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有《反垄断法》吗?

2024-05-18 11:17

1. 美国有《反垄断法》吗?


美国有《反垄断法》吗?

2. 微软为什么没有因《反垄断法》被美国政府强行拆分?

微软的垄断不同于传统的垄断,它属于自然的垄断,与传统的垄断有很大的不同,这里的是非曲折很复杂,微软的成功很大程度上受益于它提前创立了行业标准,这个年代掌握标准就掌握了世界啊 防止垄断的根本目的还是在让消费者受益,如果强行把微软拆了消费者不受益还吃大亏 微软垄断案已沸沸扬扬闹腾了两年多,其间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各执己见,难以形成公论。其争论的焦点有三:一、微软的垄断是自由竞争以及技术与经营管理创新的结果,政府的处罚违背了自由竞争的原则并且是在打击创新。二、政府分割微软公司的举动不折不扣是对财产权的严重侵犯。三、微软的垄断也是消费者选择的结果,消费者的愿望与权利不能被忽视。这些看法都有道理,符合自由主义的原则,不能直接驳斥。我们不妨换一种思维方式,从人性,利害关系与权力结构的角度来分析微软垄断案。 依照客观规律,如果只有绝对公正的市场规则,而没有相应的调控与平衡机制的话,自由竞争的必然后果就是财富的集中与垄断。而在一切垄断者看来,垄断就是最公正的制度,是自由与正义原则运行的必然后果。显然比尔·盖茨与一切垄断者一样对于自由竞争的态度就是只打算利用它消灭竞争对手,获取垄断利润,决不会无条件的将它奉为至高无上的原则——尤其是为了坚持这个原则,需要他自我克制或者做出牺牲。 根据财富与权势之间的关系以及它们运动的规律,微软有能力在经济上与政治上形成更大的垄断。一方面,在相关行业,微软已没有真正同一量级的竞争对手,放纵它逐利的本能,最后的结果就是一切竞争对手被它以合法与非法的手段消灭,从而对市场形成绝对的垄断。另一方面,以微软公司所掌握的巨大财富,如果比尔.盖茨有政治头脑与野心的话,它又可以收买多少政客、吹鼓手与打手,形成庞大的政治势力?根据媒体报道,有一种意见认为微软之所以吃垄断官司,是因为微软一贯不重视在政治方面的投入,用于游说国会议员的费用以及政治捐献的数额少得可怜。这大概是事实,但它只能说明,比尔.盖茨这个人精明吝啬、刻薄寡恩,并不能说明微软没有这个能力。这次联邦地方法院的“一分为二”的判决出来后,比尔·盖茨不是表示要斗争到底,并且要动用金钱来争取政治同盟吗?看来非不能也,是不为也。 按照盎格鲁·萨克逊人阴暗、冷酷、精明与势利的政治文化传统,“人性恶”是他们看待一切事务的出发点。比尔·盖茨在竞争中利用一切合法与非法手段斤斤计较、巧取豪夺的作风,表明这个人坚决以自我为中心,毫不顾及他人的存在与感受,这种权威性格与独占倾向正是极权主义的重要的表现之一。任其发展,不加制约,他有限的资本可以形成无限的权力与影响力,不如先下手为强,削弱他的势力与能力,免得养虎为患,尾大不掉。 事实上微软公司已经在相关行业占有垄断地位,并且在它势力所及的范围内造成了恶劣影响。造成这种结果的原因究竟是微软在技术、经营与管理方面的创新以及向消费者提供了良好的服务;还是微软在剽窃技术、捆绑销售与玩弄消费者,其间的区别已无重要意义,真正重要的是要打倒霸权,恢复自由竞争的市场格局。 光有这些,还不足以说明美国政府为什么一定要肢解微软公司。在笔者看来,计算机及其相关产品如程序、操作系统及浏览器等在信息时代的价值就如同铜锡资源与青铜兵器在上古文明时代,煤铁资源与大炮巨舰在西方工业化时代的价值一样,既是巨大的财富,更是一种战略资源与权力工具。在美国政府尤其是军方看来,他们绝不允许这种战略资源与权力工具被一个人垄断,从而对美国的国内与国际统治秩序握有绝对的影响力。当年的美国标准石油公司与美国电话电报公司被肢解的真正理由除了恶意消灭竞争对手及垄断市场外就是石油产品与电话电报在当时都属于一种战略资源与权力工具。 至于消费者的权利只能算一种边缘性的权利,它只有在数个至少是两个势均力敌且不可调和的逐利集团激烈斗争的市场格局中才能得到维护,如同人们的自由权利只有在权力的制约与平衡的政治格局中才能得到维护一样。如果让某个逐利集团垄断了市场或者形成寡头竞争的格局,消费者的权利又怎能得到可靠的保护?