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

2024-05-18 14:39

1. 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

法律分析:银保监会主要职责是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银行业和保险业,维护银行业和保险业合法、稳健运行,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稳定。保监会及派出机构发现当事人涉嫌违反有关保险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调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九条 保监会、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逐步建立有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信息共享机制。

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

2. 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的适用原则

《办法》在起草过程中主要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全流程规范。对行政处罚从立案调查到决定与执行的基本规则进行了全流程规范。二是融合统一。根据机构改革要求,在取长补短、相互借鉴融合的基础上,对银行业、保险业行政处罚程序作了统一规范。三是优化完善。
一、安全生产法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是什么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是国家为了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而制定的办法,在本办法出台后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且进行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于行政处罚行为,受处罚单位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二、行政机关中什么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
一是执法人员在办理一般程序的案件时,“审核”是执法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的必经程序,即使在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终结报告进行了“审查”,但是未经过“审核”程序,则不能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是明确规定了首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必须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三是非首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仍然可以从事“审核”工作。由此可见,“审核”已作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前置条件,行政执法机关如果不经过这一法定程序,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三、法律规定行政处罚算失信吗
法律规定行政处罚算失信,违法失信信息是指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依法应当记入信用记录的失信行为信息,分为一般失信行为信息和严重失信行为信息。对民航行业信用信息的采集、使用、移除等事项进行了规范,要求设立全国统一的民航行业信用信息记录,全面记录在我国境内从事民用航空活动或者在我国境外从事需要我国批准的民用航空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的基本信息和违法失信信息。违法失信信息是指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依法应当记入信用记录的失信行为信息,分为一般失信行为信息和严重失信行为信息。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第四条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二)程序合法;(三)过罚相当;(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五)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3. 银保监重大行政处罚标准

法律分析:重大行政处罚包括两个方面的,1、处罚的金额较大的,处罚的金额包括因违法行政处罚法等规定所做的罚款、因违法行为需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产,这三类处罚的金额都必须达到一定的标准才能构成重大行政处罚。2、限制人身自由,这是是指公民的人身自由,或者限制特定的能力。
法律依据:《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 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
(一)屡查屡犯的;
(二)不配合监管执法的;
(三)危害后果严重,造成较为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依法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

银保监重大行政处罚标准

4. 银保监重大行政处罚标准

重大行政处罚包括两个方面的,
1、处罚的金额较大的,处罚的金额包括因违法行政处罚法等规定所做的罚款、因违法行为需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产,这三类处罚的金额都必须达到一定的标准才能构成重大行政处罚。
2、限制人身自由,这是是指公民的人身自由,或者限制特定的能力。
一、我国对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哪种行政处罚
我国对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除企业营业执照外的其他执照;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但不能够设定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二、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形有哪些?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形有: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公民的人身权利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之一,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除企业营业执照外的其他执照;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但不能够设定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只有违反了法律规定,同时依照法律明确规定的程序,公民的人身权利才受到限制。
三、羁押是不是行政处罚
公安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进行的羁押,不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而是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的一种。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第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
(一)屡查屡犯的;
(二)不配合监管执法的;
(三)危害后果严重,造成较为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依法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

5. 中国保监局行政处罚

9月18日,保监会稽查局副局长在保监会发布会上表示,今年上半年,保监会加大了行政处罚力度,共对306家保险机构和447人实施了行政处罚。其中,禁止4人进入保险业,责令13家保险机构停止接受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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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局行政处罚

6. 保监会行政处罚条例

2月24日,在保监会主席项俊波那句“不容许保险被金融大鳄所借道和藏身,一旦挑战监管底线,坚决将其驱逐出保险行业”话音落地的第三天,保监会便祭出了中国保险业史上堪称最严厉的顶格处罚——身为前海人寿掌舵人的姚振华,董事长任职资格被撤销的同时,还被禁入保险业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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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国保监会 重大行政处罚

