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

2024-05-13 23:04

1.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发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交流,加快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和管理。第三条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设立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开发区位于长春市区东南部,净月镇、英俊乡一带。第四条 开发区以兴办工业和科技型项目为主,大力吸引外资和扩大出口,积极发展外向型经济。第五条 鼓励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投资者)在开发区投资兴办企业和其他各项事业。第六条 开发区应为投资者提供良好的基础设施、服务设施和法律、信息咨询服务。
  投资者在开发区内的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保护。第七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有权依法成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第八条 开发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第二章 行政管理第九条 开发区设立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为长春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对开发区的经济和行政事务实行统一管理。第十条 管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实行开发区内的行政管理,并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开发区的各项行政管理规定;
  (二)编制开发区的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负责开发区内土地的规划、征用和开发,管理城市建设;
  (四)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权限,审批或审核在开发区内的投资项目;
  (五)依法管理开发区的财政、国有资产、税收、金融、劳动人事和工商行政;
  (六)按照国家规定,管理开发区内的进出口业务;
  (七)按照国家规定,处理开发区内的涉外事务;
  (八)兴办和管理开发区的各项公益事业;
  (九)对开发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依法进行监督;
  (十)管理、协调、监督市政府各部门设在开发区的分支机构的工作;
  (十一)上级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十一条 管委会可根据其管理职能和开发建设的需要,按照高效、精干的原则,经批准设立若干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开发区的管理事务。第十二条 银行、保险、外汇管理等部门可在开发区设立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办理有关事务。
  海关、商检等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在开发区设立监管机构或派驻监管人员,实行监督管理。第十三条 在开发区内,长春市人民政府可行使省级土地审批权。第三章 投资和经营第十四条 在开发区投资和经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中外合资经营;
  (二)中外合作经营;
  (三)外资经营;
  (四)国内独立经营和国内联合经营;
  (五)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
  (六)租赁;
  (七)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第十五条 开发区鼓励兴办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性项目:
  (一)生产工艺和制造技术属国际先进或国内急需的;
  (二)产品属国际市场需要的;
  (三)产品能够替代进口的。第十六条 开发区内禁止新办下列项目:
  (一)技术落后或设备陈旧的;
  (二)排放污染物超过法定标准的;
  (三)国家明令禁止的。第十七条 在开发区兴办企业、事业,应向管委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开业。第十八条 经管委会批准兴办的企业、事业单位,须按规定的期限投入资本、动工兴建。不能按期投入资本、动工兴建的,经批准可以延期;超过法定期限未投入资本、动工兴建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书。第十九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决定生产经营;自行确定工资制定;自主决定机构设置和实行人员管理。第二十条 开发区内经管委会批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应设立独立会计帐簿,实行独立核算,并按规定向开发区财政、税务、外汇管理等有关部门和银行报送会计报表,接受其监督。
  外商投资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应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并出具证明方为有效。第二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在开发区内的银行开户。
  外商投资企业的各项保险,应向开发区内的保险公司或中国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保险公司投保。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

2.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省、市和开发区管委会的有关规定,凡在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内投资兴办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以下优惠政策:一、开发区内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凡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二、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设备属免税目录范围,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三、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按规定减免税期满后,可延长三年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四、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它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其中,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开发区直接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可以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五、开发区内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或高于10%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六、开发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设立的研发中心)进口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七、企业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对实际增值税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企业销售其自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对实际增值税税负超过6%的部分即征即退。八、开发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设立的研发中心)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九、在开发区内以土地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再缴纳场地使用费。十、国内其他地区外商投资企业到开发区再投资项目,凡外资比例达到25%以上,均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十一、鼓励外商在开发区内投资公共设施建设,放宽外商投资燃气、热力和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项目的股比限制,经批准,允许外方控股。十二、对外资银行在开发区设立机构和开办业务设立合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和外资保险公司经营机构给予优先许可。十三、开发区内工业企业的固定资产,可在现行规定折旧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折旧年限;开发区内工业企业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可在现行规定摊销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摊销年限。但协议或合同约定有使用年限的无形资产,应按协议或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进行摊销。十四、开发区内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额度大、技术含量高、回报率高等特殊项目确实需要免、减、缓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的,可采取一事一议、一厂一策的方式使其享受优惠政策。

