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从业人员,能用父母的账户炒股吗?

2024-04-30 19:11

1. 证券从业人员,能用父母的账户炒股吗?

可以炒!没规定
证券法都给你般来了,自己看,最权威的 
第四节 禁止的交易行为

  第七十三条 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第七十四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证券从业人员,能用父母的账户炒股吗?

2. 证劵从业人员,能用父母的账户炒股吗?

  不可以。
  证券法第43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职期间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证券人员的父母属于“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同样属于违法。

3. 证券从业人员的父母可以开户炒股吗?

证券从业人员的父母,按照国内现有相关规定,是可以开户炒股的。但是,这类人员炒股的持仓和交易记录,需要进行严格的定期报备。各家证券公司的合规部门,会定期要求员工上报一个时期内直系亲属的股票交易、持仓情况。因此,我们不必担心证券从业人员父母炒股的行为,会影响证券市场的公平交易准则。
      
根据现有规定,证券从业人员是不可以炒股的。这个规定的宗旨,是为了杜绝证券从业人员,利用信息优势和一些非公开的内幕消息、进行内幕交易的行为。证券公司的员工,若接触到相关的内幕消息,其直系亲属也不能利用相关信息进行交易,否则也将触犯相应规定。不过,对于不涉及内幕消息的证券从业人员,其父母等直系亲属,还是可以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渠道,买卖未涉及内幕信息的股票。毕竟,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是国内公民的一项权利。而证券从业人员的父母,也是国内公民的组成部分。
      
从监管角度看,证券从业人员的直系亲属账户,往往会被监管层纳入重点监控范围。在这种监控之下,这类账户的正常交易权限是得到保证的。但是,若相关账户出现了异常、可疑的交易行为,监管层就会在第一时间关注这些账户,并视情况作出调查。在这样的监管体系之下,内幕交易、老鼠仓等行为,将无处遁形。
      
从实际生活中看,国内证券从业人员的内幕交易、老鼠仓等行为在不断减少,相关处罚的力度也在不断加大。因此,证券从业人员冒险进行违规交易的案例,也在不断减少。整体上看,证券从业人员及其直系亲属,进行基金理财的比例在不断提升。而这类理财方式,并不会涉及内幕交易、老鼠仓等事项。

证券从业人员的父母可以开户炒股吗?

4. 证劵从业人员能用父母的账户炒股吗?

证券从业人员不能用自己父母的账户炒股。
传统上,法律禁止从业人员证券投资行为,目的是防止从业人员利用内幕消息牟取不正当利益,但对于从业人员未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证券投资活动是否一律禁止一直存在争议,而且一些从业人员通过各种方式规避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进行证券投资,查处难度很大。
《基金从业人员亲属股票投资报备管理的指导意见》,证明确提出基金从业人员的直系亲属在从事股票投资之前需要向基金公司上报,同时还需要在指定的证券公司开户。而此前的有关规定则只要求从业人员亲属应及时向公司报备其账户和买卖情况,并不得有利害冲突。
根据《基金从业人员亲属股票投资报备管理的指导意见》,“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要求从业人员在其亲属买卖股票及衍生品前向公司申报,经过公司审查批准后可在批准日当天进行买卖。”

5. 证劵从业人员能用父母的账户炒股吗?

  不可以。
  证券法第43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职期间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证券人员的父母属于“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同样属于违法。

证劵从业人员能用父母的账户炒股吗?

6. 证券从业人员的父母可以开户炒股吗?

可以。但是证券从业人员不能操控父母的账户炒股。
证券从业人员是指被中国证监会依法批准的证券从业机构正式聘用或与其签订劳务协议的人员。证券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取得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在各项证券专业岗位上工作;证券中介机构的正副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应获得证券从业资格证书;未取得证券业从业资格,除符合豁免规定的人员外,任何人不得在各类证券专业岗位上工作。

禁止行为:
1、不得以获取投机利益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从事证券买卖活动。证券业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获取投机利益从事证券买卖活动,不仅违背了有关法律规定,而且会侵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助长证券市场投机风气,可能会引发证券行情不正常的波动。
2、不得向客户提供证券价格上涨或下跌的肯定性意见。证券行情变幻莫测,证券业从业人员向客户提供有关价格变化的肯定性意见,一旦因预测失误给客户带来损失,很可能引起法律纠纷,在影响客户利益的同时,也影响从业人员和证券行业的声誉。
3、不得与发行公司或相关人员之间有获取不当利益的约定。这种约定不仅违反“三公”原则,也违反国家法律。由这种约定而获取的收益为不法收益,将会受到行政处罚甚至法律制裁。
4、不得劝诱客户参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是一种风险投资,未来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投资者应对可能出现的各种后果具备一定的经济承受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是否参与证券交易,应由客户独立作出抉择。
证券业从业人员劝诱客户参与证券交易但又不能代他承担相应的责任,是一种对客户很不负责的行为,这实际上是为了证券公司的小团体利益而损害客户利益,不仅败坏证券业的信誉,甚至可能导致不必要的纠纷。
5、不得接受分享利益的委托。接受客户委托,应按规定的标准收取各项费用,若在接受客户委托的同时分享收益,性质上属于参与客户投资,不仅是一种侵权行为,而且也违背了从业人员不得从事证券买卖的有关规定。
6、不得向客户保证收益。证券投资的风险就是证券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任何人都难以保证证券投资的预期收益水平。向客户作出这类保证。会影响客户的投资决策,并可能导致实际收益水平与预期收益背离。显然,向客户作出这类保证,有违证券业从业人员的道德规范。
7、不得接受客户对买卖证券的种类、数量、价格及买进或卖出的全权委托。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参NiY_券投资的客户必须是完全行为能力人,能独立承担投资活动的法律责任,对其账户或以其名义进行的证券买卖负全部责任。证券业从业人员接受全权委托,性质上属于代客户投资决策,违背了上述规定。
8、不得为达到排除竞争的目的,不正当地运用自己在交易中的优越地位限制某一客户的业务活动。为在竞争中保持领先地位而在交易中利用特殊或优越条件限制某客户的业务活动,这种做法有违“三公”原则。证券业从业人员应对所有客户一视同仁,不论是大客户还是小客户,也不论是竞争伙伴还是竞争对手。

