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的属性有哪些

2024-05-12 10:37

1. 票据的属性有哪些

法律分析:票据具有其独特的法律属性:
(1)票据是设权证券,证券权利因作成证券而创设。
(2)票据是债权证券。票据权利人对票据义务人可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3)票据是金钱证券。票据以一定的金钱为交付标的。
(4)票据是流通证券。票据通过背书或交付而转让,在市场上自由流通。
(5)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权利的成立,不必以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原因关系的成立为前提。
(6)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上所创设的权利和义务,均依票据上记载的文字内容来确定。
(7)票据是要式证券。票据必须依法定形式制作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8)票据是占有证券。任何人欲主张票据权利,就必须实际占有票据。
(9)票据是提示证券。票据权利人请求付款或行使追索权时,必须向义务人提示票据。
(10)票据是返还证券。票据权利人在实现票据权利后,必须将票据返还给义务人。
法律依据:《票据法》 上规定的票据。票据的法律属性介绍如下:
票据是按照一定形式制成﹑写明有付出一定货币金额义务的证件,是出纳或运送货物的凭证。广义的票据泛指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如债券、股票、提单、国库券、发票等等。狭义的票据仅指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有价证券,即出票人根据票据法签发的,由自己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在我国,票据即汇票(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支票及本票(银行本票)的统称。票据一般是指商业上由出票人签发,无条件约定自己或要求他人支付一定金额,可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持有人具有一定权力的凭证。属于票据的有:汇票、本票、支票、提单、存单、股票、债券等等。

票据的属性有哪些

2. 票据的特性有什么

票据的特性如下:
1、票据的目的是支付一定的金额;
2、票据是出票人依法签发的有价证券;
3、票据所表示的权利不能与票据分离;
4、票据记载的金额由出票人自行或委托他人支付;
5、只要票据持有人提示付款,付款人就应无条件向持有人或收款人支付票据金额;
6、票据是一种可转让证券。
一、操作转账支票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1、购买支票:客户转账支票使用完毕后,应在转账支票领用单上加盖预留银行印鉴,同时按标准交费,领取空白转账支票。
2、客户应在其存款账户的余额内签发支票。如透支银行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千元的罚款。
3、“出票人签章”栏应加盖预留银行印鉴,缺漏印章或印鉴不符时,银行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千元的罚款。
4、客户签发票据应按照《支付结算办法》和《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规定》记载。
5、转账支票提示付款期限为10日,超过付款期的支票,银行不予受理;转账支票的权力时效为自出票日起六个月,在票据开出六个月内,收款人可持有关证明文件,向付款人请求付款。
6、客户结清销户时,应将未用空白支票缴还银行。
7、支票的收款人、金额、日期不得涂改。
二、违法票据承兑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1、必须是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所实施的行为
所谓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是指违反《票据法》有关票据的签章、记载、背书等规定的票据。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没有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票据法》的规定。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2、必须是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的行为
所谓承兑是指票据付款人在票据上承诺出票人的付款委托,负担支付票面金额的义务并在汇票上表示愿意按照票据文义付款的票据附属行为,亦即,票据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支付票据金额的票据行为。所谓付款,是指票据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担当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以消灭票据关系的附属票据行为。所谓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担保特定票据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为目的而在票据上所为的附属票据行为。
所谓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是指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玩忽职守,对没有真实委托付款关系的汇票予以承兑;对背书不连续(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例外)、形式要件欠缺、签章与预留印鉴不付、票载金额(文字与数码记载)不一致、超过时效期限及其他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付款;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出票人签发的票据或者没有财产担保的承兑人承兑的票据(汇票)予以保证等。
3、必须造成重大损失
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的行为必须造成重大损失时,才构成犯罪。至于何谓“重大损失”,有待有权机关作出解释。
三、商业汇票由谁签发
商业汇票由出票人签发,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确定金额的票据。签发汇票后,承担保证汇票承兑付款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应当承担保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出票人未能承兑或者支付汇票的,应当向持票人清偿规定的金额和费用。

3. 票据具有哪些特征

票据是指出票人承诺或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或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票据具有以下特征:
(1)票据是一种有价证券。
(2)票据是一种无因债权证券。
(3)票据是一种设权证券。
(4)票据是流通证券。
(5)票据是一种要式证券。
(6)票据是一种文义证券。在票据以上特征中,最重要的是无因性、流通性和要式性。

票据具有哪些特征

4. 票据有哪些特征?

