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在小区内划车位收费合法吗?

2024-05-16 02:20

1. 物业公司在小区内划车位收费合法吗?


物业公司在小区内划车位收费合法吗?

2. 住宅小区私搭乱建、侵占绿地,应该由谁来管?

住宅小区内私搭乱建侵害小区公共利益是一个普遍的社会问题。对于部分业主私自搭建违章建筑的行为,物管公司或自身权利受到侵害的业主应当主动维权,必要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停止侵权、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私搭乱建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私盖阳光房 属违法建筑
1、首先应明确业主独用露台为业主专有部分还是小区公共部分。按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露台要成为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符合规划,即是经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物理上专属于特定房屋。销售合同有约定。除此之外,露台一般应认定为小区公共部分,任何业主不得私自搭建建筑物。
2、一般来说,违章建筑物在本质上是违反了
《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建造的房屋及其设施。私搭阳光房,既破坏了楼顶及隔离墙的原状,改变了原设计用途,也影响了小区整体观瞻,侵害了全体业主的利益,所以理应立即拆除违章建筑。
二、擅扩阳台面积 需恢复原状
1、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占用绿地扩大阳台面积的行为,既是一种违反管理规约的违约行为,同时也是一种违反《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建造违章建筑的违法行为。在此情况下,物管公司有权代表全体业主提起诉讼要求违法、违约业主将违章建筑予以拆除,这既是物管公司的权利,同时也是义务。
三、邻居私搭乱建 违建要拆除
1、根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相邻各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德等,本着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2、根据《物权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有相邻关系或利害关系的业主,可以损害自己安全居住利益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3、私搭乱建的行为明显有违法律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侵犯了邻里利益。此时作为具有利害关系的相邻业主有权诉至法院,要求立即拆除违章建筑,以便排除妨害,消除潜在危害。

3. 物业公司把小区内的绿地改成车位,合法吗

物业公司将绿地改为停车场,作为业主可以制止该行为。
法律依据如下:依据《物权法》“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所以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公有。作为业主共有的绿地,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才可以改为停车场。
(法律依据:《物权法》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所以如果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公共绿地被改为停车场,且未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则业主有权利制止,反之则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利改为停车场。
其他情形,就是物业服务公司如果有证据可以证明绿地的权属不属于全体业主,则物业公司不需要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物业公司把小区内的绿地改成车位,合法吗

4. 我们小区的物业公司私自侵占公共绿地,并以给回族人盖办公场地名义建房。是否合法?

不合法

因为小区公共场地是全体业主所共有。公共绿地改建办公楼要征得全体业主同意,还要报经建设部门批准。不是谁说建就建的。

物业是业主大会选聘的服务公司,没有替主人说话办事的权利。你们可以找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协商不成,可以直接解聘他,让他走人。也可举报到当地房屋建设主管部门

5. 物业服务公司在绿地非法建车棚,业主有权要求拆除吗?

有权。物业服务公司的这种行为是不合法的,小区建设应当按照城建规划进行,绿地和相关公共设施需要经相应的规划批准方可建筑,一旦规划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并且根据《物权法》第73 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业主可以要求物业管理部门拆除此非法建筑,或者向城建等部门反映要求拆除,或者经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解聘该物业服务公司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服务公司在绿地非法建车棚,业主有权要求拆除吗?

6. 物业公司可以在业主居住的小区盖车库吗? 物业未经业主同意,擅自动工挖地基,是否侵害业主的利益?

   《物权法》: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十一条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7. 小区绿地物业擅自私建房归哪个部门管

规划局、城市执法大队。

小区绿地物业擅自私建房归哪个部门管

8. 物业把小区公共区域围起来合法吗

公共区域就是指不是私人拥有的区域,业主户门以外的区域。包括走廊,小区花园,屋面天台、楼宇外立面、小区绿地、道路、物业用房 等等。你可以找物业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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