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修订

2024-05-18 08:09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修订

根据宪法,制定的法规。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丁亥年)3月16日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物权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物权法主要是大陆法系特有的概念,是大陆法系民法典的主要内容,也是大陆民法体系中国的重要法律部门。有些学者认为,物权法的概念来源于罗马法,在罗马法中就存在了物权法和债权法分离的现象,这就是罗马法关于对物权法和人法的区别。事实上,在罗马法中,物权法的概念和债权法的概念和并没有出现,即使是在查士丁尼制定的《民法总论》之时,也还是将物与用益物权、所有权、地役权等混淆在一起,没有严格的物权法及物权法的概念,没有在此基础上建立一个完整的物权法的概念,没有严格区分物与物权的概念,没有在此基础上建立一个完整的物权法,而是使用财产法的概念。在德国,法学家极为注意物与财产的区别,注意物权与债权区别,在18世纪制定《巴伐利亚民法典》和《普鲁士普通法》时,就体现了这样的区别。19世纪末制定《德国民法典》,立法者采取了一个极为重要的立法方法,就是将物作为权利客体规定在总则当中,另外专门建立了物权法体系,并将其作为一个独立的民法组成部分,与债权法、继承法并列,称为三大财产法,物权法为其中之一。正是从《德国民法典》开始,物权法才真正称为一个具有自身独立体系、内容完整的法律,并成为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一般认为,物权法在学说上是由潘德克吞法学所创,立法上则是1896年《德国民法典》专设物权法编为首创。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修订

2. 有关《物权法》的相关内容

答:1、《物权法》的通过对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具有重大意义。首先,从起草到通过历经13年,其立法过程本身就是一个广泛征集民意、倾听民声、整合利益的过程。其次,明确对国家、集体和个人的财产给予平等保护,标志着我国改革开放进一步深化。第三,划清了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界限,有利于防止公权力的滥用,促进政府依法行政。
2、(一)我国正在实施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
(二).依法治国是新时期我国的重要治国方略--依法治国的重要性
1.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2.(政治、文化上谈):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保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3.(经济上谈):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
3、作为新世纪的青年一代,要学法,懂法,知法,守法,护法,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律提倡做的,积极去做,法律规定做的,必须去做,法律禁止做的,坚决不做。

3.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
  第四十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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