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制度改革要以什么为中心

2024-05-19 00:31

1. 诉讼制度改革要以什么为中心

  诉讼制度改革要以【审判】为中心。

  根据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目前有以下三种形式:
  1、 独任庭
  是由审判员一人审判简易案件的组织形式。依照法律规定,独任庭审判的案件是:
  (1) 第一审的刑事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的刑事案件;
  (2)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人民法庭审判简单的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
  (3)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除选民资格案件或其他重大疑难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判外,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2、 合议庭
  是由三名以上审判员或者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集体审判案件的组织形式。人民法院对第一审刑事、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除一部分简易案件实行独任审判外,其余的案件都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律由合议庭审判;第二审案件、再审案件和死刑复核案件全部由合议庭审判。
  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审判组织,其成员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临时组成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则自己担任审判长。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如果意见分歧,应当少数服从多数,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记入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签名。
  3、 审判委员会
  依照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委员由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审判委员会由院长主持,其任务主要有三项:
  (1) 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
  (2) 总结审判经验;
  (3) 讨论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

诉讼制度改革要以什么为中心

2. 诉讼制度改革要以什么为中心

十八大四中全会指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审判是诉讼的中心环节和最后一道防线。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凸显了审判的中心地位,抓住了保证司法公正的“牛鼻子”。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中层和基层法院法官应牢固树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理念,充分认识其在强化司法公正、完善人权保障、提升司法公信力方面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其内涵,充分发挥审判特别是庭审的作用,切实做到公正司法。

3. 诉讼制度改革要以什么为中心

 诉讼制度改革要以【审判】为中心。

  根据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目前有以下三种形式:
  1、 独任庭
  是由审判员一人审判简易案件的组织形式。依照法律规定,独任庭审判的案件是:
  (1) 第一审的刑事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的刑事案件;
  (2)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人民法庭审判简单的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
  (3)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除选民资格案件或其他重大疑难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判外,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2、 合议庭
  是由三名以上审判员或者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集体审判案件的组织形式。人民法院对第一审刑事、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除一部分简易案件实行独任审判外,其余的案件都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律由合议庭审判;第二审案件、再审案件和死刑复核案件全部由合议庭审判。
  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审判组织,其成员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临时组成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则自己担任审判长。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如果意见分歧,应当少数服从多数,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记入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签名。
  3、 审判委员会
  依照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委员由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审判委员会由院长主持,其任务主要有三项:
  (1) 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
  (2) 总结审判经验;
  (3) 讨论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

诉讼制度改革要以什么为中心

4. 诉讼制度改革要以什么为中心

审判。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司法改革的一项重大任务,是指在坚持司法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的前提下,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以法院审判为中心,对于关涉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通过法庭审判进行裁决。当前,推进这项改革还需要澄清一些模糊认识,解决现实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更好发挥审判在促进司法公正方面的重要作用。

