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什么

2024-05-17 18:35

1.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什么

审批程序:(由申办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批后,报财政局审批)
(一)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及单位价值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每批次价值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国有资产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局审批(超过的部分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局审批)。规定标准以下的国有资产处置,委托单位主管部门审批,并由主管部门于每年度结束后将本系统国有资产处置情况列表报财政局备案。
(二)各区县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局可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本区县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并报财政局备案。
(三)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时,除了提交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处置国有资产的报告外,还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以下有关资料。
1、无偿调出
(1)资产价值凭证。
(2)单位主管部门对无偿调出资产的批准文件和调出、调入双方签定的协议书。
(3)单位无偿调入国有资产的神情(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4)调出、调入双方单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复印件。
2、出售(1)资产价格凭证。
(2)评估机构出具的有关资产评估及确认文件
(3)单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复印件。
3、报废(1)资产价值凭证
(2)资产报废的技术鉴定。
(3)单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复印件。
4、报损(1)产权价值凭证
(2)单位对报损资产的说明,鉴定资料及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3)非正常资产损失,提交主管部门对造成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4)对呆坏账认定的资料,如法院判决书、工商部门注销企业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债务人死亡证明等。
(5)单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复印件。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什么

2. 市财政局下发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相关文件有哪些?

  2)《关于加强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的通知》(京财绩效[2007]2736号)
  3)《关于进一步做好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统一处置工作的通知》(京财预[2007]1628号)  4)《关于印发的通知》(京财预[2007]975号)

3.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 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等。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是什么

4. 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需要报主管部门审批吗

(1)限额以上的资产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2)限额以下的资产的处置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摘要】
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需要报主管部门审批吗【提问】
(1)限额以上的资产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2)限额以下的资产的处置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回答】
亲,需要主管部门审批【回答】
好的谢谢【提问】
满意给个赞亲【回答】

5. 事业单位会计挪用公款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主管领导会受什么处分

你好,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处分。

《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

第八十条 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处分。

第七十七条 隐瞒、截留、坐支应当上缴国家财政的赃款赃物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七十八条 违反规定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或者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七十九条 在财务管理活动中违反会计法律、法规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者,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开设银行帐户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八十二条 违反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八十三条 在财经方面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较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摘要】
事业单位会计挪用公款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主管领导会受什么处分【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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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处分。

《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

第八十条 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处分。

第七十七条 隐瞒、截留、坐支应当上缴国家财政的赃款赃物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七十八条 违反规定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或者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七十九条 在财务管理活动中违反会计法律、法规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者,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开设银行帐户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八十二条 违反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八十三条 在财经方面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较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回答】

事业单位会计挪用公款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主管领导会受什么处分

6.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是否有效

有效。
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管资〔2009〕168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降低行政成本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我们制定了《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