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捐赠的会计处理

2024-05-15 13:56

1. 接受捐赠的会计处理

新会计准则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帐务处理》对"营业外收入"科目的规定可以看出,该科目下设置了"捐赠利得"的明细科目,说明新会计准则规定将企业接受捐赠资产的价值作为"捐赠利得"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
接受货币资金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捐赠利得
接受非货币资金,以公允价值入账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贷:营业外收入-捐赠利得

扩展资料:
营业外收入主要包括: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出售无形资产收益、债务重组利得、企业合并损益、盘盈利得、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政府补助、教育费附加返还款、罚款收入、捐赠利得等。
1.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包括固定资产处置利得和无形资产出售利得。固定资产处置利得,也就是处理固定资产净收益。指企业出售固定资产所取得价款和报废固定资产的残料价值和变价收入等,扣除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清理费用、处置相关税费后的净收益;
无形资产出售利得,指企业出售无形资产所取得价款扣除出售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出售相关税费后的净收益。(新准则已将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归入新的利润表项目“资产处置收益”,位置在其他收益之上。)
2.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与关联方交易除外)。指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换出资产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换入资产公允价值大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扣除相关费用后计入营业外收入的金额。
3.出售无形资产收益。它指企业出售无形资产时,所得价款扣除其相关税费后的差额,大于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与所计提的减值准备相抵差额的部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营业外收入

接受捐赠的会计处理

2. 接受捐赠的会计处理

新会计准则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帐务处理》对"营业外收入"科目的规定可以看出,该科目下设置了"捐赠利得"的明细科目,说明新会计准则规定将企业接受捐赠资产的价值作为"捐赠利得"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
接受货币资金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捐赠利得
接受非货币资金,以公允价值入账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贷:营业外收入-捐赠利得

扩展资料:
资本公积从本质上讲属于投入资本的范畴,由于我国采用注册资本制度等原因导致了资本公积的产生。《公司法》等法律规定,资本公积的用途主要是转增资本,即增加实收资本(或股本)。
虽然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并不能导致所有者权益总额的增加,但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一方面可以改变企业投入资本结构,体现企业稳健、持续发展的潜力;
另一方面,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它会增加投资者持有的股份,从而增加公司的股票的流通量,进而激活股价,提高股票的交易量和资本的流动性。此外,对于债权人来说,实收资本是所有者权益最本质的体现,是其考虑投资风险的重要影响因素。
所以,将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不仅可以更好地反映投资者的权益,也会影响到债权人的信贷决策。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资本公积

3. 接受捐赠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首先对你问题中涉及的一些事项进行说明: 

根据税法的规定: 
1.对于接受性货币捐赠的,虽然会计处理上不做收入,但是,在税务处理上,应当计入接受捐赠当年年度应税所得中,交纳企业所得税。 

2.对于接受货币性捐赠,不是销售行为,所以,接受方不能向捐赠方开具发票,而是应当向其开具由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收据,以证明接受方收到了捐赠方捐赠的货币资金。 

3.接受货币性捐赠,不属于营业税应税行为,不需要交纳营业税。 

所以,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相关会计处理应当为: 
1.接受货币性捐赠时,应按实际取得的金额: 
借:现金 或 银行存款 
贷: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 

2.年末,企业应在当年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上接受的货币性捐赠资产金额,计算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在结转待转的货币性捐赠资产价值时,应当按照货币性捐赠金额乘以当年度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后计入应交企业所得税,按照待转的货币性捐赠资产价值减去应交的企业所得税后的余额计入资本公积。 
借: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上述回答是针对题中所涉及的接受货币性捐赠的相关会计、税务处理。至于接受非货币性捐赠的处理原则是一致,但也存在着一些不同的地方,这里就不再作介绍了。 

关于补充问题。 

1。在2000年12月29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即你所说的2001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企业会计制度》)中,确实规定了接受现金捐赠计入“资本公积--接受现金捐赠”科目。但是,财政部根据制度的实际执行情况,于2003年8月22日以《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三)》(财会[2003]29号)的方式,对原制度中的相关规定进行了修订。其中明确规定:“执行本问题解答后,取消“资本公积”科目的“接受现金捐赠”明细科目,并将“资本公积——接受现金捐赠”明细科目的余额全部转入“其他资本公积”明细科目”。所以,前文所提到的企业会计制度,均是指已经考虑了修订因素后的企业会计制度。 

