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公司注册条件有哪些

2024-05-10 04:50

1. 有限合伙公司注册条件有哪些

(一)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三)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书面合伙协议;(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有限合伙公司注册条件有哪些

2. 有限合伙企业注册的条件

有限合伙企业注册的条件:(一)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三)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四)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五)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六)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七)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八)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九)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法律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一条 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二条 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三条 合伙协议除符合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
(三)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
(四)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五)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
(六)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
《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四条 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3. 有限合伙公司注册要求

法律分析:有限合伙公司注册要求是以下几点:1、设立主体要件方面:(1)合伙人的组成。(2)合伙人的人数限制。2、合伙协议要件方面: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除了具备设立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应当载明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3、出资要件方面:允许普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4、名称要件方面:有限合伙企业名称是有限合伙企业区别于其他企业的重要标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六十一条 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第六十二条 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第六十四条 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有限合伙公司注册要求

4. 有限合伙公司注册条件有哪些

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包括:人数限制: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参加人的类型的限制:必须有一个普通合伙人;企业名称规定:应当标注“有限合伙”字样;出资种类范围以及限制出资的种类的要求: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不得以劳务出资。

法律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书面合伙协议;(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十条 有限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二章第一节至第五节关于普通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规定。
《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一条 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二条 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四条 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5. 有限合伙企业注册的条件

法律分析: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书面合伙协议、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法律对合伙企业设立条件的规定要比对公司类企业设立条件低,例如公司法对公司类企业设立规定有最低注册资金,而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的设立没有这样的限定。在其他方面的条件上也有类似情况。这样的规定,一是为了鼓励广大中小投资者投资设立合伙企业,为他们的投资活动提供更便利的条件是规定企业设立条件的一个重要目的是要防止企业不具备有关条件而开展经营活动,损害交易相对人的利益。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已使交易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相应的保障,因此,具备这些条件已能够起到保证合伙企业正常经营和维护交易相对人利益的目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七条 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第九百六十八条 合伙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第九百六十九条 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
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有限合伙企业注册的条件

6. 有限合伙公司注册条件有哪些

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应遵循《合伙企业法》,其中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的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合伙人方面,必须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共同设立。其中应至少有一个为普通合伙人;
2、协议方面,必须签订书面的合伙协议;
3、出资方面,需有合伙人认缴或实缴的出资;
4、名称和场所方面,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必须有相应的生产经营场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一条: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二条: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三条:合伙协议除符合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 
(三)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 
(四)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五)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 
(六)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四条: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7. 合伙有限公司注册要求

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1、设立主体要件方面
(1)合伙人的组成。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而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且至少应当有一个有限合伙人。
(2)合伙人的人数限制。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作出这样的限制性规定旨在防止利用有限合伙企业形式进行非法集资活动。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出资要件方面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4、名称要件方面
有限合伙企业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需要注意的是,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五)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六)合伙事务的执行;
(七)入伙与退伙;
(八)争议解决办法;
(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十)违约责任。
以上就是律师整理的相关内容了,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一条: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第十八条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五)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六)合伙事务的执行;
(七)入伙与退伙;
(八)争议解决办法;
(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十)违约责任。

合伙有限公司注册要求

8. 有限合伙公司注册条件有哪些

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应遵循《合伙企业法》,其中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的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合伙人方面,必须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共同设立。其中应至少有一个为普通合伙人;
2、协议方面,必须签订书面的合伙协议;
3、出资方面,需有合伙人认缴或实缴的出资;
4、名称和场所方面,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必须有相应的生产经营场所。
一、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吗
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合伙可以分为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二、合伙企业与公司有什么区别
一、合伙企业与公司有以下区别,分别是:
1、设立的法律基础不同:合伙企业以全体合伙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合伙协议为法律基础,对合伙协议的订立者有约束力;而公司是以公司章程为基础;
2、出资人要求不同:合伙企业基于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和“人合”的基础,合伙人应为自然人;而公司则无此方面的限制;
3、法律地位不同: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合伙企业的财产一般为全体合伙人共有;而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区别于股东财产的公司财产。
4、财产关系不同:合伙企业仅强调财产的相对独立性,企业的财产和合伙人的财产具有一定的关联性,且并不强调财产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公司强调的是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必须严格分离,同时公司的财产应具有完整性与独立性。
5、运营方式不同: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执行一般可以按照合伙协议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而公司中有比较健全的管理机构,对外一般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进行处理;
6、盈利分配和亏损分担不同:合伙企业的盈亏分配由合伙人自行约定,无约定时平均分配盈余并平均分担亏损;公司的盈亏分配,原则上按出资比例进行,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7、责任承担不同: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公司股东则以有限责任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其中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8、退出机制不同:在合伙企业中,对于合伙人想要退出转让其出资的财产有严格的限制,当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相比较,有限公司的股东转让股份给公司内部的其他股东时,不需要任何其他股东的同意。而想要对外转让股份时也不需要经全部股东同意,只需要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即可。
综上所述,合伙企业与公司的区别有八大点,分别是法律基础不同、出资人要求不同、法律地位不同、财产关系不同、运营方式不同、盈利分配和亏损分担不同、责任承担不同和退出机制不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一条: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二条: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三条:合伙协议除符合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
(三)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
(四)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五)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
(六)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四条: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