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让小组出资建办公楼,这样的行为合法吗?

2024-05-20 06:02

1. 社区让小组出资建办公楼,这样的行为合法吗?

大家在日常生活中,肯定会遇到一些自己没有办法理解的事情,其实这些事情很可能就是违背相关规定的或者是不正规的行为。小编就在网络上看到有网友咨询这样一个问题,社区让小组出资建立办公楼,这样的行为是合法的吗?

一、这样的行为是不合法的小编虽然对这种问题不是特别的了解,但是小编看到了这个问题就已经知道了这个行为肯定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社区想要建立办公楼,首先不能够自己去建立,肯定要到当地的部门提交相关的审批手续,通过了之后才能够接你办公楼,其次社区想要建立办公楼也不应该要小组的成员一起出钱,因为建立办公楼是公共的事情,跟小组的成员没有任何关系。

二、具体的分析通过上面的说法,大家就已经知道了社区让小组的成员出钱来建立办公楼的,这种行为肯定就是不合法的,遇到了这种情况,大家一定要敢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告诉相关的责任负责人这件事情跟自己没有关系,自己不需要出钱来建立这个办公楼,当然如果对方还是想你交钱,那么你就可以进行投诉,或者是直接到法院进行起诉,小编觉得在日常生活中肯定会出现这种问题,但是出现了也不需要那么紧张,而且也不能够真的同意了这种行为,因为这种行为本来就是违法的。

三、结语小编可以明确的告诉大家这种行为是不正确的,如果你跟你身边的人都遇到了这种情况,其实你完全可以找一个专业的律师进行咨询,如果律师给你提供了相应的意见,你就可以按照律师提供的意见来进行相关的操作,不过小编还是建议大家要维护自身的权益。

社区让小组出资建办公楼,这样的行为合法吗?

2. 社区盖办公楼,强行小组出资,违法吗?

您好,我是百度平台合作律师,已经收到您的问题了【回答】


请问,强行小组出资建社区办公楼,是否合法?【提问】


经过村民同意了吗【回答】


村民不同意的话这么做是违法的【回答】


违反什么条例?【提问】


村民应该怎么向上级部反映【提问】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自治法【回答】


向镇政府举报比较好【回答】


社区干部这样的行为,应该怎么追责?【提问】


谢谢!【提问】


社区干部的行为一般是村委对外承担的【回答】


因为这个不算是个人行为【回答】


是公务行为【回答】


算在村委头上的【回答】


如果社区干部有明显的过错 是会收到处分的【回答】


涉及违法犯罪的话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回答】


感谢您的咨询 百度律师祝您生活愉快【回答】

3. 包租违法吗?

售后包租,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在一定期限内承租或者代为出租买受人所购该企业商品房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但根据相关的解释规定,并不是所有的售后包租都是违法行为,因为售后包租这种行为毕竟是商业行为,法律只是禁止对未竣工的商品房进行售后包租的方式进行销售,如果该房产已经竣工,则法律并不禁止这种售后包租的销售方式。

因此,对售后包租的销售合同要分清该合同签订时,商品房是否已经竣工。如果商品房已经竣工的则是合法的,法律予以保护,否则属于非法的,不受法律的保护。
房屋质量保修规定是:主体结构终生保修,部分部件保修时间为2年至5年。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安置房房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房屋质量保修规定是怎样的
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五)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包租违法吗?

4. 房地产合作开发有哪些方法

合作开发的形式多种多样,每家房企都根据自身的需求选择其中一种或几种;不同的房企自身的优劣势不同,合作开发对它们各自的作用自然有所差异。
1.土地入股合作开发
以土地入股合作开发,这是目前主流的方式。该模式是A企出地,B企出资的合作模式。该模式需要注意的细节是:项目开发需要以合作双方的名义向政府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和各种证件许可。
2.合作建房
合作建房是指以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多方提供资金合作开发房地产的房地产开发形式。
3.联合成立项目公司
该模式是开发商与土地方成立项目公司,土地方将土地使用权变更到项目公司名下后,由项目公司具体开发经营项目的一种模式,有时被视同为土地转让,需要发生土地转让的交易税费。这是万科较常使用的一种模式。
4.股权收购模式
股权收购模式是指土地方将土地使用权变更到项目公司名下,开发商将项目公司的部分股权收购,达到间接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目的,股权收购后,双方按照注册资本的比例投入后续开发资金的一种模式。

5.联合竞买
与合作方联合参与土地部门的招拍挂,竞买成功后,双方按份额缴交土地出让金,土地按份额共有,双方共同出资开发建设,分享利润的方式。也可采取双方先合资成立公司然后参加竞买的方式。

6.代建模式
开发商不作为股东,而是作为经营管理者角色,通过专业素养和品牌号召力提供全流程的开发及销售服务,获取固定收益和超额回报。
7.技术输出
以向对方提供开发商的技术,与对方合作,包括技术入股和固定收益两种合作模式。比如当代置业就和其他企业合作,输出自己的绿色节能技术,并从中获取一定收益。
8.开发商合作互补,发挥价值最大化
双方主要通过联合拿地、合作开发的形式来进行。
9.HI合作模式
HI合作模式是项目公司向外资银行借外债、偿还本息,项目由开发商开发并享有利润,但接受HI监督的模式。
10.信托
民众或企业、团体(统称委托人)将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把资金集合到一定数量后投资到房地产项目或贷款给房地产公司,取得投资回报或贷款利息后交给委托人的信托业务。
在选择合作开发之前,房企务必要明确合作策略、制定合作规则,避免在合作过程中扯皮,钱没赚到,最后闹得不欢而散。

5. 私募基金投资的房地产,项目破产重整,还能拿回钱吗?

