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的第二章 内部评级体系的治理结构

2024-05-18 16:53

1. 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的第二章 内部评级体系的治理结构

第九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的内部评级体系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及其授权的专门委员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和内部评级体系的报告要求。第十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承担内部评级体系管理的最终责任,并履行以下职责:(一)审批本银行内部评级体系重大政策,确保内部评级体系设计、流程、风险参数量化、IT系统和数据管理、验证和内部评级应用满足监管要求。(二)批准本银行内部评级体系实施规划,并充分了解内部评级体系的政策和流程,确保商业银行有足够的资源用于内部评级体系的开发建设。(三)监督并确保高级管理层制定并实施必要的内部评级政策和流程。(四)至少每年对内部评级体系的有效性进行一次检查。(五)审批或授权审批涉及内部评级体系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负责组织内部评级体系的开发和运作,明确对内部评级和风险参数量化技术、运行表现以及相关监控措施的相关要求,制定内部评级体系设计、运作、改进、报告和评级政策,确保内部评级体系持续、有效运作。高级管理层具体履行以下职责:(一)根据董事会批准的内部评级体系实施规划,配备资源开发、推广、运行和维护本银行的内部评级体系。(二)制定内部评级体系的配套政策流程,明确相关部门或人员的职责,制定并实施有效的问责制度。必要时,高级管理层应对现有信用风险管理政策、流程和监控体系进行修改,确保内部评级体系有效融入日常信用风险管理体系中。(三)监测内部评级体系的表现及风险预测能力,定期检查信用风险主管部门监控措施执行情况,定期听取信用风险主管部门关于评级体系表现及改进情况的报告。(四)向董事会报告内部评级政策重大修改或特例事项的可能影响。(五)组织开展相关培训,增强本行工作人员对内部评级体系的理解。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一整套基于内部评级的信用风险内部报告体系,确保董事会、高级管理层、信用风险主管部门能够监控资产组合信用风险变化情况,并有助于验证和审计部门评估内部评级体系有效性。根据信息重要性、类别及报告层级的不同,商业银行应明确内部报告的频度和内容。报告应包括以下信息:(一)按照评级表述的信用风险总体情况。(二)不同级别、资产池之间的迁徙情况。(三)每个级别、资产池相关风险参数的估值及与预期值的比较情况。(四)内部评级体系的验证结果。(五)监管资本变化及变化原因。(六)压力测试条件及结果。(七)内部审计情况。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指定信用风险主管部门负责内部评级体系的设计、实施和监测。信用风险主管部门应独立于贷款发起及发放部门,负责人应直接向高级管理层汇报,并具备向董事会报告的途径。信用风险主管部门的职责应包括:(一)设计和实施内部评级体系,负责或参与评级模型的开发、选择和推广,对评级过程中使用的模型承担监控责任,并对模型的日常检查和持续优化承担最终责任。(二)检查评级标准,检查评级定义的实施情况,评估评级对风险的预测能力,定期向高级管理层报送有关内部评级体系运行表现的专门报告,确保高级管理层对内部评级体系的日常运行进行有效的监督。(三)检查并记录评级过程变化及原因,分析并记录评级推翻和产生特例的原因。(四)组织开展压力测试,参与内部评级体系的验证。(五)编写内部评级体系报告,包括违约时和违约前一年基于评级的历史违约数据、评级迁徙分析以及对关键评级标准趋势变化的监控情况等,并每年应最少两次向高级管理层提交报告。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内部评级体系及风险参数估值的审计工作。审计部门的职责应包括:(一)评估内部评级体系的适用性和有效性,测试内部评级结果的可靠性。(二)审计信用风险主管部门的工作范围和质量,评估相关人员的专业技能及资源充分性。(三)检查信息系统的结构和数据维护的完善程度。(四)检查计量模型的数据输入过程。(五)评估本银行持续符合本指引要求的情况。(六)与高级管理层讨论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七)每年一次向董事会报告内部评级体系审计情况。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就内部评级体系的治理建立完整的文档,证明其能够持续达到本部分的要求,为监管部门评估其内部评级体系的治理有效性提供支持。文档应至少包括:(一)董事会职责以及董事会履职情况。(二)高级管理层职责以及高级管理层履职情况。(三)信用风险主管部门的职责、独立性以及履职情况。(四)基于内部评级的信用风险报告制度及执行情况。(五)内部评级体系的内部审计制度及执行情况。(六)内部评级体系的外部审计情况。(七)相关会议纪要、检查报告和审计报告等信息。

