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大病救助政策

2024-05-18 23:55

1. 农村大病救助政策

法律分析:政策的救助对象一般是:1、生活极度贫困的五保对象;2、没有劳动能力、没有经济收入来源和没有法定赡、抚扶养人的残疾人和没有后代养的老人;3、被列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贫困人员;4、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发放的生活补助的6没有退休金的退休人员;5、享受民政部门定期进行发放抚恤金补助金的一些重点优抚对象;6、特困职工;7、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低保条例》 第二条 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前款所称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者抚养费,不包括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

农村大病救助政策

2. 农村大病救助政策

一、农村大病救助对象
1、农村五保对象;
2、城镇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收入来源、无法定赡(抚)扶养人的人员;
3、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4、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上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
5、享受民政部门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
6、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
7、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
二、农村大病救助标准
1、患22类重大疾病个人自负费用年度累计超过3000元以上部分,按6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累计超过3000元以上部分,按20%比例给予救助。
2、除患22类重大疾病外,其住院和大病门诊个人自负费用年度累计超过2万元以上部分,按60%比例给予救助;累计超过4万元以上部分,按20%比例给予救助。
3、农村大病医疗救助费用和救助金额累计时间按自然年度计算,年度救助额封顶线10万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低保条例》第二条,规定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前款所称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者抚养费,不包括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

3. 农村大病救助政策手续

法律分析: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到村或社区申请《大病救助审表》,投保人填写“大病救济审查许可表”,同时附上住院收据、出院小结等原本资料。1次医疗诊治只能申请1次救助,投保人将所有资料填写完毕并提交村或社区验证和签署。上级单位再确认意见,送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经调查、审查、讨论并初步编制救助对象名册,将救助对象的相关情况公示且公示7天,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根据公示结果,确定救助对象名册,通过镇发放救助金。这里要强调的是,大病救助的审核评估通常是在每年1月和7月,一年也就2次。
法律依据:《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  第四条 (一)医疗救助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申请人(户主)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如实提供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必要的病史材料、已参加合作医疗按规定领取的合作医疗补助凭证、社会互助帮困情况证明等,经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二)乡镇人民政府对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上报县(市、区)民政局审批。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乡镇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复审核实,并及时签署审批意见。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家庭核准其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对不符合享受医疗救助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四)医疗救助金由乡镇人民政府发放,也可以采取社会化发放或其他发放办法。

农村大病救助政策手续

4. 农村大病救助政策

农村大病救助对象和标准的政策是:
(一)所有参加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及随参合父母享受新农合医疗待遇的新生儿,凡符合下列三个条件之一的,列入农村大病医疗救助范围:
1.参合农村居民第一诊断或主要诊断患有儿童白血病(0-14周岁)、儿童先天性心脏病(0-14周岁)、终末期肾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BH4缺乏症、危重孕产妇等22类重大疾病,其住院和大病门诊医疗费用,经新农合报销后,新农合报销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年度(自然年度,下同)累计3000元以上(含3000元)部分和政策范围外个人自负费用年度(自然年度,下同)累计3000元以上(含3000元)部分。
2.除上述22类重大疾病外,参合农村居民当年度住院和大病门诊医疗费用,经新农合报销后,新农合报销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年度累计2万元以上(含2万元)部分和政策范围外个人自负费用年度累计4万元以上(含4万元)部分。
3.对新农合报销政策范围外费用规定其占医疗总费用比例上限,一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为10%(含10%,下同)、二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为20%、市级及市外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为30%,高于上限的范围外费用不予救助。
(二)对下列情形,不列入农村大病医疗救助范围:
1.未经批准到本市区域外或者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
2.应由政府另行安排专项资金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如预防接种、婚前医学检查、预防保健、健康教育等)范围内发生的医药费用;
3.美容、减肥、陪护等发生的非疾病诊疗所需费用;
4.因工伤事故、医疗事故、交通事故、打架斗殴等有明显责任方造成的,因酒后驾车、无照无证驾驶、偷盗抢劫等违法违章造成自身伤害的,因自残、自杀、吸毒等造成自身伤害的;
5.流产、堕胎及采取其他计划生育措施所发生的费用。
(三)农村大病医疗救助标准。
1.患22类重大疾病的参合农村居民,其住院和大病门诊纳入新农合报销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负费用年度累计超过3000元以上部分,按60%比例给予救助;新农合报销政策范围外费用年度累计超过3000元以上部分,按20%比例给予救助。
2.除患22类重大疾病外的参合农村居民,其住院和大病门诊纳入新农合报销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负费用年度累计超过2万元以上部分,按60%比例给予救助;新农合报销政策范围外费用年度累计超过4万元以上部分,按20%比例给予救助。
3.农村大病医疗救助费用和救助金额累计时间按自然年度计算,年度救助额封顶线10万元。
(四)农村大病医疗救助执行时间。
农村大病医疗救助从2012年7月1日起执行,2012年7月1日至本意见施行前,以及持续住院至2012年7月1日后出院发生的属于大病救助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相关证明,参合农村居民回参合地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办理。

