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2024-05-08 01:41

1. 海口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机关,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派出机构、派出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本规定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条 市政府办公厅是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各行政机关是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机构。第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专门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工作公开机构)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事宜;

  (二)受理和处理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维护和更新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四)组织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第五条 市政府门户网站是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信息公开的必要平台。依《条例》和本规定应予主动公开或者依申请予以提供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必须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即时主动公开或者依申请予以提供。

  市信息中心是全市政府信息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的保障机构,负责政府信息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的各项技术实现与运行保障工作。第六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时的原则,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第七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行政机关按照前款规定决定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应当书面报告市、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本级主管部门。第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法进行保密审查;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注明理由。行政机关在草拟公文的同时,应当审查并明确该公文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予公开。第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布机关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一)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前,知道该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

  (二)政府信息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但相关行政机关已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不一致的。

  相关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发布的内容意见不一致,但政府信息内容可以根据行政机关职责权限作区分的,按照有权机关的意见办理。第十条 对依职权制作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在公开前应当进行核实,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准确。

  对依职权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在公开前应当进行核对,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与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内容一致。第二章 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政府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公共交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一)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十二)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情况;

  (十三)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十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十五)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海口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2. 海南省人民政府的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人民政府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执行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国务院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海南省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帮助海南省行政区域内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依照宪法和法律实行区域自治,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建设事业;  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办理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3. 海口市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有哪些?

1.对外公开的内容:①政策法规?重要规定;②各部门职责权限?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结果?收费规定?服务承诺等事项;③部门年度工作目标;④上级下拨的涉及公众利益的专项经费及使用情况;⑤为民办实事的项目及执行情况?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⑥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的有关事项(重点是行政审批?项目确定?市政建设?征地补偿标准?城镇拆迁政策?行政处罚和收费?职称评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学校收费和招生?毕业生就业等事项);⑦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2.对内公开的内容:①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②工作人员考核?奖惩?任免(职称晋升)?工资调整;③财务方面主要经费收支?预算外资金管理情况等?
一、政务公开制度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全会关于扩大基层民主?保证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精神,继续推进依法治县进程,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过程的监督,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保证政务公开经常化?规范化,保证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全面性?有效性,根据(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精神,特制定如下政务公开制度:
1.政务听证会制度
对物价?收费?城管?市政?环保?治安等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事项,推行听证会制度,使群众直接参与行政决策,促进政府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
2.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决定制度
涉及全县发展的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必须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按照法定程序公开?
3.专家咨询制度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决定或办理与群众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应当在正式决定或办理之前将方案草案公布,向专家咨询并广泛听取?充分采纳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再正式公布?
4.责任追究制度
各级政府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督导?检查,确保政务公开的全面落实?要加大对举报?投诉事件的查处力度,凡有举报?投诉,都要认真调查处理,并及时向群众和社会反馈情况?对在推行政务公开中工作不力或不称职的领导干部,要进行批评教育;对拒不推行政务公开或在政务公开中弄虚作假,侵犯群众民主权利,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不进行认真查处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5.定期通报制度
各乡镇?各部门至少每半年要对政务公开工作情况在系统内进行一次通报,对工作认真?成效明显的要给予表扬,对工作不力?存在问题的要批评教育?限期纠正?
6.投诉举报制度
设立投诉举报电话?举报箱,对群众投诉举报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群众署实名投诉举报的,要将处理意见直接反馈本人,切实取信于民?
7.社会监督制度
采取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表?个别走访等形式,广泛征集群众意见和建议,主动接受新闻媒介的舆论监督,保证监督渠道畅通?
政府信息公开是政府行政机关对相关事项公示和公告的情况,需要注意的是,政府信息公开应当结合实际,对制定的相关政策法规和人民群众所需要的情况进行及时公示,并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人民群众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信息公开内容可以投诉举报,以享受监督的权利。

海口市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有哪些?

4. 海南省民政厅的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按照《海南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要求,特编制海南省民政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一、主动公开(一)公开范围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海南省民政厅政府信息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网站或省政府门户网站上查阅《目录》,也可以到本机关信息资料查阅室进行查阅。(二)公开形式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形式;网上未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本机关信息资料查阅室查阅。(三)公开时限自2006年起,应当主动公开的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本机关将尽量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晚自信息产生后的30日内公开。二、依申请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提出申请,本机关将按照《海南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进行处理。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本机关将分批、逐步整理依申请公开的信息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属于该目录内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的,除特殊情况外,本机关将予以提供。该目录以外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的,本机关将依法处理。)(一)受理机构本机关自2006年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1、海南省民政厅;办公地址:海南省海口市海府路59号。2、海南省政府服务中心省民政厅审批办。受理时间为正常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二)提出申请1、填写申请表向本机关提出申请,应当填写《海南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样本见附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下载电子版。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2、递交申请表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或当面递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也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务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三)申请处理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5. 海南省教育厅的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按照《海南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要求,特编制海南省教育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一、主动公开(一)公开范围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海南省教育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简介》(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网信息公开目录简介《目录》(二)公开形式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形式,网上未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本机关信息资料查阅室查阅。(三)公开时限自2006年起,应当主动公开的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本机关将尽量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晚自信息产生后的30日内公开。二、依申请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提出申请,本机关将按照《海南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进行处理。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本机关将分批、逐步整理依申请公开的信息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属于该目录内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的,除特殊情况外,本机关将予以提供。该目录以外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的,本机关将依法处理。)(一)受理机构本机关自2006年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海南省教育厅;办公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国兴大道九号省政府大楼四楼;受理时间为正常工作日;受理机构联系。(二)提出申请1、填写申请表向本机关提出申请,应当填写《海南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样本见附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下载电子版。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2、递交申请表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或当面递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也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务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咨询申请程序。(三)申请处理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海南省教育厅的信息公开指南