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的第二章 内部评级体系的治理结构

2. 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的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确定的新资本协议银行和自愿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其他商业银行。第三条 商业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资本要求,应按照本指引要求建立内部评级体系。第四条 本指引所称内部评级体系包括对主权、金融机构和公司风险暴露(以下简称非零售风险暴露)的内部评级体系和零售风险暴露的风险分池体系。第五条 内部评级体系应能够有效识别信用风险,具备稳健的风险区分和排序能力,并准确量化风险。内部评级体系包括以下基本要素:(一)内部评级体系的治理结构,保证内部评级结果客观性和可靠性。(二)非零售风险暴露内部评级和零售风险暴露风险分池的技术标准,确保非零售风险暴露每个债务人和债项划入相应的风险级别,确保每笔零售风险暴露划入相应的资产池。(三)内部评级的流程,保证内部评级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四)风险参数的量化,将债务人和债项的风险特征转化为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违约风险暴露和期限等风险参数。(五)IT和数据管理系统,收集和处理内部评级相关信息,为风险评估和风险参数量化提供支持。第六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独立的验证体系,确保内部评级及风险参数量化的准确性和稳健性。第七条 商业银行应确保内部评级在信用风险管理中得到充分应用。第八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本指引对商业银行内部评级体系进行监督检查。

