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销售记录应保存至药品有效期一年,未规定有效期的药品,销售记录应保存五年对还是错

2024-05-17 17:23

1. 药品销售记录应保存至药品有效期一年,未规定有效期的药品,销售记录应保存五年对还是错

对的。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二条 每批药品应当有批记录,包括批生产记录、批包装记录、批检验记录和药品放行审核记录等与本批产品有关的记录。
批记录应当由质量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至少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一年。质量标准、工艺规程、操作规程、稳定性考察、确认、验证、变更等其他重要文件应当长期保存。

扩展资料: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相关法条: 
第一百八十五条  所有药品的生产和包装均应当按照批准的工艺规程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并有相关记录,以确保药品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并符合药品生产许可和注册批准的要求。
应当建立划分产品生产批次的操作规程,生产批次的划分应当能够确保同一批次产品质量和特性的均一性。应当建立编制药品批号和确定生产日期的操作规程。每批药品均应当编制唯一的批号。
第一百八十六条 除另有法定要求外,生产日期不得迟于产品成型或灌装(封)前经最后混合的操作开始日期,不得以产品包装日期作为生产日期。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药品销售记录应保存至药品有效期一年,未规定有效期的药品,销售记录应保存五年对还是错

2. 药品经营企业的记录和凭证应当至少保存多少年

药品经营企业的记录和凭证应当至少保存5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药品经营企业记录及凭证应当至少保存5年,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许可事项。疫苗、特殊管理的药品的记录及凭证按相关规定保存。

3. 药品经营企业的记录和凭证应当至少保存几年

药品经营企业的记录和凭证应当至少保存5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药品经营企业记录及凭证应当至少保存5年,并做到字迹清晰,不得随意涂改,不得撕毁。疫苗、特殊管理的药品的记录及凭证按相关规定保存。

药品经营企业的记录和凭证应当至少保存几年

4. 药品销售记录应保存至药品有效期一年,未规定有效期的药品,销售记录应保存五年对还是错

对的。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二条每批药品应当有批记录,包括批生产记录、批包装记录、批检验记录和药品放行审核记录等与本批产品有关的记录。
批记录应当由质量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至少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一年。质量标准、工艺规程、操作规程、稳定性考察、确认、验证、变更等其他重要文件应当长期保存。

扩展资料: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相关法条: 
第一百八十五条 所有药品的生产和包装均应当按照批准的工艺规程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并有相关记录,以确保药品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并符合药品生产许可和注册批准的要求。
应当建立划分产品生产批次的操作规程,生产批次的划分应当能够确保同一批次产品质量和特性的均一性。应当建立编制药品批号和确定生产日期的操作规程。每批药品均应当编制唯一的批号。
第一百八十六条除另有法定要求外,生产日期不得迟于产品成型或灌装(封)前经最后混合的操作开始日期,不得以产品包装日期作为生产日期。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5. 药品经营企业各项记录及凭证至少保存多少年

至少保存五年。
记录要求 : 记录仅指质量管理工作中涉及的各种质量记录。
质量记录格式由质量负责人统一审 定。
质量记录应 字迹清晰,正确完整。
质量记录应妥善保管,防止损坏、丢失。
凭证要求 :凭证主要指购进票据。
购进票据主要指采购员购进药品时由供货单位出据的发票,以及入 库验收的相关凭证。
不合格药品处理等环节,明确质量责 任的有效证明。
各类票据由相关岗位人员根据职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填 写。
严格票据的控制、保管、使用管理,杜绝违规、违法使用票据的 行为。 