而消费者的意愿在政治上无足轻重,因为消费者没有明确的、有限的利益,因而无法组织且没有政治上的代表。在美国司法界看来,消费者属于弱势群体,是“沉默的大多数”,需要特殊的保护,以防止他们受到强势集团的损害。从美国的现实情况来看,保护消费者权利最有力的措施是法官的判决,而非是消费者在市场中的“投票”。 政府既是人们激烈争夺财富、权势与荣耀的产物,其实也是财富、权势与荣耀最大和最强有力的争夺者。指望它会心甘情愿自我损抑到“值班警察”与“守夜人”的地位,不啻于是痴人说梦,与虎谋皮。既然强制力是不可避免与不可撤销的,那么在使用这种权力时,使之尽量符合宪政的原则,尽量避免对自由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有可能的话尽量使它有利于自由的保存,发展与壮大。因此对于自由主义者来说,“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利用权力与被权力利用,对权力做出妥协与让步是不可避免的。十全十美,绝对符合自由主义原则的政策是不可能有的。 从美国政府对微软垄断案处理结果来看,这违背了自由竞争、政府中立以及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但是它维持了自由竞争的市场格局,不仅符合自由主义的原则,而且有利于保存自由市场本身。这个政策在理论上是矛盾的,但这正是自由社会与自由主义生命力的体现,只有死人和已逝去的事物才不会有矛盾。(汪晖先生认为必须把自由市场的原则与资本主义尤其是垄断资本主义区别开来。见《知识分子立场——自由主义之争与中国思想界的分化》中“关于现代性问题答问”,141-145页,时代文艺出版社) 美国作为一个商业价值取向的国家,它的权力结构恰似一个股份制公司。从总经理办公室即美国政府的职业道德与政治立场来说,它固然同意服从董事会即全体资本家一致或大多数的意见,但绝不会允许某个董事强大到对它握有绝对的或过度的控制权(这一点与真正的股份制公司不一样),而其它的董事也会对这个最强者心生嫉妒与恐惧,必欲除之而后快。其实这就是民主制的实质即强烈的嫉妒心与铲除最强者的愿望,拆分微软无非就是在经济领域中实行针对最强者的陶片放逐法。如果大家都承认胜者为王,败者为寇是天经地义,比尔·盖茨的辉煌成就是天命所归,人心所向的结果,大家都心甘情愿地追随与拥戴他,让他攫取至高无上、不可制约的经济政治势力,这就是帝制与独裁制的一般原理与发生机制了。 还有一种看法是从中国人的传统智慧中得来的,不那么具有自由主义的色彩——比尔·盖茨既然不愿意“门户开放,利益均沾”,一味坚持“损不足以奉有余”的“人道主义”,成为众矢之的也是理所当然的事。 但是,“天道损有余以奉不足”。比尔·盖茨一方面既不愿意自我损抑——在竞争中与其对手保持一定程度的合作,只满足于在市场份额中占有优势,而非独占市场;另一方面又不愿意“仗义疏财”——花巨资收买一大批政客、吹鼓手与打手,为其摇旗呐喊,论证其行为的合法合理性,文攻武卫,营造政治势力;同时又因为他个人出众的聪明才智打败了一切竞争对手,因此美国政府不得不亲自跳出来“替天行道”了。 比尔·盖茨显然没有战略头脑与历史眼光,效法当年的洛克菲勒、摩根、杜邦等老财团去缔结利益同盟。这些老财团当年所拥有的财富占国民总财富的比例恐怕远远高于现在的微软公司所占的比例。当年也有一批敌对势力攻击他们残酷盘剥弱者与穷人,恶意消灭竞争对手,疯狂攫取垄断利益,不过都被他们以巧妙的手段化险为夷了。这些手段自然包括收买政客、文人墨客与黑社会,资助教育、宗教与慈善事业以及投资其它行业等等,总之就是自我损抑、仗义疏财、有饭大家吃。其实质与中国历史上吃大户,打秋风,均贫富,抑兼并等种种行为与政策相比并没有根本区别,只是更加先进文明与精巧复杂,并且符合自由主义的原则罢了。美国政府决不会杀鸡取卵,破坏生产使经济竞争的格局回到原始状态。它只是在人们争权夺利的永恒斗争中,扶弱制强以使这种永恒斗争的局面不至于停滞、封闭与僵化,不至于出现一个无法控制的最强者罢了。 人心不古,世态炎凉,“寰球同此凉热”,这样一想,满腹牢骚果然都消解了。 。参考资料: http://article.hongxiu.com/a/2001-11-17/21293.shtml

