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加快5G等新型基建 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

2024-05-19 11:40

1. 国家发改委:加快5G等新型基建 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

中新网1月19日电 国家发改委政研室主任袁达19日指出,“十四五”开局之年将聚焦“两新一重”和短板弱项,扩大有效投资。新基建方面加快5G、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中心等建设。新型城镇化建设方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加强城市防洪排涝设施建设。
  国家发展改革委19日召开1月份新闻发布会。发布会上,有记者提问: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对全年稳投资的效应明显,请问在“十四五”开局之年,将围绕哪些领域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在做好项目准备方面,有哪些工作安排?
  对此,袁达表示,一是突出重点领域。聚焦“两新一重”和短板弱项,扩大有效投资。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加强系统性布局,加快5G、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中心等建设。新型城镇化建设方面,实施城市更新行动,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加强城市防洪排涝设施建设。重大工程建设方面,实施川藏铁路、西部陆海新通道等重大工程,积极推动重点城市群、都市圈城际铁路、市域市郊铁路和高等级公路建设,加强枢纽机场和中西部支线机场建设;实施国家水网骨干工程,加快推进150项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补短板方面,加快补齐市政工程、农业农村、公共安全、科研设施、生态环保、公共卫生、物资储备、防灾减灾、民生保障等领域短板。
  二是加强项目储备。依托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做好项目储备,加快谋划储备一批强基础、增功能、利长远的重大项目,提高项目成熟度和储备质量。进一步深化项目可行性研究等各项前期工作,加快项目前期工作办理进度,推进项目及早开工建设,形成储备一批、开工一批、建设一批、竣工一批的良性循环。
  三是强化要素保障。继续坚持资金、要素跟着项目走的原则,进一步优化调整中央预算内投资结构,更加突出集中力量办大事、难事、急事,充分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在外溢性强、社会效益高领域的引导和撬动作用。积极做好专项债券项目有关工作,督促地方加快专项债券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进度,力争形成更多实物工作量。
  四是激发民间投资。巩固和深化“疏解治理投资堵点专项行动”成果,持续推动投资审批权责“一张清单”、审批数据“一体共享”、审批事项“一网通办”。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进一步破除制约民营企业发展的体制性障碍。完善向民间资本推介项目长效机制,支持民间投资参与补短板和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规范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吸引民间资本参与。引导银行积极增加民营企业信用贷款、中长期贷款规模和比例,降低民间投资负担。稳妥开展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有效盘活存量资产,拓宽民间投资渠道。

国家发改委:加快5G等新型基建 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

2. 国家发改委:加快5G等新型基建 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

国家发改委政研室主任袁达19日指出,“十四五”开局之年将聚焦“两新一重”和短板弱项,扩大有效投资。新基建方面加快5G、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中心等建设。新型城镇化建设方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加强城市防洪排涝设施建设。
国家发展改革委19日召开1月份新闻发布会。发布会上,有记者提问: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对全年稳投资的效应明显,请问在“十四五”开局之年,将围绕哪些领域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在做好项目准备方面,有哪些工作安排?
对此,袁达表示,一是突出重点领域。聚焦“两新一重”和短板弱项,扩大有效投资。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加强系统性布局,加快5G、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中心等建设。新型城镇化建设方面,实施城市更新行动,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加强城市防洪排涝设施建设。重大工程建设方面,实施川藏铁路、西部陆海新通道等重大工程,积极推动重点城市群、都市圈城际铁路、市域市郊铁路和高等级公路建设,加强枢纽机场和中西部支线机场建设;实施国家水网骨干工程,加快推进150项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补短板方面,加快补齐市政工程、农业农村、公共安全、科研设施、生态环保、公共卫生、物资储备、防灾减灾、民生保障等领域短板。
二是加强项目储备。依托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做好项目储备,加快谋划储备一批强基础、增功能、利长远的重大项目,提高项目成熟度和储备质量。进一步深化项目可行性研究等各项前期工作,加快项目前期工作办理进度,推进项目及早开工建设,形成储备一批、开工一批、建设一批、竣工一批的良性循环。
三是强化要素保障。继续坚持资金、要素跟着项目走的原则,进一步优化调整中央预算内投资结构,更加突出集中力量办大事、难事、急事,充分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在外溢性强、社会效益高领域的引导和撬动作用。积极做好专项债券项目有关工作,督促地方加快专项债券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进度,力争形成更多实物工作量。
四是激发民间投资。巩固和深化“疏解治理投资堵点专项行动”成果,持续推动投资审批权责“一张清单”、审批数据“一体共享”、审批事项“一网通办”。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进一步破除制约民营企业发展的体制性障碍。完善向民间资本推介项目长效机制,支持民间投资参与补短板和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规范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吸引民间资本参与。引导银行积极增加民营企业信用贷款、中长期贷款规模和比例,降低民间投资负担。稳妥开展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有效盘活存量资产,拓宽民间投资渠道。

