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短期万能险再迎监管新规,对行业内部将会有何影响?

2024-05-19 06:05

1. 中短期万能险再迎监管新规,对行业内部将会有何影响?

中短期万能险再次迎来了监管新规的新闻,引起了不少人的关注,特别是对于保险行业内的从业人员来说,所产生的影响将会变得更大,那么这样的变化接下来会对行业的内部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呢?相信有不少朋友对于这一个问题也是非常感兴趣的。

这一次中短期的万能险所迎来的监管主要变化就是要求尽量的延长万能险的保障时间,并且禁止开发5年期限以内的万能险产品,那么在这种情况之下,对于保险公司来说,所需要面临的风险水平相对来讲就会提升一些,所以在接下来的一段时间之中,保险公司在开发类似的产品时,将会变得更加谨慎,并且规模也将会变得比较小。

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是因为保险公司也需要对于新的规定有着一定的时间来进行适应,只有这样才能够找到有利于自己利益的发展方向,也才能够开发出对于公司能够起到帮助作用的产品,不过对于消费者来说,有了这样的规定之后,也能够让大家的合法利益得到更好的保护,这对于大家来说也算是一个好消息。

再按新的规定出台之后,对于整个保险行业的行业内部影响也是出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来说,对于企业本身并不是一个好消息,因为有了越来越多的监管,那么对于他们来说,想实现比较高的利润就会变得越来越困难,所以整体的利润水平会降低,但是对于普通的业务员来说也是一个好消息。

现在新的规定对于大家的权益保障变得越来越全面,那么在这种情况之下,自然能够得到越来越多消费者的认可,所以他们在推广自身业务的时候,也将会变得越来越简单和方便。

中短期万能险再迎监管新规,对行业内部将会有何影响?

2. 万能险监管再升级,保险期限不得低于五年,严禁开发哪些产品?

万能险的监管再次升级,保险期限不得低于5年的新闻,引起了不少朋友们的注意并且严禁开发5年期限以下的产品,在这种情况之下更是引起了不少朋友们的关注。在这种情况之下,对于保险中介的责任将会进行进一步的明确,并且也能够禁止对不确定利益承诺的保证。

最近一段时间,人银保监会人身险部向很多的保险公司下发了万能型人身保险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根据这一次所下发的征求意见稿可以看得出来,对于万能险的监管再次得到了提升,并且也是十分的全面,让万能险产品的监管已经得到了全面的升级,在短期之内虽然产生的影响相对来讲是比较小的,但是后续的很多保险公司想要开发万能险的保险产品将会变得更加谨慎。

根据这一次所曝光的消息可以看得出来明确了万能险的保险期限不能低于5年,那么在这种情况之下,就等于是严禁开发5年期限以内的这些产品了,同时也鼓励保险公司开发保险,期限在20年以上的万能险同时可以结合重大疾病保险以及意外伤害的保险来提供更好的保险服务和保险水平。

出现了这样的情况之后,有很多人对于这件事情也是非常的关心也想要知道这样的保险在未来是不是能够给我们的生活带来更好的保障,除此之外严禁开发5年期限之内的产品,对于大部分的人生活会不会产生一定的影响,所以关于这一个问题,相信一定能够再次引起大家的广泛热议。