3. 微软败在何处?        微软是败给了自己 随着微软被判违反美国反垄断法并

1.
微软失败的根本原因是市场营销的失败,主要体现在市场竞争战略制定的错误。
市场竞争战略是指企业在市场营销竞争中确定的战胜竞争对手的策划与谋略,不是一般的
战术,而是带有全局性、整体性、长期性的谋略,其目的就是取得最大限度的市场占有份
额和最大的利润。竞争战略主要特点表现在全局性、长远性、竞争性、纲领性,微软的市
场竞争战略的制定,从根本上违背了市场竞争战略的特点,既缺乏布局的纲领性与全局性,
又在与同类公司的竞争上丧失了竞争的长远性,并通过各种不正确的方法,打压对手,从
根本上损失了本身的竞争性。
 
2.
微软的失败给我最大的启示就是现代企业要想生存与发展必须高度重视市场营销的
研究与实施,时刻注意调研市场营销环境与购买者市场的改变,不断加强市场营销的组织、
计划与控制,制定合理的市场营销竞争战略。
 
3.
中国企业在发展中,亟需注意的就是市场营销竞争战略的全面制定与市场营销精确
组织、计划与控制。所谓市场营销,就是在变化的市场环境中,旨在满足消费需要、实现
企业目标的商务活动过程,包括市场调研、选择目标市场、产品开发、产品促销等一系列
与市场有关的企业业务经营活动。中国企业应主要从市场营销环境、购买者市场分析、市
场细分与目标市场划分、产品、价格、分销、促销策略的制定等几方面入手,建立健全完
整的市场营销机制,从根本上平衡竞争与盈利之间的关系,达成双赢。

微软败在何处?        微软是败给了自己 随着微软被判违反美国反垄断法并

4. 反垄断法微软

微软与网景的浏览器之争,算得上是互联网世界最为惨烈的一役。比尔•盖茨一个不经意的疏忽,让微软付出了数十亿美元的代价。直到今天,它还因某些强硬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受到美国司法部的反垄断调查。 

而网景公司,一家曾被寄予无限希望的新兴企业却没能抓住这个千载难逢的机遇而成就帝国霸业。在事过境迁后的今天,回首此役,不由让人生发无限遐想: 

如果当初比尔•盖茨没有迅速地意识到“微软错了”,并及时地采取了善变的策略,微软将拥有一个怎样的明天? 

如果当初巴克斯德放弃直面的对抗,而同意与微软的合作方案,网景又将拥有一个怎样的明天? 

