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各地残保金税务征收时间

2024-05-20 05:04

1. 全国各地残保金税务征收时间

朋友你好,全国各地残保金税务征收时间如下哦每个地区,2021年残保金缴纳的时间是不同的,比如:新疆是按季度申报,2021年1月份申报2020年第四季度,上海是按年申报,2021年下半年开始申报2020年的残保金。1、上海:  集中网上申报时间为7月9日至7月31日,对2021年11月1日(含)后网上申报2020年度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不予受理,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2、杭州:  2020年核定时间为2021年4月1日至6月30日(节假日除外)  3、江苏:  缴纳期限:2021年6月1日至6月30日  4、山西:  各用人单位按照要求于2021年5月6日—7月15日前进行网上注册、申报。  5、山东:  山东2021年残保金缴纳申报日期:2021年7月1日至12月31日。  6、北京:  申报时间:2021年8月1日至9月15日,周一至周五  具体时间大家一定要时刻关注当地人社局、税务局的相关提醒,千万不要错过申报。【摘要】
全国各地残保金税务征收时间【提问】
朋友你好,全国各地残保金税务征收时间如下哦每个地区,2021年残保金缴纳的时间是不同的,比如:新疆是按季度申报,2021年1月份申报2020年第四季度,上海是按年申报,2021年下半年开始申报2020年的残保金。1、上海:  集中网上申报时间为7月9日至7月31日,对2021年11月1日(含)后网上申报2020年度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不予受理,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2、杭州:  2020年核定时间为2021年4月1日至6月30日(节假日除外)  3、江苏:  缴纳期限:2021年6月1日至6月30日  4、山西:  各用人单位按照要求于2021年5月6日—7月15日前进行网上注册、申报。  5、山东:  山东2021年残保金缴纳申报日期:2021年7月1日至12月31日。  6、北京:  申报时间:2021年8月1日至9月15日,周一至周五  具体时间大家一定要时刻关注当地人社局、税务局的相关提醒,千万不要错过申报。【回答】

