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福利费的计提基数是实发工资还是应发工资?

2024-05-14 00:12

1. 职工福利费的计提基数是实发工资还是应发工资?

职工福利费的计提基数是实发工资总额的,包括各种形式的工资、津贴、补贴、加班工资、节日工资等。
根据2007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新《企业财务通则》规定,职工福利费不再计提,而是把发生的福利费用直接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科目中。

拓展资料:

职工福利费 
职工福利费是指用于增进职工物质利益,帮助职工及其家属解决某些特殊困难和兴办集体福利事业所支付的费用。包括拨交的工会经费,按标准提取的工作人员福利费,独生子女保健费,公费医疗经费,未参加公费医疗单位的职工医疗费,因工负伤等住院治疗;
住院疗养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病假两个月以上人员的工资,职工探亲旅费,由原单位支付的退职金,退职人员及其随行家属路费,职工死亡火葬及费用,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长期赡养人员补助费,以及由“预算包干结余”开支的集体福利支出。

范围
职工福利费的开支范围
1,职工医药费
2,职工的生活困难补助
是指对生活困难的职工实际支付的定期补助和临时性补助。包括因公或非因工负伤、残废需要的生活补助
3,职工及其供养直系亲属的死亡待遇
4,集体福利的补贴
包括职工浴室、理发室、洗衣房,哺乳室、托儿所等集体福利设施支出与收入相抵后的差额的补助,以及未设托儿所的托儿费补助和发给职工的修理费等。
5,其他福利待遇
主要是指上下班交通补贴、计划生育补助、住院伙食费等方面的福利费开支。
不属于职工福利费的开支
1,退休职工的费用
2,被辞退职工的补偿金
3,职工劳动保护费
4,职工在病假、生育假、探亲假期间领取到补助
5,职工的学习费
6,职工的伙食补助费(包括职工在企业的午餐补助和出差期间的伙食补助)
参考链接:百度百科:职工福利费

职工福利费的计提基数是实发工资还是应发工资?

2. 企业计提职工教育经费这些按比例扣除费用的基数是工资应发数还是实发数?

你同事说得对,职工教育经费现在已经不需要计提,实际发生直接进入成本,超标准列支部分,年终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依法进行纳税调整即可。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都是一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一条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二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 职工福利费的计提基数是实发工资还是应发工资?

是按计提的“应付
工资
”总额计算提取
福利费
。也就是扣除
五险一金
前的工资。包括各种
津贴
、
加班工资
、
奖金
等。
工资总额
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1)计时工资;
(2)计件工资;
(3)奖金;
(4)津贴和补贴;
(5)加班加点工资;
(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职工福利费的计提基数是实发工资还是应发工资?

4. 职工福利费的计提基数是实发工资还是应发工资

职工福利费的计提基数是实发工资总额的,包括各种形式的工资、津贴、补贴、加班工资、节日工资等。
根据2007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新《企业财务通则》规定,职工福利费不再计提,而是把发生的福利费用直接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科目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国税函〔2009〕3号《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根据上述2、3条有关规定可以知道,财务方面规定职工福利费不再计提,根据实际发生额直接列支;税务方面规定了计入成本税前扣除标准的,而且明确了计算的基数、比例。

5. 计提职工教育经费的基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二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
以前是计提标准,08年后2.5%是实际可以税前开支标准.,不用计提了

计提职工教育经费的基数

6. 计提职工教育经费的基数

工资计算公式为: 

应发工资 = 工资 + 奖金 + 津贴 + 补贴 + 其他工资项目 

实发工资 = 应发工资 + 工资代发款 - 代扣个人所得税 - 代扣社保费及住房公积金 - 其他各种工资代扣款 

其中,应发工资是企业实际承担的工资费用,构成工资总额,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计入成本费用。因此,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计提依据为工资总额,也就是“应发工资”。 

至于计税工资是企业所得税清算中的一个概念。它是指,企业发生的工资费用(一般即是上述的工资总额、应发工资),根据税法的规定,以计税工资标准为限,准予在应税所得中扣除。如果企业实际发生的工资费用低于计税工资标准的,按照实际发生的工资费用扣除;如果企业实际发生的工资费用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纳税调整。 

另外,根据税法的规定,企业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以准予扣除的工资费用的14%、2%、1.5%为限从应税所得中扣除。实际提取数低于限额的,按实扣除;如果超过的,则超过部分,应当依法进行纳税调整。 