票据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票据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
2.票据是出票人依法签发的有价证券。
3.票据所表示的权利与票据不可分离。
4.票据所记载的金额由出票人自行或委托他人支付。
5.票据的持票人只要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付款人即应无条件向持票人或收款人支付票据金额。
6.票据是一种可转让证券。

5. 票据有哪些特征?

票据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票据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
2.票据是出票人依法签发的有价证券。
3.票据所表示的权利与票据不可分离。
4.票据所记载的金额由出票人自行或委托他人支付。
5.票据的持票人只要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付款人即应无条件向持票人或收款人支付票据金额。
6.票据是一种可转让证券。

票据有哪些特征?

6. 票据的特征有哪些

(一)票据是无因证券
这是指证券上权利的存在只因证券本身记载的文义为准,权利人享有证券权利只以持有证券为必要,至于权利人取得证券的原因,证券上权利发生的原因以及这些原因的存在、有效对证券权利原则上没有影响。换言之,票据持票人只要对票据债务人提示票据就可行使票据权利,而对取得票据的原因,不负证明责任,即使票据的基础关系无效或有瑕疵,票据债务人仍应对持票人按票据所记载文义负责。
(二)票据是金钱证券
支付票据金额是票据签发和转让的最终目的,也是确定票据债权和债务的重要依据。在《票据法})中对汇票、本票和支票必须记载事项均将“确定的金额”作为重要内容,若没有“确定的金额”则票据无效。因此可以看出,如果一张证券上无确定的金额,即使其具有票据的外形,从实质上来说,它也不能属于票据。
(三)票据是设权证券
票据的作成,是票据权利产生的基础。没有票据,则没有票据上的权利。即票据的作成,并不是单纯地用以证明已经存在的权利,而是创设新的权利。
(四)票据是文义证券
票据的权利义务完全依照票据上记载的文义而定。纵使其所记载的文义有错误,票据关系人也不得离开票据所记载的文义,以票据以外的其他立证方法变更或补充票据文义。在票据上签章者,都必须依据票据记载的文义承担相应的责任,不得以票据以外的任何理由来推卸或改变责任。
(五)票据是要式证券
要式是指票据行为必须依据票据法的规定在票据上载明法定事项并交付。如果欠缺法定事项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票据行为应属无效。票据行为的要式性主要表现为:票据行为必须是书面行为,而不是口头行为;票据行为的行为人必须在票据上签章,没有签章的票据无效;票据行为必须遵照票据法规定的方式和内容,如背书必须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等。《票据法》所规定的汇票、本票和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有:表明某种票据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或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或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签章等。
(六)票据是独立证券
票据上的各个票据行为各自独立发生效力,不因其他票据行为的无效或有瑕疵而受影响。比如票据上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签章,不影响其他有效签章的效力。票据的伪造或票据上签章的伪造不影响票据上其它真实签章的效力。票据上被保证人的债务即使无效,保证人的保证行为仍然有效。

7. 票据具有哪些特征

   
     票据具有哪些特征? 
     答: 票据是指出票人承诺或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或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票据具有以下特征:
    (1)票据是一种有价证券。
    (2)票据是一种无因债权证券。
   
    (3)票据是一种设权证券。
    (4)票据是流通证券。
    (5)票据是一种要式证券。
    (6)票据是一种文义证券。在票据以上特征中,最重要的是无因性、流通性和要式性。
    
    
     
  

票据具有哪些特征

8. 票据特征有哪些?

问题一:票据具有哪些特征  票据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票据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  2.票据是出票人依法签发的有价证券。 
  3.票据所表示的权利与票据不可分离。 
  4.票据所记载的金额由出票人自行或委托他人支付。 
  5.票据的持票人只要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付款人即应无条件向持票人或收款人支付票据金额。 
  6.票据是一种可转让证券。 
  
   问题二:什么是票据?票据具有哪些特征?  票据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包括:汇票、银行本票、支票。 
  特征: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 
  票据是文义证券 
  票据是无因证券 
  梗票据是金钱债权证券 
  票据是要式证券 
  票据是流通证券 
  
