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河南省公积金

2024-04-28 08:00

1. 关于河南省公积金

如果在买房时房产合同上写了你和你爸的名字时,就可以和你和你爸的公积金,如果只写你们其中一个人时,就只能用你们其中一个人的公积金。 

如果你是用公积金贷款的话,你去买房时可以咨询售楼人员,如果是买了房以后提取公积金的话,按揭是要把银行贷款合同办下来以后,拿买卖合同原件,贷款合同原件,购房发票,以及你的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等相关资料提交给当地公积金中心,方可办理。(贷款是一年可以提一次,直到你房款还清为止。)

如果你是一次性付款的话就只能提一次。也就是你把买房手续办好后,拿好相关资料去当地公积金中心办理。

关于河南省公积金

2. 河南住房公积金政策

法律分析:1提供缴存社保两年(含)以上的证明,社保缴存单位与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必须一致;贷款职工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须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一致。此外,出现以下三种情况时,不予贷款:(1) 贷款职工家庭有短期负债、担保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不受理其贷款申请;(2) 贷款职工家庭信用记录存在连续3期、累计6期以上逾期记录的不受理其贷款申请;(3) 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为代理公司的不受理其贷款申请。2.公积金贷款办理时限资料齐全的情况下,10个工作日即可完成贷款审核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二)根据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3. 河南住房公积金新政策

法律分析:公积金提取手续简化;可提取亲属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可被继承;低工资职工免缴公积金;新单位成立30天内应当办理住房公积金。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河南住房公积金新政策

4. 河南省住房公积金

a:3:{i:0;a:7:{s:6:"mtitle";s:36:"河南省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s:7:"summary";s:757:"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只要购买了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房,能提供身份、房产证(购房合同)、契税完税证,就可以申请提取;又或者购买集资房,建造自住住房,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购买拆迁安置自住住房,都可以凭借相关材料申请提取。

  二、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

  住房贷款(公积金贷款或商业贷款)未还清前,职工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均可提取账户内余额。

  三、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总收入15%

  如果是租房子住,只要能提供经房管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租房发票、收入证明,也可以申请提取。";s:8:"art_link";s:38:"http://www.to8to.com/yezhu/z65824.html";s:8:"ordernum";s:1:"1";s:6:"imgurl";s:0:"";s:8:"filename";s:38:"2016/09/30/20160930182430-ad948e7b.jpg";s:6:"isCase";i:1;}i:1;a:3:{s:6:"mtitle";s:36:"河南省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s:7:"summary";s:373:"  首次购买自住住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最高为借款人所购房产价值的80%。首次购买自住住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额可达到所购房产总价款的70%。二套房贷款额为所购房产总价款的40%,贷款利率按同期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贷款额最高不超过45万元。";s:8:"ordernum";s:1:"2";}i:2;a:3:{s:6:"mtitle";s:42:"河南省住房公积金查询个人账户";s:7:"summary";s:296:"  1、住房公积金网站查询

  2、住房公积金短号码查询

  3、住房公积金办事大厅设置的触摸屏查询机查询

  4、中心分布在区县的下设机构或派出机构查询

  5、受委托开户银行的50多个开户经办网点查询";s:8:"ordernum";s:1:"3";}}

5. 河南住房公积金查询

个人住房公积金查询方法如下:
一、网上查询:
了解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账户信息,可登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点击“公积金账户信息查询”。
二、拨打公积金管理中心客服热线自助查询:
拨打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客服热线,根据语音提示输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或住房公积金贷款账号可自助查询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或住房公积金贷款账户余额,同时可查询住房公积金的法规政策及办理规定。
三、凭身份证查询:
职工持身份证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综合服务大厅住房公积金电脑查询终端上可查询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及当年缴存情况。

河南住房公积金查询

6. 河南省直住房公积金政策

关于调整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的通知
省直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郑政办﹝2016﹞60号)精神,结合省直实际,现对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进行如下调整:
一、单笔贷款最高金额同时按以下三个条件核定:
1、贷款金额不超过相应最高贷款限额
夫妻双方均在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正常连续缴存6个月以上,购买郑州市区内住房、首次申请贷款的,贷款金额不超过60万元;其他情况申请贷款的,贷款金额统一不超过40万元。
2、严格按照缴存余额规定的倍数发放个人贷款
贷款金额不超过缴存余额的规定倍数:根据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和缴存时间确定单笔贷款金额。单笔贷款金额应小于或等于缴存余额乘以相应倍数的积。夫妻双方均在省直公积金正常连续缴存6个月以上的,缴存账户余额为夫妻双方余额之和(不含近6期内一次性补缴金额,单身或配偶未在省直公积金中心缴存及缴存不满6个月的,取借款人缴存账户余额);此次申请贷款前6个月未办理柜面提取业务的,缴存余额不足1万元时,按1万元认定,其他情况按实际余额认定。贷款申请前6个月在柜面办理过提取业务的,按实际余额认定。缴存时间不满1年的,倍数值为
15,缴存时间超过1年的,每超过1年倍数值增加1。异地贷款依据缴存地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认定缴存账户余额和缴存时间。
3、月还款额度不超过家庭收入的60%。
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单笔最高贷款额度以
1、3两个条件核定。
二、其他有关规定
1、对首付款来源、借款人家庭已有住房数量、借款人信用资质和购房合同真实性等情况加强实质性审核。
2、征信查询有贷款记录已结清,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房屋查询无此套住房的,需提供买卖合同。
3、对于非郑州市户籍居民家庭已有1套住房,再次购买180平方米以下(不含180平方米)的住房不能使用公积金贷款。
本通知自2016年10月15日起实行,未涉及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仍按原规定执行。

7. 河南省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法律分析: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均按规定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按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最新月缴存基数之和认定家庭月收入;借款申请人属于未婚、未再婚或配偶未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的,按借款申请人本人住房公积金最新月缴存基数认定家庭月收入;经房管部门登记的共有权人,其缴存基数可与借款人缴存基数合并。 月还款不能超过家庭收入的50%。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河南省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8. 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第一章 总则

 住房公积金由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按规定比例共同缴存。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职工个人所有。职工有要求所在单位按照规定为其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和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权利,有按照规定查询住房公积金帐户、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和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权利。 住房公积金按规定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职工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揭发、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及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行为。 省辖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的会议筹办和决策事项督办等工作。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由二十一人至三十人组成。组成人员中,省辖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房地产管理)、房改、财政、审计、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三分之一,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三分之一,单位代表占三分之一。工会代表由同级总工会推举产生;职工代表名额,由省辖市根据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人数合理分配到有关单位,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委员会推选产生,单位代表应兼顾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在本行政区域内合理分配名额。工会、职工、单位或专家代表中,应当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不能以工会代表、职工代表或者单位代表的身份参加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省会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有省直单位代表和职工代表参加。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任。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至三人。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应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由全体委员推举产生。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二)依法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三)确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六)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七)审议住房公积金呆坏账核销申请;(八)审批缓缴住房公积金或者暂时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申请;(九)审批设立住房公积金业务经办网点;(十)推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副主任人选;(十一)需要决策的其他事项。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做出决议须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报省辖市人民政府及上一级建设、财政、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等部门备案。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所作决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 各省辖市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管理运作。县(市、区)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省辖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不得挂靠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与任何部门或单位合署办公,也不得兴办各类经济实体。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副主任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公职。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业务需要,按照精简、效能和合理布局的原则,可以设立分支机构或业务经办网点。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国家规定报批,设立业务经办网点应当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分支机构和业务经办网点不是独立的事业法人,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具体职责是:(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统一核算,指导、监督分支机构的内部核算;(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七)拟订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八)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