3. 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的第五章 内部评级流程

 第七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的内部评级流程,确保非零售风险暴露内部评级和零售风险暴露风险分池过程的独立性。评级政策和流程应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七十三条 内部评级流程包括评级发起、评级认定、评级推翻和评级更新。零售风险暴露的风险分池通常不允许推翻。若商业银行允许推翻,应制定书面政策和程序,并向监管部门证明必要性和审慎性。第七十四条 内部评级流程应体现在商业银行的授信政策和信贷管理程序中。第七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确保内部评级流程可靠运行的管理信息系统,详细记录评级全过程,以确保非零售风险暴露的债务人评级与债项评级、零售风险暴露风险分池操作流程的有效执行。第七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完整的文档,以保证内部评级过程的规范化和持续优化,并证明内部评级体系操作达到本指引的要求。文档应至少包括:(一)评级流程设计原理。(二)评级体系运作的组织架构、岗位设置和职责。(三)评级发起、评级认定、评级推翻和评级更新的政策和操作流程。(四)评级管理办法,包括管理层对评级审核部门的监督责任等。(五)评级例外政策。(六)基于计量模型的内部评级的指导原则及监测。(七)评级的IT系统需求书。(八)其他内容,包括评级体系运作程序发生的主要变化、监管部门最近一次检查以来的主要变化等。 第七十七条 评级发起是指评级人员对客户与债项进行一次新的评级过程。第七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制定评级发起政策,包括评级发起工作的岗位设置、评级发起的债务人与债项范围、时间频率、操作程序等。第七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规定本银行不同机构对同一债务人或债项评级发起的相关授权流程。第八十条 评级发起人员应遵循尽职原则,充分、准确地收集评级所需的各项数据,审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无误地输入信用评级系统。第八十一条 评级发起应遵循客观、独立和审慎的原则,在充分进行信用分析的基础上,遵循既定的标准和程序,保证信用评级的质量。 第八十二条 评级认定是指评级认定人员对评级发起人员评级建议进行最终审核认定的过程。第八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设置评级认定岗位或部门,审核评级建议,认定最终信用等级。评级认定的岗位设置应满足独立性要求,评级认定人员不能从贷款发放中直接获益,不应受相关利益部门的影响,不能由评级发起人员兼任。 第八十四条 评级推翻包括评级人员对计量模型评级结果的推翻和评级认定人员对评级发起人员评级建议的否决。第八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明确的评级推翻政策和程序,包括评级推翻的依据和条件、权限划分、幅度、结果处理以及文档化等。第八十六条 对基于计量模型的内部评级体系,商业银行应监控专家判断推翻模型评级、排除变量和调整参数的情况,并制定相应的指导原则。第八十七条 对基于专家判断的内部评级体系,商业银行应明确评级人员推翻评级结果的情况,包括推翻程序、由谁推翻、推翻程度。第八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的评级推翻文档,在评级系统中详细记录评级推翻的理由、结果以及评级推翻的跟踪表现。 第八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书面的评级更新政策,包括评级更新的条件、频率、程序和评级有效期。第九十条 商业银行对非零售风险暴露的债务人和保证人评级应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对风险较高的债务人,商业银行应适当提高评级更新频率。第九十一条 商业银行可根据内部风险管理的需要确定债项评级的更新频率,但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对风险较高的债项,商业银行应适当提高评级更新的频率。第九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获得和更新债务人财务状况、债项特征的重要信息的有效程序。若获得信息符合评级更新条件,商业银行应在三个月内完成评级更新。评级有效期内需要更新评级时,评级频率不受每年一次的限制,评级有效期自评级更新之日重新计算。第九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持续监测每笔零售风险暴露风险特征的变化情况,并根据最新信息及时地将零售风险暴露迁徙到相应资产池中。第九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产品和风险特征、风险估计的时间跨度以及零售业务风险管理的要求,确定更新检查频率,但至少每年检查一次各类资产池的损失特征和逾期状况,至少每季度抽样检查一次资产池中单个债务人及其贷款的情况。由于百科的字数要求,后半部暂时不放到这里,将放到词条《银监会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中。

