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不通过主资金账号,而是通过辅资金帐号可以直接划回银行吗

2024-05-19 03:20

1. 股票不通过主资金账号,而是通过辅资金帐号可以直接划回银行吗

如果辅资金账号里有资金,可以直接划回银行。如果是主资金账号里的资金,要转到辅资金账号绑定的银行卡,就必须先转账到辅资金账号,然后再转回银行卡。如果是辅资金账号里的资金转到主资金账号绑定的银行卡,则必须先转到主资金账号。

股票不通过主资金账号,而是通过辅资金帐号可以直接划回银行吗

2. 银行卡被冻结了,股票里面的钱怎么转出来

可以换一个银行卡绑定。到证券公司办理更换银行的手续,或添加一个辅资金账号,并绑定一张银行卡,就可以把钱转出到绑定的银行卡里了。一、为什么会被冻结1、售卖、出租、借出银行卡骗子都很“聪明”,他们不会用自己的银行卡实施犯罪。通常都是通过购买、租用银行卡来逃避警方追查。有部分贪图小便宜的市民,看人家“高价”收购或租用银行卡,就不计后果的把银行卡信息交给犯罪分子使用,殊不知这后患无穷。2、参与洗钱环节上面所说的售卖、出租、借出银行卡通常是针对个人行为,而参与洗钱的通常是以公司为主题,既“对公账户”。3、因风险防控被冻结一种情况是,受害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向骗子购买虚拟货币或电子充值卡,然后转卖给民众。警方在进行研判追踪资金流动的时候,会对受害人的银行卡先进行冻结。还有一种情况,现在各大银行加大对可疑银行账号的监管,若银行卡短期内收到多笔大额资金,就可能因触碰防控警戒线而被冻结。二、银行卡冻结了该怎么办?1、搞清楚是被谁冻结的银行卡被冻结通常是由公检法等国家权力机构,根据法律规定,公职人员在法律授权情况下冻结单位和个人账户。理论上来讲,每起诈骗案件都要至少冻结一个支付账号,涉及到地下钱庄的案件,可能会同时冻结成百上千个账号。如果你被上述国家权力机构冻结,带上身份证和银行卡到柜台窗口,就可以查询冻结的单位主体及联系方式。2、自我反省当银行卡被冻结,首先要反思自己有没做过违规违法的事情,比如出售、出租银行卡等。如果有,请及时准备好证据材料,向公安机关做好说明,做好被处理的准备。如果没有,则可以寻求解冻。3、法律途径,寻求解冻银行卡冻结时,通常会同步发送解除限制的指引,可以按照提示信息准备材料,寻求解冻。若是被国家权力机构冻结,则需要向权力机构提供强有力的证据证明资金的合法性。权力机构会根据法律程序对银行卡进行解冻。

3. 我把钱划到了资金的辅账户,是不是要把辅账户里的钱再划到主账户才能有可用资金啊?股票的。。谢了

如果是要用你转入的钱买股票,要将资金转到股票账户绑定的银行卡中,在通过证券公司提供给你的网上交易软件将资金从资金账户绑定的银行卡转到股票的资金账户,转入资金到资金账户就可以买股票;如果是你卖掉股票想把资金提现的话,只需要将资金账户的钱转到绑定的银行卡里就可以直接提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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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股票资金账户里的资金可以转到除主资金账户外的副资金账户的银行卡里吗

股票资金账户里的资金,可以先转到辅帐号,然后从辅帐号转到与辅帐号绑定的银行卡里。不可以直接从主帐号转到与辅帐号绑定的银行卡。

5. 股票帐户的银行卡被法院冻结了,会影响买卖股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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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当天从辅助资金账号归集到主资金账号的钱可以买股票吗?

可以马上用来买股票操作的,只是归集过去的要第二交易日才能转到对应的银行卡。

7. 工行银行卡被冻结,那股票账户的钱怎么办

如您的余额变动提醒服务在扣费日未成功扣费,则每月自扣费日起连续追缴10天。如连续3个月扣费失败,则从第一个扣款失败日算起,90天后协议自动作废。扣款失败的情况下,工行将不再提供余额变动提醒短信。每月第一次扣款失败时工行会发送短信提示,其他情况(追缴失败、协议自动作废)不再发送短信提示。您可通过网上银行“全部-信使.预约-我的工银信使”或手机银行“最爱-工银信使-我的信使”功能续订,也可通过自助终端、柜面、电话银行等渠道办理。(作答时间:2020年8月21日,如遇业务变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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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账户被法院冻结之后,卡里的钱全部划走吗

不是全部划走。
只是冻结,不会划走,你就是取不出钱,也转不了账。
如果没有按照生效法律文书上的判决结果来执行,法院又冻结了银行资金,如果还查到您的车子、房子等动产不动产,进入强制执行阶段,银行资金会由法院划拨,动产不动产会查封拍卖,但这些都是在判决结果中的限额以内的。
冻结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及有权机关冻结的要求,在一定时期内禁止单位或个人提取其存款账户内全部或部分存款的行为。
冻结主要出现在民事诉讼法中的财产保全措施与执行措施之中。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
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财产查封冻结的期限分三种,一般是一年、两年和三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著作权归作者所有。
扩展资料:
冻结财产的规定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三条 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生效后至申请执行前,债权人可以向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债务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保全裁定,保全裁定应当立即执行。
第四条 诉讼前、诉讼中及仲裁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并适用本规定第二十九条关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规定。
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第六条 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七条 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第八条 查封、扣押动产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控制该项财产。人民法院将查封、扣押的动产交付其他人控制的,应当在该动产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足以公示查封、扣押的适当方式。
第九条 查封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张贴封条或者公告,并可以提取保存有关财产权证照。
查封、扣押、冻结已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其他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行为。
第十条 查封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建筑物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管理人或者该建筑物的实际占有人,并在显著位置张贴公告。
第十一条 扣押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机动车辆时,人民法院应当在扣押清单上记载该机动车辆的发动机编号。该车辆在扣押期间权利人要求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办理相应的扣押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不宜由被执行人保管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申请执行人保管。
由人民法院指定被执行人保管的财产,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第三人、申请执行人保管的,保管人不得使用。
第十三条 查封、扣押、冻结担保物权人占有的担保财产,一般应当指定该担保物权人作为保管人;该财产由人民法院保管的,质权、留置权不因转移占有而消灭。
第十四条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第十五条 对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利益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该财产被指定给第三人继续保管的,第三人不得将其交付给被执行人。
对第三人为自己的利益依法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可以继续占有和使用该财产,但不得将其交付给被执行人。
第三人无偿借用被执行人的财产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十六条 被执行人将其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根据合同约定被执行人保留所有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由第三人在合理期限内向人民法院交付全部余款后,裁定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冻结财产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