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规避工伤风险

2024-05-14 02:44

1. 怎么规避工伤风险


怎么规避工伤风险

2. 企业如何防范工伤相关的法律风险

1、依法经营,分散工伤风险。
从历次事故的处理结果来看,逃避给员工缴纳社保费,到头来吃亏的还是企业,所以一定要百分白地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2、加强管理,建立预防机制。
建立预防机制是工伤保险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而工伤预防正是安全工作的首要任务。企业要学习和研究安全系统工程的科学理论方法,要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要研究和借鉴好的经验,将安全生产和预防事故的相关资金项目统一考虑,统筹使用。把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做到既达到预期目标,又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的良性发展。
3、依法认定,明确工伤范围。
4、因事而异,确定赔偿主体。
凡是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员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无论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只要形成劳动关系,符合工伤条件,均享有工伤保险待遇权利。
(1)企业发生租赁、转让、合并、分立时,继续经营者必须承担原企业员工的工伤保险责任。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如果承包、租赁合同无效,其新雇人员的工伤保险责任应由发包(租)方和承包(租)方连带承担。
(2)建设工程由若干企业承包或企业实行内外经营承包时,工伤保险责任由员工的劳动关系所在企业承担。
(3)在包工承包关系中,承包人所使用的临时工发生工伤时,若承包人有用人资格的,就由其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若承包人无用人资格,就由有用人资格的发包人即其上层次承包人与承包人对工伤保险连带承担责任。
(4)员工被借调或外单位聘用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由借调或聘用单位承担工伤责任。
(5)从业人员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发现工伤,被确认属于在原单位因工作原因导致的,原企业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6)无营业执照的单位、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被依法吊销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破产解散的单位的员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员工或者死亡员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工伤保险待遇。

3. 如何能避免发生工伤

一、尽可能的为每一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工伤事故是不可避免的,只有为每一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才能在发生事故后将单位的损失降到最低。具本律师了解,在许多职工流动性较大的工厂、企业还没有达到为每一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如果没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工伤事故发生后的医疗费、赔偿费用全部由单位自行承担。故此,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是最好的预防处理工伤的方法。
二、职工应严格遵守工厂车间的操作规范,有安全意识。单位应经常对职工进行工作培训,进行安全性教育。使职工在工作时严格遵守本岗位的操作规范。本律师曾处理了一起典型的该案例:一名工地值班保安在路过渣土堆时,被坍塌的渣土掩埋而亡。可见,在工作时必须具有安全意识,这是预防工伤事故的关键。
三、工厂车间的安全防护措施到位。全面到位的安全防护措施能有效的降低工伤事故的发生。如果没有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是降低了安全防护措施的标准而发生工伤事故,会使得单位得不偿失。本律师曾处理了一起典型的该案例:一名工人去作业区工作时需走下一个梯子,(自己焊接的没有扶手的铁质梯子)该工人一脚踩空从梯子上摔下受伤,经诊断为:脊柱神经损伤。后被定为二级伤残,永远瘫痪在床。如果当时梯子上焊接了一个扶手,也许工人就不会从上摔下,就避免了一场重大的工伤事故。
四、发生工伤后及时、积极的为受伤职工治疗。发生工伤后,如果用人单位选择了一家大型的、专科医院为职工进行了治疗,可能职工的伤情恢复的较好,在评残时对单位也是有利的。
五、伤残级别较低的工伤纠纷,可以调解解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1级—4级的伤残职工是不能解除劳动关系的。5级—10级的伤残,经职工提出后可以解除劳动关系。故此,对于5级—10级内级别较低的工伤可以通过调解解决。
六、伤残级别较高的工伤纠纷,应通过仲裁、诉讼解决。对于伤残级别较高的工伤,特别是1级—4级的伤残应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因为1级—4级伤残的工伤不能解决劳动关系,但实践中很多单位、受伤职工确愿意解除劳动关系,并一次性解决工伤纠纷。所以,必须通过仲裁或诉讼程序才是合法的途径。

如何能避免发生工伤

4. 工伤界定处理及风险规避技巧

1、积极参加工伤保险。
2、巧妙利用商业保险。
3、完善规章制度,从制度上杜绝工伤事故,按规章制度办事、处处认真小心可有效地避免一些事故的发生。
4、签定安全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补充条款或附件。
一、怎么样判断是否构成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符合下列要件即可判断构成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1、主体要件为特殊主体,即铁路职工;
2、主观要件为过失;
3、客体要件是铁路运输的安全;
4、客观要件即行为主体在铁路运输活动中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运营事故,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劳动保护措施都有哪些
劳动保护有下列措施:1.制定和完善劳动保护法规和规章制度。2.设置劳动保护国家监察员,负责监督检查单位和个人执行劳动保护规章制度和安全卫生技术标准、作业规程的情况。3.加强劳动保护科学研究,为制定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卫生技术标准提供科学依据,为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拟定相应的劳动保护技术措施,研制监测仪器设备。
三、劳动规章制度对劳动者的意义是什么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制定及修改劳动规章制度,一方面是为了建立、完善用人单位用工制度,提升内部工作效率,降低管理成本;另一方面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利。
因此,劳动者对劳动规章制度应当予以重视,着重关注以下几点:
(1)用人单位建立和修改劳动规章制度的流程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劳动者有权对劳动规章制度中不适当的内容提出异议;
(3)劳动者有权以劳动规章制度违法,损害自身利益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4)劳动者应了解劳动规章制度中对“严重”违规程度的界定。除上述提及的要点外,劳动者还应当密切关注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5. 劳务合同如何规避工伤风险