2。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32号)”文的问题,其中的“三、对企业接受捐赠的处理问题”,“企业接受的捐赠有相当部分是资产。考虑到如对其征税可能会影响企业生产,故企业可将接受的捐赠收入转入企业资本公积金,不予计征所得税”一条已经失效。取而代之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其中明确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须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并规定:“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的政策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接受捐赠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4. 接受捐赠的材料,怎样会计处理

首先对你问题中涉及的一些事项进行说明: 

根据税法的规定: 
1.对于接受性货币捐赠的,虽然会计处理上不做收入,但是,在税务处理上,应当计入接受捐赠当年年度应税所得中,交纳企业所得税。 

2.对于接受货币性捐赠,不是销售行为,所以,接受方不能向捐赠方开具发票,而是应当向其开具由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收据,以证明接受方收到了捐赠方捐赠的货币资金。 

3.接受货币性捐赠,不属于营业税应税行为,不需要交纳营业税。 

所以,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相关会计处理应当为: 
1.接受货币性捐赠时,应按实际取得的金额: 
借:现金 或 银行存款 
贷: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 

2.年末,企业应在当年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上接受的货币性捐赠资产金额,计算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在结转待转的货币性捐赠资产价值时,应当按照货币性捐赠金额乘以当年度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后计入应交企业所得税,按照待转的货币性捐赠资产价值减去应交的企业所得税后的余额计入资本公积。 
借: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上述回答是针对题中所涉及的接受货币性捐赠的相关会计、税务处理。至于接受非货币性捐赠的处理原则是一致,但也存在着一些不同的地方,这里就不再作介绍了。 

关于补充问题。 

1。在2000年12月29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即你所说的2001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企业会计制度》)中,确实规定了接受现金捐赠计入“资本公积--接受现金捐赠”科目。但是,财政部根据制度的实际执行情况,于2003年8月22日以《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三)》(财会[2003]29号)的方式,对原制度中的相关规定进行了修订。其中明确规定:“执行本问题解答后,取消“资本公积”科目的“接受现金捐赠”明细科目,并将“资本公积——接受现金捐赠”明细科目的余额全部转入“其他资本公积”明细科目”。所以,前文所提到的企业会计制度,均是指已经考虑了修订因素后的企业会计制度。 

2。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32号)”文的问题,其中的“三、对企业接受捐赠的处理问题”,“企业接受的捐赠有相当部分是资产。考虑到如对其征税可能会影响企业生产,故企业可将接受的捐赠收入转入企业资本公积金,不予计征所得税”一条已经失效。取而代之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其中明确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须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并规定:“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的政策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5. 接受捐赠的会计怎么处理