倒闭会进入破产清算流程。
基金清算是指基金遇有合同规定或法定事由终止时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处理的善后行为。
基金合同终止时,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进行清算,基金管理人应当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清算组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组成。清算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公告。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一)基金清算小组
1.自基金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资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契约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报关、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二)清算程序
1.基金终止后,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2.基金清算小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资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4.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5.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6.对基金资产进行分配。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四)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清算费用后如有余额,按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于中国证监会批准后3个工作日内公告。
(六)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私募基金投资的房地产,项目破产重整,还能拿回钱吗?

6. 临汾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因违规被处罚,对行业内幕会有何影响?

临汾的住建部门在进行市场调查的时候,发现有一些建设单位并没有按照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监造工作,所以就对他们进行了行政处罚,不过从这一次的行政处罚力度可以看出,他们并没有犯下太大的过错,因为罚款主要集中在1万到几千块钱左右。那么今天就跟大家来探讨一下,他们到底是因为什么。才会被处罚。
第一,没有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在这一次的处罚过程当中,我就看到有一些建设单位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就已经允许施工单位进入到施工现场施工,而且在施工的过程当中,有一些是建设单位也没有做好相应的环保工作,导致尘土满天飞。所以住建部门在巡查的时候才对他们进行了处罚,当然还有一些单位在施工的过程当中没有按照正常的法律程序,准备相应的文件,接受检查。
第二,如何看待建设单位这样的行动?
其实在全国各地都有这样的现象发生,建设单位之所以在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就擅自施工,主要就是因为他们是属于资金密集型的产业,每一天的拖延对于他们来说都是难以接受的。毕竟建设单位在进行开发的过程当中,是需要筹集资金的,每天都需要支付海量的利息,所以才会选择施工。
第三,如何评价他们的行为?
之所以要有施工许可证,主要就是因为在进行施工之前要对建设单位的准备工作进行必要的审查,就比如监理单位是否按照条件进行招标,施工单位的入场和工作情况,以及现场的三通一平,这些都是需要报备的,如果擅自施工的话,那么可能会引发一些安全隐患问题。所以这一次的处罚力度看起来不大,但是对于这些单位造成的影响确实非常厉害的。

7. 在小区内用自家房产当办公室犯法吗?

所谓的合法与否,应该是指房子的登记用途(房产性质),一般只需要看房产证,如果房产证上登记的是“商业"或者“办公楼”,说明合法;如果是带“住宅”之类,则不合法。
话说回来,目前很多小区里面,都是一楼店面,大多数都是违规的,虽然法不容情,但从情理上说,只要当地工商、环保和城管执法部门不管、不予清理,多理解为默认;一旦执法部门以不合法、不环保、扰民为由清理整顿,还是应当尽量配合、提前规划。
扩展资料
特征
(1)责任主体的复合性。由于房地产纠纷的复杂性以及房地产经济价值的重要性,使得责任的最后承担者不是简单的一方,往往涉及多方主体。
(2)责任性质的多元性。处于公私法交界处的房地产法使得其纠纷的性质与责任的界定,不是简单的民事、行政、刑事纠纷与责任,常常是多种性质的责任混合,在一个案件中,责任主体往往既要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承担行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
(3)责任实现途径多样性。正是房地产责任性质的多元,决定了房地产责任落实途径渠道的多样,这也是房地产法律责任较其他单一的部门法律责任特别的地方,正是在责任实现途径的多样之上,使得纠纷的化解、责任的最后承担有了现实性。

主体
房地产法律责任主体是指违反有关国家房地产管理法律、法规,或者根据其所处的事实状态、依据法律、法规需承担相应房地产法律责任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相关房地产行政部门及其他主体。主要有:
(1)房地产案件中担责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这也是最一般意义上的房地产法律责任主体,如村民非法占用土地修建住宅、开发商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中,责任主体就是该村民、该开发商。
(2)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由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房地产管理中所处的位置特殊,在诸种利益的纠葛中,它们有时偏离公正、背离法律、疏于职守,一旦有非法批准占用耕地、违规收费、滥用职权、官商相结鱼肉百姓,那么它们及其工作人员即构成房地产法律责任主体。
(3)其他主体。这类主体由于在现实中常见的是房地产行政主管机关之外的其他行政机关以出让人的身份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些公民阻碍土地主管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此时该行政机关或者公民即为房地产法律责任主体。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房地产法律责任

在小区内用自家房产当办公室犯法吗?

8. 廊坊市热线省领导小组调查廊坊市港升房地产业有限公司违法行为吗?有报道吗?

没有报道。
调查当中不会有任何消息透露给社会,这是纪律。
任何违法行为早晚都会受到惩罚的,你就耐心等待一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