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册制改为认缴制之后购买未实缴股东的股权时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2024-05-01 17:42

1. 公司注册制改为认缴制之后购买未实缴股东的股权时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今天我们来聊一个公司的股东股权转让以及与公司的注册资本一个问题,那么大家都知道公司设立的时候呢,由之前的注册制改为认缴制也就是说公司的注册资本可以不用实际全部出资到位,作为股东呢可以认缴,那么如果说公司设立以后,这个认缴的注册资本还没有实际全部出资到位的情况下,股东要转让其持有的股权。那么这种情况下,那么对于没有出资到位的这个注册资本,如果说股权转让的相对方也就是这个股权的受让方,他知道前面的前任的股东这个注册资本没有全部实缴到位的情况下,把股权予以转让,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呢作为股权的受让方,我们是建议最好呢与股权的转让方双方进行协商,对于之前所认缴的注册资本进行一个实缴,那么如果说由于前任的股东这个注册资本没有实缴到位,今后在公司运营的时候公司产生的一些对外产生的一些债务,那么股权转让的这个受让方的股东如果是知道前任的股东注册资本有没有全部实缴到位的情况下,那么在这种情况下。那么这个受让的股东呢对于公司的这个债务是要承担一个连带清偿。法律依据:根据《公司法》第35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根据《公司法》第139条,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

公司注册制改为认缴制之后购买未实缴股东的股权时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2. 【注册公司】老板需知有限公司认缴未实缴的股权转让有效吗

有限公司认缴未实缴的股权转让有效吗?2014年修订的《公司法》的规定,除特殊规定外,公司注册资本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即出资金额可以由股东自行决定,根据章程规定分期缴纳注册资本。公司注册门槛降低,与之而来的,有各种利好,亦带来各种问题。在许多人看来,认缴等于不缴,公司注册后待价而沽,合时宜转让出去就好。但受让方可知道,你不仅是接盘侠,更是背锅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足额出资股权转让协议有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法》的基本精神是维护交易安全,不轻易否定合同效力,因此,只要股权转让合同没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1)项至第(5)项的情形,则股权转让合同原则上有效。另外《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也明文规定在未足额缴纳出资的情况下股权转让下的出资责任,从法律方面肯定了合同的效力。上述意味着,受让人在一定情况下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8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那么,如何减少此类出资纠纷呢?受让方可在交易中设定相应的出资条款,如在股权转让前要求转让方缴足其认缴的注册资金,或约定股权转让款分期支付,首笔款项支付至转让方后要求其将资本投入公司,完成缴纳义务,或在谈判中约定后续出资责任,进而对股权转让价格进行调整等。查询各地区业务请点击:郑州公司注册,武汉公司注册,长沙公司注册工商注册多少钱?找曼德企服放心,公司代办安全高效,税务顾问专业,曼德企服一站式服务专家。

3. 公司注册:老板需知有限公司认缴未实缴的股权转让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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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是否实行认缴制

14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公司法》,推进了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进程,将过去实施多年的注册资本实缴改为认缴,公司设立从此没有注册资本这一门槛。对于新的制度,有些人误认为,公司股东(发起人)从此无需对注册资本承担责任了,这种观点是错误的,认缴不等于不缴,最终还是要缴。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并没有改变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责任的规定,也没有改变承担责任的形式。
股东(发起人)要按照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认缴出资额、约定的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向公司缴付出资,股东(发起人)未按约定实际缴付出资的,要根据法律和公司章程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股东(发起人)没有按约定缴付出资,已按时缴足出资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公司本身都可以追究该股东的责任。如果公司发生债务纠纷或依法解散清算,没有缴足出资的股东(发起人)应先缴足出资。
一、关于虚报注册资本或虚假出资
虽然对于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罪以及抽逃出资罪等目前只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
但是对于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我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及《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二、关于股东未按规定缴纳出资或抽逃出资的法律后果
1、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要求补足出资并承担违约责任,该主张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根据《公司法》,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公司可以通过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议可以对违反出资义务股东进行合理限制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公司可以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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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注册资本由实缴改为认缴登记制后,公司股东应当如何承担责任?

司法实务中有两种截然不同的做法。
第一种做法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全部出资但最后期限未到,鉴于股东出资协议的对内性和对交易安全及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若有证据证明公司已经资不抵债,则法院可直接判决未全部出资的股东在其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向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而不必等到公司解散或出资期限届满时判决该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具体理由为:一是公司成立时股东之间的出资协议仅具有对内效力,而对不产生对外约束力。公司的出资额记载于公司章程,具有对外性和公开性,是公司对外交易的基础。交易相对人出于信赖与公司交易,公司就应当以其注册资金额对外承担责任,而不仅仅是以各个股东的实际出资额为限对外承担责任,这是公司注册资本的公示公信力的体现。股东之间的出资协议属于股东之间的内部协定,仅在出资股东之间产生约束力,不可以对抗包括在第三人刘某。
二、是对交易安全和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是《公司法解释(三)》的应有之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就《解释(三)》的答记者问可知,该司法解释制定目的有三:一是具体落实公司不同参与者的义务和责任,制约公司参与者的不诚信行为,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设立及运营;二是促使公司资本的稳定与维持,为与公司交易的第三人的利益提供保障;……。由此可知,出台该司法解释的目的就是规制公司参与者的不诚信行为,保障交易第三人的利益。如不迳行判决出资未到位股东承担责任,而等到公司解散或出资期限到来之时再判该股东承担责任,则很可能致使债权人最后一无所获,从而怠于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有违《解释(三)》的立法目的。
第二种做法:不能判决出资未到位股东承担责任。
理由如下:一、认缴制在激发股东创业、促使公司自由化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不可避免的对债权人保护造成了缺少。理论上一致认为有必要规范股东认缴行为,但如何规范,特别是能否直接裁判加速到期未届期的股东承担出资责任这一问题上,理论界目前尚存在很大分歧;
二、认缴制作为一种制度创新,系公司法的明文规定,而加速到期无疑是对认缴制的突破,且这种突破实质上是加重了股东个人的责任,这种对个人责任的科处,在法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宜对相关条款做扩大解释;
三、股东认缴的金额、期限都明确记载于公司章程,作为一种公示文件,债权人应当知道这一事实,在交易过程中对此风险也应予以预见,故以保护债权人预期利益为由来论证加速到期的正当性,理论略显不足;
四、股东未出资的金额都有一定限额,如允许单个债权人通过诉讼直接向股东主张清偿责任,那么势必会造成对其他债权人的不公平,无法平等地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利益;(6)债权人并不是只有通过诉讼来直接判定加速到期才能对债权人利益予以救济,如可以通过认定行为无效来规制股东转移公司财产行为、可以通过适用《破产法》来实现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等等。债权人可以通过这些法律明确规定的方式来维权。因此,在理论存有较大分歧,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以诉讼方式通过突破认缴制来判定股东责任加速到期,进而让出资不实的股东承担补充责任,这一诉请理由尚不充分,法律依据不足。
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之前,全国各地不同法院可能对此作出不同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