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工伤保险费率调整

2024-05-18 02:53

1. 金华工伤保险费率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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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凡在我省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决定参加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工伤保险基金的征集比例应根据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和工伤事故及职业病的发生频率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按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征集,标准为工资总额的0.3%至2.5%。工伤办理程序:职工伤残鉴定结论或工亡批复下达后,用人单务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位应及时指派专人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联系办理待遇申报拨付手续;申报时,用人单位应填写《职工工伤(亡)保险待遇申报审批表》和《工伤医疗费核销验收单》连同医疗费原始发票、《工伤认可证》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因工残废证》、劳动行政部门对工伤职工因工死亡批复、工伤(亡)之前12个月的工资发放表、供养直系亲属证明、职工本人身份证和缴费证明等一并上报;属交通事故的,须上报交警部门对事故的责任分析和处理意见;属因公外出期间失踪的须上报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失踪证明和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宣判书;工伤(亡)兼有民事赔偿的应积极寻求民事赔偿,在民事赔偿完后,填写《职工工伤(亡)民事赔偿情况表》连同民事赔偿调解书等有关文书复。

金华工伤保险费率调整

2. 工伤保险实行浮动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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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费率浮动规程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湘人社发〔2016〕23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和《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2号)的总体要求,为切实做好工伤保险工作,保障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规定,省本级参保单位应由省医保局按照一类至八类行业风险分类分别确定其所对应的行业风险类别。二、省本级参保单位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按以下标准执行:一类至八类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7%、1.0%、1.4%、1.6%、1.8%、2.2%、2.5%、2.7%。三、各市州应当根据本地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本统筹地区一类至八类行业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四、省本级参保单位费率的浮动可以根据《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要求,参照《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关于印发的通知》(湘人社发〔2014〕55号)等有关规定执行。五、本通知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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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工伤保险费率浮动规程

4. 工伤保险费率浮动规程

工伤保险根据参保单位行业风险程度分为三个缴费类别。初始缴费,风险最低的行业按单位工资总额的0.5%左右的费率缴费,第二档为1%左右,第三档为2%左右。第一档单位费率不实行浮动,第二档、第三档单位,根据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和事故发生率,支缴率高的向上浮动费率最高位150%,支缴率低的向下浮动费率最高为50%。由经办机构测算,报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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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何为工伤保险浮动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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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工伤保险浮动费率

6. 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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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关于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档次及浮动办法

本市通过费率浮动的办法确定每个行业内的费率档次。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商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
2016年1月5日
一、昆山五险一金缴纳比例
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纳比例20%,个人缴纳比例8%;
备注: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在职职工60元/年,职工个人缴费,每年年初一次性缴纳。
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纳比例8%,个人缴纳比例2%。
失业保险:单位缴纳比例2%,个人缴纳比例1%。
生育保险:单位缴纳比例1%,个人不缴费。
工伤保险:单位缴纳比例1%,个人不缴费。
备注:从2012年1月1日起实行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按基准费率1%计算,缴费额达到100%~200%(含200%)、200%以上的
用人单位,下年度工伤保险费率分别上浮至1%~1.5%。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各8%-12%,未达到12%的可以上调至各12%。
二、与企业破产工伤赔偿标准有关的法律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第九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关于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档次及浮动办法

8. 工伤保险费率调整

根据文件规定,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我市一类至八类行业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分别调整为0.06%、0.12%、0.18%、0.24%、0.3%、0.36%、0.39%、0.42%,较原基准费率下调40%。同时,对执行上述行业基准费率的第八类行业,其基准费率仍按2018年实际缴费费率(即0.4%)执行。自2019年7月1日起我市实施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后,各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在执行此次调整前的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政策的基础上,阶段性下调40%,下调后实际缴费费率高于0.4%的,仍按0.4%执行。
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一、工伤保险缴费基数
1、缴费基数指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
2、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3、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全部劳动者。
二、工伤保险费率确定的基本原则
(一)以支定收、收支平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保险费根据已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确定,应该保证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及各项合法项目的支出,同时又不使基金有过多积累。
(二)实行行业差别费率。不同行业工伤风险有很大差别,工伤保险费率在实现社会共济的同时,应与用人单位所属行业挂钩,形成行业差别费率,使工伤保险缴费更为公平。将行业按照工伤风险类别从低到高依次划分为一至八类,不同的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分别执行不同的行业基准费率。风险程度高的行业,费率相应较高,反之则低。
(三)实行费率浮动机制。行业差别基准费率确定后,根据每个用人单位上一周期工伤保险费的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定期核定应当上浮或下浮后的单位实际执行费率。用人单位工伤预防工作做得越好、工伤发生越少,其具体适用的费率档次就越低;反之,就有可能调高其适用的费率档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