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的第五章 内部评级流程

4. 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的介绍

为规范商业银行内部评级体系开发和运作,促进商业银行提高信用风险管理水平,保障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5. 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风险管理指引的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本指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修订。第七十三条 本指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风险管理指引的第八章 附 则

6. 在对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进行衡量时,大多数商业银行采用的是外部评级的方法,但是目前国内外评级公司所使

亲,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在对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进行衡量时,大多数商业银行采用的是外部评级的方法,但是目前国内外评级公司所使用的评级原则有很大的区别。比如大公国际提出:“一些新兴市场国家近年来经济发展迅速,综合实力和财政状况不断改善,所以这些国家的信用等级相对较高;而一些发达国家经济增长长期停滞,财政状况十分脆弱,它们在信用等级序列中的位置必然会下降。”使用经济增长指标,比如GDP增速,来描述主权的信用等级合理。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核心应用是风险监控,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是针对商业银行制定的一种风险评价方法【摘要】
在对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进行衡量时,大多数商业银行采用的是外部评级的方法,但是目前国内外评级公司所使用的评级原则有很大的区别。比如大公国际提出:“一些新兴市场国家近年来经济发展迅速,综合实力和财政状况不断改善,所以这些国家的信用等级相对较高;而一些发达国家经济增长长期停滞,财政状况十分脆弱,它们在信用等级序列中的位置必然会下降。”使用经济增长指标,比如GDP增速,来描述主权的信用等级是否合理,为什么?【提问】
亲,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在对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进行衡量时,大多数商业银行采用的是外部评级的方法,但是目前国内外评级公司所使用的评级原则有很大的区别。比如大公国际提出:“一些新兴市场国家近年来经济发展迅速,综合实力和财政状况不断改善,所以这些国家的信用等级相对较高;而一些发达国家经济增长长期停滞,财政状况十分脆弱,它们在信用等级序列中的位置必然会下降。”使用经济增长指标,比如GDP增速,来描述主权的信用等级合理。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核心应用是风险监控,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是针对商业银行制定的一种风险评价方法【回答】
要回答GDP增速合理是为什么呀?你没写啊?【提问】
亲,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这是经济发展阶段变化的反映【回答】
我到底该咋写啊,麻烦给我一个标准答案,我赶紧要交呢?【提问】
亲,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在对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进行衡量时,大多数商业银行采用的是外部评级的方法,但是目前国内外评级公司所使用的评级原则有很大的区别。比如大公国际提出:“一些新兴市场国家近年来经济发展迅速,综合实力和财政状况不断改善,所以这些国家的信用等级相对较高;而一些发达国家经济增长长期停滞,财政状况十分脆弱,它们在信用等级序列中的位置必然会下降。”使用经济增长指标,比如GDP增速,来描述主权的信用等级合理。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核心应用是风险监控,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是针对商业银行制定的一种风险评价方法GDP增速,来描述主权的信用等级合理,这是经济发展阶段变化的反映【回答】