1.企业接受现金资产的会计处理
企业收到的捐赠的现金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现金”等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例:甲公司2000年接受乙公司现金捐赠10000元。
2000年甲公司的会计处理为:
借: 现金 10000
贷:资本公积--接受现金捐赠 10000
外商投资企业接受的捐赠的现金,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现金”等,按接受捐赠的现金与现行的所得税率计算应交的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按接受捐赠的现金资产的价值减去应交所得税后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接受现金捐赠”;年度终了,企业根据年终清算的结果,按接受捐赠的现金原计算的应交所得税与实际应交所得税的差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贷记“资本公积--接受现金捐赠”。
例:甲外商投资企业2000年接受现金捐赠10000元,该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33%,2000年甲企业就该项资产实际交纳的所得税为3000元。
2000年甲企业接受捐赠时的会计处理为:
借:现金 1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300
资本公积--接受现金捐赠 6700
2000年底甲企业的会计处理为: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00
贷:资本公积--接受现金捐赠 300
2.企业接受非现金资产的会计处理
企业接受非现金资产,按确定的入帐价值,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按确定的入帐价值与现行税率计算的未来应交的所得税,贷记“递延税款”科目,按确定的入帐价值减去未来应交所得税后的余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例:甲公司2000年接受乙公司捐赠原材料10000元,汽车一辆价值20000元,甲公司的所得税税率为33%。
甲公司2000年的会计处理为:
借:原材料 10000
固定资产 20000
贷:递延税款 9900
资本公积--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 20100
外商投资企业接受的非现金捐赠,按确定的实际成本,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原材料”等,按实际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待转资产价值”科目。待年度终了,接受捐赠资产价值计算应纳所得税后,再按接受捐赠资产的价值减去应交所得税后的差额,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例:甲外商投资企业2000年接受乙公司捐赠原材料10000元,汽车一辆价值20000元,甲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33%.
2000年甲企业接受捐赠时的会计处理为:
借: 原材料 10000
固定资产 20000
贷: 待转资产价值 30000
2000年底甲企业的会计处理为:
借:待转资产价值 30000
贷: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990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0100
外商投资企业接受的非现金资产捐赠在弥补亏损后的数额较大,经批准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平均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交纳所得税的,企业应在年度终了,按转入应纳税所得额的价值,借记“待转资产价值”,按本期应交的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按转入应纳税所得额的价值减去本期应交所得税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3.被投资单位接受的非现金捐赠
投资企业按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部分,计入“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准备”科目和“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科目,待被投资企业出售该项股权时,再将原计入资本公积的“股权投资准备”转入“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接受捐赠的会计怎么处理

