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纳个人所得税的福利费的具体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2024-05-18 07:37

1. 免纳个人所得税的福利费的具体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十四条规定:“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近据一些地区反映,《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所说的从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由于缺乏明确的范围,在实际执行中难以具体界定,各地掌握尺度不一,须统一明确规定,以利执行。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二、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三、以上规定从1998年11月1日起执行。

免纳个人所得税的福利费的具体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2. 免纳个人所得税的福利费的具体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十四条规定:“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近据一些地区反映,《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所说的从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由于缺乏明确的范围,在实际执行中难以具体界定,各地掌握尺度不一,须统一明确规定,以利执行。经研究,现明确如下:一、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二、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三、以上规定从1998年11月1日起执行。

3. 哪些福利费不属于免缴个人所得税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免缴个人所得税的福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1.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中提留的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2.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3.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哪些福利费不属于免缴个人所得税的范围?

4.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免税的福利费应如何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对此进一步明确:
一、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二、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5. 免纳个人所得税的福利费的具体范围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十四条规定:“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免纳个人所得税的福利费的具体范围

6.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免税的福利费应如何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对此进一步明确:一、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二、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7.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不属于可以免税的福利范围具体是什么?

(1)超过国家规定的比例计提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 付给个人的;
(2)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的人人有份的;
(3)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 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不属于可以免税的福利范围具体是什么?

8. 免纳个人所得税的福利费具体指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对此进一步明确:
一、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二、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