7. 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的高级应用包括哪些

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的高级应用包括:1、限额设定;
2、信贷政策的制定;
3、授信审批;
4、风险报告。
内部评级法依据违约概率,给定违约概率下的损失率,违约的总敞口头寸等因素来决定一笔授信的风险权重,按照复杂程度分类可以分成初级法和高级法。
内部评级体系的基本要素:
(一)内部评级体系的治理结构,保证内部评级结果客观性和可靠性。
(二)非零售风险暴露内部评级和零售风险暴露风险分池的技术标准,确保非零售风险暴露每个债务人和债项划入相应的风险级别,确保每笔零售风险暴露划入相应的资产池。
(三)内部评级的流程,保证内部评级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四)风险参数的量化,将债务人和债项的风险特征转化为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违约风险暴露和期限等风险参数。
(五)IT和数据管理系统,收集和处理内部评级相关信息,为风险评估和风险参数量化提供支持。

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的高级应用包括哪些

8. 内部评级的我国商业银行的内部评级体系[2]

 (一)开发了信用风险评级模型,并计算了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等风险参数,初步构建了包含借款人评级和债项评级的二维评级体系根据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内部评级法的要求及借鉴国际银行业经验,我国部分大中型银行已经构建了以借款人评级、债项评级为核心的二维评级体系。如工商银行开发了覆盖公司业务、金融同业、零售和主权等各类信用风险敞口的客户评级模型和对大中型企业法人客户的量化违约模型,实现了客户信用等级和违约概率的映射;初步测算了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贷款、房地产贷款、贸易融资、票据融资等5大类18小类信贷产品的平均违约损失率,以及不同种类抵押品在不同地区的回收率,建立了初步量化违约损失率的债项评级体系。(二)加强数据库建设和IT系统建设,开发推广了内部评级系统平台为了保证评级的准确性和一致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要求银行必须收集和储存关键借款人和贷款特征的数据,保留有关内部评级的数据,保留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违约风险暴露等完整的历史数据。为了达到这些要求,我国银行积极进行数据清洗和补录工作,开发了各自的内部评级系统平台,完善内部评级体系运作的基础设施。如建设银行在2003年投入运行了评级预警及违约率PD模型系统,完成了IT系统整体规划项目,目前内部评级系统已经正式运行;招商银行于2005年正式上线运行客户信用评级体系,2007年开始运行债项评级系统,实现了对不同债项违约损失率的测算,债项评级覆盖了所有表内外信贷资产。(三)设计了内部评级的组织架构,保证内部评级体系的有效运行在开发评级模型和评级系统等“硬件”设施的同时,各行设计了内部评级体系运行的组织架构,明确了风险管理、信贷等有关部门的职能分工,从管理制度等“软件”方面保证评级体系的正常运行。如建设银行规定内部评级体系的运行由风险管理部、信贷经营部、审批部三个部门分工合作完成,其中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客户信用评级办法,组织专家对信用评级的指标体系、模型方法和参数标准进行论证,负责设计、开发、维护评级系统;信贷部门负责确定评级人员,组织、推进和实施客户信用评级;审批部门则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信用等级审定工作。 (一)各行违约及损失的定义不同,因此对信用风险的度量尺度存在差异在内部评级体系下,要准确度量信用风险就要首先明确定义违约、损失等关键概念,进而对风险要素进行估值。在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对于违约的定义主要考虑两种情况:(1)银行认定,除非采取追索措施,如变现抵押品,借款人可能无法全额偿还对银行集团的债务。(2)债务人对银行集团的实质性信贷债务逾期90天以上。若客户违反了规定的透支限额或者新核定的限额小于目前的余额,各项透支将被视为逾期。同样,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明确要求估计违约损失率的损失是经济损失,而不能只计量会计损失;经济损失应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包括重要的折扣效应以及贷款清收过程中较大的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但目前,我国实施内部评级的银行虽然都估计了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等风险要素,但各行定义的违约、损失等概念却不同,与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的要求还有一些差距。如某银行对违约的定义主要是考虑贷款分类为可疑或损失以及贷款本息逾期90天以上的情况;另一银行在计算违约损失率时仅考虑了会计损失,而没有考虑经济损失。由于违约、损失等这些概念是衡量信用风险发生的标尺,它的不同意味着各行对信用风险度量的尺度不同,这就导致了对信用风险的度量水平在各行之间不可比。