省级PPP项目库的项目,根据项目投资规模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前期费用补贴,主要用于项目前期开发、聘请咨询机构等费用补贴。
(二)对完成采购、确定社会资本合作方的PPP项目,按照项目投资规模给予落地奖励扶持。其中,投资规模5亿元以下的项目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5亿元(含5亿元)至10亿元的项目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的项目给予不超过150万元的奖励。奖励资金统筹用于项目全生命周期过程中的各项财政支出,主要包括运营补贴支出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ppp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法律知识

4. ppp项目资本金的规章都有哪些?

资本金是指在投资项目总投资中,由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对投资项目来说是非债务性资金,项目法人不承担这部分资金的任何利息和债务;投资者可按其出资的比例依法享有所有者权益,也可转让其出资,但不得以任何方法抽回。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管理的通知》
第一条 进一步完善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一)明确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适用范围和性质。该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企业投资项目和政府投资的经营性项目。投资项目资本金作为项目总投资中由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对投资项目来说必须是非债务性资金,项目法人不承担这部分资金的任何债务和利息;投资者可按其出资比例依法享有所有者权益,也可转让其出资,但不得以任何方法抽回。党中央、国务院另有规章的除外。(二)分类实施投资项目资本金核算管理。设立独立法人的投资项目,其所有者权益可以全部作为投资项目资本金。对未设立独立法人的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设立专门账户,规范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对拨入的资金和投资项目的资产、负债进行独立核算,并据此核定投资项目资本金的额度和比例(三)按照投资项目性质,规范确定资本金比例。适用资本金制度的投资项目,属于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部门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要对投资项目资本金筹措方法和有关资金来源证明文件的合规性进行审查,并在批准文件中就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筹措方法予以确认;属于企业投资项目的,提供融资服务的有关金融机构要加强对投资项目资本金来源、比例、到位情况的审查监督。
第二条 适当调整基础设施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四)港口、沿海及内河航运项目,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由25%调整为20%。(五)机场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维持25%不变,其他基础设施项目维持20%不变。其中,公路(含政府收费公路)、铁路、城建、物流、生态环保、社会民生等领域的补短板基础设施项目,在投资回报机制明确、收益可靠、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以适当降低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但下调不得超过5个百分点。实行审批制的项目,审批部门可以明确项目单位按此规章合理确定的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实行核准或备案制的项目,项目单位与金融机构可以按此规章自主调整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另有规章的,从其规章。
第三条 鼓励依法依规筹措重大投资项目资本金(七)对基础设施领域和国家鼓励发展的行业,鼓励项目法人和项目投资方通过发行权益型、股权类金融工具,多渠道规范筹措投资项目资本金。(八)通过发行金融工具等方法筹措的各类资金,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应当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可以认定为投资项目资本金,但不得超过资本金总额的50%。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投资项目资本金:1. 存在本息回购承诺、兜底保障等收益附加条件;2. 当期债务性资金偿还前,可以分红或取得收益;3. 在清算时受偿顺序优先于其他债务性资金。(九)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统筹使用本级预算资金、上级补助资金等各类财政资金筹集项目资本金,可按有关规章将政府专项债券作为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资本金。
第四条 严格规范管理,加强风险防范(十)项目借贷资金和不符合国家规章的股东借款、“名股实债”等资金,不得作为投资项目资本金。筹措投资项目资本金,不得违规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不得违反国家关于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相关要求。不得拖欠工程款。(十一)金融机构在认定投资项目资本金时,应严格区分投资项目与项目投资方,依据不同的资金来源与投资项目的权责关系判定其权益或债务属性,对资本金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投资收益、贷款风险进行全面审查,并自主决定是否发放贷款以及贷款数量和比例。项目单位应当配合金融机构开展投资项目资本金审查工作,提供有关资本金真实性和资金来源的证明材料,并对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十二)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凡尚未经有关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办理备案手续的投资项目,均按本通知执行。已经办理相关手续、尚未开工、金融机构尚未发放贷款的投资项目,可以按本通知调整资金筹措方案,并重新办理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已与金融机构签订相关贷款合同的投资项目,可按照原合同执行。