5. 农村大病救助政策

大病医疗救助是指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医疗和家庭生活困难的城乡居民,给予限额资金救助,享受医疗优惠政策;对特殊困难群体(包括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第五生活保障对象、城市贫困职工及其家庭成员)给予医前救助,并资助其参加城市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城乡低保对象,见义勇为因病(伤)住院,经新农合、居民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报销后,按60%的比例给予救助,一次救助最高封顶线为2万元;
二、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7~10级旧伤复发残疾军人)因病住院,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居民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优抚部门专项救助报销后,每人每年最高给予2万元救助;第三,低收入困难家庭和患有重大疾病家庭的困难群众因病住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居民医疗保险和重疾保险报销后,按20%的比例给予救助,一次救助最高封顶线为1万元;第四,城乡低保对象住院救助金额达到封顶线后,自付费用从1万元开始,1万元以上按30%的比例进行二次救助,每人每年不超过4万元;其他救助对象住院救助金额达到封顶线后,自付费用从1万元开始,1万元以上按20%的比例进行二次救助,每人每年不超过2万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下列人员可以申请相关医疗救助:(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二)特困供养人员;(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医疗救助采取下列方式:(一)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二)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补助。医疗救助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情况确定、公布。

农村大病救助政策

6. 农村大病救助政策

政策的救助对象一般是:1、生活极度贫困的五保对象;2、没有劳动能力、没有经济收入来源和没有法定赡、抚扶养人的残疾人和没有后代养的老人;3、被列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贫困人员;4、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发放的生活补助的6没有退休金的退休人员;5、享受民政部门定期进行发放抚恤金补助金的一些重点优抚对象;6、特困职工;7、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一、2022年度医疗救助救助政策与标准1、特困供养人员不论住院治疗还是门诊治疗,在获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及大病保险补偿后,按照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的100%给予救助,年累计最高可救助15000元。2、城乡低保对象住院治疗的,在获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及大病保险补偿后,按照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的70%给予救助,年累计最高可救助10000元。3、城乡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或重症慢性病患者患本办法规定的大病或慢性病,住院治疗的,在获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及大病保险补偿后,按照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扣除5000元后,按50%给予救助,年累计最高可救助8000元。4、贫困人口医疗救助按照《安徽省农村贫困人口综合医疗保障制度实施方案》(皖卫财〔2016〕22号)执行,救助标准为年度住院合规医药总费用(含特殊慢性病门诊)的1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不得超过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补偿后剩余的合规费用。5、特殊病种的优惠政策患尿毒症、白血病需长期透析的重病患者,不受上述年封顶线限制,年最高可救助15000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低保条例》第七条 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其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管理审批机关为审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需要,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7. 农村大病救助政策手续

手续大概是去民政部取一份二张表,按照该表内容填写好,先由村委主任签名、盖好村委会公章,再镇政府民政办盖章上报民政局批准按费用比例下达。
(一)条件
1、必须参加了本年度的新农合;
2、自付费用超过1万元;
3、金方户口农业户(困难)。
(二)标准
1、自付费用1--3万(含1万,3万)的,按自付费用的25%补助;
2、自付费用3--5万(含5万)的,按自付费用的35%补助;
3、自付费用5万以上的,按自付费用的50%补助。
(三)时限新农合报销后5个月内必须上报街道,再由街道上报市合管办。
(四)材料
1、个人提出书面申请;
2、村委会大病救助审批表;
3、报审单;
4、身份证或户口册复印件;
5、医疗证复印件;
6、民政证明;
7、住院相关材料(病情诊断,出院证明及清单);
8、村委会公示;
9、会议记录。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一)医疗救助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申请人(户主)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如实提供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必要的病史材料、已参加合作医疗按规定领取的合作医疗补助凭证、社会互助帮困情况证明等,经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二)乡镇人民政府对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上报县(市、区)民政局审批。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乡镇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复审核实,并及时签署审批意见。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家庭核准其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对不符合享受医疗救助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四)医疗救助金由乡镇人民政府发放,也可以采取社会化发放或其它发放办法。

农村大病救助政策手续

8. 农村大病救助

法律分析:大病医疗救助是指依托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结算平台,资金投入稳定、服务平台共用、信息资源共享、结算支付同步、管理运行规范、救助效果明显、能够为困难群众提供快捷服务、覆盖城乡科学规范的一种新型医疗救助制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