(二)借款人评级等级普遍为十级或十级以上,并主要依据违约概率划分;债项评级方面,有的行依据违约损失率来划分等级,但也有的采用贷款分类类别作为债项评级结果纵观我国银行的内部评级体系,可以看到借款人等级设置基本采用了国际通用的十级评级,或者是十级以上,并采用阿拉伯数字“1、2、 3……”或英文字母“AAA、AA、A……”依次表示评级的下降和风险的增加;有的银行还引入了“+、-”符号对评级进行修正,如某银行将“B”大类又细分为“BBB+、BBB、BBB-、BB+、BB、BB-、B+、B-”8子类。与传统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的最大不同是,各行借款人级别的划分除了依据核心定义外,还要根据借款人违约概率这一定量指标来划分评级,且各行测算的各级别违约概率值有较大差异。在债项评级方面,虽然各行都初步测算了违约损失率,但在整体建设方面进展程度差别较大,有的行已经按照内部评级法的高级法要求设计了债项评级并对应了违约损失率;而有的行则只是将贷款分类作为债项评级结果,并没有与违约损失率相对应。(三)评级指标体系更加全面丰富,涵盖了宏观、中观、微观各层面的定性与定量指标与传统客户信用风险分析相比,银行内部评级体系所考虑的风险因素更多、更全面,所选择的评级指标及其权重都经过了统计方法筛选,可以更准确地度量信用风险。如某银行的借款人信用评级从系统性风险、财务风险、信用记录、基本面风险等四个方面进行评价,其中系统性风险分析客户所面临的宏观或中观层面上的风险,涉及的指标包括环境风险、经营风险、经济景气度等;财务风险评价则主要分析客户的三大财务报表,并选取重要的财务指标运用统计模型判断违约风险;信用记录评价是对客户在各行的贷款质量与结构进行违约风险分析和判断;基本面评价是对客户的基本情况及主要风险特征进行的定性分析和判断,评价指标包括品质、实力、环境、资信状况和危机事件等五方面。(四)评级方法侧重采用部分基于专家判断的评级过程,最终评级是综合考虑模型分析和主观判断的结果从我国银行内部评级方法看,银行最终评级结果的确定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依靠信用风险评级模型计算违约概率和违约损失率,并据此给出借款人评级和债项评级;二是在模型评级的基础上,允许评级人员基于主观判断对模型评级进行调整,且这种调整是有限范围内的,即使评级人员可以推翻模型所给出的评级,也要求有充足的依据。如建设银行规定,当评价审定人员认为系统评级与客户实际情况存在一定差异时,可以对系统评级进行适当调整,调整的原则是以系统评级为基准,上调不超过1级,下调不超过2级;系统评级经过调整后仍不能正确反映客户信用状况,可以推翻系统评级,推翻系统评级必须坚持审慎原则,应掌握充足的客观依据,进行深入调查分析,并确信推翻评级后确定的最终等级没有低估客户的信用风险。交通银行也指出,评级人员可以对模型评级进行“主观推翻”,但不宜过多使用“主观推翻”这一方式;采用“主观推翻”下调评级无数量限制,上调评级最多只能升2级。(五)评级的基本流程更为复杂,初评、审查、认定等环节涵盖的内容更多与银行传统客户信用等级评定过程相比,内部评级不仅要进行借款人评级,而且要进行债项评级;不仅要录入数据信息来运用统计模型评级,而且要根据其他重要信息通过主观判断对评级进行调整,因此评级的流程虽然也主要包括初评、审查、认定等环节,但这些环节涵盖的内容更多。在初评时,一般由客户经理收集有关借款人资料,并将有关资料录入评级系统,通过模型计算得到借款人和债项的初始评级;初始评级的审查一般由专门的审查人员实行,审查人员除了对借款人的评级资料进行审核外,还要检查客户经理所录入的资料、运用的评级模型、实施的评级步骤是否正确;等级的认定一般由信贷审批部门认定,主要是考虑模型所没有包含的可能影响借款人风险的重大信息,通过主观判断对评级进行调整,得到最终评级。这里需要强调的一点是,虽然我国银行的内部评级流程都要包含上面三个环节,但由于各行组织结构有不同,因此在初始评级的给出、模型评级的计算、评级的调整等先后顺序上有所不同,不过总体流程步骤没有太大差异。(六)注重评级监控和检查,及时对评级结果进行更新,保证评级过程的完整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要求银行建立有效的程序来获得和更新有关借款人财务状况和贷款特性的重要信息,并在掌握重要信息的基础上及时更新借款人评级,这就要求银行注重评级的日常监控,即对可能影响借款人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的因素进行持续监测,并根据掌握的信息对客户和业务进行重新评级。同时,新资本协议要求内审部门或同样的独立部门必须至少每年检查一次银行评级体系及其运行状况,包括信用风险控制职能的运作和对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等风险要素的估计。因此,我国银行在构建内部评级体系时也强调了对评级的监控和检查。我国银行对评级监控的主要因素包括:企业的财务状况、非财务状况、影响企业经营的不利事件、行业风险、担保人的担保能力、抵押品价值等;一般要求每年检查一次评级体系,主要内容包括:评级流程的执行情况如流程是否合规,评级的工作质量如评级的准确性、连续性和有效性如何,评级结果的运用情况等。(七)评级结果主要用于确定授信额度,也有银行将其用于简单的贷款定价、客户价值分析等方面目前,多数银行已将内部评级结果运用于确定授信额度上,表现为授信额度以企业净资产为基数,乘以一个与企业评级相对应的信用系数;客户信用等级高,对应的信用系数大,则相应的授信额度就高;客户信用等级低,对应的信用系数小,则相应的授信额度就低。内部评级结果除了影响授信额度外,还被用于进行简单的贷款定价,如某银行将借款人评级等级与贷款利率浮动水平联系起来,信用等级高的借款人其贷款利率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下浮动,等级越高,下浮幅度越大;信用等级低的借款人其贷款利率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等级越低,上浮幅度越大,从而起到覆盖风险成本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