6. 海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政务服务活动,推行政务公开,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是指进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政务服务管理机构依法集中办理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其他公共服务事项的活动。第三条 政务服务应当遵循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第四条 政务服务工作应当按照政务服务事项向行政审批机构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向行政审批机构负责人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机构向政务服务场所相对集中的要求,统一在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受理、办理。

  政务服务事项因特殊情况不进入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受理、办理的,经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已进入政务服务管理机构集中受理、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未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不得随意调整或者变更。第五条 行政审批实行目录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外,行政机关应当将面向个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行政审批事项向政务服务管理机构提出列入目录。

  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由政务服务管理机构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并根据调整或者变更情况及时更新。第六条 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统一名称、统一场所标识、统一运行模式,并向社会公开经本级人民政府决定进驻政务服务管理机构集中受理、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部门(以下简称进驻部门)和办理事项,推进政务服务规范化建设。

  进驻部门应当在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设置政务服务窗口并派驻工作人员。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负责本级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对政务服务事项的登记备案、统计分析、事项评价等实施管理;

  (二)负责组织、监督、指导部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

  (三)负责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四)负责对政务服务窗口及其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服务和考核;

  (五)负责规划、建设和管理统一的政务服务信息平台和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

  (六)负责对进入政务服务管理机构招标投标平台开展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平台管理服务和协助监督;

  (七)负责受理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受理、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在政务服务管理机构招标投标平台开展的招标投标活动和政府采购活动的投诉,协助有关部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八)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职责。

  省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市、县、自治县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工作。第八条 进驻部门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有关规定将本部门政务服务事项纳入政务服务管理机构集中受理、办理;

  (二)授权政务服务窗口受理政务服务事项,办理具备现场办理条件的政务服务事项;

  (三)按规定选派政务服务窗口工作人员;

  (四)督促部门内设机构做好现场勘验、专家论证、听证等工作;

  (五)办理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政务服务事项。第九条 政务服务窗口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部门集中受理、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操作规范,并组织实施;

  (二)按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要求,编制政务服务事项审批和服务指南,并对外公开;

  (三)受理、办理政务服务事项;

  (四)办理本部门和政务服务管理机构交办的其它政务服务事项;

  (五)遵守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各项管理规定,接受政务服务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及时处理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发出的督办事项和回复,协助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处理当事人的咨询、投诉。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监察机关应当在同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派驻机构并配备工作人员,负责对政务服务窗口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监察,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监督检查政务服务窗口及其工作人员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以及政府决定、命令的情况;

  (二)负责监督检查政务服务事项的受理、办理情况、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招标等活动;

  (三)负责受理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务服务窗口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廉政规定和影响行政效能行为的检举、控告;

  (四)负责调查处理政务服务窗口及其工作人员在受理、办理政务服务事项过程中索贿、受贿、违规收费或者谋取不当利益的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职责。

7. 海南省司法厅的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按照《海南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要求,特编制海南省司法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一、主动公开(一)公开范围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海南省司法厅政府信息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网站或省政府门户网站上查阅《目录》,也可以按照规定的范围程序向本机关相关部门进行查询。(二)公开形式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形式;网上未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按照规定的范围程序向本机关相关部门进行查询。单位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凤翔路省司法厅办公楼;海南省司法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办公地址:海口市国兴大道9号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三)公开时限自2007年1月1日起,应当主动公开的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本机关将尽量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晚自信息产生后的30日内公开。二、依申请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提出申请,本机关将按照《海南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进行处理。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本机关将分批、逐步整理依申请公开的信息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属于该目录内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的,除特殊情况外,本机关将予以提供。该目录以外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的,本机关将依法处理。)(一)受理机构本机关自2007年1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海南省司法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办公地址:海口市国兴大道9号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人员姓名:王旋、陈睿明、林琳;受理时间:正常工作日。(二)提出申请1、填写申请表向本机关提出申请,应当填写《海南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样本见附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下载电子版。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2、递交申请表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或当面递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也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务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三)申请处理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海南省司法厅的信息公开指南

8. 海南省政府官方网站

1,百度上搜索“海南省政府官网”

2,可得知官网地址为www.hainan.gov.cn3,点击并打开该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