6. 接受捐赠的会计怎么处理

接受货币资金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捐赠利得
接受非货币资金,以公允价值入账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贷:营业外收入-捐赠利得
下面给各位演示一道综合题帮助大家理解接受捐赠的会计处理:
综合题:
境内某居民企业2013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销售产品收入2200万元,与收入相配比的成本为12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200万元。
(2)实际缴纳增值税80万元,税金及附加50万元。
(3)销售费用400万元,管理费用200万元(其中与生产经营业务相关的业务招待费30万元、新技术研究开发费30万元、支付给其他企业管理费10万元)。
(4)财务费用100万元,其中年初从关联企业借款l200万元,支付全年的利息费用90万元,已知关联企业对该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投资额为480万元,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为5.8%。
(5)全年已计入成本费用中的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总额为250万元(其中包含残疾人员工资50万元)、职工福利费支出40万元,拨缴工会经费6万元、职工教育经费6万元。
(6)营业外支出80万元,其中通过省级人民政府向贫困地区捐款40万元,直接向某学校捐款10万元。
(7)投资收益账户贷方发生额35万元,其中:从境外子公司分回税后收益28万元,该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国债利息收入7万元。
(8)当年12月份购进一台符合规定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00万元、增值税17万元(已抵扣进项税额),当月投入使用。
要求:
(1)计算该企业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可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
(2)计算该企业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可以扣除的财务费用。
(3)计算该企业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可以扣除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合计数。
(4)计算该企业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可以扣除的营业外支出。
(5)计算该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正确答案:
(1)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的60%=30×60%=18(万元),销售(营业)收入的5‰=(2200+200)×5‰=12(万元),所以税前准予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12万元。
(2)企业从关联企业借款允许扣除的利息支出=480×2×5.8%=55.68(万元)
企业税前允许扣除的财务费用=100-90+55.68=65.68(万元)。
(3)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250×14%=35(万元),实际发生40万元,税前可以扣除35万元;工会经费扣除限额=250×2%=5(万元),实际发生6万元,税前可以扣除5万元;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250×8%=20(万元),实际发生6万元,税前可以扣除6万元。
企业税前允许扣除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合计=35+5+6=46(万元)。
(4)直接向某学校捐款的10万元不属于公益性捐赠,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会计利润=2200-1200+200-50-400-200-100-80+35=405(万元),捐赠扣除限额=405×12%=48.6(万元),因此企业通过省级人民政府向贫困地区捐款40万元,可以在税前据实扣除。
企业税前允许扣除的营业外支出=80-10=70(万元)。
(5)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应加计扣除的金额=30×50%=15(万元),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5万元。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10万元不得在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职工工资可加计扣除50万元,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
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7万元。
该企业2013年境内应纳税所得额=405+(30-12)-15+10+(90-55.68)-50+(40-35)+(6-5)+10-28-7=383.32(万元)。
境外所得在我国的抵免限额=28÷(1-20%)×25%=8.75(万元),实际在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28÷(1-20%)×20%=7(万元),应在我国补缴企业所得税=8.75-7=1.75(万元)。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规定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可抵免的应纳税额=100×10%=10(万元)。
该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383.32×25%+1.75-10=87.58(万元)。
一、海南公司注册优惠政策
一、企业所得税
1、鼓励类企业实行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优惠内容:鼓励类企业实行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企业类型:鼓励类产业企业
适用条件:①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②实质性运营
条件说明:实质性运营,是指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鼓励类产业目前为目录管理,包含国家公布的内资鼓励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针对外商投资的鼓励目录-《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及海南自己发布的鼓励目录-《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2、三大产业境外投资免税政策
优惠内容: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2025年前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类型: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行业企业
适用条件:①境外分支机构②子公司持股比例超过20%③在被投资国(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不低于5%④ODI正规投资出去。
3、符合条件的资本性支出,一次性税前扣除或加速折旧摊销政策
优惠内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一次性扣除(不超过500万)、加速折旧/摊销(超过500万)
适用条件:①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②单位价值标准500万元③不包含房屋、建筑物
二、个人所得税
优惠内容: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超过15%予以免征
人才类型:高端人才、紧缺人才
适用条件:①劳动关系需在海南②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期限超过1年③在海南缴纳社保超过6个月④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收入达到30万元人民币以上⑤在海南做了人才认定。
条件说明:来源于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经营所得以及经海南省认定的人才补贴性所得
如何享受:在海南省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享受。
一般内地普遍采用“7档超额累进税率”,分别为3%、10%、20%、25%、30%、35%、45%;而海南则简化为3档,条件是只要在海南居住满183天的个人,收入来源于海南自贸港范围内所得,按照3%、10%、15%三档超额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三、进口环节税金
优惠内容:
·企业进口自用生产设备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进口营运用交通工具及游艇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进口生产原辅料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对原产于海南或含进口料件加工增值超过30%的货物进入内地免征进口关税
适用条件:不属于负面清单的自用生产设备、营运设备、原辅料在进口环节可以免征进口税金,除了上述材料转售至内地需补征进口税金外,目前基本可以在岛内自由流转或直接出口。
如何享受:进口环节申报享受。
如在海南自建小的生产线,对于加工增值超过30%的货物可以进入内地免征进口关税,对于原材料到产生品增值额很高的产品通过免关税降低成本。
四、园区税收返还海南各大重点园区对海南注册的公司,根据公司的行业、年产值等情况,有相应的相应的激励政策,例如:
1、企业在园区当地缴纳的增值税,财政以地方留存(50%)的50%~80%扶持给企业,当月纳税,扶持奖励次月兑现。例如企业当月在园区缴纳100万增值税,地方留存50万,次月按照比例扶持企业25万~40万。
2、企业在园区当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企业以地方留存(40%)的50%~80扶持给企业,以100万为例,扶持给企业的在20万~32万。
3、地注册个人独资企业还可享受核定征收政策,核定所得税税率1.5%,综合税率可至4.86%,受到很多成本低利润高的服务类型企业采用。