5. 诉讼制度改革要以什么为中心

  诉讼制度改革要以审判为中心。
  解析: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审判是诉讼的中心环节和最后一道防线。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凸显了审判的中心地位,抓住了保证司法公正的“牛鼻子”。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中层和基层法院法官应牢固树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理念,充分认识其在强化司法公正、完善人权保障、提升司法公信力方面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其内涵,充分发挥审判特别是庭审的作用,切实做到公正司法。
  突出庭审中心地位。以审判为中心,关键在于以庭审为中心。应通过法庭审判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只有坚持以庭审为中心,将诉讼各方的注意力聚集到审判法庭上来,才能为各项刑事司法理念的贯彻落实提供比较合适的载体和比较坚实的基础,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尊重和保障人权、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控辩平等、程序正义等理念和原则不折不扣地落实到每一个案件中。法院和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都要围绕庭审进行,案件事实查明认定在法庭,诉讼证据展示质证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特别应充分尊重和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权,真正使诉讼各方在庭上举证、在庭上说理,力戒庭审形式化、“虚化”,避免诉讼程序“空转”。
  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决定》强调“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证据裁判规则,又称证据裁判主义,它要求法官认定事实必须依据证据,没有证据不得认定事实;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必须有证据能力,能使案件得出唯一合理的结论;证据必须在法庭上出示,经过控辩双方的质证、认证。如此,才能使法院所确定的法律事实符合客观事实,所作出的裁决具有说服力和权威性。对证据的认识必须以法庭为时空条件,以证据调查为认知方式,依托证据链准确构建法庭事实。《决定》强调“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证据裁判规则要求控辩平等,采取直接言词原则。在诉讼中,控辩平等,不仅是地位平等、手段平等,而且是机会平等。参与者应有机会发表自己的意见、观点和主张,提出据以支持其主张的证据和论据,并拥有进行这些活动所必需的便利和保障措施,从而对裁判结果的形成发挥有效作用。
  确立科学合理的诉讼架构。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其根本目的是使各办案部门重视庭审的决定性作用,严格证据标准,落实规则要求,确保案件质量,从而有效避免冤错案件的发生。以审判为中心并不是以法院为中心,而是强调公检法机关的办案活动都要围绕法庭审判进行。侦查机关以经得起法律检验、符合法庭审判为标准,依法规范地收集、固定、保存证据。公诉机关有效发挥对侦查的引导和监督功能,从应对法庭质疑和辩护人挑战的角度有针对性地引导侦查人员收集、补充证据,注重证据链条的完整性。法院要切实提高驾驭庭审的能力,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充分发挥审判对侦查、起诉环节的制约和引导作用,防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进入审判程序,提高刑事诉讼整体水平。

诉讼制度改革要以什么为中心

6. 如何理解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就是要通过强化法庭审判环节,充分保障辩护权利和质证权利,加强控辩双方对抗,从而树立审判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核心地位。核心价值表现在:

一是有利于贯彻刑事诉讼原则。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并不是要改变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诉讼原则,而是要切实发挥审判程序应有的终局裁断功能及其对审前程序的制约引导功能,纠正公检法三机关“配合有余、制约不足”之偏,纠正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格局之偏,防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或者违反法律程序的案件“带病”进入起诉、审判程序,造成起点错、跟着错、错到底。

二是有利于统一司法审判标准。通过确立在诉讼全过程实行以司法审判标准为中心,明确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达到法定标准,不是由哪个人或哪个部门说了算,而是最终通过公开、公正的审判加以检验和确认。

三是有利于强化政法机关整体工作理念。坚持以审判为中心有助于政法机关牢固树立人民主体、权利本位、公权法定、权责统一、监督制约、法律至上、公平正义等理念,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实现司法公正提供更为坚实的理论基础。

7. 如何理解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就是要通过强化法庭审判环节,充分保障辩护权利和质证权利,加强控辩双方对抗,从而树立审判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核心地位。核心价值表现在:

一是有利于贯彻刑事诉讼原则。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并不是要改变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诉讼原则,而是要切实发挥审判程序应有的终局裁断功能及其对审前程序的制约引导功能,纠正公检法三机关“配合有余、制约不足”之偏,纠正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格局之偏,防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或者违反法律程序的案件“带病”进入起诉、审判程序,造成起点错、跟着错、错到底。

二是有利于统一司法审判标准。通过确立在诉讼全过程实行以司法审判标准为中心,明确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达到法定标准,不是由哪个人或哪个部门说了算,而是最终通过公开、公正的审判加以检验和确认。

三是有利于强化政法机关整体工作理念。坚持以审判为中心有助于政法机关牢固树立人民主体、权利本位、公权法定、权责统一、监督制约、法律至上、公平正义等理念,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实现司法公正提供更为坚实的理论基础。

如何理解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8.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什么意思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就是要落实刑事诉讼法“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基本原则的重要举措。按照法律规定,案件侦查终结的证据标准、提起公诉的证据标准都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与审判阶段作出有罪判决的证明要求是一致的。

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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