我们也希望这一些保险企业能够更好的来开发出对于老百姓真正起到帮助的产品,也希望大家的生活能够得到更好的保障,每个人的生活能够变得更加幸福。

3. 保监会强化万能险监管

在险资高调现身股市后,一场监管风暴劈头盖脸砸向万能险。而这远未结束,知名投行高盛高华近期发布看空万科A的研究报告。根据21世纪经济报道测算,截至12月8日,恒大11月18日-11月29日的增持的5.098亿股已浮亏约13.87亿元。这将激进的险资举牌再次捧上舆论的风口浪尖。业内指出,在这场残酷斗争和博弈中,部分激进险企或面临现金流压力和偿付能力充足率压力,而这或意味着诸如王石、董明珠等或能笑到最后?恒大人寿10天浮亏约13.87亿元昨天惊动资本市场的,来自于高盛高华的一份研报。根据研报,对万科维持“卖出”评级,12个月目标价16.5元/股。给出这一目标价的理由是,万科A估值远高于正常水平。而这一定程度上是7月底以来恒大增持万科A股份至14.07%所致。万科A当前估值远高于2010年以来历史区间的1个标准差(相对于2016年年底预期净资产价值溢价8%,对应13.9倍的2016年预期市盈率和2.5倍的2016年预期市净率),且相对于A股同业(相对净资产价值折让22%,市盈率11.6倍,市净率2.0倍)存在大幅溢价。研报指出,其股价已远远超出了通过合理的资本配置可实现的净资产价值扩张潜力,当前股价已计入了加杠杆进行净资产价值扩张的潜力。这意味着,从12月8日收盘价该股还有超过30%的下跌空间。受此影响,万科A进一步走弱,12月8日收盘报收24.74元,下跌1.59%。值得一提的是,近期万科A股价低迷,相对于11月18日的短期最高价29元/股,已经有近15%的跌幅。21世纪经济报道指出,相比宝能系较早买入万科,后期进入的恒大则面临部分资金被套的窘境。11月30日,万科A公告的恒大最近一笔增持发生在11月18日-11月29日,其通过附属公司在市场上及大宗交易收购共计5.098亿股万科A,收购总代价为140.1亿元。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粗略计算,该部分增持平均价格达到了27.46元/股。12月8日的收盘价较这一平均价格跌2.72元/股,跌幅9.9%。也就是说,截至12月8日,恒大11月18日-11月29日的增持的5.098亿股已经浮亏约13.87亿元。恒大人寿三季度现金流出31.27亿元在保险机构中,万能险遭遇严厉监管,举牌战斗力受到极大影响。保监会数据显示,1-10月恒大人寿规模保费413亿元中,90%为万能险。在最近保监会通报的万能险整改举措里,针对互联网保险领域万能险产品存在销售误导、结算利率恶性竞争等问题,保监会先后叫停了前海人寿、恒大人寿等6家公司的互联网渠道保险业务。业内指出,对万能险的监管政策或还将继续升级,个别险企的流动性问题也将持续成为市场关注热点。上周末,证监会主席刘士余以严厉措辞怒斥举牌野蛮人,希望资产管理人不做兴风作浪的妖精。恒大人寿三季度偿付能力报告显示,恒大人寿在第三季度亏损9.65亿元,前三季度累计亏损11.93亿元,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179.73%、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175.3%。截至9月底,恒大人寿的净资产达到110.62亿元。值得留意的是,恒大人寿在前三季度的净现金流为负值,共净流出31.27亿元,其中业务现金流为正数、投资现金流为负数。恒大人寿公告表示,第三季度公司净现金流为负值,主要是考虑到整体金融市场形势和资产配置计划,在二季度末可投资金额较充裕的基础上,逐步进行资产的投资与配置,故三季度的投资现金流出较二季度增加幅度较大,导致三季度净现金流为负,并非表示公司出现流动性缺口。恒大人寿称,公司整体流动性仍然充裕,9月底账面剩余资金37.3亿元,今年以来累计净现金流2.9亿元。为了使公司能够应对极端压力下的流动性需求,恒大人寿已经采取两大措施:保证总资产收益的要求下,配置了大量优质流动性资产,包括现金、货币基金、短期存款等;为了丰富公司的融资手段,降低融资成本,公司计划发行次级债。截至三季报数据,恒大人寿共持有10只个股,其中梅雁吉祥已确定在抛售后由恒大集团其他子公司接手,剩余9只个股中有5只在卖出后再次买入,恒大人寿最新持股数量和市值不能确定。如纯以三季报持股数据估算,恒大人寿的持股市值不超过30亿元。激进险企或存现金流压力对高度倚重万能险的险企来说,掐断万能险就像掐住血液动脉,如果不能及时调整保费结构,后续面临的或就是流动性压力,多家机构分析师也不约而同地关注个别险企的流动性压力。海通证券一份研报认为,2016年以来,保监会已密集出台了限制和规范万能险的系列政策,有效控制了万能险的无序增长,减弱了部分保险公司的举牌能力。不过,部分中小保险公司或将面临现金流压力和偿付能力充足率压力,举牌行为或将进一步被抑制。由于中小型保险公司的保费主要来源是万能险等中短存续期业务,保监会持续强化万能险监管,显著降低了中小保险公司高负债成本的新增保费。且根据两大《通知》的规定,2017年4月1日前,中小保险公司大部分不满足规定的产品均需停售。此外,偿二代下,中小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降低,部分公司已逼近100%的监管线。国信证券曾发研报称,不同于成熟市场,国内万能险更为侧重于理财性质,且刚性兑付的金融环境放大了居民对万能险的需求,部分替代了理财产品的功能,目前国内万能险结算利率仍高达4%-6%,加上管理费用以及渠道费用,保单负债真实成本其实更高。万能险监管一再升级,考验资产驱动型险企的流动性。资产驱动型险企流动性对新单销售、退保率和具备现金流基础的投资收益等3个因素较为敏感,由于举牌上市公司所得股权按权益法计入长期股权投资,若上市公司不分红,则只能带来账面投资收益,并无实际现金流支撑。目前,激进型险企万能险占比在80%-100%之间,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本次监管趋严将使激进型险企流动性面临较大压力。华宝证券研报则认为,期限短高流动性的万能险产品,带有很强的“投机”性质,如果此类产品占比过高容易引发保险公司流动性风险,同时和保险的保障价值相违背,势必不会长久,如果投资端出现较大的波动加之退保压力加大,部分公司特别是投资行为较为激进的保险公司或面临较大的现金流压力。举牌或进一步被抑制,王石将笑到最后?有业内人士指出,随着证监会和保监会相继释放从严监管的信号,为稳定国内金融环境,保证保险资金成为稳定资本市场的价值投资者,防范资产负债错配、流动性风险,针对险资举牌、杠杆收购的监管将持续加强。加上部分中小保险公司或面临现金流压力和偿付能力充足率压力,二级市场举牌行为或进一步被抑制。一位中小险企负责人指出,险资举牌应该一分为二看待,保险行业主流的投资行为不存在问题,保险资金作为重要的机构投资者,也是资本市场长期资金的重要来源,可以弥补市场的资金短板,对资本市场的良性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当前主要问题是部分险企的做法挑战了底线,投资行为不符合监管规定。因此,符合监管规则、符合保险资金长期投资的行为应予以支持,“快进快出”、与保险资金投资大方向有所背离的行为则应予以规范。有业内人士指出,从今年来看,保险机构对优秀的实体企业举牌,万科、格力、伊利、南玻等大量公司纷纷被入侵,实体企业战战兢兢。从过去的案例来看,保险机构没有经营成功实体企业的案例。如今,在部分激进险企或面临现金流压力和偿付能力充足率压力之时,这对诸如王石、董明珠来说,或许是个好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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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强化万能险监管