全国各地残保金税务征收时间

2. 一般纳税人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残保金

残保金[名词解释]:残保金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指国家为促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开展,使各类用人单位依法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义务,平等地承担社会责任,关爱和扶助残疾人,机关、团体、企业(福利企业除外)、事业单位均应按照一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征缴,经市、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后,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代征。[相关政策法规]: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的通告(2006年7月24日)为促进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开展,使各类用人单位依法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义务,平等地承担社会责任,关爱和扶助残疾人,市政府最近印发了《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京政发〔2006〕18号),重申了《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市政府1994年第10号令)的规定,即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福利企业除外)、事业单位均应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当按照实际差额人数和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征缴,经市、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后,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代征。现就贯彻实施《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做好用人单位申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和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有关问题通告如下:一、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申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各用人单位应在每年的审核期内,持《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可从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市地税局网站下载或到市、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地方税务机关领取)和2005年单位职工总数的证明,到注册地的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北京西客站地区的单位到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申报。二、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申报时还应持以下材料1.《北京市在职残疾人员登记表》(领取方法同上);2.残疾人职工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3.残疾人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4.残疾人职工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原件(机关、事业单位持同级人事部门的证明);5.残疾人职工上一年度年6月和12月的工资表原件;6.为残疾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北京市社会保险基数申报表)原件。三、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达到或超过规定比例的单位,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四、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当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每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由市、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按照当年征缴标准(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的标准,核定其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金额,由地方税务机关代征。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不足1人的,按实际差额计算。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金额=当年征缴标准×(当年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残疾人职工数)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时间和方式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应在审核期内,从以下三种方式中自行选择一种缴款方式:1.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打印《一般缴款书》后,到银行缴款;2.到地税服务大厅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领取空白《一般缴款书》,按照核定金额自行填写后到银行缴款;3.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可以通过市地税局网络打印《一般缴款书》后,到银行缴款。六、其他1.对逾期不申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单位,由市、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按照其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核定其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金额;2.对逾期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除追缴应缴金额外,按每日5‰计收滞纳金。北京市人民政府文件(京政发[2006]18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6]1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现将《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00六年六月二十一日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和管理,进一步推动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福利企业除外)、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均应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安排1名盲人就业的,按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第三条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按实际差额人数和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每年的具体征缴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公布。第四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征缴,由市、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代征。第五条用人单位每年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持《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和职工总数统计证明等材料,到注册地的市、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其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金额。第六条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及时将各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情况报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汇总后报市地税局。第七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照税收有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第八条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市、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的缴费金额和主管地税机关的要求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既不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又不在规定时间内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按每日千分之五计收滞纳金。第九条市地方税务局应及时将各用人单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情况反馈给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第十条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应加强对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保障残疾人职工的合法权益。第十一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为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收支情况由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和检查。第十二条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应建立数据通报和会商制度,相互配合,切实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京残工委[2006]25号)各区(县)政府残工委,各区(县)发改委、地税局、国税局、财政局、统计局、审计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民政局、残联:为了做好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和地方税务机关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根据《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我们制定了《〈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附件:1.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2.北京市在职残疾人员登记表北京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统计局北京市审计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民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二○○六年七月十七日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做好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和管理工作,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市政府1994年第10号令)和《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京政发〔2006〕18号),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福利企业除外)、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均应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第三条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实际差额人数和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60%的标准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安排1名盲人就业,按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金额=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60%×(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残疾人职工数)。第四条成立不到1年的单位按月计算,不满1个月的不计算。安排残疾人就业不满1年的,按实际就业时间计算,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第五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征缴,由市、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代征。第六条每年3月底前,由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以《通告》的形式,发布当年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标准。第七条各用人单位均应在每年的4月至6月(如有调整,按照当年《通告》规定的时间执行),到注册地的市、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北京西客站地区的单位到北京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对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由市、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其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金额,提交地方税务机关代征。第八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征缴程序(一)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通告》;地方税务机关通过263免费邮箱,向进行了税务登记的单位发出《通告》;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通过街道(乡、镇)残联向用人单位送达《通告》。(二)用人单位应在每年4月至6月,持填写完毕并盖章的《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样式附后,可从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网站下载或从市、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地方税务机关领取),到注册地的市、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还应持《北京市残疾人职工登记表》(样式附后,领取办法同上)、残疾人职工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残疾人职工上年6月和12月份的工资表、劳动合同和用人单位为残疾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等材料。(三)市、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经审核的用人单位出具《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认定书》。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规定比例的,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由市、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其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金额,并提交给地方税务机关代征。(四)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应在每年的8月至9月,持《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认定书》到注册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手续。(五)对逾期未申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单位,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通过街道(乡、镇)残联告知其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规定;对经告知仍不申报的,由市、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在职职工总数计算其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核定其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金额,告知其应当按照《关于贯彻执行〈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的通告》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发的《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征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义务。(六)征缴期过后,市、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根据地方税务机关反馈的缴费情况进行催缴,地方税务机关协助催缴。(七)对审核后逾期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除追缴应缴金额外,按每日5‰计收滞纳金。(八)由于各种原因超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可按照《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退款审批办法》的规定办理退款手续。第九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款方式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根据《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认定书》中核定的金额在规定的期限内到银行缴纳。可以选择以下方式中的一种办理缴款手续:(一)用人单位可到地税服务大厅(征收大厅)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领取由市地税局印制的空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一般缴款书》,根据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的金额自行填写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一般缴款书》,持缴款书到银行缴款;也可以直接到地税机关打印《一般缴款书》,持缴款书到银行缴款。(二)对网上申报的纳税人,要充分利用地税机关网上申报的优势,除网上提示其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外,还要根据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的金额由缴款单位在网上自行打印《一般缴款书》,然后持缴款书到银行缴款。纳税人通过财税库行横向联网方式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等部门另行制定。第十条信息交换(一)每年3月31日前,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将用人单位基本情况信息,按照各用人单位注册地下传给各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二)每年7月5日前,各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将核定的用人单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情况报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三)每年7月15日前,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将汇总后的审核结果报市地税局,由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8月至9月集中代征。第十一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入库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征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国库按照4∶6的比例分市、区(县)两级入库。由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的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西客站地区单位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全额上缴市财政。第十二条档案管理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有关资料进行档案管理。市、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将留存的用人单位情况、残疾人职工情况等审核资料进行归档整理,年末统一交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存档。第十三条监督管理(一)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应加强对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监督、检查。(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纳入市、区(县)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收支情况由财政、审计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三)市财政局、统计局、劳动保障局、国税局、地税局、人事局、民政局等部门和市残联应建立数据通报和会商制度,相互配合,切实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工作。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发文单位按照部门职能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征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金[2006]317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为做好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的代征工作,市局制定了《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依照执行。一、组织机构代征残保金工作市局暂由企业所得税管理处,各局暂由税政一科牵头负责组织实施。二、代征系统市局将统一开发残保金代征信息管理系统,包括数据交换系统软件、代征系统软件、查询统计系统软件。三、工作要求为做好2006年的代征工作,市局制定了《2006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征工作实施方案》、《2006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征工作目标责任制》和《2006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征工作宣传方案》,一并下发,请各单位紧密结合本部门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和措施,确保代征工作顺利开展和完成。二ОО六年七月七日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征管理办法为规范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和管理,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市政府1994年第10号令)以及《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京政发[2006]18号)、《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京残工委发[2006]25号),我局负责代征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为了做好此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一、代征范围和对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在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的机关、团体、企业(福利企业除外)、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均应按照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二、代征标准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每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应按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安排比例不足1人的,按实际差额比例计算。安排1名盲人就业,按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金额=(上年末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在职残疾人职工数)×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60%。征收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报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三、代征时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征收,定期缴纳。2006年征期为9月1日至11月30日,以后每年征期为8月1日至9月30日。四、代征流程(一)市地税局在每年4月份(2006年为7、8月)通过263免费邮箱、网上公告等形式,向各类用人单位发出通告。(二)市残疾人联合会在每年7月15日(2006年为8月底)之前将其核定的各单位《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认定书》的电子数据(计算机代码、限缴日期、应缴金额、职工总数、其中:安置残疾人数),通过数据交换系统提交市地税局,市地税局于7月底(2006年为8月底)之前反馈给各区县局、分局,开展代征工作。(三)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根据《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认定书》中核定的金额在规定的期限内到银行缴纳。可以选择以下方式中的一种办理缴费手续:1.用人单位可到地税服务大厅(征收大厅)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领取空白残保金《一般缴款书》,根据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的费额自行填写残保金缴款书,持缴款书到银行缴费;也可以直接领取由地税机关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打印的残保金《一般缴款书》,持缴款书到银行缴。2.对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充分利用地税局网上申报的网络优势,除网上提示其应缴纳残保金外,还能够根据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核定费额由缴费单位在网上自行打印出残保金《一般缴款书》,然后持缴款书到银行缴。另外,纳税人通过财税库行横向联网方式缴纳残保金的具体安排另行部署。(四)在征期内,市地税局按日将残保金缴纳情况的电子数据,通过数据交换系统反馈市残疾人联合会,实现代征数据共享。(五)市残疾人联合会于每年10月20日(2006年为12月10日)之前将催缴单位名单的电子数据,通过数据交换系统提供给市地税局,由各区县局、分局通过263免费邮箱、网上公告等形式,协助残联做好催缴工作。(六)征期结束后,市地税局按月对迟缴单位、缓缴单位保障金缴纳情况的电子数据,通过数据交换系统反馈市残疾人联合会。(七)市残疾人联合会于每年11月30日(2006年为12月20日前)之前将已审批的多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名单、退库金额的电子数据,通过数据交换系统提供给市地税局,由各区县局、分局做好退费工作。各区县残联将审核批准退付并加盖公章的多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单位的《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退款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在每年12月10日(2006年为12月20日)之前送交各区县地税局、分局,一份各区县局、分局计会部门据此填开《税收收入退还书》后留存,一份随《税收收入退还书》于填开当日送国库办理退库手续。因各种原因未退出费款的,由各区县地税部门将《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退款申请审批表》退还区县残疾人联合会。五、代征票据的使用和入库(一)缴费单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统一使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制的“一般缴款书”。(二)“一般缴款书”中的预算科目按照每年财政部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2006年预算科目编码为“870400”,名称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征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40%作为市财政收入,60%作为区、县财政收入。六、档案管理各区县地税局、分局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有关资料实施档案管理。七、代征办法执行日期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八、本办法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3. 关于交残保金的问题北京的

