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保障金的减免政策是什么

2024-05-16 02:45

1. 残疾人保障金的减免政策是什么

法律分析:不同地区对于残保金减免有不同的优惠正常,以广西为例,新办小微企业免征残保金。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免征残保金。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保金。(一)新办小微企业免征残保金。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免征残保金。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保金。政策依据:《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第二条第一项。(二)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免征残保金。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残保金。政策依据:《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第十七条。(三)设置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保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保金。政策依据:《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第二条第二项、《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第一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二条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残疾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残疾人保障金的减免政策是什么

2. 残疾人保障金的减免政策是什么?

法律分析:不同地区对于残保金减免有不同的优惠正常,以广西为例,新办小微企业免征残保金。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免征残保金。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保金。
(一)新办小微企业免征残保金。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免征残保金。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保金。政策依据:《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第二条第一项。
(二)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免征残保金。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残保金。政策依据:《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第十七条。
(三)设置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保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保金。政策依据:《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第二条第二项、《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第一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二条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残疾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3. 残保金减免优惠政策

残保金减免优惠政策具体如下:
1.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1.5%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保金;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保金。
2.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上一年度本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执行。
3.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法律依据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八条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保障金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支持方向包括:
(一)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教育和职业康复支出。
(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残疾人就业服务和组织职业技能竞赛(含展能活动)支出。补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所需设施设备购置、改造和支持性服务费用。补贴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和运行费用。
(三)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经营场所租赁、启动资金、设施设备购置补贴和小额贷款贴息。各种形式就业残疾人的社会保险缴费补贴和用人单位岗位补贴。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养殖、手工业及其他形式生产劳动。
(四)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以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
(五)对从事公益性岗位就业、辅助性就业、灵活就业,收入达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的救济补助。
(六)经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批准用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和保障困难残疾人、重度残疾人生活等其他支出。

残保金减免优惠政策

4. 残保金减免政策有哪些?

丨安置残疾人就业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企业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就可以减免残保金,快助残服在这里提醒您,在安置残疾人就业过程中一般需要满足几个条件:第一,企业雇佣的残疾人需要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等有效证件;第二,企业雇佣的残疾人需要在规定的就业年龄段内尚未就业的人员;第三,企业应与残疾人签订不低于一年的劳动合同,按照规定缴纳社保、发放工资。
如果企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存在压力,解决残保金的最佳解决方式就是安置残疾人就业,快助残服通过合规操作帮助了很多合作伙伴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与此同时也帮助近千残疾人朋友找到了一份工作。
丨小微企业减免
注册之日起三年内且企业人数不到20人(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缴残保金,2017年4月1日调整为注册之日起三年内且企业人数不到30人(含30人)的小微企业免缴残保金。
涉及到的计算:
2014年4月1日(含)后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一定比例的,且在职职工总数在30人以下(含30人),2017年4月1日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可在剩余时间内按照规定免征残保金。“剩余时期”按月计算。不满一个月按整月计算。
... ...
丨其他规定
在遭受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者是其他的突发情况导致企业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按照相应的规定可以申请减缴残保金或免缴残保金。
另外企业连续亏损能不能减免残保金呢?企业连续亏损是可以申请减缴、缓缴的,具体规定以所在地政策为准,一般来说是连续亏损两年及以上的企业可以申请减缴、缓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详细资料: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如何减免

5.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政策

法律分析:第一:实行分档征收。将残保金由单一标准征收调整为分档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本省(区、市)规定比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50%征收;1%以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90%征收。
第二:暂免征收小微企业残保金。对在职职工总数30 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第三:明确社会平均工资口径。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仍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 倍执行,社会平均工资的口径为城镇私营单位和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
第四:合理认定按比例安排就业形式。探索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多种实现形式,为用人单位更好履行法定义务提供更多选择。用工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残疾人联合会
法律依据:《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
优化残保金征收,切实降低用人单位成本。有以下4个方面具体措施:
第一:实行分档征收。将残保金由单一标准征收调整为分档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本省(区、市)规定比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50%征收;1%以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90%征收。
第二:暂免征收小微企业残保金。对在职职工总数30 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第三:明确社会平均工资口径。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仍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 倍执行,社会平均工资的口径为城镇私营单位和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
第四:合理认定按比例安排就业形式。探索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多种实现形式,为用人单位更好履行法定义务提供更多选择。用工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残疾人联合会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政策

6. 残疾人保证金减免政策

(一)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
申请减免缓缴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应于每年5月底前持书面申请报告、遭受灾害有效证明(由新闻媒体、保险公司、政府相关行政部门出具)、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等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财政部门按用人单位所属级次的权限进行审批,并在6月底前将审批结果反馈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数据更新和征缴保障金。
用人单位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批准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名单,应当每年公告一次。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减免或缓缴保障金的主要理由等。

7. 残疾人保证金减免政策

(一)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二)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三)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申请减免缓缴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应于每年5月底前持书面申请报告、遭受灾害有效证明(由新闻媒体、保险公司、政府相关行政部门出具)、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等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财政部门按用人单位所属级次的权限进行审批,并在6月底前将审批结果反馈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数据更新和征缴保障金。用人单位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批准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名单,应当每年公告一次。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减免或缓缴保障金的主要理由等。

残疾人保证金减免政策

8. 残疾人保障金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一条 在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过程中,一些地方法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一定比例的,要交纳残疾人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为了规范和加强“保障金”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保障金”是指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地方有关法规的规定,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保障金”按属地原则交纳,中央部门所属单位按照所在地地方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达到规定的安排比例。第三条 企业、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交纳的“保障金”从管理费用中列支,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交纳的“保障金”从单位预算经费包干结余或收支结余中列支。第四条 “保障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由县级以上(含县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具体负责,并接受本地区残疾人联合会的领导。第五条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因经费困难,企业因政策性亏损等原因,确需减免“保障金”的,由单位提出申请,报同级财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经财政部门会同残疾人联合会审批后,可以给予减免照顾。未经批准,逾期不交者,可对逾期不交的部分按日加收5‰滞纳金。第六条 “保障金”专项用于下列开支:(一)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费用;(二)奖励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三)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经费开支。(五)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保障金”必须按照上述规定用途使用,任何部门不得平调或挪作他用。第七条 各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保障金”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专门人员负责“保障金”的收支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第八条 收取“保障金”,必须使用财政部统一制定,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发放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票据》,并加盖本地区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印章。第九条 “保障金”暂按预算外资金进行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计划管理,严格审批。“保障金”的存款利息收入计入“保障金”。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收取的“保障金”,应按规定交存财政专户,并按规定编制“保障金”年度使用计划,报经财政部门审批后,由财政部门将资金划拨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帐户,并严格按计划使用。“保障金”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第十条 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应编制“保障金”年度收支预决算,经同级残疾人联合会审核、财政部门批准后,报同级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和上一级残疾人联合会备案。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备案。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