签订劳动合同规避风险时,要注意用人单位是否合法,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员工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资报酬是否写在劳动合同中,劳动合同的签订时间是否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
一、签订劳动合同用工风险如何规避?      签订劳动合同用工风险的应对策略:      1.合同先行      用人单位要树立“劳动合同先行”的观念,及时签订劳动合同,最好建立先订合同后用工的习惯,先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再办理入职手续,让合同签订时间在前,合同期限开始时间在后。      2.及时签订      用人单位从用工之日起,最迟必须在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即为违法,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因为在新《劳动合同法》下,从劳动者至用人单位处工作的第一天起,或者说从用人单位开始使用劳动者劳动的第一天起,无论是否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方都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如果想通过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否认劳动关系、规避法律义务,可能会承担法律责任。      3.预约生效      所谓“预约生效”,是指订立劳动合同在建立劳动关系之前时,双方约定劳动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于市场的变化或者其他原因,往往会导致已经签订但是还没有生效的劳动合同不能履行。但是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具有法律约束力,用人单位如果不履行就需要承担高额的法律成本。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通过约定劳动合同生效的预约条件,避免不能履行劳动合同而带来的部分法律风险。二、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则是什么?      1、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法律上处于平等的地位,平等地决定是否缔约,平等地决定合同的内容。任何一方可拒绝与对方签订合同,同时任何一方都不得强迫对方与自己签订合同。      2、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从平等原则引申出来的。当事人地位的平等性要求双方对于劳动合同的订立不得享有任何特权。当事人订立合同只能出于其内心意愿。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强迫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3、协商一致原则      协商一致原则要求当事人双方就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劳动合同才成立。可能双方当事人都有与对方订立劳动合同的意向,但在具体条款上,如工作期限、劳动报酬等问题上往往意见不一,这时合同就不能成立。      4、合法原则      合法原则是指劳动合同的订立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这里所说的法律、法规,既包括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也包括以后颁布实行的法律、行政法规,既包括劳动法律、法规,也包括民事、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      签订劳动合同的过程中,要注意合同内容的合法性,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要遵循合法原则,劳动合同的订立不能违反法律规定;要遵循协商一致原则,双方当事人要达成一致意见;要遵循自愿原则,合同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还要遵循平等原则,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处于平等地位。

劳务合同如何规避工伤风险

6. 如何避免工伤事故的措施

1、对职工特别是新职工进行职业培训,强化安全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2、完善科学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安全生产防护措施。
3、及时发放配备劳动保护用品。
4、安排职工加班加点工作时应考虑职工身体承受能力。
5、定期对企业生产设备进行检测和维护,防止因生产设备的原因发生事故。
6、积极参加企业工伤保险,减少工伤事故带来的损失。
7、适当为员工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分担企业和职工的经济负担。
一、职工工伤保险的特点是什么
1、工伤保险对象的范围是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劳动者。由于职业危害无所不在,无时不在,任何人都不能完全避免职业伤害。因此工伤保险作为抗御职业危害的保险制度适用于所有职工,任何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遭受职业疾病,都应毫无例外地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2、工伤保险的责任具有赔偿性。也就是说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生存权和劳动权受到影响、损害甚至被剥夺了。因此工伤保险是基于对工伤职工的赔偿责任而设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其他社会保险是基于对职工生活困难的帮助和补偿责任而设立的。统一专属工伤保险方案与社保完全对接,补充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赔偿。
3、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工伤事故的责任归于用人单位还是职工个人或第三者,用人单位均应承担保险责任。
4、工伤保险不同于养老保险等险种,劳动者不缴纳保险费,全部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即工伤保险的投保人为用人单位。
5、工伤保险待遇相对优厚,标准较高,但因工伤事故的不同而有所差别。
6、工伤保险作为社会福利,其保障内容比商业意外保险要丰富。除了在工作时的意外伤害,也包括职业病的报销、急性病猝死保险金、丧葬补助(工伤身故)。
二、职工工伤保险的作用有哪些
1、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是国家对职工履行的社会责任,也是职工应该享受的基本权利。工伤保险的实施是人类文明和社会发展的标志和成果。
2、实行工伤保险保障了工伤职工医疗以及其基本生活、伤残抚恤和遗属抚恤,在一定程度上解除了职工和家属的后顾之忧、工伤补偿体现出国家和社会对职工的尊重,有利于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3、建立工伤保险有利于促进安全生产,保护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工伤保险与生产单位改善劳动条件、防病防伤、安全教育,医疗康复、社会服务等工作紧密相联。对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和职工的安全生产,防止或减少工伤、职业病,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至关重要。
4、工伤保险保障了受伤害职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妥善处理事故和恢复生产,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维护社会安定。

7. 工伤界定处理及风险规避技巧

1、积极参加工伤保险。2、巧妙利用商业保险。3、完善规章制度,从制度上杜绝工伤事故,按规章制度办事、处处认真小心可有效地避免一些事故的发生。4、签定安全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补充条款或附件。      《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界定处理及风险规避技巧

8. 工伤界定处理及风险规避技巧

法律分析:1、积极参加工伤保险。2、巧妙利用商业保险。3、完善规章制度,从制度上杜绝工伤事故,按规章制度办事、处处认真小心可有效地避免一些事故的发生。4、签定安全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补充条款或附件。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