3. 中国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负责人7日表示,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首次从国家层面明确住房保障体系的顶层设计,今后国家的住房保障体系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倪虹在7日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说,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速和流动人口规模的扩大,进城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等新市民、青年人的住房困难问题比较突出,需加快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
意见重点明确了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五项基础制度和六个方面支持政策。倪虹说,意见坚持问题导向,主要是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制度设计上突出了针对性、科学性、规范化和市场化。针对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特点,明确保障标准,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准入和退出的具体条件、小户型的具体面积由城市人民政府按照保基本的原则合理确定。
倪虹表示,意见坚持供需匹配。城市人民政府根据需求,科学确定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目标和政策措施,制定年度建设计划。明确地方责任,城市人民政府负主体责任,要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出租和运营管理的全过程监督管理,省政府负总责。赋予城市人民政府更多自主权,可以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存量闲置房屋建设等,采取新建、改建、改造、租赁补贴等多种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
保障性租赁住房与公租房有何区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保障司司长曹金彪说,公租房主要由政府投资建设和发放货币补贴,保障性租赁住房重点是在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主要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的阶段性住房困难问题,“政府给政策支持,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
意见提出了六个方面的支持政策,力度大、措施实、含金量高。倪虹说,意见进一步完善土地支持政策。对于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利用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及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等,都给出了实实在在的政策和支持。
同时,简化审批流程。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可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建设方案,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由相关部门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手续。
倪虹说,中央将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任务给予一定的补助。降低税费负担,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项目认证书后,比照适用住房租赁增值税、房产税等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民用水电气价格,并进一步加强金融支持。
地方政府应该如何具体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发展?曹金彪说,城市人民政府首先要摸清楚本地区、本城市的需求情况,坚持供需匹配原则,科学确定本城市的“十四五”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目标,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并且向社会公布。
同时,要出台具体的实施办法,如根据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同筹集渠道,按照保基本原则,分类制定准入退出的具体条件,小户型具体面积管理要求,土地、财税、金融支持政策的实施办法等。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新闻发言人、住房改革与发展司司长王胜军说,对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意见提出要布局在交通便捷的区域,在方式上要充分用好存量土地和房屋,都有利于促进职住平衡,缓解交通压力,有利于减碳、降碳。
“保障性租赁住房一定是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的人才能住,并且是租的不能卖。守住这两条底线,就能好事办好,让真正有需求的人得到保障,不能变味。”倪虹说。

中国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4. 加快5G等新型基建 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

中新网1月19日电 国家发改委政研室主任袁达19日指出,“十四五”开局之年将聚焦“两新一重”和短板弱项,扩大有效投资。新基建方面加快5G、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中心等建设。新型城镇化建设方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加强城市防洪排涝设施建设。
  国家发展改革委19日召开1月份新闻发布会。发布会上,有记者提问: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对全年稳投资的效应明显,请问在“十四五”开局之年,将围绕哪些领域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在做好项目准备方面,有哪些工作安排?
  对此,袁达表示,一是突出重点领域。聚焦“两新一重”和短板弱项,扩大有效投资。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加强系统性布局,加快5G、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中心等建设。新型城镇化建设方面,实施城市更新行动,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加强城市防洪排涝设施建设。重大工程建设方面,实施川藏铁路、西部陆海新通道等重大工程,积极推动重点城市群、都市圈城际铁路、市域市郊铁路和高等级公路建设,加强枢纽机场和中西部支线机场建设;实施国家水网骨干工程,加快推进150项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补短板方面,加快补齐市政工程、农业农村、公共安全、科研设施、生态环保、公共卫生、物资储备、防灾减灾、民生保障等领域短板。
  二是加强项目储备。依托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做好项目储备,加快谋划储备一批强基础、增功能、利长远的重大项目,提高项目成熟度和储备质量。进一步深化项目可行性研究等各项前期工作,加快项目前期工作办理进度,推进项目及早开工建设,形成储备一批、开工一批、建设一批、竣工一批的良性循环。
  三是强化要素保障。继续坚持资金、要素跟着项目走的原则,进一步优化调整中央预算内投资结构,更加突出集中力量办大事、难事、急事,充分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在外溢性强、社会效益高领域的引导和撬动作用。积极做好专项债券项目有关工作,督促地方加快专项债券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进度,力争形成更多实物工作量。
  四是激发民间投资。巩固和深化“疏解治理投资堵点专项行动”成果,持续推动投资审批权责“一张清单”、审批数据“一体共享”、审批事项“一网通办”。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进一步破除制约民营企业发展的体制性障碍。完善向民间资本推介项目长效机制,支持民间投资参与补短板和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规范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吸引民间资本参与。引导银行积极增加民营企业信用贷款、中长期贷款规模和比例,降低民间投资负担。稳妥开展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有效盘活存量资产,拓宽民间投资渠道。

