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审委员会由多少委员组成

2024-05-16 03:04

1. 评审委员会由多少委员组成

评审委员会一般由七至三十一人组成,
高级评委会一般由二十五人以
上组成,
中级评委会一般由二十人以上组成,
初级评委会一般由七人以上组成。
采取领导和群众推荐相结合的方法,经过酝酿产生,高、中、初三级评审委员
会成员,须分别经省、市(地)、县人事(职改)部门审批。
 
评审委员会主要由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
副主
任委员一至两人,
由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的专家担任。
省级评审委员会应由
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
(其中中青年专家应占一定比例)
;
市
(地)
级评审委员会主要由担任中级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一般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县级评审委员
会主要由担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评审委员会成员除
应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外,
必须是责任心强,
作风正派,
办事公道的同志。
行政领导一般不参加评委会。

评审委员会由多少委员组成

2. 评审委员会成员分工由谁决定

[开心]您好,亲,非常开心回答您你的问题,评审委员会成员分工由谁决定,帮您查询到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招标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技术复杂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的单数。招标人就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有的地方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招标项目的评标,也有的地方规定招标人可以派一名代表作为专家评委,但不得超过1名且不能担任评标委员会组长。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招标项目的评标。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原则上应在开标前确定,并在招标结果确定前保密。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到您。祝您身体健康,心情愉快!【摘要】
评审委员会成员分工由谁决定【提问】
[开心]您好,亲,非常开心回答您你的问题,评审委员会成员分工由谁决定,帮您查询到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招标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技术复杂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的单数。招标人就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有的地方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招标项目的评标,也有的地方规定招标人可以派一名代表作为专家评委,但不得超过1名且不能担任评标委员会组长。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招标项目的评标。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原则上应在开标前确定,并在招标结果确定前保密。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到您。祝您身体健康,心情愉快!【回答】
亲,现在很多地方上了专家抽取电子系统,整个抽取专家的过程不需要人工干预,招标公司只需要向系统里发出抽取专家请求,系统收到请求后会自动抽取专家,并向专家手机发送短信通知,专家回复确认后,系统会提示招标公司抽取成功,但至于专家是谁,系统是加密的,而且这个软件抽取专家有一套专门的随机算法,也是不公开的。【回答】

3. 如何规范评审委员会的名称

54、?答:一、高评委会名称一般按下列要求规范: 广东省ⅹⅹ(系列或专业名)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 二、中评委会名称一般按下列要求规范: 省直:广东省ⅹⅹ(系列或专业名)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 市:ⅹⅹ(市名)ⅹⅹ(系列或专业名)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 三、初评委会名称一般按下列要求规范: 区、县级市:ⅹⅹ(区、县级市名称)ⅹⅹ(系列或专业名)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 市直:ⅹⅹ(单位名)ⅹⅹ(系列或专业名)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参考文件:
(1)关于印发《广东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粤职改字[1991]10号)
(2)关于印发《广东省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职[1996]2号)(3)关于印发《广州市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穗人职字[1996]2号)

如何规范评审委员会的名称

4. 如何规范评审委员会的名称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专业技术职称评审 委员会评委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1-06-25 17:42        大     中     小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部门,各系列(专业)评审委员会: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市各系列(专业)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委库管理,根据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21﹞28号)和《关于做好2021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21﹞548号)精神,现将全市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委库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评审委员会设置调整 


(一)为落实国家和我省“依托具备较强服务能力和水平的专业化人才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组建社会化评审机构,对专业性强、社会通用范围广、标准化程度高的职称系列,开展社会化职称评审”精神,针对工艺美术专业性、技术性、社会性、创造性强的特点,将忻州市工信局新组建的《忻州市工艺美术专业人员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下放忻州市工艺美术协会,授权忻州市工艺美术协会组建评审委员会专家库,负责承接全市工艺美术专业人员中、初级职称的评审,在市人社局、市工信局的监督、指导下开展年度职称评审工作。 


(二)调整忻州市档案馆(原忻州市档案局)组建的《忻州市档案系列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所承担的评审职能根据《中共忻州市委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忻办字﹝2019﹞32号)职能划分并入中共忻州市委办公室(忻州市档案局),同时授权中共忻州市委办公室(忻州市档案局)新组建评审委员会专家库,调整评委会领导机构,评委会名称更名为《忻州市档案系列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全市档案系列中、初级职称的评审,评委会办事机构设在中共忻州市委办公室(忻州市档案局)档案工作科。 