在这场空前的浏览器大战中,我们看到,微软的竞争策略基本上都是以资源整合为基础的。它首先谋求与网景的合作,便是希望通过资源的置换来化解直面的冲突。在此举未果之后,它又以整合的方式迅速地开发出IE浏览器。在市场推广中,它又实行了让人瞠目结舌的免费战略,无疑是倚仗它强大的资本优势对市场规则的一次洗牌。而此后,它将IE与视窗进行捆绑销售,则更是对它的垄断市场能力的一次全面发挥。 

微软并没有尝试着去开发一种比网景“领航员”浏览器性能更高、技术更好的产品。这或许正是比尔•盖茨的天才之处。 

作为一个产业的领跑者,应当如何保持自己的优势?一个最常见的观点是:不断地技术创新。 而比尔•盖茨却似乎有着另外的答案。他曾经十分清晰地表述过微软的核心经营宗旨:倾听用户的要求;信任能提高人们生活质量的技术;与对生产价廉物美的商品具有共识的其他公司进行密切合作;努力工作以不断推出创新的产品。 
来自:http://hi.baidu.com/ycfuutplkdbqwzd/item/cab4d533fe19e2f62684f406

5. 微软反垄断案的意义

针对这样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美国司法部打出了“推动创新”的旗号。在Jackson作出分割Microsoft的判决前夕,当时的司法部长雷诺表示,对微软采取反垄断行动是为了创造竞争环境,以增加消费者的选择。这种观点得到不少反垄断问题专家的赞同。美国布鲁金斯学会反垄断问题专家罗伯特·利坦认为,在美国的绝大部分行业中,创新是最重要的推动力,因此,微软一案必须具有开创先例的价值。美国著名经济学家、“新增长理论”的创立者保罗·罗默同样支持对微软采取反垄断行动。可以说,能否保持创新的活力是美国经济能否继续领先于世界的关键,因此美国反垄断政策的重点逐步的从维护价格竞争转向促进创新也就不足为奇了。在微软同意以11亿美元的代金券方式就加州的垄断案达成和解后,苹果电脑公司就此发表评论,称和解协议不应当允许微软在教育产业开展不公平竞争。苹果电脑在上周五微软与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就垄断案达成和解协议后做出了此番表态。根据和解协议,微软同意向部分微软视窗操作系统的购买者支付总计不超过11亿美元的代金券。但是如果代金券没有悉数被领取,则和解协议规定余额的三分之二将捐赠满足低收入家庭学生的加州公立学校,这些学校将必须动用其中二分之一的资金购买微软的产品。苹果电脑认为,微软应当同意加州的学校可使用全部无人领取的代金券资金采购任何最能满足需要的科技产品。苹果电脑还表示,微软与加州达成的这份和解协议,对其他电脑软件公司不利,并为微软在教育产业开展不公平竞争提供了机会。

微软反垄断案的意义

6. 微软反垄断案的介绍

微软公司于1992年在中国北京设立了首个代表处,此后,微软在中国相继成立了微软中国研究开发中心、微软全球技术支持中心和微软亚洲研究院等科研、产品开发与技术支持服务机构。如今微软在华的员工总数有900多人,形成以北京为总部、在上海、广州设有分公司的架构,微软中国成为微软公司在美国总部以外功能最为完备的子公司。 微软反垄断案又称微软反托拉斯案,是指1997年10月开始微软涉及的一系列反垄断案件。

