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关于股份支付会计处理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2024-05-16 02:08

1. 下列关于股份支付会计处理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正确答案:D
解析: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以授予日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在可行权日之后不再对已确认的成本费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按公允价值进行调整。

下列关于股份支付会计处理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2. 下列关于股份支付可行权条件修改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下列关于股份支付可行权条件修改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如果修改增加了所授予的权益工具的数量,企业应将增加的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相应地确认为取得服务的增加 
  B、如果修改减少了所授予的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企业应按照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减少相应地确认取得服务的减少 
  C、如果修改增加了所授予的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企业不应考虑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增加 
  D、如果在等待期内取消或结算了所授予的权益工具(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企业应立即确认原本应在剩余等待期内确认的金额 
   查看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 A、D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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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下列关于企业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中,不正确的是( )。

正确答案:A
解析:企业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借记相关成本费用,贷记应付职工薪酬,不涉及所有者权益类科目。

下列关于企业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中,不正确的是( )。

4. 下列关于企业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中,正确的有( )。

正确答案:B,C
解析:企业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初始确认时借方计入相关成本费用,贷方计入应付职工薪酬,不确认资本公积,选项A错误;可行权日后负债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选项D错误。

5. 下列关于企业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中,正确的有( )。

正确答案:B,C,D
解析:选项A,企业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初始确认时借方计人相关的成本费用,贷方计人应付职工薪酬,不确认资本公积。

下列关于企业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中,正确的有( )。

6. 下列关于企业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中,正确的有( )。

B,C,D
答案解析:
[解析]
企业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初始确认时借方计入相关的成本费用,贷方计入应付职工薪酬,不确认资本公积。

7. 一项中级会计股份支付的题目麻烦解答一下:

现金股票增值权账务处理原则:
1.在授予日,企业对于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不作会计处理。
2.企业应当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负债。同时,企业应按照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确定成本费用和应付职工薪酬。
3.可行权日之后。对于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企业在可行权日之后不再确认成本费用,负债(应付职工薪酬)公允价值的变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会计分录如下:
(1)2004年1月1日
授予日不作会计处理。
(2)2004年12月31日
借:管理费用 128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股份支付 128000
(3)2015年12月31日
借:管理费用 100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股份支付 100000
(4)2016年12月31日(16年应确认多少,没有资料无法计算)
借: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股份支付
借:应付职工薪酬——股份支付 96000
贷:银行存款 96000
(5)2017年12月31日
由于该份股票增值权的授予日为2014年1月1,可行权日为2016年12月31。因此,自2017年1月1(可行权日)之日就不再确认成本费用,负债(应付职工薪酬)公允价值变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了。所以,2017年12月31日的会计处理如下(因你列出的题目没有关于公允价值变动数据,金额无法计算):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贷:应付职工薪酬——股份支付  
(6)2018年12月31日(18年12月31日是最晚行权日期,应计算价值变化并全部支付完毕,因无资料,无法计算金额)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贷:应付职工薪酬——股份支付 
借:应付职工薪酬——股份支付 
贷:银行存款 

一项中级会计股份支付的题目麻烦解答一下:

8. 股份支付条款发生变化的方式一般有

按照有关规定,股权转让的付款方式有三种,可以以现金、资产支付,也可以用其他股权支付。股权在本质上是股东对公司及其事务的控制权或者支配权,是股东基于出资而享有的法律地位和权利的总称。具体包括收益权、表决权、知情权以及其他权利。1、股权转让形式: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的方式有两种:一是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其它现有的股东,即公司内部的股权转让;二是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现有股东以外的其它投资者,即公司外部的股权转让。这两种形式在条件和程序上存在一定差异。(1)内部转股:出资股东之间依法相互转让其出资额,属于股东之间的内部行为,可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出资证明书等即可发生法律效力。一旦股东之间发生权益之争,可以以此作为准据。(2)向第三人转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出资时,属于对公司外部的转让行为,除依上述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相关文件外,还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对于向第三人转股,公司法的规定相对比较明确,在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该项规定的立法出发点是:一方面要保证股权转让方相对自由的转让其出资,另一方面考虑有限公司资合和人合的混合性,尽可能维护公司股东间的信任基础。根据公司法的这一规定和公司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外部股权转让必须符合两个实体要件: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和股东会作出决议。这是关于公司外部转让出资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包含了以下特殊内容:第一,以人数主义作为投票权的计算基础。我国公司制度比较重视有限公司的人合因素,故采用了人数决定,而不是按照股东所持出资比例为计算标准。第二,转让方以外股东的过半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