(三)授权市科技局组建《忻州市自然科学系列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市科技局办公室,负责全市自然科学系列中级职称评审。 


(四)授权忻州职业技术学院组建《忻州职业技术学院教师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开展本院教师系列中级职称自主评审,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忻州职业技术学院组织部(人事处)。     


(五)授权忻州市体育局组建《忻州市体育专业人员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开展全市体育专业【摘要】
如何规范评审委员会的名称【提问】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专业技术职称评审 委员会评委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1-06-25 17:42        大     中     小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部门,各系列(专业)评审委员会: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市各系列(专业)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委库管理,根据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21﹞28号)和《关于做好2021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21﹞548号)精神,现将全市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委库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评审委员会设置调整 


(一)为落实国家和我省“依托具备较强服务能力和水平的专业化人才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组建社会化评审机构,对专业性强、社会通用范围广、标准化程度高的职称系列,开展社会化职称评审”精神,针对工艺美术专业性、技术性、社会性、创造性强的特点,将忻州市工信局新组建的《忻州市工艺美术专业人员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下放忻州市工艺美术协会,授权忻州市工艺美术协会组建评审委员会专家库,负责承接全市工艺美术专业人员中、初级职称的评审,在市人社局、市工信局的监督、指导下开展年度职称评审工作。 


(二)调整忻州市档案馆(原忻州市档案局)组建的《忻州市档案系列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所承担的评审职能根据《中共忻州市委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忻办字﹝2019﹞32号)职能划分并入中共忻州市委办公室(忻州市档案局),同时授权中共忻州市委办公室(忻州市档案局)新组建评审委员会专家库,调整评委会领导机构,评委会名称更名为《忻州市档案系列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全市档案系列中、初级职称的评审,评委会办事机构设在中共忻州市委办公室(忻州市档案局)档案工作科。 


(三)授权市科技局组建《忻州市自然科学系列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市科技局办公室,负责全市自然科学系列中级职称评审。 


(四)授权忻州职业技术学院组建《忻州职业技术学院教师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开展本院教师系列中级职称自主评审,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忻州职业技术学院组织部(人事处)。     


(五)授权忻州市体育局组建《忻州市体育专业人员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开展全市体育专业【回答】
二、组建评委会的条件 


(一)拟评审的职称系列或专业为评委会组建单位的主体职称系列或专业; 


(二)拟评审的职称系列或专业在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具有重要影响力,能够代表本领域在专业发展水平; 


(三)评审范围内专业技术人才数量达到一定规模; 


(四)具有一定数量且符合规定条件的职称评审专家; 


(五)具有完善的职称评审工作规章制度和组织开展职称评审工作能力,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健全。 


三、评委会实行核准备案管理制度 


(一)高级评委会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或具有核准备案权限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备案。 


(二)中、初级评委会由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备案。 


(三)评委会备案内容主要包括组建单位、评委会名称、评审系列(专业)、评审范围、评审条件、规章制度、办事机构等。核准备案需填写《忻州市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表》(见附表1)。 


(四)评委会备案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须重新核准备案。 


(五)评委会组建单位要建立评委会专家库,与评委会同时进行核准备案,因工作需要调整专家库成员,须履行推荐和备案程序。 


(六)评委会核准备案时间从6月28日开始至7月30日结束,未核准备案的评委会不得开展职称评审相关工作。 


四、评审委员会评委库成员集中调整工作要求 


全市各系列(专业)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委库成员,今年必须进行集中调整,否则不能召开2021年度职称评审会议。具体工作程序及时间要求如下: 


各评审委员会评委库的充实调整,由评委会办事机构在评审专业领域内择优推荐入库人选,按要求认真填写《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委库成员推荐一览表》(见附表2),报市人社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本次新推荐入库的人选还需附《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委库成员推荐登记表》(见附表3),市人社局根据推荐情况,遴选确定人选并正式行文批准,行文后填报《忻州市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委库调整备案表》(见附表4)。上述附表均需同时附电子版和PDF格式文本。为不影响年度评审,各评审委员会评委库充实调整工作与评委会、评委库核准备案工作同步进行。 


