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股30%构成关联方交易吗

2024-05-06 11:25

1. 持股30%构成关联方交易吗

一 何谓特殊行业



本文主要讨论“由于下游客户的行业分布集中而导致的客户集中具备合理性的特殊行业”的拟IPO公司的关联交易占比超30%的问题及解决方案。该说法源自《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问题38之回答,如电力、电网、电信、石油、银行、军工等行业。该类行业企业普遍存在客户集中度较高以及关联交易对应的收入、成本费用或利润总额占发行人相应指标的比例较高(如达到30%)问题。



二法规分析



“特殊行业关联交易占比达到甚至超过30%”是否会成为注册制下IPO障碍?且看法规如下:

(一)首发上市管理办法系列
主板规定:“第二十五条 发行人应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科创板&创业板规定:第十二条 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1.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2.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2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2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3.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二)上市审核问答系列
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规定如下:

“问题16、首发企业报告期内普遍存在一定比例的关联交易,请问作为拟上市企业,应从哪些方面说明关联交易情况,如何完善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中介机构核查应注意哪些方面?

答:中介机构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应当尊重企业合法合理、正常公允且确实有必要的经营行为,如存在关联交易的,应就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及公允性,以及关联方认定,关联交易履行的程序等事项,基于谨慎原则进行核查,同时请发行人予以充分信息披露,具体如下:

(1)关于关联方认定。发行人应当按照《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认定并披露关联方。

(2)关于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发行人应披露关联交易的交易内容、交易金额、交易背景以及相关交易与发行人主营业务之间的关系;还应结合可比市场公允价格、第三方市场价格、关联方与其他交易方的价格等,说明并摘要披露关联交易的公允性,是否存在对发行人或关联方的利益输送。

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之间关联交易对应的收入、成本费用或利润总额占发行人相应指标的比例较高(如达到30%)的,发行人应结合相关关联方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关联交易产生的收入、利润总额合理性等,充分说明并摘要披露关联交易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经营独立性、是否构成对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依赖,是否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调节发行人收入利润或成本费用、对发行人利益输送的情形;此外,发行人还应披露未来减少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关联交易的具体措施。

(3)关于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发行人应当披露章程对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规定,已发生关联交易的决策过程是否与章程相符,关联股东或董事在审议相关交易时是否回避,以及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成员是否发表不同意见等。

(4)关于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核查。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应对发行人的关联方认定,发行人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关联交易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是否可能对发行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以及是否已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等进行充分核查并发表意见。”

(三)法规小结

从法规字面来看,发行人只要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且就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及公允性,以及关联方认定,关联交易履行的程序等事项,中介机构基于谨慎原则进行核查,同时请发行人予以充分信息披露即可。现实审核是否如此呢?且看下列近期案例分析。

持股30%构成关联方交易吗

2. 长期股权投资的关于关联交易的部分

这个您看到合并财务报表那章就知道是怎么回事了哈,问题一没得疑问哈,说说问题二为什么是加,其实中间合并了两步。首先,第一年末有70件商品未对外销售,在第二年的时候,为了计算方便,可以先假设这70件商品全部对外销售,第二年末的期末存货假定全为当年购进的内部存货。虽然乙公司不是甲公司子公司,但是甲公司可以类比编制合并报表抵消分录的方法对乙公司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哈。
首先,调整期初未分配利润
借:期初未分配利润70×(7-6)=70

贷:营业成本 70
上面这笔分录是假设这70件商品在本期全部对外销售。

其次,期末内部存货还有40件,抵消该内部存货所包含的未实现销售损益
借:营业收入 7*40=280
        贷:营业成本6*40=240
                存货  (7-6)*40 =40
综上,甲公司对该部分内部交易应该调整的净利润=-(-70)+(-280)-(-240)=70-280+240=30万元,亦即=70×(7-6)-40*(7-6)=30*(7-6),问题二采用了简便算法哈。
大致原理就是这样的哈,详细内容可以参见一下合并财务报表关于内部交易抵消的做法。

3. 对控股股东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法律分析: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控股股东利用关联交易来损害公司的情形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在执行公司职务时故意违反规定,违反公司章程,损害公司以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控股股东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4. 对控股股东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控股股东利用关联交易来损害公司的情形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在执行公司职务时故意违反规定,违反公司章程,损害公司以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一、公司债务法人个人承担什么责任?
公司债务法人个人一般承担有限责任,但在法人人格否认的情形下,个人会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公司债务法人个人一般承担有限责任,但有例外。
二、股东可以向控股股东主张权利吗
股东可以向控股股东主张有关权利。
《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公司吊销监事有连带责任吗
一般来说没有连带责任。1、公司一旦发生情况,首先由公司以其自身的财产进行清偿。《公司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以其自身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如果有股东未出资到位,那么应当承担其在出资额内的相应责任。同时根据《公司法》第20条的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监事属于公司高管,如果其利用职权损害公司利益,甚至触犯刑法,则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以上述违反股东忠实义务的行为取得的收入依法应当收归公司所有。同时根据《公司法》147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 对控股股东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控股股东利用关联交易来损害公司的情形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在执行公司职务时故意违反规定,违反公司章程,损害公司以及其他股东的利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五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控股股东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6. 对控股股东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法律分析: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控股股东利用关联交易来损害公司的情形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在执行公司职务时故意违反规定,违反公司章程,损害公司以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