3.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经济建设

自长春高新区建区以来,特别是国家科技部正式批准在长春高新区建立汽车研究开发园区以来,高新区汽车工业得到了较快发展。多年来,形成了以一汽集团为依托,以国内外市场为目标,以生产中重型车、中高档轿车、改装车及关键零部件为重点,具有较高的生产制造和零部件配套能力的汽车工业格局。在长春高新区,有一汽轿车、一汽重型车厂、一汽中实改装车厂等整车和改装车生产企业,有天合富奥汽车安全系统、塔奥金环汽车制品、一汽—法雷奥汽车空调、恩福油封、一汽光洋、一东离合器、吉林汽车制动器厂等中外汽车关键零部件生产企业79户,有一汽模具制造有限公司等面向行业的汽车车身模具和大型覆盖件设计制造的专业厂家;有大众物流等闻名全国的物流企业……几年来,相继有一汽轿车新基地、大众一汽平台零部件、富奥东阳汽车制品、锦湖轮胎、鞍钢蒂森克虏伯钢材配送等一批产业化项目相继建成投产。在这些大项目和重点企业的支撑带动下,长春高新区汽车产业集聚和扩张步伐进一步加快,初步形成了以一汽为依托,集研发、生产、物流、销售于一体,关联度高、上下游紧密衔接的汽车产业带。研发、生产和销售高中档轿车、SUV运动休闲车、特种车、专用车、改装车,以及汽车底盘、副车架、离合器、制动器、传感器、轮胎等关键汽车零部件……,长春高新区主要汽车零部件企业可生产汽车总成件650种,合件48种,各种零部件1600多种,汽车行业拥有职工约3.5万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4200多人,2009年汽车产业同比增长11%,实现利税284亿元,同比增长35%。 国家级长春高新区以其优良的环境和优质的服务,已经吸引了如西门子、丸红、福特、TRW公司、伊藤忠等8家世界500强的汽车领域企业来高新区投资建厂,并取得了良好的经营业绩。2009年,全区工业总产值、地区生产总值分别实现1760亿元、455亿元,同比分别增长20.1%、20%;高新技术产品产值实现878亿元,增长27.6%,占工业总产值的比重超过50%。区域开发力度空前,基础设施建设实现历史性突破。2009年,全年投入80亿元,是历年投入总和的60%。创新要素加快聚合,平台建设实现历史性突破。建设了长东北科技创新中心。另一方面,积极创新招商引资方式,抓住国内产业转移的有利契机,大力引进一批技术水平高、产业规模大的央企,落户长春高新区北区,建设产业园区,以创新平台支撑园区发展,以龙头项目促进产业集聚。2010年,长春高新技术开发区营业总收入、工业总产值均突破2000亿元人民币大关,分别实现2396亿元、2374亿元,是2008年的1.8倍,其中可支配财力突破90亿元,是2008年的25倍。长春市高新区将紧紧围绕先进装备制造、生物与医药、新材料新能源等“五大产业园区”,打造两万亿经济隆起带;加快推进长东北科技创新中心、商务中心、科技生产资料物流中心,以及长春高新南区的商务体育休闲中心建设,构筑高端服务业集聚区;还将狠抓专业招商,围绕长春高新南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北区科技企业综合孵化器、奥林匹克公园,以及文化旅游产业园等开始定向招商,力争新引进3户世界500强企业和10户央企。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经济建设

