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救助金申请

2024-05-16 13:34

1. 司法救助金申请

司法救助,又称诉讼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中,通过对当事人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的救济措施,减轻或者免除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当事人的负担,保证其能够正常参加诉讼,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具体操作情况如下:立案法官对当事人提交的诉讼材料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申报,经审批后,决定暂时缓交,经法院统一缓交诉讼费用的,缓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案件的审理期限。待案件结束后根据案件审理结果决定最终诉讼费用的负担:申请救助人若胜诉,则由被告人负担诉讼费用;若原被告各负担一部分诉讼费用或申请救助人败诉,诉讼费用视具体情况对申请救助人予以减免的决定。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解决了相当一部分当事人由于经济困难不能提起诉讼的情况,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司法救助金申请

2. 司法救助金一般去哪申请

申请司法救助应注意以下几点:      1、司法救助属于司法局业务范围,可到当地司法部门进行申请,司法救助的范畴多为经济救助和法律援助。      2、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司法救助,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足以证明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据材料。      3、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司法救助的,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4、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当事人缓交诉讼费的,缓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案件的审理期限,同意减交诉讼费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

3. 申请司法救助金规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申请司法救助的,申请人应在起诉或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和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其中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的,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申请的条件如下: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二)孤寡老人、孤儿和农村“五保户”;
(三)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人;
(四)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
(五)追索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的;
(六)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七)因见义勇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近亲属请求赔偿或经济补偿的;
(八)进城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请求赔偿的;
(九)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户救济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无其他收入的;
(十)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十一)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的;
(十二)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十三)当事人为社会福利机构、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社会救助站、特殊教育机构等社会公共福利单位的;
(十四)其他情形确实需要司法救助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
第四条 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司法救助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足以证明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据材料。其中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司法救助的,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司法救助的请求,由负责受理该案的审判人员提出意见,经庭长审核同意后,报主管副院长审批。数额较大的,报院长审批。

申请司法救助金规定是什么

4. 司法救助金哪里申领

前提条件:有残疾证的话,也要到居委会出具没有生活来源的证明,总之要证明是的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工资以下。【摘要】
司法救助金哪里申领【提问】
前提条件:有残疾证的话,也要到居委会出具没有生活来源的证明,总之要证明是的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工资以下。【回答】
国家司法救助的范围
1.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重伤或严重残疾,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2.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3.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生活困难的;或者因为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来源的近亲属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回答】
申请位置:判决法院【回答】
发放救助金时应制作《刑事被害人救助资金发放登记表》,并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回答】

5. 司法救助应当去那个部门

它应包括以下四个步骤:
1、司法救助的申请
关于申请,一般情况下都包括书面和口头两种形式,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根据各地的不同实践亦采用了书面和口头形式。具体到司法救助,作者认为应当采用书面申请一种形式,因为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是权力机关,由其实施的救助应当具有严肃性和严格性,并应符合节约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的原则。当事人符合司法救助条件,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司法救助时,除了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写明申请理由外,还应提供相关证明,其中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司法救助的,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此证明应有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
2、司法救助的审查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司法救助的请求,由受理该案的审判人员负责审查,既要审查申请人申请救助的理由是否成立,属不属于应当给予救助的范围,又要审查申请人符不符合救助的经济条件和诉讼能力条件,并且有没有法定证明机关的证明文件。经过审查,符合救助条件的,由审判人员提出同意意见,经庭长审核同意后,报主管副院长审批,其中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数额较大的,报院长审批。对申请不符合条件的,发出不予司法救助通知书。
3、司法救助的实施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司法救助的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根据其申请救助的内容采取不同的救助措施。具体办法是,由受理申请的审判人员在审查同意后,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内容制作或者减、缓、免交诉讼费的通知,或者是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的通知,或者是建议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的通知,经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申请救助的当事人持该通知到相应部门办理救助事项。
4、司法救助被拒绝的申诉
当事人接到不予司法救助的通知后,可以申诉。申诉应当向同一人民法院提出。原因是,司法救助的条件一般比较明确,审判人员经审查后,大多都能做出正确判断。也有少数审判人员可能因其他原因导致误断。在此情形下,给予当事人一次补救的机会也就足够了。这样也有利于当事人快速解决问题。

司法救助应当去那个部门

6. 司法救助找哪个部门

法律分析:司法救助一般由司法局来进行管理。司法救助是指当事人去法院进行起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由于当事人经济确有困难的,法院做诉讼费缓交、减交、免交处理的行为。
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
《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承担下列国家司法救助工作职责:
(一)受理、审查国家司法救助申请;
(二)提出国家司法救助审查意见并报请审批;
(三)发放救助金;
(四)国家司法救助的其他相关工作。

7. 申请司法救助金的条件

法律分析:民事、行政案件的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各地法院申请司法救助: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2、追索养老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而生活确实困难的;3、为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追索医疗费用和物质赔偿,本人确实生活困难的;4、生活困难的孤寡老人、孤儿或者农村“五保户”;5、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6、国家规定的优抚对象,生活困难的;7、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领取失业救济金,无其他收入,生活困难的;8、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9、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生活困难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 第十四条 公民就本条例第十条所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
(一)请求国家赔偿的,向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向提供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向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向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五)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向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申请司法救助金的条件

8. 司法救助找哪个部门

法律分析:1、司法救助的申请
关于申请,一般情况下都包括书面和口头两种形式,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根据各地的不同实践亦采用了书面和口头形式。具体到司法救助,作者认为应当采用书面申请一种形式,因为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是权力机关,由其实施的救助应当具有严肃性和严格性,并应符合节约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的原则。当事人符合司法救助条件,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司法救助时,除了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写明申请理由外,还应提供相关证明,其中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司法救助的,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此证明应有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
2、司法救助的审查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司法救助的请求,由受理该案的审判人员负责审查,既要审查申请人申请救助的理由是否成立,属不属于应当给予救助的范围,又要审查申请人符不符合救助的经济条件和诉讼能力条件,并且有没有法定证明机关的证明文件。经过审查,符合救助条件的,由审判人员提出同意意见,经庭长审核同意后,报主管副院长审批,其中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数额较大的,报院长审批。对申请不符合条件的,发出不予司法救助通知书。
3、司法救助的实施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司法救助的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根据其申请救助的内容采取不同的救助措施。具体办法是,由受理申请的审判人员在审查同意后,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内容制作或者减、缓、免交诉讼费的通知,或者是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的通知,或者是建议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的通知,经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申请救助的当事人持该通知到相应部门办理救助事项。
4、司法救助被拒绝的申诉
当事人接到不予司法救助的通知后,可以申诉。申诉应当向同一人民法院提出。原因是,司法救助的条件一般比较明确,审判人员经审查后,大多都能做出正确判断。也有少数审判人员可能因其他原因导致误断。在此情形下,给予当事人一次补救的机会也就足够了。这样也有利于当事人快速解决问题。
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已经2016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三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对象和范围
第三章  方式和标准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一节  救助申请的受理
第二节  救助申请的审查与决定
第三节  救助金的发放
第五章  救助资金保障和管理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七章  附则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