4. 保监会万能险的法律规定

按需投保,合理规划。万能险之所谓“万能”,并不是指该产品能够满足人们的一切保障需求与收益预期,而在于投保以后可根据人生不同阶段的保障需求和财力状况,调整保险金额、保险费金额及缴费期,选择适度的保障和投资比例。值得注意的是,万能保险的最低保证利率仅针对投资账户中的资金,并不是针对全部保险费。万能保险,基本上各家公司都严格按照保监会要求进行统一的产品研发设计。所以,虽然各公司的产品名称不同,但是基本的产品规则和形态,几乎都是一致的,差异性不大。客户选择万能险产品时,由于属于非传统寿险,宣传上也有包装过度的嫌疑,所以,最好立足自身需求,明确产品形态,做到真正了解后在投保。考虑到万能的保单价值的长远性和稳定性,最好选择一线险企,毕竟,这样会更保险。关于万能险的信息太多,所以,客户选择的时候会很迷茫。一定要找代理人,进行讲解,并要求出示,官方的宣传彩页和正规的计划书。如果条件许可,一定要电脑演示,不同情况下的不同保单形态和利益。十年缴费是个误区,建议避开。一定要先注重保障。最重要的是明晰需求,而且是客观可行的需求,客户的需求是大众化而又盲目性的,所以,要理性的规划处哪些可行,哪些是不能实现,而且对不可行的需求,也要规划处时间顺序,不能同一时点,什么都想要。万能险,不是万能的,是需要合理规划,才能做到攻守兼备的。总之一句话,交流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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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保险业当前的监管政策

