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转让协议未付款是否有效

2024-05-16 02:38

1. 股份转让协议未付款是否有效

股份转让协议未付款有效。协议只要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无效情形,自签订后就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一方签订协议后不付款,这属于违约行为,而不是属于致使协议无效的行为,此时另一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股份转让协议未付款是否有效

2. 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付款怎么办

转让人向受让人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在受让人向转让人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时,转让人才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受让人应在一定期限内付清全部股权转让款,否则构成违约,由转让人继续享有转让股权的所有权。
签订该股权转让协议后,如果受让人在支付部分股权转让款后,又拒绝付清全部款项。股权转让双方基于真实意思表示签订股权协议,且协议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则该协议合法有效,股权转让双方均应按照协议履行义务。
一、股权转让协议怎么才算生效
股权转让合同也自成立时生效。但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并不等同于股权转让生效。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实际是一份标的为股权的特殊合同。协议首先应符合一般合同的生效的要件,即具备:协议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标的须确定和可能。
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是指对合同各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的问题,而股权转让行为的生效是指股权何时发生转移,即受让方何时取得股东身份的问题,即需要在工商管理部门进行相应的股东变更之后,该股权转让协议的受让一方才能取得股东身份。
二、股权变更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股权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经办人身份证明;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三)公司章程修正案;
(四)新股东的资格证明或者发起人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五)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3. 股权转让未支付转让款是否有效

法律分析:有效。股权转让协议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自签订后就具有法律效力,而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一方不付款的,属于合同违约的行为,出让股权的股东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且要求违约方承担赔偿的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股权转让未支付转让款是否有效

4. 股权转让未支付对价,股权转让协议有效吗?

股权转让未支付对价,股权转让协议有效,股权转让合同未明确约定对价并不绝对导致合同无效。
根据《公司法》第72条的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发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
第61条之规定。
当事人就价款没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不是转让行为成立的必要条件,但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对双方利益都具有保障的作用。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一、股权转让的规定是什么?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未付股权转让款协议解除的后果