经调整新组成的评委库成员有一定数量要求,确保在评审工作中分设的每个专业评议小组应不少于5人,各评委库成员应不少于30人。原评委库中现仍在职在岗,且【回答】
调整并经核准备案后,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评委会组建单位和各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要切实加强对评审委员会评委库成员实行统一、动态、聘任、培训等管理,要继续做好年度评审执行评审委员会的组织、监督、管理工作。要按照国家和我省职称评审工作的有关规定,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制定出周密的评审委员会工作细则和严明的评审工作纪律,形成规范的评审组织工作制度,确保各年度评审工作圆满完成。【回答】
希望以上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如果您对我的回答满意的话,麻烦给个赞哦~【回答】

5.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一、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招标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技术复杂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的单数。招标人就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有的地方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招标项目的评标,也有的地方规定招标人可以派一名代表作为专家评委,但不得超过1名且不能担任评标委员会组长。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招标项目的评标。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原则上应在开标前确定,并在招标结果确定前保密。二、评标专家库《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建综合评标专家库。当然,很多地方政府尤其是县级地方政府,可能没有足够数量的专家建立专家库,并不能完全依照法律的规定去操作,这需要尽量完善。三、评标专家的抽取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特殊招标项目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所谓的特殊招标项目,是指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项目。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事由外,招标人不得更换依法确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本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四、评标专家的义务评标专家的更换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及时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五、评标专家回避的情况近三年内曾在参加该招标项目的单位中任职(包括一般工作)或担任顾问的。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参加该招标项目的单位中任职或担任顾问的。配偶或直系亲属参加同一项目评审工作的。与参加该招标项目的单位发生过法律纠纷的。在评审委员会中,同一任职单位的评审专家超过两名的。任职单位与招标人或者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人存在行政隶属关系的。这些规定就是为了让评标专家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六、政府是如何避免投标人开标前找评标专家的、现在很多地方上了专家抽取电子系统,整个抽取专家的过程不需要人工干预,招标公司只需要向系统里发出抽取专家请求,系统收到请求后会自动抽取专家,并向专家手机发送短信通知,专家回复确认后,系统会提示招标公司抽取成功,但至于专家是谁,系统是加密的,而且这个软件抽取专家有一套专门的随机算法,也是不公开的。评审专家评标有风险,评标需要谨慎,站在专业角度,公开、公平、公正来评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二十五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本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第二十七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第二十九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三十条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第三十一条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6.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要求如下:
1、为了保证评标委员会的公正性、权威性,尽可能地有合理的知识结构和高质量的组成人员,因此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2、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应当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并依照法定的方式确定;
3、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4、评标委员会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拓展资料
专家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四)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7.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8.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一、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招标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技术复杂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的单数。
招标人就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
有的地方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招标项目的评标,也有的地方规定招标人可以派一名代表作为专家评委,但不得超过1名且不能担任评标委员会组长。
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招标项目的评标。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原则上应在开标前确定,并在招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二、评标专家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建综合评标专家库。当然,很多地方政府尤其是县级地方政府,可能没有足够数量的专家建立专家库,并不能完全依照法律的规定去操作,这需要尽量完善。

三、评标专家的抽取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特殊招标项目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所谓的特殊招标项目,是指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事由外,招标人不得更换依法确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本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四、评标专家的义务
评标专家的更换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及时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五、评标专家回避的情况
近三年内曾在参加该招标项目的单位中任职(包括一般工作)或担任顾问的。
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参加该招标项目的单位中任职或担任顾问的。
配偶或直系亲属参加同一项目评审工作的。
与参加该招标项目的单位发生过法律纠纷的。
在评审委员会中,同一任职单位的评审专家超过两名的。
任职单位与招标人或者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人存在行政隶属关系的。这些规定就是为了让评标专家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六、政府是如何避免投标人开标前找评标专家的、
现在很多地方上了专家抽取电子系统,整个抽取专家的过程不需要人工干预,招标公司只需要向系统里发出抽取专家请求,系统收到请求后会自动抽取专家,并向专家手机发送短信通知,专家回复确认后,系统会提示招标公司抽取成功,但至于专家是谁,系统是加密的,而且这个软件抽取专家有一套专门的随机算法,也是不公开的。
评审专家评标有风险,评标需要谨慎,站在专业角度,公开、公平、公正来评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本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二十七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九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条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十一条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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