4.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登记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登记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内的一切企业以及外国企业在开发区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均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批准兴办的企业,应在批准后30日内向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外国企业在开发区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由管委会审查并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后,向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登记证。第四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申请企业登记,应提交下列有关文件、证件:
  (一)企业登记申请书;
  (二)审批机关批准证书;
  (三)合同(协议)、章程;
  (四)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和资本信用证明;
  (五)其它有关文件和材料。第五条 外国企业在开发区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该机构设立的批准文件;
  (二)该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登记书;
  (三)该企业所在国或地区的合法开业证明;
  (四)与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
  (五)该企业委任常驻代表机构人员的授权书和人员简历。
  外国金融业、保险业申请设立常驻代表机构,除应提交前款(一)、(二)、(三)、(五)项规定的证件外,还应提交该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年报表、组织章程、董事会董事名单。第六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登记的主要内容有:企业名称、住所、经营场所、经营范围、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从业人数、经营期限、分支机构等内容。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的主要内容有:机构名称、驻在地址、代表人数和姓名、业务范围和驻在期限。第七条 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登记的企业及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符合本规定的,应予登记,并发给营业执照或登记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八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从领取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之日起,即告成立。其正当经营活动和业务往来受法律保护。第九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及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凭营业执照或登记证,向开发区税务、银行、公安部门办理纳税登记、银行开户和领取居留证等事宜。第十条 开发区的企业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向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开发区内的企业分立、合并、迁移,应当自管委会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开业登记或注销登记。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机构名称、代表人数、业务范围、驻在地址时,应向登记部门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和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办理变更登记。第十一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经营期满或歇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驻在期满或终止业务活动,应持原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证件和税务、债务、财务及其他有关事项清理完毕的证明,到登记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第十二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经营期满以及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驻在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在期满六个月前提出申请,并在原批准机关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部门办理延期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延期登记申请书;
  (二)批准延期的文件;
  (三)由董事长签署的延期经营合同或董事会决议;不设董事会的,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延期经营合同;
  (四)企业的资产负债表。第十三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满六个月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的,由登记部门收缴其营业执照,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其开户银行。第十四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办理开业登记或变更登记时,应按国家规定缴纳登记费。第十五条 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开发区内的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国家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第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索贿受贿,以及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条例(1997修改)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是国务院批准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包括吉林市江南新建区和江北精细化工试验区。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江南新建区的开发和管理。江北精细化工试验区为享受开发区政策区域。第四条  开发区坚持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为中心,发挥技术和资源优势,广泛吸引国内外智力、技术和资金,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促进高新技术成果商品化、产业化和国际化。第五条  开发区内的所有投资者和经营者,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六条  吉林市人民政府设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对开发区实行统一管理。
    开发区管委会设立若干职能机构。第七条  开发区管委会在开发区内行使市级经济管理权和省、市人民政府授予的行政管理权。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二)编制和实施开发区发展规划;
    (三)审批或报批高新技术产业投资项目;
    (四)负责实施开发区建设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五)审批开发区各项基建计划,负责建设项目的监督和管理;
    (六)对开发区征用后的土地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统一管理;
    (七)评审认定、申报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及产品;
    (八)审批管理开发区的外资企业,按规定处理涉外事务和进出口事务;
    (九)对在开发区内登记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进行监督、管理、指导;
    (十)管理开发区组织建设的各项基础设施,组织兴办公益事业;
    (十一)协调开发区内金融、海关、商检等部门的工作。第八条  开发区设立财政机构,管理开发区内的财政事务。
    税务、工商、土地和规划建设等部门在开发区设立派出机构,专项负责开发区内相关业务的管理。
    银行、外汇管理、保险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在开发区设立分支机构,负责处理有关事务。
    海关、商检等部门可以在开发区设立监管机构或者派驻监管人员,实行监督管理。第九条  开发区建立高新技术创业服务机构,面向社会开展公益性科技事业服务活动。第三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条  开发区建设总体规划必须符合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开发区详细规划须经吉林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第十一条  开发区建设用地实行有偿使用。
    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投资者,应当按照开发区管委会审核批准的项目设计方案组织实施。确需改变设计方案和变更使用用途的,必须向开发区管委会申报,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二条  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投资者,必须按有关规定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开工建设,第一年至少要完成总投资额的25%。逾期未开工建设的,依法收取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超过二年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第十三条  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投资者,其土地使用权及其建筑物、附属物可以依法转让、抵押,但必须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缴纳税费。第十四条  开发区应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其来源是:
    (一)开发区财政收入留成部分;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收入;
    (三)财政拨款和银行贷款;
    (四)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投资;
    (五)经批准发行的债券和股票;
    (六)法律允许的其它资金来源。第十五条  开发区的建设资金主要用于开发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由开发区管委会专项管理和使用。第十六条  开发区可以设立风险投资基金,创办风险投资机构,以扶持高新技术产品的引进和开发。第四章  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与管理第十七条  开发区鼓励兴办下列高新技术产业:
    (一)微电子科学和信息技术;
    (二)光电子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
    (三)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
    (四)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
    (五)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
    (六)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
    (七)辐射科学和辐射技术;
    (八)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
    (九)精细化工技术;
    (十)汽车及零部件采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十一)其它被认定的高新技术。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条例(1997修改)

6. 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建设,加快汽车产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汽车区)的建设与管理。第三条 汽车区的管辖区域为东起普阳街、长沈铁路,南接公主岭市范家屯镇,西至西新开河,北到景阳大路、支农路、长春西湖。第四条 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汽车区管委会)是长春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市人民政府对汽车区内经济、社会事业实行统一管理。

  汽车区实行市人民政府与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一汽集团)共建体制。

  市人民政府与一汽集团建立协商机制,共同支持、促进汽车区的建设。第五条 汽车区发展规划应当与一汽集团的总体发展规划相协调,促进一汽集团和汽车区共同发展。第六条 汽车区以发展汽车产业为主,逐步建设成为汽车及零部件的研发、生产、贸易、物流、出口以及汽车文化和汽车人才教育培训基地。第七条 汽车区应当提供功能完备的基础设施和良好的社会服务,创造适宜投资兴业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生态与人的全面发展、共同进步,建成新型工业示范区、和谐发展的新城区。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市汽车产业实际,研究制定支持汽车区的汽车产业发展、财政扶持、鼓励投融资等相关政策。