一、监管的职能及目标保险监管,通常是指国家保险监管部门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对保险机构及其活动进行强制性的监督与管理。就监管体系来讲,国家对保险机构的监管是最高层次的刚性监督形式。经国务院批准,1998年11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北京成立。根据国务院规定,中国保监会是中国商业保险的主管部门,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监管职能,依照法律、法规集中统一监管保险市场。中国保监会的基本职能:一是规范保险市场的经营行为;二是调控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具体分为四个方面:1拟定有关商业保险的政策法规和行业发展规划;2依法对保险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依法查处保险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保护被保险人利益;3培育和发展保险市场,推进保险业改革,完善保险市场体系,促进保险企业公平竟争;4建立保险业风险的评价与预警系统,防范和化解保险业风险,促进保险企业稳健经营与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上述职能,我国内地保险监管的主要目标是:加快培育和发展保险市场,努力建设一个市场主体多元化、市场要素完善、具有开放性的保险市场体系。其目的是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公平竞争,监督保险企业规范经营、具有充足偿付能力,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最终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为国家的改革和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二、监管的方式目前,由于我国内地保险业还处于发展中的初级阶段,市场发育不够成熟,保险法制还不健全,企业自我约束能力不强。因此,中国内地的保险监管必须实行市场行为监管和偿付能力监管并重的方式,即不仅要监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对保险公司的市场行为、产品及费率等也要进行必要的监管。可以说,中国内地保险监管采取的是较为严格的实体监管方式。同多数国家一样,目前中国内地的保险监管主要通过两种途径进行。一是立法途径。中国的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5年10月颁布实施了中国第一部《保险法》,这是一部集保险业法和保险监管法于一体的法律,是规范保险业的基本法律,也是中国内地保险监管的主要法律依据。二是行政途径。行政监管是保险监管的核心环节。国家保险监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授权,依法对保险业进行日常监管,并根据《保险法》制定了《保险管理暂行规定》等行政规章,规范、引导保险业健康发展。三、当前监管的主要任务针对当前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考虑到保险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只能在其总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中国保监会将监管的重点放在各保险公司总公司,确立了“以防范化解风险为重点,以整顿市场秩序为突破口,完善内控,加强监管,深化改革,促进发展”的保险监管指导思想。当前的主要任务是:(一)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一是大力整顿保险市场秩序。主要通过整顿非法保险机构和保险业务活动、坚决制止恶性竞争、清理保险中介市场等,力争使保险市场秩序在今年有一个明显好转。二是引导保险公司树立以效益为中心的经营指导思想,督促保险公司走集约化经营的路子。三是加强对保险公司内控制度建设的监督指导,进一步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依法经营,堵塞管理漏洞。(二)健全保险政策和法律体系。一是抓紧制定与《保险法》配套的行政法规、规章,完善保险法律、法规体系。二是对现行的保险法规、规章进行一次全面清理、修改、完善和补充。三是建立健全保险监管指导体系和风险预警系统,完善监管报表格式和管理办法。四是制定《中国保险业中期发展规划》,明确保险业今后的发展方向,并制定相应的保险产业政策。(三)积极推进保险体制改革。一是加强中国保监会的自身建设,健全内部运行机制,秉公执法,廉洁奉公,确保公正、公平地履行保险监管职能。同时,抓紧设立保监会派出机构,健全基层保险监管体系,加强监管力量。二是进一步落实分业经营原则,适时成立政策性保险机构,继续深化国有保险公司机构体制改革,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能力。三是推动保险行业自律组织发展,充分发挥其行业自律作用。目前我国各省已有20多个行业协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也在积极的筹备之中。(四)进一步对外开放保险市场。自1992年9月国家进行保险市场对外开放试点以来,截至1998年底,共有来自美国、加拿大、日本、瑞士、德国、英国、法国、澳大利亚等8个国家的9家保险公司,在上海和广州设立了12家营业机构。最近,中国保监会又批准4家外资保险公司进入中国保险市场。实践证明,对外开放中国保险市场的试点是成功的,效果是好的,对中国保险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改革开放是中国政府的一贯方针,我们将一如既往地坚持中国保险市场的对外开放政策。金融业开放是中国经济对外开放的核心,开放保险业是金融业开放的重要组成部分。进一步开放保险市场,是中国坚持改革开放的总体需要,有利于改善整个宏观经济环境,为国家经济建设提供更好的保险服务;进一步开放保险市场,是中国保险业与国际接轨的需要,有利于提高中国保险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增强市场竞争能力;进一步开放保险市场,也是加快中国保险业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培育市场主体,进一步发展中国保险市场。随着中国保险市场的日益成熟,保险法律、法规的逐步建立和健全,我国将准入更多的外资保险公司,开放更多的试点城市。我们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中国保险监管的法制化、现代化、国际化水平将不断提高。经过监管部门和保险企业的共同努力,我国保险市场秩序将会得到根本好转;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将明显增强;保险市场对外开放步伐将加快。一个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国际接轨的保险监管体系必将在中国保险业的发展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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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当前的监管政策