需要交残保金你们单位得按排了残疾人就业达到一定比例,才可以不交残保金.不然的话,单位人越多,交的钱就越多.不知道你是不是北京的呀.交费比例是这样算的:全市平均工资*60%*(单位上年度职工总数*1.7%-残疾职工数.)北京上年度平均工资是36097,再*60%就是21658.你们单位8个人,就是:21658*(8*1.7%-0)=2945.488元.还有就是公司总人数不是你说多少人就算多少人,要拿税务平证,或是记账工资单.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关于交残保金的问题北京的

4. 2016北京市残保金新政策出台了吗?

  已经出台,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于 2016年4月26日发布了《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京财税〔2016〕639号)。
  2016残保金大幅增加,主要是两个方面,第一,没有了60%的折扣;第二,区别于2015年的是,采用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2015年是上年北京市年人均工资*60%(4.2万元)
  2016北京残保金最大的变化是缴纳基数从北京市年人均工资调整为企业本身年平均工资。不同收入水平的企业,因为企业本身薪资水平高低不同,2016年残保金大部分差异较大。按500人规模企业计算,如果是薪资较高(年人均工资超过20万)的互联网企业,残保金从原来的35.7万飙升到170.0万,接近原来的5倍。

  以上内容参考自中国残保金在线,详情您可以自己访问中国残保金在线查看,包括征缴时间、申报材料、征收机构、逾期罚息、减免办法等,这个网站比较权威

  虽然懒得粘贴,还是请采纳一下

5. 纳税人交残保费是什么意思

  全称是残疾人就业保险保障金。
  地税机关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险保障金是根据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计算出各企业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险金数额,作为征收依据。相关政策请咨询所属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如有其他问题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

  应缴纳的保障金=(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5%-已安排残疾职工人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纳税人交残保费是什么意思

6. 残保金征收标准及依据是什么

法律分析:一、残保金的计算标准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人数可保留小数点后 2 位(四舍五入)。二、依据残疾人是需要全社会关心和帮助的特殊困难群体,残疾人问题是社会问题,促进残疾人就业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缴纳保障金是用人单位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义务的一种代偿形式,是用人单位平等地履行应尽责任和义务。收费不是目的,目的是引导、鼓励和督促用人单位尽可能多安排残疾人就业,使有能力的残疾人实现就业,参与社会生活,更好地保障残疾人权益。
法律依据:《残疾人就业条例》 第十六条 依法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纳入财政预算,专项用于残疾人职业培训以及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截留或者私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7. 残保金属于各项税费吗

残保金不属于各项税费。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简称残保金,是指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地方有关法规的规定,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
 
 应缴纳的保障金=(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 - 上年用人单位时间安排的残疾人及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残保金属于各项税费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