7. 证券从业人员的父母可以开户炒股吗

证券从业人员的父母,按照国内现有相关规定,是可以开户炒股的。但是,这类人员炒股的持仓和交易记录,需要进行严格的定期报备。各家证券公司的合规部门,会定期要求员工上报一个时期内直系亲属的股票交易、持仓情况。因此,我们不必担心证券从业人员父母炒股的行为,会影响证券市场的公平交易准则。

根据现有规定,证券从业人员是不可以炒股的。这个规定的宗旨,是为了杜绝证券从业人员,利用信息优势和一些非公开的内幕消息、进行内幕交易的行为。证券公司的员工,若接触到相关的内幕消息,其直系亲属也不能利用相关信息进行交易,否则也将触犯相应规定。不过,对于不涉及内幕消息的证券从业人员,其父母等直系亲属,还是可以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渠道,买卖未涉及内幕信息的股票。毕竟,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是国内公民的一项权利。而证券从业人员的父母,也是国内公民的组成部分。

从监管角度看,证券从业人员的直系亲属账户,往往会被监管层纳入重点监控范围。在这种监控之下,这类账户的正常交易权限是得到保证的。但是,若相关账户出现了异常、可疑的交易行为,监管层就会在第一时间关注这些账户,并视情况作出调查。在这样的监管体系之下,内幕交易、老鼠仓等行为,将无处遁形。

从实际生活中看,国内证券从业人员的内幕交易、老鼠仓等行为在不断减少,相关处罚的力度也在不断加大。因此,证券从业人员冒险进行违规交易的案例,也在不断减少。整体上看,证券从业人员及其直系亲属,进行基金理财的比例在不断提升。而这类理财方式,并不会涉及内幕交易、老鼠仓等事项。

证券从业人员的父母可以开户炒股吗

8. 证券从业人员的父母可以开户炒股吗?

可以。但是证券从业人员不能操控父母的账户炒股。证券从业人员是指被中国证监会依法批准的证券从业机构正式聘用或与其签订劳务协议的人员。证券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取得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在各项证券专业岗位上工作;证券中介机构的正副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应获得证券从业资格证书;未取得证券业从业资格,除符合豁免规定的人员外,任何人不得在各类证券专业岗位上工作。禁止行为:1、不得以获取投机利益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从事证券买卖活动。证券业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获取投机利益从事证券买卖活动,不仅违背了有关法律规定,而且会侵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助长证券市场投机风气,可能会引发证券行情不正常的波动。2、不得向客户提供证券价格上涨或下跌的肯定性意见。证券行情变幻莫测,证券业从业人员向客户提供有关价格变化的肯定性意见,一旦因预测失误给客户带来损失,很可能引起法律纠纷,在影响客户利益的同时,也影响从业人员和证券行业的声誉。3、不得与发行公司或相关人员之间有获取不当利益的约定。这种约定不仅违反“三公”原则,也违反国家法律。由这种约定而获取的收益为不法收益,将会受到行政处罚甚至法律制裁。4、不得劝诱客户参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是一种风险投资,未来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投资者应对可能出现的各种后果具备一定的经济承受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是否参与证券交易,应由客户独立作出抉择。证券业从业人员劝诱客户参与证券交易但又不能代他承担相应的责任,是一种对客户很不负责的行为,这实际上是为了证券公司的小团体利益而损害客户利益,不仅败坏证券业的信誉,甚至可能导致不必要的纠纷。5、不得接受分享利益的委托。接受客户委托,应按规定的标准收取各项费用,若在接受客户委托的同时分享收益,性质上属于参与客户投资,不仅是一种侵权行为,而且也违背了从业人员不得从事证券买卖的有关规定。6、不得向客户保证收益。证券投资的风险就是证券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任何人都难以保证证券投资的预期收益水平。向客户作出这类保证。会影响客户的投资决策,并可能导致实际收益水平与预期收益背离。显然,向客户作出这类保证,有违证券业从业人员的道德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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