6. 银保监会拟出台管理办法,规范保险销售行为,这一举措有何意义?

如今大家上班一般公司给缴纳的都有社保,不过这是最基础的保险,很多人还会额外买一些商业保险,这样双重保障下自己如果有什么意外也能将损失降低最低,买过保险的人都知道如今保险类别五花八门,保险也会有一些坑大家可能会掉进入,如今银保监会拟出台管理办法,规范保险销售行为,这一举措意义非常大,首先是可以规范保险销售的行为;其次是最大程度的保障了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第三能让大家对于保险的接受度大大提高,对于家庭都是有很大帮助的。

一、银保监会拟出台管理办法,这一举措的意义很大,首先是规范了保险销售的行为。
这次银保监会出台的管理办法,很多都是针对如今保险行业出现的一些问题,比如有些销售自己业务不熟练还去给别人介绍保险,还有就是知道一些问题却不跟被保险人说,这次出台的办法就是改掉这些问题,让保险行业更加完善。

二、其次是更多的保护了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此次出台的管理办法既然是针对保险行业的一些规则的管理,那么对于投保人就有很大的帮助,最大程度的保障了投保人的切实利益,让他们能够没有后顾之忧的买保险,并且也能更加了解保险种类从而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类型。

三、最后是能够让大家更加接受保险,从而受到商业保险的保护。
最后此次的措施意义对于推动商业保险在群众的影响力有着很大的作用,之前很多人不买这样的保险就是担心受骗和售后难,如今保险制度更加完善,服务更到位,相信很多人也能放心的购买商业保险,以后有什么疾病也不用担心没钱治病了。 