  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汽车区专项扶持发展资金,鼓励支持企业的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以及汽车区开发建设。第九条 汽车区内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有权依法成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第十条 汽车区应当建立、完善区内社会保障体系,切实保障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和居民的合法权益。

  汽车区应当建立农民转移就业的长效机制,加强农民技能培训,拓宽农民就业渠道。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权第十一条 汽车区管委会根据开发区建设需要,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经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职能部门。第十二条 汽车区管委会行使或者受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汽车区的各项实施办法;

  (二)编制汽车区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依法审批、核准、备案投资项目;

  (四)负责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与报批、土地征收的前期工作以及地上物拆迁的管理工作;

  (五)编制汽车区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六)负责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查,行使建设项目建议权和规划实施监督检查权;

  (七)负责建筑业管理,审批建设工程许可事项,规划、建设和管理区内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八)负责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

  (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进出口业务、对外经济合作,办理涉外事务;

  (十)负责国有资产、财政、民政、劳动(人事)、社会保障和工商行政管理;

  (十一)负责文化、教育、体育、城建、卫生、计划生育等社会事业管理;

  (十二)负责农村经济和社会事务管理;

  (十三)负责社会治安、户籍、交通和消防管理;

  (十四)依法对企业、事业单位进行监督;

  (十五)协调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汽车区内派出机构的工作;

  (十六)上级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权。第十三条 汽车区管委会应当创造条件,支持区内国有企业改革,做好企业办社会职能的分离与移交工作。第十四条 汽车区管委会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审批管理,简化办事程序,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第十五条 汽车区管委会依法收取的行政事业性费用,应当公示其项目、范围、标准、依据和程序。第十六条 汽车区管委会应当坚持依法行政,保护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第三章 投资管理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本市实际,鼓励和引导汽车及零部件项目向汽车区集中,形成汽车产业集群。第十八条 投资者在汽车区内兴办与汽车产业关联的企业、事业,享受汽车区的优惠政策。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第十九条 鼓励投资者兴办下列项目:

  (一)具有国际先进水平和自主知识产权的汽车生产制造业;

  (二)具备系统开发能力的汽车关键零部件以及具备先进产品开发和制造能力的一般汽车零部件加工业;

  (三)汽车电子、汽车节能环保、车用新材料以及汽车装备制造业;

  (四)汽车及零部件商品贸易、二手车交易、汽车物流和汽车服务业;

  (五)汽车文化等城市公共服务业。

7. 长春西新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原则

开发区坚持政企共建原则,建立了政府职能、企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的管理体制,领导班子由11人组成,党工委书记由一汽集团副总经理孙国武兼任,管委会主任由政府副秘书长李相国担任,开发区机关设置16个机构,主要有党群工作部(含纪检监察室)、党政办公室、财政局、规划环保局、经济发展局、建设局、农村工作委员会、政策研究室、教育局、社会事业管理局、行政执法局、国土资源局、政务中心、招商局、汽贸园区(内设综合管理办公室、经济发展协调办公室、建设办和招商办)。下属9个事业单位,两个街道办事处和11个行政村。

长春西新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原则

8.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产业园区


生物与医药、光电技术、先进制造技术、信息技术、新材料五大主导产业和一区多园的产业化发展格局。
发展规划截止到2020年,总规划面积210平方公里,其中,南区55平方公里,北区(长东北核心区)155平方公里(含规划控制面积60平方公里);分为重塑基础、快速发展和优化提升三个阶段实施;将重点发展先进装备制造、生物与医药、光电子、新材料新能源、精优食品加工产业和高端生产性服务业“六大主导产业”;构筑高新南区和高新北区(长东北核心区)“两大板块”;培育和形成自主品牌与新能源汽车、生物疫苗、半导体照明和光电显示、动漫、软件与服务外包“五大产业基地”。
长春高新区拥有国内一流的创业环境。中软集团、修正药业、一汽轿车等国内知名企业陆续入驻长春高新区,包括一批世界500强企业在内的外资企业达400多户。
长春高新区通过建设数字型、信用型、生态型、服务型和高效型“五型”高新区,已树立起具有自己特色的环境品牌。2002年,长春高新区率先在东北三省通过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国际和国内双认证,建立了与国际接轨的绿色通道。率先推行“一站式”、“一网式”服务,以“小政府、大服务”为目标,组建了投资促进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建设发展中心、社会事业发展中心“四大中心”,健全了首问、首办负责制等软环境制度,构建起开放、高效的服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