药品经营企业各项记录及凭证至少保存多少年

6. 药品经营企业的记录保存是多少年

记录至少保存五年。记录仅指质量管理工作中涉及的各种质量记录。质量记录格式由质量负责人统一审定。质量记录应字迹清晰、正确完整。质量记录应妥善保管、以防损坏丢失。严格票据的控制、保管、使用管理。杜绝违规违法使用票据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记录及凭证应当至少保存5年。疫苗、特殊管理的药品的记录及凭证按相关规定保存。拓展资料第四章 《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变更与换发第十三条 《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分为许可事项变更和登记事项变更。许可事项变更是指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包括增减仓库)、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质量负责人的变更。登记事项变更是指上述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的变更。第十四条 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在原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许可事项。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变更申请和变更申请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或不予变更的决定。申请许可事项变更的,由原发证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药品经营企业依法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事项后,应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注册登记的有关变更手续。企业分立、合并、改变经营方式、跨原管辖地迁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第十五条 企业法人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必须出具上级法人签署意见的变更申请书。第十六条 企业因违法经营已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或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尚未履行处罚的,发证机关应暂停受理其《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变更申请。第十七条 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登记事项的,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更后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变更申请和变更申请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第十八条 《药品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后,应由原发证机关在《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上记录变更的内容和时间,并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收回原《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变更后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不变。第十九条 《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药品的,持证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原发证机关按本办法规定的申办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收回原证,换发新证。不符合条件的,可限期3个月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注销原《药品经营许可证》。

7. 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开具销售凭证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的销售凭证。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1、药品经营企业的定义:药品经营也叫药品流通,指医药企业依照相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对药品进行采购、储存、销售和使用等经营活动。2、药品经营企业分为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药品批发企业,国内习惯称之为医药公司或者中药材公司。药品零售企业,是指直接向顾客销售药品的药品经营企业,包括药品零售单体药店、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和仅能销售非处方药品的超市以及商场的药品专柜。零售单体药店:零售单体药店是我国传统的药品经营方式,是指能够独立采购药品、自主经营的个体药店。单体药店的规模较小,筹建成本低,一般选在地理位置比较好的地段,以获得较高的群众基础,便于和消费者建立长期的客户关系。单体药店相对来说经营模式灵活多变,可以更快地适应消费者的需求。零售连锁药店:零售连锁药店是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负责药品销售的部门,接受总部统一经营管理,所以其日常经营管理更为规范;且同企业下各门店统一供货,使得各门店能够获得更有价格优势的药品,降低运营成本;零售门店也可共享连锁品牌的社会影响力。单体形式的零售连锁企业与一般形式的零售连锁企业的工商相关法规要求基本一致,但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上,单体形式的零售连锁企业总部与门店相互独立,均按照零售企业相关规定进行管理,而一般形式的连锁总部按照批发企业相关规定进行管理,但连锁门店按照零售企业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简称GSP,是Good Supplying Practice的缩写,我国中文法定称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的内涵是指在药品流通全过程中,用以保证药品符合质量标准而制定的针对药品计划采购、购进验收、储存、销售及售后服务等环节的管理制度,其核心是通过严格的管理制度来约束企业行为,对药品经营全过程进行质量控制,保证向用户提供优质药品的准则。GSP的实施增强了员工的质量意识,促进了药品进、存、销全过程的质量管理,有利于保证用药安全有效。法律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的销售凭证。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

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开具销售凭证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8. 药品验收记录应当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几年

1.兽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最高年限为五年兽药生产区可证的核发?2015年3月20日,农业部办公厅下发《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兽药生产许可证核发下放衔接工作的通知》。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要求,“兽药生产许可证核发”事项(以下简称许可事项)自2015年2月24日起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总结:根据上述内容可以得知兽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最高是五年法律依据:第一条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十二条及第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从事兽药生产、经营的单位(包括个体)以及配制制剂的兽医医疗单位,均应按规定办理许可证。第三条核发《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制剂许可证》,必须遵守《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是五年。且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药品的,当事人可以持相关材料,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法律依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药品的,持证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原发证机关按本办法规定的申办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收回原证,换发新证。不符合条件的,可限期3个月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注销原《药品经营许可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药品经营企业的申请,应当在《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其换证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换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