7. 怎么对外捐赠的会计进行处理

2008年,某企业将自产产品1000件(成本单价100元,单位售价150元)通过减灾委员会向地震灾区捐赠。当年度不包括以上捐赠业务的利润总额为5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25%,增值税税率17%,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对外捐赠时的账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12.55万元
贷:库存商品1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55万元
本年利润=50-12.55=37.45万元,税法允许在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37.45×12%=4.494万元,纳税调增额=12.55-4.494=8.056万元,企业当年应纳企业所得税=(37.45+8.056)×25%=11.3765万元。
对此帐务处理,目前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同意作者的处理,即按成本转账,一种认为应该视同销售做主营业务收入处理,即:
借:营业外支出17.55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15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55万元
再补做一笔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10万元
贷:库存商品10万元
对此实务捐赠事项究竟应该按成本转账还是作主营业务收入?
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指出,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以实物捐赠由于不能同时满足上述五个条件,而且以实物捐赠并非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不是企业的经营常态,而是与企业经营活动无关的支出,因此,笔者认为会计上不能做收入处理,而应该按成本转账。
需要注意的是:年终应按公允价与成本价的差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万元。考虑到年终调增5万元,这时该企业当年应纳企业所得税=(37.45+8.056+5)×25%=50.51×25%=12.63万元。
有人认为,既然增值税上将捐赠视同销售,那么在会计处理没有明确的情况下就应该按照税法视同销售做会计处理,而且视同销售处理增加了销售(营业)收入,企业增加了计提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基数,也同时增加了捐赠税前扣除的基数,对企业是有利的。笔者认为,即使会计人员有独立的选择判断的权利,对照收入准则的五个条件和收入的定义,捐赠做收入,至少是不严谨的,不符合新准则的精神。虽然与按成本转账年终调增结果相同。
还有人提出,自产产品用于职工福利的,在增值税上视同销售,在会计上也是做为主营业务收入,因此,对捐赠也应该做主营业务收入处理,对这个问题,目前在会计处理上有争议,一种是全部做收入处理,另一种是区别情况对待:
1.如果是将自产产品发放给职工,对一个企业来说,这是在日常经营中经常发生的,以非货币形式为职工发放福利等于节省了货币资金,相当于增加了货币资金的流入,这种产品所有权已经转移,公允价值也已实现,符合收入确认的5个条件,应当做收入处理。
2.如果是将自产产品用于职工福利但并未转移所有权的,不做收入处理,按成本转账。比如说,家具厂将自产的沙发、桌椅等用于厂职工娱乐室,这是自产产品用于企业的集体福利设施了,但产品的所有权并没有转移,如果有一天企业将此娱乐室整体对外出售,出售收入还是归企业所有的,所以,当初将自产的沙发、桌椅等用于厂职工娱乐室时,只是资产的内部转移,而不能视为是销售收入。

怎么对外捐赠的会计进行处理

8. 对外捐赠的会计处理

(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以实物捐赠由于不能同时满足上述五个条件,而且以实物捐赠并非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不是企业的经营常态,而是与企业经营活动无关的支出,因此,笔者认为会计上不能做收入处理,而应该按成本转账。
有人认为,既然增值税上将捐赠视同销售,那么在会计处理没有明确的情况下就应该按照税法视同销售做会计处理,而且视同销售处理增加了销售(营业)收入,企业增加了计提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基数,也同时增加了捐赠税前扣除的基数,对企业是有利的。笔者认为,即使会计人员有独立的选择判断的权利,对照收入准则的五个条件和收入的定义,捐赠做收入,至少是不严谨的,不符合新准则的精神。虽然与按成本转账年终调增结果相同。
还有人提出,自产产品用于职工福利的,在增值税上视同销售,在会计上也是做为主营业务收入,因此,对捐赠也应该做主营业务收入处理,对这个问题,目前在会计处理上有争议,一种是全部做收入处理,另一种是区别情况对待:
1.如果是将自产产品发放给职工,对一个企业来说,这是在日常经营中经常发生的,以非货币形式为职工发放福利等于节省了货币资金,相当于增加了货币资金的流入,这种产品所有权已经转移,公允价值也已实现,符合收入确认的5个条件,应当做收入处理。
2.如果是将自产产品用于职工福利但并未转移所有权的,不做收入处理,按成本转账。比如说,家具厂将自产的沙发、桌椅等用于厂职工娱乐室,这是自产产品用于企业的集体福利设施了,但产品的所有权并没有转移,如果有一天企业将此娱乐室整体对外出售,出售收入还是归企业所有的,所以,当初将自产的沙发、桌椅等用于厂职工娱乐室时,只是资产的内部转移,而不能视为是销售收入。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