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必须是非依债的性质不能抵销”这句话!

2024-05-14 02:33

1. 如何理解“必须是非依债的性质不能抵销”这句话!

教材上写的狗屁不通!!

如何理解“必须是非依债的性质不能抵销”这句话!

2. 非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债务怎么理解?

这句话应当是:债务要抵消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约定的另一方要承担该债务。债务才能消灭。否则,就不得抵消该债务。

3. 非直系亲属间共有的房产不可以作为入学依据怎么理解?房产证上是我和堂弟的名字,我小孩是否可以读书?

商住楼、商铺等非住宅、非直系亲属间共有的房产均不作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学区范围、学位分配和生源排序的依据。
无论是本地还是外来迁入人口家庭的孩子怎么入学?据了解,其适龄儿童、少年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实际居住地就近统筹安排义务教育学位。

非直系亲属间共有的房产不可以作为入学依据怎么理解?房产证上是我和堂弟的名字,我小孩是否可以读书?

4. “离婚之请求,非依夫妇之本国法及法院地法均有离婚之原因者,不得为之”怎么理解?

离婚之请求,若非依夫妇之本国法及法院地法均有离婚之原因者,不得为之。这句话来源于《离婚及分居的法律冲突与管辖权冲突公约》第2条。
通俗的解释就是:提起离婚,只有在夫妻双方的本国法律和法院地法都符合离婚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判决离婚。
他表明的是离婚问题必须同时适用夫妇之本国法和法院地法,只有两者均认为有离婚原因时,才准许当事人离婚。
这个属于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5. 经人民法院判决的非合同形成的双发互负债务能否依据合同法第99条抵消?

  经人民法院判决的非合同形成的双发互负债务能否依据合同法第99条抵消,取决于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是相同。
  合同法第99条规定的是债务法定抵销的情况: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100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经人民法院判决的非合同形成的双发互负债务能否依据合同法第99条抵消?

6. 什么叫非依法律行为?没看懂物权法里的这个名词术语,请高手解释下谢谢

物权变动依发生的根据可以划分为买卖等依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和继承等非依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两种情形。
非依法行为,具体包括法院判决、政府征收决定、继承或者遗赠以及合法建造房屋等。

7. 非依法律行为取得的不动产如何咋处分

  民法中,物权的得失变更统称为物权变动。物权变动依其发生的根据可以划分为买卖等依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和继承等非依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两种情形,物权变动的规则也依这两种情形而有所不同。前一种情形应当遵守物权公示原则,《物权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第四条作了明确规定;而后一种情形不经物权公示直接发生变动的效力,草案第三十二至三十四条分别规定:因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行为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或者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等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因合法建造、拆除住房等事实行为设立和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这样的规定既合法理,又合情理,能够达到法目的与法效果的有机耦合。
  《草案》第三十五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四条规定,导致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及时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处分其物权。这一规定是对不动产物权变动提出安全性的要求。也就是说,在登记之前,即使是事实上的权利人,也不得处分事实上属于其的不动产。从立法意图看,这一限制的主要目的在于保障交易安全,因为这种物权变动不为社会所知,如果许可权利人处分,将有妨害物权相对人利益的危险。实际上,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也有类似规定。该法第三十七条第六项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但适用过程中,对于违反这一规定订立的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存在较大的分歧和争议。有效论、无效论、效力待定论皆有。两相比较,《草案》第三十五条“未经登记,不得处分其物权”的规定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这条规定在逻辑结构上是完全一致的。这就可能使二者在理解和适用时出现同样的问题。
  笔者就完善《草案》第三十五条现有规定提出两点个人意见。第一、有必要借鉴和引入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概念。法律之处分,包括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前者是指当事人所订立的以引起标的物的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债权合同,而后者则是指履行债权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并导致标的物财产权变动的行为。但《草案》在总则的“一般规定”中没有明确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区分原则,因此,建议第三十五条把“不得处分其物权”规定得再详细一些,即:不能发生所有权转移的后果,而并非当事人之间不能订立转让等合同。
  第二、“未经登记,不得处分其物权”并非最佳立法选择。应当看到,依《草案》规定的非法律行为取得不动产物权后未经登记而处分的,系有瑕疵的有权处分,这与出卖他人之物的无权处分有本质不同。而这种瑕疵是可以补救的。在诉讼中,如有证据证明当事人一方是基于法定的非法律行为取得不动产物权的,则可以认定转让等合同有效,并判决出卖人必须先将不动产登记于自己名下,再过户登记于买受人名下。在登记环节,两次转移登记手续可以并案处理,由交易双方承担各自应当交纳的税费。还应当看到,现实生活中,有些当事人不讲诚信,能够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但故意不办或拖延办理,并以此主张合同无效。

非依法律行为取得的不动产如何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