由此可见,工资总额、应发工资、实发工资、工资费用、计税工资等概念都是规范的概念,关键在于正确理解掌握运用这些概念。

7. 按应发工资的14%计提职工福利费、2%计提工会经费、8%计提教育经费会计分录

您好一、计提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费、工会经费
1、按工资总额14%提取职工福利费
借: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
贷:应付福利费
2、按工资总额1.5%提取职工教育费
借:管理费用--职工教育费
贷:其他应付款--职工教育费
3、按工资总额2%提取工会经费
借:管理费用--工会经费
贷:其他应付款--工会经费
二、提固定资产折旧
借:管理费用--折旧费
贷:累计折旧
三、摊销费用
借:管理费用(或营业费用等)
贷:待摊费用(或长期待摊费用)
四、计提税金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营业税
--城建税
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
五、结转各种收入
1、结转主营业务收入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本年利润
2、结转其他业务收入
借:其他业务收入
贷:本年利润
3、结转营业外收入
借:营业外收入
贷:本年利润【摘要】
按应发工资的14%计提职工福利费、2%计提工会经费、8%计提教育经费会计分录【提问】
您好一、计提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费、工会经费
1、按工资总额14%提取职工福利费
借: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
贷:应付福利费
2、按工资总额1.5%提取职工教育费
借:管理费用--职工教育费
贷:其他应付款--职工教育费
3、按工资总额2%提取工会经费
借:管理费用--工会经费
贷:其他应付款--工会经费
二、提固定资产折旧
借:管理费用--折旧费
贷:累计折旧
三、摊销费用
借:管理费用(或营业费用等)
贷:待摊费用(或长期待摊费用)
四、计提税金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营业税
--城建税
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
五、结转各种收入
1、结转主营业务收入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本年利润
2、结转其他业务收入
借:其他业务收入
贷:本年利润
3、结转营业外收入
借:营业外收入
贷:本年利润【回答】

按应发工资的14%计提职工福利费、2%计提工会经费、8%计提教育经费会计分录

8. 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福利费的基数如何确定?

在新的会计准则下工会经费,教育经费是不是可以不用计题了 [新通则、新准则和新企业所得税法施行之后对于“三项费用”的处理:
以前,企业的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分别按工资总额的14%、2%、1.5%计提,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计税工资为基数按上述比例计提,超出部分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另外对于工会经费的税前扣除的其他要求在这里就不说了) 在新通则、新准则和新企业所得税法颁布施行之后,
A.职工福利费:
会计上,企业的福利费不再按工资总额14%计提,原来需要计入“应付福利费”科目的支出在实际发生时通过“应付职工薪酬”和“管理费用”等科目处理(如果企业未执行新准则,那就不需要用上面两个科目了)。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在“《企业财务通则》(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第四十三条中只提到了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可以直接作为成本(费用)列支(但实际上福利费的用途不仅仅是缴纳社会保险,它还有其他用途)。然后在“财政部关于施行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48号)(2007年3月20日发布)”中提到了“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2007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
税法上,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施行条例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以后,对于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 
.分析以上规定,我的理解是: 9 j5 i/ B0 r+ g. B, q6 X(1)职工福利费的计提在会计上已经取消了按照工资总额14%的计提比例,也就是说可以一点都不提,也可以根据需要自定比例提取。 "
(2)由于2007年是新旧通则、准则、企业所得税法衔接过渡的一年,所以要求2007年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对于截止2006年12月31日的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的处理参见前述财企[2007]48号文。
(3)对于2008年是否提取职工福利费,我认为企业暂时先不要提取。原因有二:第一,如果从对职工教育经费的规定来看,职工福利费也应该按照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金额且不超过工资总额14%的部分税前扣除,那么即使企业提取了,到了年底没花完也要调整纳税,所以不如从年初就不提取。第二,如果现在还提取职工福利费,就与财企[2007]48号文的精神冲突了,并且会影响企业所得税的征收。
※另外,如果上述理解成立的话,职工福利费的其他用途支出在实际发生时也就应当直接通过应付福利费(或应付职工薪酬),计入相关的损益科目(这么做的前提是应付福利费(或应付职工薪酬)账面余额为零)。
※顺便再说一句,如果企业现在还有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余额,最好在2008年全用完,否则很可能到了年末要求企业调整纳税。 B.工会经费: 
通则上原文:工会经费按照国家规定比例提取并拨缴工会。
新税法上原文: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8 k3 U7 l" q0 Z- t7 U★注意这里说的都是“拨缴”的! 
C.职工教育经费:
◎对职工教育经费的规定,《企业财务通则》(2006年12月4日颁布,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上的原文是“职工教育经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专项用于企业职工后续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
◎在这之前,2002年的“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要求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素质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 
之后,在2006年6月19日发布的“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对“国发〔2002〕16号”进行了重申,并指出“企业应按规定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并按照计税工资总额和税法规定提取比例的标准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当年结余可结转到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然后,又在2006年9月8日发布了“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88号)中将2.5%比例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的企业范围扩大到所有企业。同时明确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可以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必须为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并且比例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的2.5%。 
在新企业所得税法颁布施行以后,这一税前扣除规定就变为了“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那么现在的职工教育经费应该怎么做呢? 
A综合以上,我认为现在的职工教育经费也可以不提取,直接在发生时使用;如果提取了,那么到年末没有用完也要调回来,调整纳税。在年末汇算清缴时,对实际支出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