一、 股权转让 款协议解除的法律后果  1、法律对 合同解除 的规定  《 民法典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百六十六条6868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 违约责任 ,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 担保人 对 债务人 应当承担的 民事责任 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 担保合同 另有约定的除外。  从该法条的表述看,规定合同解除的效果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终止履行的效力,即指尚未履行的合同义务终止履行,解除向将来发生效力;二是恢复原状的效力,是指对已经履行的合同内容有恢复原状的请求权;三是赔偿损失的效力,合同被解除后一方所受到的损害可以请求对方予以赔偿。  合同解除有溯及力的可以请求恢复原状  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恢复原状指恢复到订约前的状态,恢复原状时,原物存在的,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如果原物是种类物,可以用同一种类物返还。恢复原状还包括:一是返还财产所产生的 孳息 ;二是支付一方在财产占有期间为维护该财产所花费的必要费用;三是因返还财产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合同解除后恢复原状必然会涉及到合同解除有无溯及力问题。合同解除有溯及力,是指解除使合同关系溯及既往地消灭,合同如同自始未成立。理论界认为非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有溯及力。所谓非继续性合同,是指履行为一次性行为的合同。就非继续性合同的性质而言,当它被解除时能够恢复原状,即已经进行的给付能够返还给付人。恢复原状是解除有溯及力的效果及标志。有溯及力的解除发生恢复原状的效果,在当事人已经部分或全部履行时,发生恢复原状的义务。  2、合同解除无溯及力的不能恢复原状  是否能够恢复原状应取决于 合同履行 情况和合同性质。履行情况,是指根据履行部分对整个合同义务的影响。如果 债权人 的利益不是必须通过恢复原状才能得到保护,不一定采用恢复原状。合同性质,是指根据合同标的的属性。根据合同的属性不可能或者不容易恢复原状的,不必恢复原状。  理论界认为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无溯及力。所谓继续性合同,是履行必须在一定继续的时间内完成,而不是一时或一次完成的合同。  一是以使用标的为内容的连续供应合同。如 租赁合同 、 仓储合同 等均属此类。租赁、借用、消费借贷等继续性合同以使用、收益标的物为目的,已经被受领方享用的标的物效益,是不能返还的,也就不能恢复原状。  二是以行为为标的的合同。比如 劳务合同 ,对于已经支付的劳务,很难用同样的劳动者和同质量的劳务返还。  三是涉及善意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比如,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已经转让给他人,如果返还将损害第三人利益。  还有 委托合同 的解除不能有溯及力,主要是因为委托合同解除溯及到 合同成立 当初消灭,会使受托人进行的 代理 行为全部失去法律根据,从而变成无效。这样,代理人及通过该代理行为而与委托人成立法律关系的第三人均遭不测之损害,也使社会经济秩序紊乱。因而,为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的正常化,委托合同的解除不应有溯及力。  3、恢复原状的请求权基础  恢复原状是有溯及力的合同解除所具有的直接效力,是双方当事人基于合同发生的 债务 全部免除的必然结果。在合同尚未履行时,解除具有溯及力,基于合同发生的 债权债务 关系全部溯及地消灭,当事人之间当然恢复原状,不存在产生恢复原状义务的余地。恢复原状义务只发生于合同部分或全部履行的情况。由于合同自始失去效力,所以当事人受领的给付失去法律根据,应该返还给付人,也可以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因此,恢复原状请求权乃是合同解除的溯及力之体现。民法上的请求权,种类繁多,性质不一,仅就财产性的请求权而言,既有物权性质的请求权,也有债权性质的请求权。合同解除后恢复原状请求权具体属于何种性质的请求权,在学界存在着很大的分歧。而对该请求权的定性不同,将导致标的物灭失风险责任的不同,以及权利有无优先力和排他力的不同对于合同主体的权利义务影响很大。  前述财产返还请求权的性质主要有 不当得利 请求权和物权请求权两种。依不当得利说,在合同解除之前,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存在,当事人依据合同相互负有给付义务,在合同因解除而丧失约束力后,给付之原因消失,当事人所受领之给付构成债法上给付原因嗣后消失之不当得利。不当得利请求权其性质是一种债权的请求权。由于我国法律未承认物权行为独立性和无因性理论,物权变动的原因嗣后不存在将导致物权回复到变动之前的状态。物权变动的基础关系的解除将影响物权变动的效果,原权利人仍对物享有所有权。因履行而失去对标的控制的当事人对标的物仍享有所有权,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性质为物权请求权,它能够优先于普通债权得到满足。比如,合同解除后转让人基于物权请求权可以依据《破产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行使破产取回权,将财产从管理人处取回。如果是基于不当得利请求权,因其请求权性质为债权请求权,故不能取回财产,只能是申报债权。又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8条的规定,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 担保物权 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这里所说的基于所有权而享有的债权就包括合同解除后基于物权请求权的财产返还,可以优先于其他债权受偿。  二、未付股权转让款协议解除的条件  股权转让协议 中约定,转让人向受让人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在受让人向转让人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时,转让人才办理 股权变更 手续;受让人应在一定期限内付清全部股权转让款,否则构成违约,由转让人继续享有转让股权的所有权。签订该股权转让协议后,如果受让人在支付部分股权转让款后,又拒绝付清全部款项,股权转让人是否有权 解除合同 ?  股权转让双方基于真实意思表示签订股权协议,且协议内容未违反法律 法规 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则该协议合法有效,股权转让双方均应按照协议履行义务。一方未履行协议义务,导致协议目的无法实现的,构成根本违约。所谓根本违约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实施违反合同的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另一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其支付 违约金 。根本违约产生的法律效果为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股东之间以转让人与受让人的身份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在受让人向转让人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时,转让人才办理股权变更手续,且受让人支付股权转让款应按照约定时间,超过约定时间一定期限内不支付股权转让款的,转让人继续持有转让股权。因转让人与受让人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故协议有效。但受让人在支付部分股权转让款后,拒绝付清全部款项,也就是说受让人并未按约定期限付清股权转让款。因股权转让协议的目的在于转让股权,现因受让人不支付股权转让款的行为导致无法转让股权,根据合同约定转让人继续持有转让的股权,即股权转让协议的目的无法实现。因此受让人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股权转让人有权解除合同。  从上述内容可以得出,受让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根本违约,是未付股权转让款协议解除的先决条件。因为 股权转让合同 不同于一般的合同,它牵涉的方面太多,例如公司债券人、其他股东的利益等。 考虑到 未付股权转让款协议解除, 可能 带来的高 成本和社会影响力,法院在案件审理中,一般不会赞成解除合同,而是责令受让方支付给转让方股权转让款,以保证股权转让合同的正常履行。

未付股权转让款协议解除的后果

6. 股权转让未支付对价股权转让协议有效吗

法律分析: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九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

7. 你有未付款的股东转让协议吗

股份转让协议未付款,如果当事人均已签字,并且当事人未将付款约定为合同的生效条件的,该协议有效。协议一般自依法成立时有效,而协议成立的时间一般是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时候。【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你有未付款的股东转让协议吗

8. 未签股权转让协议,公司股份已转让,未支付转让费

股权转让一方没有履约支付转让费,协议仍然有效,但是视作对方违约:
1、股权转让协议在签订的时刻就视为合同生效;
2、受让方没有按期支付转让费的行为是违约的行为;
3、对于违约行为的处理一般是按照合约规定的方法处理;如果双方不能就解决方法达成一致,可以进行仲裁或者要求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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