5. ppp项目资本金的规章都有哪些

资本金是指在投资项目总投资中,由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对投资项目来说是非债务性资金,项目法人不承担这部分资金的任何利息和债务;投资者可按其出资的比例依法享有所有者权益,也可转让其出资,但不得以任何方法抽回。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管理的通知》
第一条 进一步完善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一)明确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适用范围和性质。该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企业投资项目和政府投资的经营性项目。投资项目资本金作为项目总投资中由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对投资项目来说必须是非债务性资金,项目法人不承担这部分资金的任何债务和利息;投资者可按其出资比例依法享有所有者权益,也可转让其出资,但不得以任何方法抽回。党中央、国务院另有规章的除外。(二)分类实施投资项目资本金核算管理。设立独立法人的投资项目,其所有者权益可以全部作为投资项目资本金。对未设立独立法人的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设立专门账户,规范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对拨入的资金和投资项目的资产、负债进行独立核算,并据此核定投资项目资本金的额度和比例(三)按照投资项目性质,规范确定资本金比例。适用资本金制度的投资项目,属于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部门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要对投资项目资本金筹措方法和有关资金来源证明文件的合规性进行审查,并在批准文件中就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筹措方法予以确认;属于企业投资项目的,提供融资服务的有关金融机构要加强对投资项目资本金来源、比例、到位情况的审查监督。
第二条 适当调整基础设施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四)港口、沿海及内河航运项目,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由25%调整为20%。(五)机场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维持25%不变,其他基础设施项目维持20%不变。其中,公路(含政府收费公路)、铁路、城建、物流、生态环保、社会民生等领域的补短板基础设施项目,在投资回报机制明确、收益可靠、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以适当降低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但下调不得超过5个百分点。实行审批制的项目,审批部门可以明确项目单位按此规章合理确定的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实行核准或备案制的项目,项目单位与金融机构可以按此规章自主调整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另有规章的,从其规章。
第三条 鼓励依法依规筹措重大投资项目资本金(七)对基础设施领域和国家鼓励发展的行业,鼓励项目法人和项目投资方通过发行权益型、股权类金融工具,多渠道规范筹措投资项目资本金。(八)通过发行金融工具等方法筹措的各类资金,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应当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可以认定为投资项目资本金,但不得超过资本金总额的50%。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投资项目资本金:1. 存在本息回购承诺、兜底保障等收益附加条件;2. 当期债务性资金偿还前,可以分红或取得收益;3. 在清算时受偿顺序优先于其他债务性资金。(九)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统筹使用本级预算资金、上级补助资金等各类财政资金筹集项目资本金,可按有关规章将政府专项债券作为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资本金。
第四条 严格规范管理,加强风险防范(十)项目借贷资金和不符合国家规章的股东借款、“名股实债”等资金,不得作为投资项目资本金。筹措投资项目资本金,不得违规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不得违反国家关于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相关要求。不得拖欠工程款。(十一)金融机构在认定投资项目资本金时,应严格区分投资项目与项目投资方,依据不同的资金来源与投资项目的权责关系判定其权益或债务属性,对资本金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投资收益、贷款风险进行全面审查,并自主决定是否发放贷款以及贷款数量和比例。项目单位应当配合金融机构开展投资项目资本金审查工作,提供有关资本金真实性和资金来源的证明材料,并对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十二)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凡尚未经有关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办理备案手续的投资项目,均按本通知执行。已经办理相关手续、尚未开工、金融机构尚未发放贷款的投资项目,可以按本通知调整资金筹措方案,并重新办理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已与金融机构签订相关贷款合同的投资项目,可按照原合同执行。

ppp项目资本金的规章都有哪些

6. ppp项目资本金的规定都有哪些

资本金是指在投资项目总投资中,由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对投资项目来说是非债务性资金,项目法人不承担这部分资金的任何利息和债务;投资者可按其出资的比例依法享有所有者权益,也可转让其出资,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管理的通知》
第一条 进一步完善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一)明确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适用范围和性质。该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企业投资项目和政府投资的经营性项目。投资项目资本金作为项目总投资中由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对投资项目来说必须是非债务性资金,项目法人不承担这部分资金的任何债务和利息;投资者可按其出资比例依法享有所有者权益,也可转让其出资,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党中央、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分类实施投资项目资本金核算管理。设立独立法人的投资项目,其所有者权益可以全部作为投资项目资本金。对未设立独立法人的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设立专门账户,规范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对拨入的资金和投资项目的资产、负债进行独立核算,并据此核定投资项目资本金的额度和比例(三)按照投资项目性质,规范确定资本金比例。适用资本金制度的投资项目,属于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部门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要对投资项目资本金筹措方式和有关资金来源证明文件的合规性进行审查,并在批准文件中就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筹措方式予以确认;属于企业投资项目的,提供融资服务的有关金融机构要加强对投资项目资本金来源、比例、到位情况的审查监督。
第二条 适当调整基础设施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四)港口、沿海及内河航运项目,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由25%调整为20%。(五)机场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维持25%不变,其他基础设施项目维持20%不变。其中,公路(含政府收费公路)、铁路、城建、物流、生态环保、社会民生等领域的补短板基础设施项目,在投资回报机制明确、收益可靠、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以适当降低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但下调不得超过5个百分点。实行审批制的项目,审批部门可以明确项目单位按此规定合理确定的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实行核准或备案制的项目,项目单位与金融机构可以按此规定自主调整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鼓励依法依规筹措重大投资项目资本金(七)对基础设施领域和国家鼓励发展的行业,鼓励项目法人和项目投资方通过发行权益型、股权类金融工具,多渠道规范筹措投资项目资本金。(八)通过发行金融工具等方式筹措的各类资金,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应当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可以认定为投资项目资本金,但不得超过资本金总额的50%。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投资项目资本金:1. 存在本息回购承诺、兜底保障等收益附加条件;2. 当期债务性资金偿还前,可以分红或取得收益;3. 在清算时受偿顺序优先于其他债务性资金。(九)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统筹使用本级预算资金、上级补助资金等各类财政资金筹集项目资本金,可按有关规定将政府专项债券作为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资本金。
第四条 严格规范管理,加强风险防范(十)项目借贷资金和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股东借款、“名股实债”等资金,不得作为投资项目资本金。筹措投资项目资本金,不得违规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不得违反国家关于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相关要求。不得拖欠工程款。(十一)金融机构在认定投资项目资本金时,应严格区分投资项目与项目投资方,依据不同的资金来源与投资项目的权责关系判定其权益或债务属性,对资本金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投资收益、贷款风险进行全面审查,并自主决定是否发放贷款以及贷款数量和比例。项目单位应当配合金融机构开展投资项目资本金审查工作,提供有关资本金真实性和资金来源的证明材料,并对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十二)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凡尚未经有关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办理备案手续的投资项目,均按本通知执行。已经办理相关手续、尚未开工、金融机构尚未发放贷款的投资项目,可以按本通知调整资金筹措方案,并重新办理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已与金融机构签订相关贷款合同的投资项目,可按照原合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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