7. 微软反垄断案的事件

加州政府起诉微软滥用垄断地位美国加州多个城市政府起诉微软公司滥用垄断地位2004年8月27日包括旧金山和洛杉矶在内的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多个城市政府联合对微软公司提出起诉,控告其滥用在个人电脑操作系统领域的垄断地位,对商品制定不合理的价格。原告律师之一丹尼斯埃尔雷拉说:“这是妨碍正常竞争的掠夺行为,损害了消费者和纳税人的正当利益。我们必须通过法律途径,寻找合适的解决办法。”微软发言人斯泰茜德拉克表示,公司方面尚未就此案进行彻底研究。但她同时强调:“我们珍惜与各城市之间的关系,一直以十分有竞争力的价格向顾客提供出色的软件。”韩国裁定微软涉嫌利用垄断进行不正当竞争尘埃落定,韩国公平贸易委员会(FTC)今天宣布最终调查结果,判定微软在韩国的商业行为违反了公平贸易法及相关法规,对其克以3200万美元的罚款。FTC要求微软在180天内针对韩国市场推出两个版本的Windows,其中一个必须剔除Windows Media Player和即时聊天软件,另一个版本的Windows可捆绑前述软件,但必须提供下载竞争对手相关软件的网页链接。FTC的判决有效期为10年,第一个5年过后,微软每年可以申请针对市场环境的变化,对该判决进行复核。FTC对微软的调查源于2001年韩国门户网站Daum对微软提起的反垄断诉讼,2004年,RealNetworks公司也针对Windows捆绑Media Player的行为提起了类似诉讼,FTC趁此扩大了调查范围。,同意向后者支付7.61亿美元了解反垄断官司,RealNetworks随后表示,将撤回在韩国和欧洲向微软提起的反垄断诉讼。11月,微软又付出3000万美元与Daum达成了和解。但是微软“破财”却没有达到“消灾”目的,FTC坚称对微软的调查不会受上述和解协议的影响。此次韩国的判决对微软而言可谓雪上加霜,欧盟判定微软在Windows中捆绑Media Player的做法违反了反垄断法,对其开出了4.97亿欧元的罚单,并勒令微软与竞争对手共享部分源代码,及推出剔除Media Player的Windows。欧盟反垄断案微软落败2004年12月22日,欧洲法院勒令微软立即执行欧盟委员会于3月份做出的反垄断处罚,改变其商业操作模式,剥离视窗操作系统中捆绑的媒体播放器软件,向竞争对手开放一些软件的源代码。2004年3月,微软拒绝剥离视窗(Windows)操作系统中的媒体播放器(MediaPlayer)软件,双方长达5年的谈判破裂,欧盟委员会作出裁决,微软滥用其视窗操作系统的市场垄断地位,与竞争对手进行不公平竞争,伤害了消费者和竞争对手的利益,因此对微软处以创纪录的4.97亿欧元(合6.65亿美元)罚金,并命令其改变业务方式。微软对欧盟的处罚表示不服,随即向设在卢森堡的欧洲法院提出上诉,以“如果执行处罚会造成严重和无法弥补的损失”为由,要求暂缓执行欧盟委员会的处罚决定,直到关于欧盟制裁的完全上诉审理完毕。然而欧盟第二高等法院---初审法院在长达91页的宣判书中表示,微软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执行欧盟的处罚会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因此驳回微软的请求。一位曾代表业界同微软进行反垄断谈判的律师高度赞扬法官的裁决,说“这是消费者的胜利”。微软表现出了积极的合作态度,表示将遵守欧盟初审法院的最新裁决,新版视窗操作系统。微软还表示将开设一个特别网站,向竞争对手公开部分秘密代码,以便他们的产品能够更好的与视窗系统兼容。为了解决麻烦,微软从来不吝惜钱,在欧盟之前,它已经斥巨资摆平了数起反垄断诉讼。微软更在乎的是能否保护自己的商业模式---捆绑销售,这也是微软的成功关键。微软先是付清了创纪录的4.97亿欧元罚款,然后努力争取同欧盟展开新一轮的反垄断谈判。但欧盟官员对重启谈判并不感兴趣,表示法庭的裁决证明了对微软制裁的有效性。除了要求暂缓执行处罚措施,微软另外还就推翻欧盟在3月作出的整个决定提出了完全上诉,这可能需要18个月的时间。如果微软上诉成功,那将迫使欧盟不得不进入新的谈判程序。否则,欧盟裁决很可能在微软的其他反垄断官司中成为法律先例。微软在日本遭反垄断指控2004年12月22日,日本公平贸易委员会(JFTC)调查人员周一与微软律师会面,JFTC借此机会进一步阐明了对微软在日本许可销售行为的态度,微软涉嫌迫使PC销售商接受一些强制性条款,要求它们保证不将微软诉上法庭。而事实上微软技术与一些日本公司开发的技术极其相象。JFTC第一特别调查组组长Toshihiro Hara周二在邮件采访中表示,在15分钟的接触中微软代表要求JFTC阐明立场,以做好反驳的准备。周一的短暂接触之前微软不服以上指控,称2月份的新许可协议已去除了争议条款。然而,微软在现有的协议条款中仍然保留了争议条款。据JFTC表示,双方争议的最终解决估计需要两到三年时间。Hara说,“JFTC调查者的立场基本没有什么变化。”微软被韩国门户网站Daum指称涉嫌垄断市场韩国最大门户网站Daum通讯2004年4月12日称,已控告美国微软及其韩国子公司涉嫌在即时通讯软件业务上有不公平的商业行为。Daum在声明中指出,“微软利用其市场主导地位,将其即时通讯软件Instant Messenger与WinXP操作系统搭售,而这对Daum已造成相当的伤害...微软利用其在个人电脑操作系统的主导地位,将竞争对手排除在即时通讯市场之外。”自身拥有通讯服务的Daum称,已向汉城地方法院提出100亿韩元(874万美元)的损害赔偿。韩国检查机构扩大对微软的反垄断调查2004年11月,微软在媒体播放领域的竞争对手RealNetworks在韩国指控微软在其Windows操作系统中捆绑Media Player和Media Server软件的行为违反了公平竞争的原则,韩国公平贸易署表示将针对微软的行为是否违反韩国的贸易法规开展范围更为广泛的调查。RealNetworks的副董事长David Steward称,RealNetworks此举的目的是“恢复正常的市场秩序,为韩国消费者提供更多的选择。”微软韩国的发言人Kwon Chan表示,微软将仔细研究Realnetworks的诉状,并准备以合作的态度和方式来配合韩国的调查机构妥善的解决这一问题。早在RealNetworks在韩国就反垄断事宜起诉微软之前,韩国当地的一家从事互联网门户业务的公司Daum Communication Corp就已经指控微软在Windows中捆绑即使通信软件的行为违反了韩国的贸易法规,韩国公平贸易已经介入此事并展开调查活动。