分支机构设立第十五条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层级依次为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或者营销服务部。保险公司可以不逐级设立分支机构,但其在住所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业务,应当首先设立分公司。保险公司可以不按照前款规定的层级逐级管理下级分支机构;营业部、营销服务部不得再管理其他任何分支机构。条件第十六条保险公司以贰亿元人民币的最低资本金额设立的,在其住所地以外的每一省、自治区、直辖市首次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当增加不少于人民币贰千万元的注册资本。申请设立分公司,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达到前款规定的增资后额度的,可以不再增加相应的注册资本。保险公司注册资本达到人民币5亿元,在偿付能力充足的情况下,设立分公司不需要增加注册资本。第十七条设立省级分公司,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提出申请;设立其他分支机构,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提出申请,或者由省级分公司持总公司批准文件提出申请。在计划单列市申请设立分支机构,还可以由保险公司根据本规定第四条第三款指定的分支机构持总公司批准文件提出申请。第十八条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提出设立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一)上一年度偿付能力充足,提交申请前连续贰个季度偿付能力均为充足;(二)保险公司具备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控健全;(三)申请人具备完善的分支机构管理制度;(四)对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可行性已进行充分论证;(五)在住所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以外其他分支机构的,该省级分公司已经开业;(六)申请人最近贰年内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违法行为正在受到中国保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七)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以外其他分支机构,在拟设地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省级分公司最近贰年内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已设立的其他分支机构最近陆个月内无受重大保险行政处罚的记录;(八)有申请人认可的筹建负责人;(九)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提交材料第十九条设立分支机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一)设立申请书;(二)申请前连续贰个季度的偿付能力报告和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偿付能力报告;(三)保险公司上一年度公司治理结构报告以及申请人内控制度;(四)分支机构设立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拟设机构三年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设立分支机构与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和内控状况相适应的说明;(五)申请人分支机构管理制度;(六)申请人作出的其最近贰年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七)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以外其他分支机构的,提交省级分公司最近贰年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八)拟设机构筹建负责人的简历以及相关证明材料;(九)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第二十条中国保监会应当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三0日内对设立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不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对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的,向申请人发出筹建通知。第二十一条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筹建通知之日起陆个月内完成分支机构的筹建工作。筹建期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的期限内。筹建期间届满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应当根据本规定重新提出设立申请。筹建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任何保险经营活动。开业验收第二十二条筹建工作完成后,筹建机构具备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开业验收报告:(一)具有合法的营业场所,安全、消防设施符合要求;(二)建立了必要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业务、财务、风险控制、资产管理、反洗钱等管理制度;(三)建立了与经营管理活动相适应的信息系统;(四)具有符合任职条件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五)对员工进行了上岗培训;(六)筹建期间未开办保险业务;(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三条申请人提交的开业验收报告应当附下列材料一式三份:(一)筹建工作完成情况报告;(二)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简历及有关证明;(三)拟设机构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四)计算机设备配置、应用系统及中国络建设情况报告;(五)业务、财务、风险控制、资产管理、反洗钱等制度;(六)机构设置和从业人员情况报告,包括员工上岗培训情况报告等;(七)按照拟设地规定提交有关消防证明,无需进行消防验收或者备案的,提交申请人作出的已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消防安全的书面承诺;(八)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第二十四条中国保监会应当自收到完整的开业验收报告之日起三0日内,进行开业验收,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验收合格批准设立的,颁发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验收不合格不予批准设立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五条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持批准文件以及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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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 重大行政处罚

8. 保监会的行政处罚权

保监会主席项俊波在国务院新闻办发布会喊话“绝不容许保险公司被金融大鳄借道和藏身”两天后,因宝万之争被推到风口浪尖的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董事长兼前海人寿董事长姚振华,于2月24日收到被撤销任职资格并禁止进入保险业10年的顶格罚单,成为首位被禁入保险业的险企董事长,亦是《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发布以来首位受罚的险企高管。相关情况:今年1月,保监会以“主席令”形式发布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保监会及派出机构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共有12项,而禁入保险业是最高一级的处罚。《财经》记者从有关渠道获悉,今年下半年保监会财会部(偿付能力监管部)将联合保监会稽查局,对“偿二代”数据真实性开展大检查,其中市场反映问题较多的重点公司,以及投资和经营激进、增资频繁且金额较大的公司,将列为检查重点。据了解,保监会派驻前海人寿的检查组于春节前结束了相关检查。与前海人寿同天派驻了检查组的恒大人寿,亦将于近日出台相应的处罚措施。1.增资来源虚假去年12月,保监会检查组分别进驻前海人寿、恒大人寿,其中,进驻前海人寿的检查组由发展改革部牵头,进驻恒大人寿的工作组由资金运用监管部牵头。保监会2月24日发布的行政处罚书,即是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的处理措施。2.投资违法在资金运用方面,前海人寿在2015年和2016年的权益类投资超过30%的比例后投资了多支非蓝筹股。2015年7月8日,作为救市的临时举措,保监会发布《关于提高保险资金投资蓝筹股票监管比例有关事项的通知》,允许符合“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投资蓝筹股票的余额不低于股票投资余额的60%”这两个要求的保险公司,投资单一蓝筹股票的余额占上季度末总资产的监管比例上限由5%提至10%,投资权益类资产比例达到30%的,可进一步增持蓝筹股票,增持后权益类资产不超过40%。此外,保监会的行政处罚书显示,2014年至2016年,前海人寿在某银行办理T+0结构性存款业务。据了解,结构性存款指由银行提供的与国际市场利率或汇率等挂钩的外币存款产品。结构性存款的一个显著特点是银行具有提前终止权,银行在约定期限内可以单方面决定终止协议。目前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在客户要求提前终止协议的情况下银行保证支付本金的结构性存款,另一种是在客户要求提前终止协议的情况下银行不保证支付本金的结构性存款,其中,第二种结构性存款存在一定的变现风险、流动性风险和再投资风险。3.双罚追责根据保监会的双罚制即“罚人罚机构”。在处罚机构方面,前海人寿因编制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被罚款50万元,因违规运用保险资金被罚30万元。不过,保监会经复核后认为,前海人寿编制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事实清楚,情节严重,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对直接责任人姚振华给予撤销任职资格和行业禁入处罚,符合《保险法》的规定,且相关责任人没有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的情形。保监会表示,下一步将依法合规、积极稳妥推进前海人寿股权、公司治理等问题的后续处置工作。同时,将密切跟踪监测公司运营情况,督促公司采取有效措施维持正常经营秩序,确保公司稳定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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