7. 保监会关于保险产品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人身保险精算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6〕76号各人身保险公司:为进一步完善人身保险精算制度,发挥保险保障功能,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人身保险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险公司应着力提升保险产品的风险保障水平,保险金额应满足以下要求:到达年龄比例下限18-40周岁160%41-60周岁140%61周岁以上120%保险公司开发销售的个人定期寿险、个人两全保险、个人终身寿险和个人护理保险产品,死亡保险金额或护理责任保险金额与累计已交保费或账户价值的比例应符合以下要求:其中,到达年龄指的是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加上当时保单年度数,再减去1后所得到的年龄。死亡保险责任至少应当包括疾病身故保障责任和意外身故保障责任。二、保险公司应根据精算原理、产品实际销售和管理成本及公司自身经营实际,合理确定人身保险产品预定附加费用、风险保费、初始费用、退保费用等各项费用的收取。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对于利润测试结果显示新业务价值为负的新产品,中国保监会将不接受其审批与备案。如利润测试主要假设与实际经营结果发生重大偏差,中国保监会将依法追究总精算师责任。三、保险公司应根据自身经营实际、市场利率水平、投资市场变化等情况,科学合理地进行产品定价,并根据外部市场的变化及时调整。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万能保险责任准备金的评估利率上限调整为年复利3%。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新开发的预定利率或最低保证利率不高于评估利率上限的人身保险产品报送中国保监会备案,将新开发的预定利率或最低保证利率高于评估利率上限的人身保险产品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批。四、保险公司提供保单贷款服务的,保单贷款比例不得高于保单现金价值或账户价值的80%。保险公司不得接受投保人使用信用卡支付具有现金价值的人身保险保费以及对保单贷款进行还款。五、各公司应严格执行《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中短存续期人身保险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6〕22号)有关规定,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和相关认定标准做好产品预期存续时间的评估工作。(一)自2017年1月1日起,对于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变额年金保险产品,应按照中短存续期产品的定义要求进行评估和报告。(二)自2017年1月1日起,保险公司不得将终身寿险、年金保险、护理保险设计成中短存续期产品。(三)自2017年1月1日起,对于附加万能保险和附加投资连结保险等附加险产品,应单独评估该产品的预期存续时间,并判断其是否属于中短存续期产品。(四)对于预期存续时间的评估与产品实际经营情况有明显偏差且未及时进行修正的,或者中短存续期产品数据瞒报、少报、漏报的,中国保监会将依法追究公司总精算师的相关责任。六、保险公司董事长和总精算师应切实加强对中短存续期产品的资本管控和业务规划等工作,应根据公司资本实力等因素合理确定中短存续期产品的保费规模。保险公司中短存续期产品的年度保费收入应控制在本条所要求的限额以内。(一)自2016年1月1日起,保险公司中短存续期产品年度保费收入应控制在公司最近季度末投入资本和净资产较大者的2倍以内。(二)对2015年度中短存续期产品保费收入高于当年投入资本和净资产较大者2倍的保险公司,自2016年1月1日起给予公司5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保险公司的中短存续期产品年度保费收入应当控制在基准额以内。基准额=最近季度末投入资本和净资产较大者×2+(1-0.2t)×(2015年度中短存续期产品保费收入-2015年末投入资本和净资产较大者×2),t=年度-2015,年度范围为2016年至2020年。(三)保险公司所销售的预期60%以上的保单存续时间在1年以上(含1年)3年以下(不含3年)的中短存续期产品的年度保费收入,2016年应控制在总体限额的90%以内,2017年应控制在总体限额的70%以内,2018年及以后应控制在总体限额的50%以内。(四)自2019年1月1日起,保险公司中短存续期产品年度规模保费收入占当年总规模保费收入的比重不得超过50%;自2020年1月1日起,保险公司中短存续期产品年度规模保费收入占当年总规模保费收入的比重不得超过40%;自2021年1月1日起,保险公司中短存续期产品年度规模保费收入占当年总规模保费收入的比重不得超过30%。(五)对中短存续期产品违反限额要求的保险公司,中国保监会将按规定要求,对相关公司采取停止部分或全部新业务等监管措施。七、保险公司总精算师作为公司产品精算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严格按照监管规定和精算原理要求,切实履行责任。保险公司应建立产品定价回溯机制,总精算师应定期对产品定价假设合理性进行评估,对产品定价发生率或退保率与实际经营结果发生重大偏差的,要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进行说明,对于主观或故意原因导致的,中国保监会将依法追究总精算师责任。若保险公司出现利差损、偿付能力、现金流等方面重大风险,或产品精算方面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总精算师应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未及时报告的,中国保监会将依法追究总精算师责任。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对于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保险产品,应当在2017年4月1日前全部停售。中国保监会此前印发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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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关于保险产品

8. 保监会连续出台监管文件

日前,保监会根据现场检查中发现的恒大人寿股票投资等方面存在的违规行为,依法给予该公司限制股票投资一年、两名责任人分别行业禁入五年和三年的行政处罚决定。此外,还对该公司采取下调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上限至20%、责令撤换另两名相关责任人、责令就有关问题进行整改等三项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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