5. 国办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
国办发〔202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扎实推进住房保障工作,有效改善了城镇户籍困难群众住房条件,但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仍然比较突出,需加快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促进解决好大城市住房突出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突出住房的民生属性,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缓解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促进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
二、基础制度
(一)明确对象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准入和退出的具体条件、小户型的具体面积由城市人民政府按照保基本的原则合理确定。
(二)引导多方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由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坚持“谁投资、谁所有”,主要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存量闲置房屋建设,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并合理配套商业服务设施。支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建设和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
(三)坚持供需匹配。城市人民政府要摸清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和存量土地、房屋资源情况,结合现有租赁住房供求和品质状况,从实际出发,因城施策,采取新建、改建、改造、租赁补贴和将政府的闲置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多种方式,切实增加供给,科学确定“十四五”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目标和政策措施,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四)严格监督管理。城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出租和运营管理的全过程监督,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
(五)落实地方责任。城市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促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负主体责任。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负总责,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对城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情况实施监测评价。
三、支持政策
(一)进一步完善土地支持政策。
1.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在尊重农民集体意愿的基础上,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可探索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应支持利用城区、靠近产业园区或交通便利区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
2.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对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允许土地使用权人自建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
3.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将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鼓励将产业园区中各工业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集中起来,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4.
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5.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应按照职住平衡原则,提高住宅用地中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比例,在编制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时,单列租赁住房用地计划、优先安排、应保尽保,主要安排在产业园区及周边、轨道交通站点附近和城市建设重点片区等区域,引导产城人融合、人地房联动;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等方式供应,其中以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的,可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及调整方式作为出让或租赁的前置条件,允许出让价款分期收取。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可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具体配建比例和管理方式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鼓励在地铁上盖物业中建设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二)简化审批流程。
各地要精简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批事项和环节,构建快速审批流程,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可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建设方案,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由相关部门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手续。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项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不再办理用地手续。探索将工程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合并为一个阶段。实行相关各方联合验收。
(三)给予中央补助资金支持。
中央通过现有经费渠道,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任务予以补助。
(四)降低税费负担。
综合利用税费手段,加大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支持力度。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比照适用住房租赁增值税、房产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五)执行民用水电气价格。
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六)进一步加强金融支持。
1.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贷款。完善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相适应的贷款统计,在实施房地产信贷管理时予以差别化对待。
2.
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贷款投放。支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
企业持有运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具有持续稳定现金流的,可将物业抵押作为信用增进,发行住房租赁担保债券。支持商业保险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
四、组织实施
(一)做好政策衔接。各地要把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高度重视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要对现有各类政策支持租赁住房进行梳理,包括通过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非房地产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发展政策性租赁住房试点建设的租赁住房等,符合规定的均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不纳入的不得享受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不补缴土地价款等国家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专门支持政策。
(二)强化部门协作。住房城乡建设部要加强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做好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情况监测评价,及时总结宣传经验做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政策协调、工作衔接,强化业务指导、调研督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职责分工,加强协作、形成合力,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国办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

6. 住建部:坚持房住不炒,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中国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7月7日,在国新办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中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倪虹围绕《意见》介绍了有关情况,强调坚持房住不炒的定位,加快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
倪虹指出,随着城镇化进程加速和流动人口规模扩大,进城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等新市民、青年人的住房困难问题比较突出,需加快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
倪虹表示,此次《意见》的出台,坚持问题导向,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制度设计上突出针对性、科学性、规范化和市场化。例如,针对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特点,明确保障标准,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准入和退出的具体条件、小户型的具体面积由城市人民政府按照保基本的原则合理确定。
同时,住建部住房保障司司长曹金彪在会上也表示,《意见》主要有五方面意义:一是有利于促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二是有利于推动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三是有利于缓解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四是有利于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企业。五是有利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7. 住建部:坚持房住不炒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中国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7日,在国新办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中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倪虹围绕《意见》介绍有关情况,强调坚持房住不炒的定位,加快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
倪虹表示,随着城镇化进程加速和流动人口规模扩大,进城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等新市民、青年人的住房困难问题比较突出,需加快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
倪虹指出,此次出台的《意见》,坚持问题导向,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制度设计上突出针对性、科学性、规范化和市场化。例如,针对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特点,明确保障标准,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准入和退出的具体条件、小户型的具体面积由城市人民政府按照保基本的原则合理确定。
住建部住房保障司司长曹金彪强调,《意见》主要有五方面意义:一是有利于促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二是有利于推动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三是有利于缓解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四是有利于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企业。五是有利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据悉,《意见》首次在国家层面明确住房保障体系的顶层设计,今后国家住房保障体系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

住建部:坚持房住不炒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8. 国办: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

7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保障性租赁住房基础制度和支持政策,全方位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发展,其重点是减轻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企业负担,大力增加保障性租赁房源供给;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特别是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
《意见》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由政府给予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主要利用存量土地和房屋建设,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
《意见》指出,城市人民政府要坚持供需匹配,科学确定“十四五”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目标和政策措施,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并向社会公布;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出租和运营管理的全过程监督,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城市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负主体责任,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
同时,《意见》明确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此外,加强金融支持,《意见》强调,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贷款。完善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相适应的贷款统计,在实施房地产信贷管理时予以差别化对待。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