   问题三:票据行为的特征有哪些  A要式性 
  B文义性 
  C无因性 
  D独立性 
  有以下四个特征: 
  1)要式性。票据行为必须在票据证券上载明法定的事项,且不得任意变更。 
  2)无因性。票据行为不因票据的实质关系无效或有瑕疵被撤销而受影响,持票人在请求付款时必须对票据行为的有效性提出证明而不必对票据的原因关系举证。 
  3)文义性。票据行为的内容必须依票据上记载的文义而定,对票据行为的解释也应按照票据上的文义进行。票据的文义,决定票据权利和票据债务的范围和最高限度。 
  4)独立性。已具备基本形式要件的票据,在其上所作的各个票据行为各自独立发生效力,不因其他票据行为的无效或瑕疵而受影响。票据行为的这一独立性特征,与一般的法律行为不同。票据行为一般有以下六种:发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保付,除此之外,在票据证券上进行的其他行为,概不发生票据行为的效力。 
  
   问题四:票据具有什么样法律特征?  1.设权性,即票据权利的发生,必须以票据的设立为前提。 
  2.无因性,票据是一种无需过问原因的证券。原因是指票据的权利和义务发生的原因。 
  3.要式性,票据是一种要式有价证券,票据的作成必须具备法定形式,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其所记载的必要项目必须合乎规范。 
  4.文义性,指票据上的一切权利义务均以票据上记载的文字为依据,不受票据所载文字范围以外的事由的影响。 
  5.流通转让性,票据的权利可以背书或交付而转让。并且,票据的转让不必要通知债务人,票据的受让人获得票据的同时取得票据的全部权利。 
  
   问题五:票据的性质与特征是什么  票据的性质与特征: 
  1、设权性(Right to Be Paid) 
  2、票据的流通转让性 
  正当持票人不受前手权利缺陷影响; 
  正当持票人(Holder in due Course):指善意并支付对价的票据受让人。 
  对价持票人(Holder for Value):受让人任一前手曾支付对价。其票据权利不优于前手。 
  付对价(Paid for Value):支付票据当事人认可的价值。如继承、赔予、税收等可依法取得票据但其票据权利不优于前手 
  3、无因性 
  收款人(受让人)取得票据或付款人支付票款时无须过问票据权利产生的原因 
  4、要式性 
  我国《票据法》规定汇票有七项必须记载项目,任何一项缺失,汇票为无效汇票。 
  5、文义性 
  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须以票据表面记载内容为准 
  6、提示性(Presentment) 
  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债务人提示汇票,否则债务人可拒绝履行义务。 
  7、返还性(Returnability) 
  付款人履行债务后,持票人把票据交付款人,付款人对汇票进行注销,从而退出流通市场。 
  
   问题六:票据保证的特征  票据保证有如下特征:1、保证的从属性与独立性。《票据法》第49条规定,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2、保证是对主票据债务的一种担保。3、票据保证是要式法律行为。《票据法》第46条规定,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保证”的字样;(二)保证人名称和住所;(三)被保证人的名称;(四)保证日期;(五)保证人签章。保证人为出票人、付款人、承兑人保证的,应当在票据的正面记载保证事项;保证人为背书人保证的,应当在票据的背面或者其粘单上记载保证事项。 
  
   问题七:票据的特征  票据具有其独特的法律属性:(1)票据是设权证券,证券权利因作成证券而创设。(2)票据是债权证券。票据权利人对票据义务人可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3)票据是金钱证券。票据以一定的金钱为交付标的。(4)票据是流通证券。票据通过背书或交付而转让,在市场上自由流通。(5)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权利的成立,不必以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原因关系的成立为前提。(6)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上所创设的权利和义务,均依票据上记载的文字内容来确定。(7)票据是要式证券。票据必须依法定形式制作才能具有法律效力。(8)票据是占有证券。任何人欲主张票据权利,就必须实际占有票据。(9)票据是提示证券。票据权利人请求付款或行使追索权时,必须向义务人提示票据。(10)票据是返还证券。票据权利人在实现票据权利后,必须将票据返还给义务人。 
  
   问题八:票据有哪五大特点?  票据的五个特点 
  票据五个基本特点“因、文、有、权、要”。 
  “因”就是无因票据,受让票据的一方无须知道转让票据一方是如何得到票据的;“文”就是文义票据,票偿的内容必须在票面上表达得清清楚楚;“有”就是票据是有价证券,必须标明一定的金额;“权”就是票据是设权凭证,对持票人而言是索偿一定金额的权利凭证;“要”就是票据有要式规定,记载那些内容有明确的规定,不得随意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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