微软反垄断案的事件

8. 微软反垄断案的时间

-1997年10月,美国司法部指控微软垄断操作系统,将浏览器软件与视窗操作系统软件非法捆绑销售。-1998年10月,经过美国司法部指控微软垄断操作系统,将浏览器软件与视窗操作系统软件非法捆绑销售,反垄断案正式立案。-2000年1月13日,比尔·盖茨宣布辞去微软公司总裁兼首席执行官的职务,并任命史蒂夫·巴尔默作为他的继承人。-2000年4月,联邦法官托马斯·杰克逊称,根据搜集到的证据证明微软公司的确存在垄断行为。-2000年6月,上诉法庭推翻托马斯·杰克逊法官对浏览器案件的裁决,微软躲过被拆分的命运。-2000年8月,杰克逊法官因违反司法程序、向媒体泄漏案件审理内情而被解职,库雷科特琳被任命接替杰克逊,全权负责对微软反垄断案的审理。-2000年11月上旬,在库雷科特琳法官力促下,微软和美国司法部达成妥协。妥协条件是微软同意个人电脑制造商可以自由选择视窗桌面、公开视窗软件部分源代码,使微软的竞争者也能够在操作系统上编写应用程序。-在19个起诉微软的州中,有9个州决定反对司法部与微软的协议条件,明确表示继续进行这桩旷日持久的官司。-在欧盟,反垄断案调查最初集中在Win98以及后来的Win2000服务器市场垄断上。-2002年4月22日,比尔·盖茨亲自出庭为微软辩护,试图使公司免于9个州的司法部长提出的严厉的反垄断制裁方案。这是盖茨在长达4年的微软反垄断案审理过程中首次出庭作证。这9个州要求微软把网络浏览器和媒体播放器应用功能从视窗操作系统中剥离掉,为个人用户提供一套视窗基础版。-2002年4月23日,比尔·盖茨在反垄断案听证会上表示,微软公司无法允许PC制造商和消费者选择视窗操作系统应该捆绑哪些软件。-2002年4月24日,比尔·盖茨首次承认,微软有可能会为个人计算机用户提供一套视窗简装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