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案例分析,急求答案啊。

2024-05-17 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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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约邀请
2)邀约
3)承诺
4)合同内容是吨价1600元发货100吨,接到信10天内发货100吨,货到付款,运费由供货方自行承担。
5)二者关系成立,建筑公司愿意以吨价1599接货属于要约,海天厂送货属于承诺。
6)丰华水泥厂与某建筑工程公司之间不存在生效的合同关系
理由:某建筑工程公司并不确定丰华厂是否有其所需的水泥,某建筑工程公司发出的函件不符合要约的构成要件,应当视为要约邀请,丰华后来的实际行动应视为要约,二者之间尚未成立合同关系。
7)某建筑工程公司拒收丰华水泥厂的100吨水泥于法有据
依据:丰华水泥厂与某建筑工程公司之间不存在生效的合同关系,某建筑工程公司当然有拒绝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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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法律案例分析1

牛黄属于牛之孳息,依据物权理论,孳息,未约定者,归所有权人,故王某是孳息所有权人。肉联厂因与王某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合法占有孳息,肉联厂将牛黄擅自出售,未经所有权人同意,且所有权人王某事后亦不追认,故肉联厂的行为属典型的无权处分,其与买受人之间的合同对王某无效。但买受人基于善意、对价和对牛黄的实际占有等事实,符合善意取得的法定条件,故买受人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牛黄。请注意,那种认为肉联厂与买受人之间的合同有效并适用善意取得的观点是错误的,因为既然合同有效,买受人就依据合法有效的合同取得牛黄所有权,而无需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至于王某权益的保护,因牛黄已经由第三人取得,且第三人是基于善意、对价、占有等要件构成的原始取得的善意取得,故王某丧失原物返还请求权;但王某可以向肉联厂主张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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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案涉及到以下四个法律关系:
  1、张某冒用名酱油的标识,侵权;
  2、张某非法销售假冒伪劣酱油;
  3、零售商赵某销售假冒伪劣酱油;
  4、索赔
  二、王某可以向零售商赵某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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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故意杀人罪,刑罚执行完毕5年内又犯罪,属于累犯,从重处罚,一般就是死刑了。
 
法条:交通肇事司法解释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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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追赶丙,而且醉酒状态下,有很大的危险性。乙绊倒甲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甲死亡,是否完全是由乙的第二个行为造成,可能会构成故意杀人。丙重伤,因为甲醉酒本身认为其没有行为能力,可以认定为具有故意伤害,因为事实上造成的结果和其木棒打人行人具有因果关系,而且是故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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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最大的漏洞在于“原告在付清全款后,杰克未交货就失踪咯”。
原告对公司交付全款的凭证有没有?如果有,则这是公司违约,与杰克无关。如果没有,则属于与杰克之间的私人交易。看来后面的问题都是基于没有相关交易凭证发展的。由于露西查到杰克曾向玛瑞车行投入过钱,因此认为杰克是股东,由此希望通过诉讼把玛瑞公司告上法庭,追回损失的购车款。

那么这笔钱究竟是贷款还是股份资金,就要看杰克和马克之间是否存在合伙关系。如果存在合伙关系,则贷款也是公司的资产,属于杰克和马克所共有。由此要求公司以杰克名下的资产进行对露西的赔偿就顺理成章了。

很奇怪怎么能够立案。因为露西必须有杰克是股东的证据,光有钱投入玛瑞公司是不足为凭的。但同时,马克要说是贷款,也必须进行举证,还要对“报酬”实际上是“还贷”进行举证。

对于其它情节,不能作为切实的、杰克是投资人的证据。因为除了合伙经营外,还有善意、义务(否则就是雇员了)服务的可能性,甚至是马克根本“不知道”这个事情。(看来)马克现在就是提出这样的解释,而这种可能性是需要用事实来排除的。

因此本案还不具备直接判决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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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
电线杆在扩宽马路时,应移除没有移除,属于行政上的不作为
被告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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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法律 案例分析题

1 
1.在中国北京驾车撞伤Y。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假设1:X为法国人,Y为中国人,Y在中国法院对X提起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问:中国法院应适用何国法律解决该纠纷?为什么? 
假设2:X与Y均为法国人,Y在中国法院对X提起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问:中国法院应适用何国法律解决该纠纷?为什么 
假设3:X为法国人,Y为中国人,X在撞伤Y的同时,还使法国人Z受伤。Z在有管辖权的同一中国法院对X提起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问:中国法院应适用何国法律确定X对Y、Z的损害赔偿责任?请你对以下三种主张分别作出肯定或否定的回答,并说明理由。 ①一概适用中国法。②一概适用法国法。 
③X对Y的损害赔偿责任适用中国法,对Z的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国法。  
 (1)假设1:中国法院应适用中国法解决该纠纷。 
因为按《民法通则》的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一般应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即中国法。  (2)假设2:中国法院既可以适用中国法,也可以适用法国法,由法官自由裁量。 
因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一般应适用侵权行为地法,但当事人具有共同本国法时,也可以适用当事人的共同本国法。 
 (3)假设3:肯定①,即主张一概适用中国法。理由是:根据中国法规定,侵权行为一般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该侵权行为既然发生在中国,当然应适用中国法。 否定②,即主张不能一概适用法国法。理由是:这种主张无法律根据。 
肯定③,即主张对中国受害人适用中国法,对法国受害人适用法国法。理由是:该受到损害的中国人无法律上的根据主张适用法国法,而只能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而法国人却可适用法国法,因根据中国法规定,如加害人与受害人均具有法国的国籍,便可以适用他们的共同本国法。  
2. 一中国公民在法国定居,回国探亲时突发疾病,未留遗嘱而死,死后在法国留有动产若干,在国内留有不动产一处,其国内亲属与其在法国的亲属因遗产继承在中国法院涉诉。 
问:我国法院在该案中应该如何适用法律?为什么?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有关继承准据法的规定,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所以在该案中,在法国留有的动产应当根据法国法加以处理,不动产应该适用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   
3. 假设在我国某外资企业工作的甲国公民A和乙国公民B签订了一项赠与合同,合同规定
A赠送给B价值200万元人民币的钻石戒指一只,但条件是B必须和A共同在该外资企业工作10年,并且在10内B不得与他人结婚,否则A可收回赠送的钻石戒指。双方明示选择甲国法作为该赠与合同的准据法,而依甲国法该附条件的赠与合同是有效的。三年后B与他人结婚,A欲讨回石戒指不成,诉至中国法院。 (1)中国法院对该合同纠纷是否有管辖权?为什么? 
(2)当事人是否可以对该合同的法律适用作出约定?为什么? (3)该合同当事人约定适用甲国法是否有效?为什么? 
(1)有管辖权。我国民诉法规定,对于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中国法院有管辖权。 
(2)可以约定。我国法律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
 (3)无效。我国法律规定,适用外国法不能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甲国法允许赠与合同附加不得与他人结婚的条件违背了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