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类型有哪些

2024-05-01 06:50

1. 债务类型有哪些

法律分析:合同之债和非合同之债,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主债和从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债务类型有哪些

2. 债务种类有哪些

债的具体种类:1、法定之债和意定之债。法定之债指依据法律规定而发生的债,包括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等;意定之债,指依据法律行为发生的债,包括合同之债、单方行为所生之债、多方行为所生之债。2、种类之债与特定之债。3、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选择之债一经确定其给付,转化为简单之债。【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3. 债务的种类

债务是指债的法律关系中,债务人依法对债权人所承担的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

债务的种类

4. 债务的种类

法律分析:债的分类主要有:(1)合同之债与非合同之债;(2)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3)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4)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零七条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债务类型

法律分析:1、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如夫妻一方为购置房屋等财产负担的债务,该房屋没有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
2、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扶养义务人所负担的债务。
3、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所负债务,且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
4、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一方个人财产,附随这份遗嘱或赠与合同而来的债务也应由接受遗嘱或赠与的一方单独承担,他方无清偿责任。
5、夫妻双方依法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夫妻双方将本属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约定由一方负担的,可以视为夫妻个人债务。这种约定原则上不对债权人产生对抗效力,除非债权人事先知道该约定或者事后追认该约定。
6、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的开支,如赌博、吸毒、酗酒所负债务。
7、其他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包括夫妻一方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债务类型

6. 债务种类有哪些

种类之债的特定方法有,当事人可以互相抵销。如果债权人和债务人互负债务,一方当事人的债务到期,并且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的,就可以进行抵销。如果标的物的种类、品质不相同,经当事人协商,也可以抵销。【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第五百六十九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7. 债务承担的种类

法律分析:债务承担的种类如下:
一、免责的债务承担。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将其债务部分或全部移转给第三人负担。二、并存的债务承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定义,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形式和内容,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债务承担的种类

8. 债务承担的种类

债务承担的种类有:免责的债务承担,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将其债务部分或全部移转给第三人负担;并存的债务承担,即债务人不脱离债的关系,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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